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04.0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 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二) 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

(三) 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

(四) 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五) 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

(六) 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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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 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

(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研制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型号研制各阶段,按系统、分系统、设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参加立项论证的科研生产单位在论证阶段应配合论证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针对招标书中的标准化要求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方案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评审产品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标准选用范围和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三)组织提出产品“三化”方案;

(四)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工程研制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包括编制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

(二)组织实施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施设计规范、工艺规范和试验规范;

(四)组织开展产品“三化”设计工作;

(五)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设计定型(鉴定)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全面检查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进行设计定型(鉴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三)编制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对型号研制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工艺)定型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工艺标准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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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工艺标准及工装标准选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工艺、工装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工装“三化”设计工作;

(五)进行生产(工艺)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六)全面检查工艺、工装标准实施情况,编制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对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实施定型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研究解决标准版本更新代替有关问题;

(三)简化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品种规格;

(四)解决和协调生产中有关标准化问题。

第十五条 产品改进时,应根据改进的内容和要求,参照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内容开展必要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第十六条 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由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及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等构成。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和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应履行与同级设计文件相同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是指为组织开展和管理型号标准化工作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包括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八条 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是指针对型号研制、生产需要对各类技术要求和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产品标准化大纲和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标准选用范围;

(三)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四)标准实施指导文件;

(五)技术要素的统一化规定;

(六)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是指研制各阶段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所产生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 标准化评审申请报告、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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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纪录;

(三) 标准化工作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 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是指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总结、记录与反馈各种标准化信息产生的资料。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总结、标准化问题处理记录、标准实施信息等。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应保证其记实性、准确性和反馈的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型号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产品“三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四)建立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要求;

(五)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六)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七)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艺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工装的“三化”要求;

(四)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五)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产品“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工装“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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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应由研制单位产品设计、制造、试验及管理人员选用并剪裁后,将实施要求及标准编号纳入型号文件,在研制、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不需要剪裁的标准选用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研制生产单位必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 型号研制过程中,一般应在标准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标准,在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成品。超出标准选用范围的,应按照该型号对技术要求偏离所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引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款,应予实施;被引用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间接引用标准),其中需要执行的要求应在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写明,未直接写明的要求仅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当型号文件规定实施的标准有新版标准时,应结合型号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权衡,尽可能采用和实施新版标准。

采用新版标准代替原规定的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实施要求和措施,解决新旧标准过渡期间的互换性与协调问题。

第三十条 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标准化工作系统或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加强标准实施的内部监督,进行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组织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和定型阶段的标准化评审,将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纳入质量保证系统。

第三十一条 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影响产品效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型号研制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列入型号科研试制费;实施标准所需设备、仪器及其他技术改造的费用列入技术改造相应科目。

生产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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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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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04.0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 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二) 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

(三) 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

(四) 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五) 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

(六) 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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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 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

(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研制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型号研制各阶段,按系统、分系统、设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参加立项论证的科研生产单位在论证阶段应配合论证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针对招标书中的标准化要求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方案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评审产品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标准选用范围和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三)组织提出产品“三化”方案;

(四)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工程研制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包括编制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

(二)组织实施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施设计规范、工艺规范和试验规范;

(四)组织开展产品“三化”设计工作;

(五)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设计定型(鉴定)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全面检查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进行设计定型(鉴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三)编制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对型号研制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工艺)定型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工艺标准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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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工艺标准及工装标准选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工艺、工装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工装“三化”设计工作;

(五)进行生产(工艺)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六)全面检查工艺、工装标准实施情况,编制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对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实施定型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研究解决标准版本更新代替有关问题;

(三)简化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品种规格;

(四)解决和协调生产中有关标准化问题。

第十五条 产品改进时,应根据改进的内容和要求,参照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内容开展必要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第十六条 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由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及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等构成。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和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应履行与同级设计文件相同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是指为组织开展和管理型号标准化工作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包括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八条 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是指针对型号研制、生产需要对各类技术要求和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产品标准化大纲和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标准选用范围;

(三)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四)标准实施指导文件;

(五)技术要素的统一化规定;

(六)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是指研制各阶段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所产生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 标准化评审申请报告、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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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纪录;

(三) 标准化工作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 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是指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总结、记录与反馈各种标准化信息产生的资料。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总结、标准化问题处理记录、标准实施信息等。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应保证其记实性、准确性和反馈的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型号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产品“三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四)建立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要求;

(五)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六)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七)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艺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工装的“三化”要求;

(四)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五)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产品“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工装“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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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应由研制单位产品设计、制造、试验及管理人员选用并剪裁后,将实施要求及标准编号纳入型号文件,在研制、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不需要剪裁的标准选用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研制生产单位必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 型号研制过程中,一般应在标准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标准,在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成品。超出标准选用范围的,应按照该型号对技术要求偏离所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引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款,应予实施;被引用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间接引用标准),其中需要执行的要求应在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写明,未直接写明的要求仅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当型号文件规定实施的标准有新版标准时,应结合型号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权衡,尽可能采用和实施新版标准。

采用新版标准代替原规定的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实施要求和措施,解决新旧标准过渡期间的互换性与协调问题。

第三十条 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标准化工作系统或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加强标准实施的内部监督,进行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组织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和定型阶段的标准化评审,将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纳入质量保证系统。

第三十一条 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影响产品效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型号研制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列入型号科研试制费;实施标准所需设备、仪器及其他技术改造的费用列入技术改造相应科目。

生产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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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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