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及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及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具体(详细)规划两个方面。

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地区)的总体规划以及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各种相应功能的分区,以艺术表现手段对城市夜景照明进行的总体把握和设计。

城市夜景照明具体规划(详细规划),是指按照一个城市(地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夜景照明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城市特定的局部范围或区域载体,运用夜景照明的艺术手段反映其特征、并作为夜景照明工程实施依据的具体设计。

(一)城市夜景照明规划

1、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内容

(1)指导思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观念,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夜景照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2)规划依据。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依据,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基本原则

①定位准确,反映特征。要准确反映城市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和人文景观的内涵,表现城市自然格局和建筑风貌的形象特征。如北京,要把保持古都历史文化传统和整体格局、体现民族特色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而上海、广州、深圳等则是中西方文化的融汇之地,要反映大都市的繁华和现代化的气息。

②突出重点,提高品位。要有重点、有个性,有利于提高夜景照明的文化艺术品位。抓住城市的各种主要特征进行规划,避免杂乱无章和画蛇添足的现象。

③以人为本,和谐统一。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既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又要充分考虑本地市民的素质和欣赏习俗,同时,还要考虑照度与色彩、白天与晚上景观的协调。

④绿色照明,节能环保。要按照“绿色照明”的理念,采用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型高效节能照明电器和多种照明方式,达到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

⑤体现功能,实行四同。要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范围、对象不同功能和性质的分类(如公共广场、道路、建筑、园林绿化、景观雕塑、桥梁、水景等等)进行规划设计,产生符合各种功能特征的总体效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与夜景照明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系统结构

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系统结构,包括城市夜景照明照度和色彩的总体分布,重要景观(点)、轴线(线)和区域(面)夜景照明的系统结构等等。

(5)措施保证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近期、远期和远景期城市夜景照明的目标,提出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政策等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2、城市夜景照明具体规划内容

城市夜景照明具体规划是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建筑物、商业街、园林绿化、景观雕塑、桥梁水景等具体规划设计,内容有方案的文字说明,夜景照明效果图、采用的照明方式和选用的光源、灯具等电器产品、夜景照明工程的投资规模等,对夜景照明工程的实施提出节能、环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保证。

(1)城市道路

首先要根据道路状况,选择布灯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照度标准,在保证道路功能照明的前提下,选择

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的灯型、光源和灯具。

(2)公共广场

公共广场的夜景照明非但要考虑广场本身,还要结合广场周围道路、建筑、景观和绿化的特点,选用造型优美、照度适中、色彩宜人的照明电器产品,使灯光亮暗区域对比适当、自然和谐,避免和减少眩光或溢散光对环境产生的光污染,营造优美、舒适、亮丽的夜景环境。

(3)建筑物

建筑物的夜景照明主要是指立面照明。按照建筑物的不同特征(如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仿古园林建筑、欧式景观建筑等),采用适宜的照明光源和电器,以适当的照度和色彩,分别选择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和内透光照明的方式,反映建筑各自的材料性质、结构特征、时代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4)商业街

商业街(步行街)的夜景照明要体现繁华、热闹的景象,拉动晚间经济的发展,刺激旅游和消费。沿街店面夜景照明的形式、色彩和规格要协调、自然,商业广告、标志、门头字号的设置要考虑综合效果,使白天的广告图案文字和晚上的夜景照明都成为美景,形成高低错落、动静结合、霓虹变幻、赏心悦目的夜景照明效果。 (5)园林绿化

公园、景区(点)的园林、绿化等场所风光秀丽,景色宜人,白天是人们观赏休闲的好去处,晚上是夜景照明的良好载体。要按照这些场所的硬质景观(小品、装饰、石景、柱廊等)和软质景观(树木、花丛、绿地、植被等)的不同特点、布局以及环境条件,采用地埋灯、草坪灯、庭园灯、景观灯等适当光源,以不同色彩和远近明暗的对比,映衬园林绿化的不同特色。

(6)景观雕塑

景观雕塑的夜景照明要突出重点和关键部位,光源和灯具安装的位置、角度要合理,既要避免景观雕塑各部位不适当的明暗对比,影响夜景照明效果,又要防止眩光等光污染的现象,影响人们的观赏和休闲。

(7)桥梁

桥梁是夜景照明的良好载体。结合桥梁不同的造型、河道或湖泊等水面的倒影,可以营造或壮观、或典雅、或繁华、或幽静的夜景照明效果。需要注意的,一要考虑桥梁的交通功能,避免影响车辆和行人的眩光产生;二要考虑桥梁的结构特点,充分反映其特征。

(8)水景的夜景照明,是指综合运用声、光、电的技术,对喷泉、瀑布、江河、湖泊等水面进行艺术渲染而形成的夜间水景效果。水景和夜景照明有机结合,加上音乐效果,使市民群众体验心旷神怡、赏心悦目的视觉和听觉享受。

3、城市夜景照明标准和规范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夜景照明设施设置规范、控制光污染以及节能环保的规定,以便引导城市夜景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建设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建设是贯彻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意图,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夜景照明实现艺术创造的过程。在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要抓好以下两个关键环节:

1、夜景照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保证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夜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管理规范,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突出的矛盾。实际上,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虽然同为“照明”,但实际差异很大,相对于道路照明来说,城市夜景照明涉及范围较广,技术要求较高。因此,更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

的夜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如夜景照明工程施工资质标准、霓虹灯安装施工资质标准等),对从事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施工企业的资金、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提出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和规范。这样,既保证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又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竣工以后,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和具体方案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组织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工期、效果和造价等等。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隐患的夜景照明工程,应依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以确保夜景照明工程质量,发挥城市夜景照明应有的功能效益。

(三)城市夜景照明日常管理

“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对城市夜景照明进行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是摆在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者面前一个新的课题。

1、法制化管理

首要的问题是要建立健全城市夜景照明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要依法组织夜景照明建设,依法治理建设中的光污染,依法规范夜景照明建设市场,依法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违反夜景照明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各种行为。

2、科学化管理

根据夜景照明功能性质的不同以及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需要,科学地确定夜景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时间。要按照照明光源(主要是气体放电光源)的光衰规律,对不能正常发挥光效的电光源产品,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及时更换,同时,对能耗高、光效低、质量差和损坏、残缺的照明电器要及时维修,保证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3.现代化管理

集中自动监控系统是实现夜景照明现代化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城市夜景照明集中自动监控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建电台的无线监控系统,另一种是利用通讯基站的公共网络组成的无线监控系统。后一种形式是随着手机短信业务的开通和专用短信发射器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比起前一种形式,因其通讯的可靠性较高、覆盖范围较广而被较多采用。

全面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

(2008年7月)

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情况,

论述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阐述了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规章制定的情况,对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建设

1.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

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的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11月,建设部以第2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作为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法规依据;九十年代中期,一些较早起步开展夜景照明建设的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霓虹灯建设管理规定”、“亮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九十年代末之后,随着城市照明管理实践的发

展,各直辖市、省会和大中城市开始逐步重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分别以不同形式,颁发了城市照明管理的规章、规定,以规范城市照明管理。

进入21世纪,尤其是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调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将绿色照明列为我国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要求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对城市照明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更是将“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列为七个工作重点的第一位,把“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作为六项保障措施的第一项。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的要求,全国许多城市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陆续出台并实施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规章或制度。如江苏省建设厅颁发了相关的贯彻文件,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等城市对原有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修改或重新制定、完善,促进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十多年来,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说,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法规和相关标准仍然滞后。直至目前,除了建设部较早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11月颁布,2001年9月修改)之外,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规章或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也有待健全和完善;二是发展不平衡。各城市由于没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的上位法规、规章或制度的依据,在制定、实施各自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时极不统一,只能各自为政,没有立法权的中小城市更是无所适从,难以开展工作,更有一些城市尚未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三是城市照明的宏观指导不够有力,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建设市场不够规范,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全社会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2.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2.1城市照明管理的概念

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的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管理是运用法制化、科学化的手段,对城市照明的总体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和控

制的全面管理的活动,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2城市照明管理的意义

城市照明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效益。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美化城市,展示现代化城市的形象,促进节能环保,改善人居环境,而且可以通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在城市的交通、治安等方面带来相关效益,因此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和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2.2.1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重塑现代化城市的夜间形象,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容貌,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文明水平。

2.2.2促进节约能源工作,优化市民生活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倡绿色照明,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生态,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3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活跃和繁荣城市经济文化活动,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带动商业、旅游、文化、餐饮、广告、照明等相关产业和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使商家增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信心,加快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步伐。

城市照明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以人为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功能效益的保证,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3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2.3.1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

国家和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指出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或规章,对贯彻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3.2是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对我国许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来说,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城市照明法规或规章不够完善。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由于建设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出台较早,其中不包括景观照明管理的内容。许多城市的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没有法规、规章的依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难以开展工作,亟需出台符合当前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需要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体制不够统一。从主管部门来看,各地城市照明工作分别属于市政、规划、建设、市容、电力等不同的部门主管;从机构编制上来看,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在事业编制的管理机构中,又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机制上来看,有的是宏观管理,两级政府分级实施,有的是直接管理,统一实施。不同的管理机构有着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开展之中难以协调一致。

第三,城市照明管理职责不够清晰。一些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存在有机构无相应职能、有职能无人履行的现象。有些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没有相应法规、规章的依据来履行职能,而一些具有执法管理职能的部门,由于没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开展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和“断层”。

此外,是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对于涉及到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城市照明系统,却没有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统一的、系统的监管制度,从目前城市照明(尤其是景观照明)建设的运作模式来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相互脱节。非专业部门组织设计、招标、建设后,就把管理交出去,但往往是没有执行建设的标准、没有经过专业部门的验收、没有落实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等等,使建好的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较大浪费。

因此,为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2.3.3是规范行业发展的保证

由于城市照明管理法规、标准不够完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建设市场不够规范,城市照明建设中在体制、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低价竞销、粗制滥造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城市照明工程质量,造成极大浪费,甚至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制约了城市照明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坚持依法管理,既可保证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城市照明工程的质量,又能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规范城市照明行业的健康发展。

3.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要点

3.1完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

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是对城市照明活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依据,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保证。由于城市照明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城市照明管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因而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也应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上文讲到,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九十年代中期一些城市出台的 “霓虹灯建设管理规

定”、“亮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当时的城市照明建设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原有文件多为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二、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原有文件已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颁布之后,原有文件的相关内容大多与之相悖;三、原有文件内容不全面,仅包含或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单方面的内容,不适应目前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四、近年来城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不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的要求愈加重视,而原文件中对此很少反映或没有反映,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求和信息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趋势,非常必要修改完善。同时,还应完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验收、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修改出台设计施工养护资质,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3.2健全城市照明管理体制

由于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是城市照明管理的一个新课题、新范畴,同时,由于这一管理属于边缘性学科,各地在城市照明发展中还在不断探索,因此,其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3.2.1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名称

全国各地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名称不一,以功能照明为主要管理内容的机构多以“路灯管理处”为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文件颁布之后,根据文件精神,有些机构名称改为“城市照明管理处”或“公共照明管理处”等等;景观照明管理机构的名称较为混乱,有“灯光建设管理办”、“亮化办”、“灯光环境管理中心”、“霓虹灯管理处”、“夜景灯饰管理处”、 “夜景照明管理处”、“景观照明管理处”等等。

3.2.2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模式

目前我国城市照明管理体制不够统一,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对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扎口管理,一种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如规划、市政、建设、市容、园林、公安、工商、电力等)分别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

从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的角度来讲,第一种管理模式更为先进,更为成熟,机构运作也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第二种管理模式由于一般缺少专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政出多门,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意见难以统一,协调比较困难,在长效的日常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3.2.3依法完善照明管理体制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和《“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

“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列入政府部门系列,使政府的这一经常性工作得以机构、资金、法规上的保证。如果是事业编制的管理机构,则应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并由政府或法规委托、授权给管理机构,使之履行相应的职责。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管理机构,由于没有开展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法规、政策的依据,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管理活动难以开展,职责难以履行,因此政府的这一工作也难以为继。

3.3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了城市照明发展的目标和主题,规定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城市照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准确定位,反映特征;突出重点,提高品位;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绿色照明,节能环保;机构保证,政策落实。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如规划、建设、园林、市容、交通、水利、电力、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给予配合,市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经费用于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以上工作的开展,都应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进行。

3.4加强城市照明行业管理

要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积极推进改革,规范市场竞争,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产品、先进科学的现代照明技术、节能环保的照明系统,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资源,节约资源,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功效;落实节能和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更专业、产品选用更合理、建设施工更规范、运行监控更科学,促进城市照明行业健康发展。

3.5建立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使各参与主体(如市政、规划、建设、技术质量监督、经贸、环保、电力甚至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等各环节中科学运作,协调配合,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

4.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实践

笔者所在的徐州市是较早出台城市照明管理规章的城市之一。1995年,出台了《徐州市霓虹灯建设管理规定》,1998,出台了《徐州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以上规定和规章由于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相继被废止。

2007年,《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列入徐州市当年的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并成立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受市政府法制办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笔者执笔起草了《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过程中,分别召开了由市政、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和园林等部门及各相关产权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又对外地立法经验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借鉴,经过反复修改,使得《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基本成熟,符合上位法精神及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形式公布,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有:总则(城市照明管理的目的、原则,法规、规章的依据、适应范围,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等)、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的维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罚则(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等。

4.1关于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和节能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要求:“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色照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要求:“各省辖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据此规定:“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改、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配套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市市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还对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范围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4.2关于城市照明的维护与管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城市照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规和相

关标准滞后,建设市场混乱,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忽视照明设计的文化品位和与环境的和谐,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造成光污染;使用低效照明设备,电能浪费严重,加剧城市用电的紧张等。”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应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管理和维护,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应当符合的条件:“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办结有关工程建设手续;设施运行正常,功能良好;具备规范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功能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本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分区域、分时段原则确定”。从功能照明来说,应按照城市所处的经纬度和各季节日落日出时的照度水平、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不同情况,采用智能控制的技术手段启闭照明设施;同时,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段(如24时前后)的交通流量情况适当调整照度水平。从景观照明来说,应按照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确定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分区域的原则是,按照重要区域(城市中心广场、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主要干道、重要景区等)、一般区域(其他干道、一般景区等)和其他区域的不同,分别确定启闭时间;分时段的

原则是,按照平时、一般节假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经贸活动的不同,分别确定启闭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要求:“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要求:“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将公共公益性城市照明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照明专项经费做到足额专款专用,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所需资金分别做出规定:“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所需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及电费的正常支出,„„社会力量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为充分发挥城市照明设施的功能,《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还明确禁止各种危害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4.3关于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保障《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维护政府规章的权威性,有必要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监管手段,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设置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由市市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该办法,应由市容、公安等其他主管部门处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全面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

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必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照明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理顺城市照明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专业管理,以强化政策导向、加快技术进步为重点,以依法管理、创新机制为保障,努力构建绿色、健康、人文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照明的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为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可靠保证。

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的各个方面,应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城市照明行业企业、照明设施用户、社会各界甚至广大市民,也应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全面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近日,市路灯管理处组织召开了工作调度会,对去年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确定了今年城市照明工作思路,同时对春节前城市照明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市市政局副调研员台炳友同志到会并讲话。

2012年城市照明工作,将坚持以市政局“建设和谐城管”三年部署为指导,实现“一

个创新”,打造“三个品牌”,做好“五项工作”。实现“一个创新”:围绕精细化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出台夜景照明考核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提升工作标准,明确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亮灯率和维修及时率,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打造“三个品牌”:以风筝广场、人民广场亮化提升为切入点,打造中心城区社会亮化建设新品牌;以单灯监控建设为切入点,打造夜景照明管理精细化新品牌;以消灭城区照明死角为切入点,全面打造半导体照明绿色环保光源使用新品牌。做好“五项工作”:一是推进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重点抓好路灯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升工程及怡园路等六条道路(路段)路灯安装工程建设。二是加大维修维护力度。修订维修作业规范和维修承诺时限,实现城市照明管理的“零缺陷”。三是夯实安全基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杜绝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四是创建学习型机关,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五是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实际,创新载体,提高党建水平,借活动开展助推事业发展。

台炳友同志对城市照明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将创新作为全年工作的侧重点,全面提升照明管理水平。二是要建一流的队伍,为各方面工作提供支撑。三是要创一流的业绩,将城市照明工作做到全国同行业的前列。四是要抓好安全运营,确保全年无事故。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及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具体(详细)规划两个方面。

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地区)的总体规划以及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各种相应功能的分区,以艺术表现手段对城市夜景照明进行的总体把握和设计。

城市夜景照明具体规划(详细规划),是指按照一个城市(地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夜景照明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城市特定的局部范围或区域载体,运用夜景照明的艺术手段反映其特征、并作为夜景照明工程实施依据的具体设计。

(一)城市夜景照明规划

1、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内容

(1)指导思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观念,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夜景照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2)规划依据。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依据,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基本原则

①定位准确,反映特征。要准确反映城市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和人文景观的内涵,表现城市自然格局和建筑风貌的形象特征。如北京,要把保持古都历史文化传统和整体格局、体现民族特色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而上海、广州、深圳等则是中西方文化的融汇之地,要反映大都市的繁华和现代化的气息。

②突出重点,提高品位。要有重点、有个性,有利于提高夜景照明的文化艺术品位。抓住城市的各种主要特征进行规划,避免杂乱无章和画蛇添足的现象。

③以人为本,和谐统一。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既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又要充分考虑本地市民的素质和欣赏习俗,同时,还要考虑照度与色彩、白天与晚上景观的协调。

④绿色照明,节能环保。要按照“绿色照明”的理念,采用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型高效节能照明电器和多种照明方式,达到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

⑤体现功能,实行四同。要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范围、对象不同功能和性质的分类(如公共广场、道路、建筑、园林绿化、景观雕塑、桥梁、水景等等)进行规划设计,产生符合各种功能特征的总体效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与夜景照明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系统结构

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系统结构,包括城市夜景照明照度和色彩的总体分布,重要景观(点)、轴线(线)和区域(面)夜景照明的系统结构等等。

(5)措施保证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近期、远期和远景期城市夜景照明的目标,提出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政策等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2、城市夜景照明具体规划内容

城市夜景照明具体规划是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建筑物、商业街、园林绿化、景观雕塑、桥梁水景等具体规划设计,内容有方案的文字说明,夜景照明效果图、采用的照明方式和选用的光源、灯具等电器产品、夜景照明工程的投资规模等,对夜景照明工程的实施提出节能、环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保证。

(1)城市道路

首先要根据道路状况,选择布灯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照度标准,在保证道路功能照明的前提下,选择

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的灯型、光源和灯具。

(2)公共广场

公共广场的夜景照明非但要考虑广场本身,还要结合广场周围道路、建筑、景观和绿化的特点,选用造型优美、照度适中、色彩宜人的照明电器产品,使灯光亮暗区域对比适当、自然和谐,避免和减少眩光或溢散光对环境产生的光污染,营造优美、舒适、亮丽的夜景环境。

(3)建筑物

建筑物的夜景照明主要是指立面照明。按照建筑物的不同特征(如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仿古园林建筑、欧式景观建筑等),采用适宜的照明光源和电器,以适当的照度和色彩,分别选择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和内透光照明的方式,反映建筑各自的材料性质、结构特征、时代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4)商业街

商业街(步行街)的夜景照明要体现繁华、热闹的景象,拉动晚间经济的发展,刺激旅游和消费。沿街店面夜景照明的形式、色彩和规格要协调、自然,商业广告、标志、门头字号的设置要考虑综合效果,使白天的广告图案文字和晚上的夜景照明都成为美景,形成高低错落、动静结合、霓虹变幻、赏心悦目的夜景照明效果。 (5)园林绿化

公园、景区(点)的园林、绿化等场所风光秀丽,景色宜人,白天是人们观赏休闲的好去处,晚上是夜景照明的良好载体。要按照这些场所的硬质景观(小品、装饰、石景、柱廊等)和软质景观(树木、花丛、绿地、植被等)的不同特点、布局以及环境条件,采用地埋灯、草坪灯、庭园灯、景观灯等适当光源,以不同色彩和远近明暗的对比,映衬园林绿化的不同特色。

(6)景观雕塑

景观雕塑的夜景照明要突出重点和关键部位,光源和灯具安装的位置、角度要合理,既要避免景观雕塑各部位不适当的明暗对比,影响夜景照明效果,又要防止眩光等光污染的现象,影响人们的观赏和休闲。

(7)桥梁

桥梁是夜景照明的良好载体。结合桥梁不同的造型、河道或湖泊等水面的倒影,可以营造或壮观、或典雅、或繁华、或幽静的夜景照明效果。需要注意的,一要考虑桥梁的交通功能,避免影响车辆和行人的眩光产生;二要考虑桥梁的结构特点,充分反映其特征。

(8)水景的夜景照明,是指综合运用声、光、电的技术,对喷泉、瀑布、江河、湖泊等水面进行艺术渲染而形成的夜间水景效果。水景和夜景照明有机结合,加上音乐效果,使市民群众体验心旷神怡、赏心悦目的视觉和听觉享受。

3、城市夜景照明标准和规范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夜景照明设施设置规范、控制光污染以及节能环保的规定,以便引导城市夜景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建设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建设是贯彻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意图,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夜景照明实现艺术创造的过程。在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要抓好以下两个关键环节:

1、夜景照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保证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夜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管理规范,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突出的矛盾。实际上,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虽然同为“照明”,但实际差异很大,相对于道路照明来说,城市夜景照明涉及范围较广,技术要求较高。因此,更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

的夜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如夜景照明工程施工资质标准、霓虹灯安装施工资质标准等),对从事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施工企业的资金、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提出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和规范。这样,既保证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又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竣工以后,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和具体方案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组织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工期、效果和造价等等。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隐患的夜景照明工程,应依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以确保夜景照明工程质量,发挥城市夜景照明应有的功能效益。

(三)城市夜景照明日常管理

“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对城市夜景照明进行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是摆在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者面前一个新的课题。

1、法制化管理

首要的问题是要建立健全城市夜景照明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要依法组织夜景照明建设,依法治理建设中的光污染,依法规范夜景照明建设市场,依法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违反夜景照明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各种行为。

2、科学化管理

根据夜景照明功能性质的不同以及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需要,科学地确定夜景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时间。要按照照明光源(主要是气体放电光源)的光衰规律,对不能正常发挥光效的电光源产品,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及时更换,同时,对能耗高、光效低、质量差和损坏、残缺的照明电器要及时维修,保证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3.现代化管理

集中自动监控系统是实现夜景照明现代化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城市夜景照明集中自动监控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建电台的无线监控系统,另一种是利用通讯基站的公共网络组成的无线监控系统。后一种形式是随着手机短信业务的开通和专用短信发射器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比起前一种形式,因其通讯的可靠性较高、覆盖范围较广而被较多采用。

全面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

(2008年7月)

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情况,

论述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阐述了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规章制定的情况,对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建设

1.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

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的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11月,建设部以第2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作为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法规依据;九十年代中期,一些较早起步开展夜景照明建设的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霓虹灯建设管理规定”、“亮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九十年代末之后,随着城市照明管理实践的发

展,各直辖市、省会和大中城市开始逐步重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分别以不同形式,颁发了城市照明管理的规章、规定,以规范城市照明管理。

进入21世纪,尤其是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调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将绿色照明列为我国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要求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对城市照明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更是将“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列为七个工作重点的第一位,把“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作为六项保障措施的第一项。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的要求,全国许多城市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陆续出台并实施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规章或制度。如江苏省建设厅颁发了相关的贯彻文件,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等城市对原有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修改或重新制定、完善,促进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十多年来,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说,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法规和相关标准仍然滞后。直至目前,除了建设部较早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11月颁布,2001年9月修改)之外,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规章或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也有待健全和完善;二是发展不平衡。各城市由于没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的上位法规、规章或制度的依据,在制定、实施各自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时极不统一,只能各自为政,没有立法权的中小城市更是无所适从,难以开展工作,更有一些城市尚未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三是城市照明的宏观指导不够有力,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建设市场不够规范,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全社会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2.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2.1城市照明管理的概念

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的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管理是运用法制化、科学化的手段,对城市照明的总体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和控

制的全面管理的活动,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2城市照明管理的意义

城市照明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效益。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美化城市,展示现代化城市的形象,促进节能环保,改善人居环境,而且可以通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在城市的交通、治安等方面带来相关效益,因此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和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2.2.1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重塑现代化城市的夜间形象,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容貌,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文明水平。

2.2.2促进节约能源工作,优化市民生活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倡绿色照明,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生态,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3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活跃和繁荣城市经济文化活动,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带动商业、旅游、文化、餐饮、广告、照明等相关产业和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使商家增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信心,加快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步伐。

城市照明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以人为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功能效益的保证,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3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2.3.1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

国家和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指出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或规章,对贯彻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3.2是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对我国许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来说,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城市照明法规或规章不够完善。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由于建设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出台较早,其中不包括景观照明管理的内容。许多城市的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没有法规、规章的依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难以开展工作,亟需出台符合当前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需要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体制不够统一。从主管部门来看,各地城市照明工作分别属于市政、规划、建设、市容、电力等不同的部门主管;从机构编制上来看,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在事业编制的管理机构中,又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机制上来看,有的是宏观管理,两级政府分级实施,有的是直接管理,统一实施。不同的管理机构有着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开展之中难以协调一致。

第三,城市照明管理职责不够清晰。一些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存在有机构无相应职能、有职能无人履行的现象。有些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没有相应法规、规章的依据来履行职能,而一些具有执法管理职能的部门,由于没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开展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和“断层”。

此外,是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对于涉及到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城市照明系统,却没有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统一的、系统的监管制度,从目前城市照明(尤其是景观照明)建设的运作模式来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相互脱节。非专业部门组织设计、招标、建设后,就把管理交出去,但往往是没有执行建设的标准、没有经过专业部门的验收、没有落实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等等,使建好的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较大浪费。

因此,为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2.3.3是规范行业发展的保证

由于城市照明管理法规、标准不够完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建设市场不够规范,城市照明建设中在体制、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低价竞销、粗制滥造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城市照明工程质量,造成极大浪费,甚至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制约了城市照明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坚持依法管理,既可保证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城市照明工程的质量,又能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规范城市照明行业的健康发展。

3.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要点

3.1完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

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是对城市照明活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依据,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保证。由于城市照明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城市照明管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因而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也应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上文讲到,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九十年代中期一些城市出台的 “霓虹灯建设管理规

定”、“亮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当时的城市照明建设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原有文件多为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二、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原有文件已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颁布之后,原有文件的相关内容大多与之相悖;三、原有文件内容不全面,仅包含或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单方面的内容,不适应目前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四、近年来城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不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的要求愈加重视,而原文件中对此很少反映或没有反映,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求和信息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趋势,非常必要修改完善。同时,还应完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验收、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修改出台设计施工养护资质,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3.2健全城市照明管理体制

由于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是城市照明管理的一个新课题、新范畴,同时,由于这一管理属于边缘性学科,各地在城市照明发展中还在不断探索,因此,其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3.2.1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名称

全国各地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名称不一,以功能照明为主要管理内容的机构多以“路灯管理处”为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文件颁布之后,根据文件精神,有些机构名称改为“城市照明管理处”或“公共照明管理处”等等;景观照明管理机构的名称较为混乱,有“灯光建设管理办”、“亮化办”、“灯光环境管理中心”、“霓虹灯管理处”、“夜景灯饰管理处”、 “夜景照明管理处”、“景观照明管理处”等等。

3.2.2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模式

目前我国城市照明管理体制不够统一,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对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扎口管理,一种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如规划、市政、建设、市容、园林、公安、工商、电力等)分别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

从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的角度来讲,第一种管理模式更为先进,更为成熟,机构运作也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第二种管理模式由于一般缺少专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政出多门,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意见难以统一,协调比较困难,在长效的日常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3.2.3依法完善照明管理体制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和《“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

“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列入政府部门系列,使政府的这一经常性工作得以机构、资金、法规上的保证。如果是事业编制的管理机构,则应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并由政府或法规委托、授权给管理机构,使之履行相应的职责。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管理机构,由于没有开展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法规、政策的依据,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管理活动难以开展,职责难以履行,因此政府的这一工作也难以为继。

3.3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了城市照明发展的目标和主题,规定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城市照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准确定位,反映特征;突出重点,提高品位;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绿色照明,节能环保;机构保证,政策落实。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如规划、建设、园林、市容、交通、水利、电力、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给予配合,市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经费用于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以上工作的开展,都应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进行。

3.4加强城市照明行业管理

要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积极推进改革,规范市场竞争,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产品、先进科学的现代照明技术、节能环保的照明系统,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资源,节约资源,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功效;落实节能和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更专业、产品选用更合理、建设施工更规范、运行监控更科学,促进城市照明行业健康发展。

3.5建立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使各参与主体(如市政、规划、建设、技术质量监督、经贸、环保、电力甚至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等各环节中科学运作,协调配合,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

4.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实践

笔者所在的徐州市是较早出台城市照明管理规章的城市之一。1995年,出台了《徐州市霓虹灯建设管理规定》,1998,出台了《徐州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以上规定和规章由于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相继被废止。

2007年,《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列入徐州市当年的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并成立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受市政府法制办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笔者执笔起草了《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过程中,分别召开了由市政、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和园林等部门及各相关产权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又对外地立法经验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借鉴,经过反复修改,使得《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基本成熟,符合上位法精神及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形式公布,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有:总则(城市照明管理的目的、原则,法规、规章的依据、适应范围,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等)、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的维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罚则(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等。

4.1关于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和节能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要求:“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色照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要求:“各省辖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据此规定:“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改、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配套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市市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还对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范围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4.2关于城市照明的维护与管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城市照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规和相

关标准滞后,建设市场混乱,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忽视照明设计的文化品位和与环境的和谐,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造成光污染;使用低效照明设备,电能浪费严重,加剧城市用电的紧张等。”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应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管理和维护,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应当符合的条件:“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办结有关工程建设手续;设施运行正常,功能良好;具备规范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功能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本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分区域、分时段原则确定”。从功能照明来说,应按照城市所处的经纬度和各季节日落日出时的照度水平、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不同情况,采用智能控制的技术手段启闭照明设施;同时,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段(如24时前后)的交通流量情况适当调整照度水平。从景观照明来说,应按照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确定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分区域的原则是,按照重要区域(城市中心广场、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主要干道、重要景区等)、一般区域(其他干道、一般景区等)和其他区域的不同,分别确定启闭时间;分时段的

原则是,按照平时、一般节假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经贸活动的不同,分别确定启闭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要求:“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要求:“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将公共公益性城市照明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照明专项经费做到足额专款专用,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所需资金分别做出规定:“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所需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及电费的正常支出,„„社会力量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为充分发挥城市照明设施的功能,《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还明确禁止各种危害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4.3关于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保障《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维护政府规章的权威性,有必要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监管手段,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设置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由市市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该办法,应由市容、公安等其他主管部门处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全面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

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必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照明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理顺城市照明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专业管理,以强化政策导向、加快技术进步为重点,以依法管理、创新机制为保障,努力构建绿色、健康、人文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照明的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为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可靠保证。

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的各个方面,应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城市照明行业企业、照明设施用户、社会各界甚至广大市民,也应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全面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近日,市路灯管理处组织召开了工作调度会,对去年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确定了今年城市照明工作思路,同时对春节前城市照明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市市政局副调研员台炳友同志到会并讲话。

2012年城市照明工作,将坚持以市政局“建设和谐城管”三年部署为指导,实现“一

个创新”,打造“三个品牌”,做好“五项工作”。实现“一个创新”:围绕精细化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出台夜景照明考核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提升工作标准,明确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亮灯率和维修及时率,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打造“三个品牌”:以风筝广场、人民广场亮化提升为切入点,打造中心城区社会亮化建设新品牌;以单灯监控建设为切入点,打造夜景照明管理精细化新品牌;以消灭城区照明死角为切入点,全面打造半导体照明绿色环保光源使用新品牌。做好“五项工作”:一是推进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重点抓好路灯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升工程及怡园路等六条道路(路段)路灯安装工程建设。二是加大维修维护力度。修订维修作业规范和维修承诺时限,实现城市照明管理的“零缺陷”。三是夯实安全基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杜绝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四是创建学习型机关,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五是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实际,创新载体,提高党建水平,借活动开展助推事业发展。

台炳友同志对城市照明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将创新作为全年工作的侧重点,全面提升照明管理水平。二是要建一流的队伍,为各方面工作提供支撑。三是要创一流的业绩,将城市照明工作做到全国同行业的前列。四是要抓好安全运营,确保全年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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