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难以界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难以界定

在座的家长正在探讨机构的未来发展之路。京华时报记者胡雪柏摄

11月14日,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有了另一个身份—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这不仅将更有效地推动民间环保力量的发展,还减少了机构发展的赋税压力。

三年来,身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然之友深受免税资格获取之困,自然之友运营主管李翔不明白,作为公益机构为何要像企业一样缴纳诸多税款。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在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这是决定中的最大亮点,对于公益组织的免税问题,这将是个新的信号。

京华时报记者侯雪竹李晋

税费阻碍“民非”长远发展

“如果免除这笔费用,机构可以寻找更多的工作人员或是开展更多的公益项目。”李翔心疼地说。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并不在自然之友的计划之内。

1994年,自然之友是中国文化书院下的二级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随母体享有免税资格。

2010年,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委下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却失去了免税资格。

李翔算了一笔账,“近3年,自然之友每收到一笔捐款,机构都需为捐赠方提供商业发票,每开一次发票都需缴纳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此外,如果账户内有结余,自然之友还需在每年年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为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之友需向相关部门缴纳十几万元的税费。”

“如果免除这笔费用,机构可以寻找更多的工作人员或是开展更多的公益项目。”李翔心疼地说。

李翔不明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免税资格,但自然之友在这个坎上挣扎了三年也没有结果。这也间接推动了自然之友注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注册后,免税的问题相对来说也变得简单,更利于机构的长远发展。

和自然之友一样,今年1月份成立的广东省江门市的一家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为税所困。

该组织负责人辛丰(化名)细数了自己所交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堤围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很多税对辛丰来说,闻所未闻,也不知道为什么要交。

辛丰以今年6月份的一笔5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为例,开具发票后,根据当地地税的相关规定,缴纳了5%的增值税、1.8%的企业所得税等七种税,合计3200余元,约占机构收入的6.4%。“够发两个人的工资了。”辛丰说。

辛丰曾申请过免税资格,但被告知只有协会商会类公益性团体才可以购买财政局的捐赠收据获得免税。辛丰说,自己同样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但对方回答称“不是你说公益类就公益类,要他们说才行。”

辛丰不理解,民非就是做着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还要交税,很没道理,“感觉像从乞丐碗里拿钱。”

据辛丰了解,在江门,没有一家民非获得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和营利性收入难界定

税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把控很严,原因是由于无法明确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营利。

早在机构成立之初,李翔就去办理机构免税资格的相关手续,被要求向机构所在区的财政局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一份资料要求提供盖有朝阳区民政局备案章的章程,自然之友无法获得。

财政局对其解释,该章程是为了证明自然之友的非营利身份是民政部门认可的,而非自然之友杜撰的。

不得已,李翔跑到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民政局却答复称,自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改成行政审批后,就没有过章程备案章。

如果没有办法拿到盖了备案章的章程,就无法申请到捐赠收据。

这就意味着所有捐赠款都成了自然之友的“收益”。

“申请免税资格,事实上没有章程备案章这类东西的。”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直言。

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3号)规定,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包括申请报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等一系列材料。

在章高荣看来,自然之友遇到的问题可能是对组织章程这一项材料的资格认定问题,而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财政和税务共同认定,不涉及民政。

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为何如此之难?

章高荣说,税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把控很严,原因是由于无法明确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营利,一些民非如医院、学校等均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营利性意味却相当明显。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26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我国原有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财政拨款和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所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获得的捐赠收入,但是其他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章高荣坦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对公益组织免税采取审批制的方式,对组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不同的财税对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认定有不同认识,都会造成民非的免税资格难以获得的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想尽办法少缴税

李翔在筹款时,还曾与一些捐赠方商量,希望他们能在资助时,提供税费支持。

为了少缴纳一些税费,李翔多了一项工作任务,一到每年的八九月份,机构会进行盘点,通过财务报表了解机构可能会收入哪些款项,有没有可能跟捐赠方谈少拨一些款或明年再继续拨款。

不得已,自然之友在筹款时,还曾与一些捐赠方商量,希望他们能在资助时,提供税费支持。

“有的捐赠方理解,但有的就认为已经捐款了还要提供税金支持,这种要求很无理。”李翔无奈地表示,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只能从有限的非限定性捐款中,拿出这笔钱,缴纳税费。

最近这3年,自然之友的筹资一直徘徊在400万左右,其实也与“税”有关。“我们很难有筹资方面的一个大目标和远景规划”,李翔说。

辛丰也有同感,“其实我可以再去注册个协会类的组织,但这样,一是要多交3万的注册资金,二是需要分散很多精力,虽然可以免税,但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如何管理也是问题,而且完全没有必要,这是给我们社会组织增加负担。”

章高荣对此也表示理解,“很多民非的做法最终都是凑足200万,注册成为非公募基金会,这样对于任何一方面都非常便利。”

政府部门需理顺政策

政府部门亟待理顺程序,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并统一口径,这都是走向未来规范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是为难社会组织。

一个公益组织没有税收优惠激励,与企业毫无分别,那公益组织的意义何在?

章高荣分析称,在程序设计上,民政和财税等部门存在沟通问题。“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妨碍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的障碍。”

基金会中心网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为数不多的获得免税资格的幸运儿。

但这种幸运也耗了基金会中心网三年的时间。

基金会中心网常务副总裁耿和荪表示,三年间,上至税务局下至专管员,机构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沟通遍了,他们需要反复地解释,基金会中心网与商业机构的区别、资金来源等问题。

耿和荪说,机构是否能免税,最主要的还是要看税务部门的态度,“税务部门对商业机构扣税问题驾轻就熟,而对非营利性机构还很陌生”。

在税务部门充分了解机构的运营内容,机构又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了所有材料之后,耿和荪说,在机构成立的第三年,免税资格终于获得了批准。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此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出现争议的责任不在于社会组织,而是民政和税务部门对法律条例解释不一致,继而存在执法程序上的问题。“政府部门亟待理顺程序,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并统一口径,这都是走向未来规范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是为难社会组织。”

对于国外的经验,章高荣介绍说,在国外,事实上并不区分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免税资格,他们的做法是合二为一,国外属于备案制,只要提交材料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会不通过,而国内的做法是审批制,相对来说主观性较强。

对此,贾西津建议,政府部门应给予相关书面说明,尽管没有硬性法律条文要求出具书面确认,但是相关主管单位和部门可帮助民非单位协调,这也是一种主动尝试。

此外,章高荣还建议,民非本身也应当有一定区分,应该把营利性很强的机构从民非中排除出去。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在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这是决定中最大亮点,他认为,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以及基金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问题,而决定给出的积极信号,让他相信在三中全会后会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出台,解决公益组织的缴税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难以界定

在座的家长正在探讨机构的未来发展之路。京华时报记者胡雪柏摄

11月14日,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有了另一个身份—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这不仅将更有效地推动民间环保力量的发展,还减少了机构发展的赋税压力。

三年来,身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然之友深受免税资格获取之困,自然之友运营主管李翔不明白,作为公益机构为何要像企业一样缴纳诸多税款。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在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这是决定中的最大亮点,对于公益组织的免税问题,这将是个新的信号。

京华时报记者侯雪竹李晋

税费阻碍“民非”长远发展

“如果免除这笔费用,机构可以寻找更多的工作人员或是开展更多的公益项目。”李翔心疼地说。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并不在自然之友的计划之内。

1994年,自然之友是中国文化书院下的二级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随母体享有免税资格。

2010年,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委下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却失去了免税资格。

李翔算了一笔账,“近3年,自然之友每收到一笔捐款,机构都需为捐赠方提供商业发票,每开一次发票都需缴纳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此外,如果账户内有结余,自然之友还需在每年年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为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之友需向相关部门缴纳十几万元的税费。”

“如果免除这笔费用,机构可以寻找更多的工作人员或是开展更多的公益项目。”李翔心疼地说。

李翔不明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免税资格,但自然之友在这个坎上挣扎了三年也没有结果。这也间接推动了自然之友注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注册后,免税的问题相对来说也变得简单,更利于机构的长远发展。

和自然之友一样,今年1月份成立的广东省江门市的一家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为税所困。

该组织负责人辛丰(化名)细数了自己所交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堤围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很多税对辛丰来说,闻所未闻,也不知道为什么要交。

辛丰以今年6月份的一笔5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为例,开具发票后,根据当地地税的相关规定,缴纳了5%的增值税、1.8%的企业所得税等七种税,合计3200余元,约占机构收入的6.4%。“够发两个人的工资了。”辛丰说。

辛丰曾申请过免税资格,但被告知只有协会商会类公益性团体才可以购买财政局的捐赠收据获得免税。辛丰说,自己同样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但对方回答称“不是你说公益类就公益类,要他们说才行。”

辛丰不理解,民非就是做着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还要交税,很没道理,“感觉像从乞丐碗里拿钱。”

据辛丰了解,在江门,没有一家民非获得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和营利性收入难界定

税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把控很严,原因是由于无法明确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营利。

早在机构成立之初,李翔就去办理机构免税资格的相关手续,被要求向机构所在区的财政局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一份资料要求提供盖有朝阳区民政局备案章的章程,自然之友无法获得。

财政局对其解释,该章程是为了证明自然之友的非营利身份是民政部门认可的,而非自然之友杜撰的。

不得已,李翔跑到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民政局却答复称,自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改成行政审批后,就没有过章程备案章。

如果没有办法拿到盖了备案章的章程,就无法申请到捐赠收据。

这就意味着所有捐赠款都成了自然之友的“收益”。

“申请免税资格,事实上没有章程备案章这类东西的。”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直言。

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3号)规定,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包括申请报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等一系列材料。

在章高荣看来,自然之友遇到的问题可能是对组织章程这一项材料的资格认定问题,而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财政和税务共同认定,不涉及民政。

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为何如此之难?

章高荣说,税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把控很严,原因是由于无法明确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营利,一些民非如医院、学校等均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营利性意味却相当明显。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26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我国原有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财政拨款和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所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获得的捐赠收入,但是其他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章高荣坦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对公益组织免税采取审批制的方式,对组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不同的财税对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认定有不同认识,都会造成民非的免税资格难以获得的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想尽办法少缴税

李翔在筹款时,还曾与一些捐赠方商量,希望他们能在资助时,提供税费支持。

为了少缴纳一些税费,李翔多了一项工作任务,一到每年的八九月份,机构会进行盘点,通过财务报表了解机构可能会收入哪些款项,有没有可能跟捐赠方谈少拨一些款或明年再继续拨款。

不得已,自然之友在筹款时,还曾与一些捐赠方商量,希望他们能在资助时,提供税费支持。

“有的捐赠方理解,但有的就认为已经捐款了还要提供税金支持,这种要求很无理。”李翔无奈地表示,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只能从有限的非限定性捐款中,拿出这笔钱,缴纳税费。

最近这3年,自然之友的筹资一直徘徊在400万左右,其实也与“税”有关。“我们很难有筹资方面的一个大目标和远景规划”,李翔说。

辛丰也有同感,“其实我可以再去注册个协会类的组织,但这样,一是要多交3万的注册资金,二是需要分散很多精力,虽然可以免税,但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如何管理也是问题,而且完全没有必要,这是给我们社会组织增加负担。”

章高荣对此也表示理解,“很多民非的做法最终都是凑足200万,注册成为非公募基金会,这样对于任何一方面都非常便利。”

政府部门需理顺政策

政府部门亟待理顺程序,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并统一口径,这都是走向未来规范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是为难社会组织。

一个公益组织没有税收优惠激励,与企业毫无分别,那公益组织的意义何在?

章高荣分析称,在程序设计上,民政和财税等部门存在沟通问题。“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妨碍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的障碍。”

基金会中心网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为数不多的获得免税资格的幸运儿。

但这种幸运也耗了基金会中心网三年的时间。

基金会中心网常务副总裁耿和荪表示,三年间,上至税务局下至专管员,机构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沟通遍了,他们需要反复地解释,基金会中心网与商业机构的区别、资金来源等问题。

耿和荪说,机构是否能免税,最主要的还是要看税务部门的态度,“税务部门对商业机构扣税问题驾轻就熟,而对非营利性机构还很陌生”。

在税务部门充分了解机构的运营内容,机构又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了所有材料之后,耿和荪说,在机构成立的第三年,免税资格终于获得了批准。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此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出现争议的责任不在于社会组织,而是民政和税务部门对法律条例解释不一致,继而存在执法程序上的问题。“政府部门亟待理顺程序,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并统一口径,这都是走向未来规范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是为难社会组织。”

对于国外的经验,章高荣介绍说,在国外,事实上并不区分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免税资格,他们的做法是合二为一,国外属于备案制,只要提交材料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会不通过,而国内的做法是审批制,相对来说主观性较强。

对此,贾西津建议,政府部门应给予相关书面说明,尽管没有硬性法律条文要求出具书面确认,但是相关主管单位和部门可帮助民非单位协调,这也是一种主动尝试。

此外,章高荣还建议,民非本身也应当有一定区分,应该把营利性很强的机构从民非中排除出去。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在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这是决定中最大亮点,他认为,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以及基金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问题,而决定给出的积极信号,让他相信在三中全会后会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出台,解决公益组织的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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