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书概述

第一章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概述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公安机关从事法律活动不可或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准确执行国家法律、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一节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按照特定体式制作和使用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内容: (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由特殊主体制作的文书。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部门是其法定的制作者,公安机关内部非刑事执法部门制作与使用的法律文书,不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依法制作的文书,其制作依据是国家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刑法》、《办案程序规定》)。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限定内容的文书,其制作内容只限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羁押监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只反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接受刑事案件起,经过立案、侦查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核实收集证据,直至案件的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做出其他处理为止。而监管文书的内容,只限于看守所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警戒看管的全过程,反映监管活动的全部内容。

(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着特定格式要求的文书。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公安部于 2002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新版的文书格式(2002版)对各个文书的基本构成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更具实用性、操作性和规范性。

(五)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所谓法律效力,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书来确定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经有关法律文书确定,即具有执行效力或者稳定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的二公包实这点(实作书制意即都(规和大类论材其材(公性一写程要正及式这(术中解专其或意、安含要就。一施。时作更在应二定规类是材料适料三安主种、式求文结化种四语包它业程者志公机三依使 )法依要哪改文依)》格:反料的用是)机要公用化来和构的结)具含的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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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依法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律的工具,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法性表现在,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制作刑事法律文严格遵循程序法规定制作,即先制作哪种文书,后种文书,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或颠倒顺序。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制作,书内容上对案件事实的表达及其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法进行。

材料的规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材料来源都作了具体规定。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三第一类是事实材料,即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第二映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情况材料。第三类是理,即《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性具体表现在制作每一文书时,必须严格依据的法定条件来选择和运用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能运用于文书之中的。 形式的规范性

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着规范格式的文书,这种规范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文书形式规格的统一化。即每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形式、规格、用纸、文字书印等均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二是文书内部结构的。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安排其文书内容项目和结构顺序的,一般由首部、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其中每一部分包含的内容项目层次也比较固定。有的文书呈现表格化,即采用程行文方式。文书表格化是程式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构的程式化既易于制作,也有便于使用。 语言的术语化

有简明、准确和单一解释的特点,常常在一词一语着十分复杂但又有所特指的内容,使人一看就能理特定含义。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产生了大量的语,形成了独特的术语系统。语言术语化的形成及的不断提高,给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写作创造了

极为密。(五适用所审律意现在有法例如向人的凭 第二一、公安作和格依(一为的公安讼行书面定当进行疑人最终过口加以理刑程就一过关的会因关刑重要要形(二为的公安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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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条件,它可使语言更加准确、简要、严谨、周适特的,书作《检,用定案并的用提察执的性件不应,请院行特是中具用应批提逮定指涉有上用准请捕性公及普,于逮审则。安的遍即其捕查必 法单的每他书批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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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公机使法)重机为形事的接以头确事是程执缺事,式)重机施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和种类 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

关刑事法律文书作为公安刑事执法的重要工用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制作和使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具有重要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实现刑事要形式。

关的刑事司法职能,必须通过诉讼行为来实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式和口头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法律人的一些诉讼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公诉讼行为都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如传唤受讯问,应当制作并出示《传唤通知书》)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进行,但要制作《讯问笔录》对讯问的过程认。)可见,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与公安案件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公安机关的刑事依照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予以查处的过都离不开法律文书,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法过程将失去载体,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合乏相应的法律文书而难以得到证明。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与办理刑事案件本制作和使用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办理刑事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规范公安机关刑事要手段。

关的刑事执法既是一个工作过程,也是依照法律的过程。一方面,办案人员通过制作和

具施作诉现两明安犯,问和机执程公法公身件

,。用讼。种确机罪或是内关法,安性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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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依次完成办案程序的各个环节,最终办结整个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每个文书格式的规范要求,在制作、审批和使用中,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使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成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检查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一直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记录和凭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工作环节上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记载、固定、证明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情况,是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有着记录、证明执法活动的作用。这对于检查执法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都是以公安法律文书为凭证的,比如,刑事办案中采取各种强制措施都需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既规定了执法办案的具体事项,也表明了执法办案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如果没有这些文书,执法活动就无法进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规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共有92种,为便于文书的正确制作、使用及整理、装订与管理,有必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这些文书进行分类。

(一)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程序,可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分为 6类:

1.立案、管辖、回避类文书。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7种。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文书。包括《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审批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6种。

3.强制措施类文书。包括《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

住决定书、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健康检查笔录》、《换押证》等28种。

4.侦查取证类文书。包括《传唤通知书》、《提讯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通缉令》、《关于撤销 号通缉令的通知》、《办案协作函》《撤销案件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34种。

5.执行类文书。包括《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保外就医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收监执行通知书》、《准予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12种。

6.通用文书。包括《呈请 报告书》、《复议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死亡通知书》等5种。

(二)按照文书的制作方式,可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分为3类:

1.填写类文书。这类文书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占了绝大部分。它的内容框架已经事先印好,实际制作时,只需在空白处填写有关内容即可。填写类文书包括联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联单式文书是在相同的文书名称下派生出若干联来。2002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联单式文书有两联至五联不等,各联均有不同用途,或为存根,或用于附卷、或交给相关诉讼行为人等。上述92种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的决定

书、通知书、证明书、意见书及执法证件(如《拘传证》、《拘留证》)等都属于这类文书。

表格式文书主要包括各种表格(如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及清单。

2.笔录类文书。笔录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有关调查取证行为及结果予以记录和固定的文书,主要包括记录性笔录和记述性笔录两种。

正文主体以记录问话人和答话人的对话为主的笔录是记录性笔录(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这种笔录主要通过对话,客观反映办案人员的执法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情况;正文主体以记载侦查办案过程及其结果或事实的笔录是记述性笔录(如《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这种笔录主要通过客观描述,真实固定案件事实中的人、景、物的真实状况,以此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3.书写类文书。这类文书除首部的单位、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等内容事先已印好外,正文内容需要制作者根据文书实际效用(或写作意图)并按照每个文书的固有格式自己书写。书写类文书主要包括《呈请 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呈请 报告书》这个文书格式,它属于通用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拟进行的有关诉讼行为呈报领导审批时使用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有关诉讼活动都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审批程序,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规定,对立案、破案、销案、结案等办案程序的审批事项,采取或撤销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审批事项,都应当使用本文书。

(三)按文书的实际作用,可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分为 3类:

1.审批类文书。这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用以呈请审批事项的文书。它包括两类,一是呈请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审批文书(如《呈请 报告书》和其他审批表等),二是呈请检察机关审批的外部审批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等)。

2.证据类文书。证据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固定、证明案件情况和执法情况的文书。证据类文书主要包括各种笔录文书(含清单)和一些决定书、通知书的附卷联或回执。

3.凭证类文书。凭证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用以证明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文书,主要

指各等。总之每种 第三一、公安写作原则正确定性书作格执以事立足有,刑事一方见,神分以事书的缺一理案过程懈可二、(一内容求,员基楚;要求又要理由质及的结又要(二格式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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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种类繁多,分类标准多样,分类各有所长,因而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 节公机者。使准为行实客制法面必析实指不件中击制)真内本三在对正其论具)规书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原则

关刑事法律文书不像文学作品可以虚构或夸张,其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项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用法律的基本经验,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量刑适当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书面体现,它的制作同样要严这一原则。

为根据,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实事求是,观事实,不能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更不能无中生造冤假错案。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一方面公安机关律文书的写作过程必须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另文书内容上对案件的分析说明或对案件的处理意须以有关实体法为依据,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条款精案件事实,并正确引用法律条款。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事实和法律,二者相互联系,可。其中,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处的标准和尺度。只有将这一原则运用到文书的制作去,制作出来的文书才可能是合法的、公正的、无的。

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内容真实清楚,理由正确充分

实清楚是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容真实清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文书涉及的有关人情况要真实清楚;二是文书所叙述的事实要真实清是文书所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清楚。内容真实清楚文书写作上,既要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材料,案件事实及办理过程进行客观、科学的表达 。 确充分是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无论是对案件性各构成要素的认定,还是对有关的人、事、物做出(或处理意见),都是既要准确,符合法律精神,有强大说服力。

格式规范,语言精当

范包含着三层内容,其一指文书名称要统一;其二的式样要规范,即尺寸大小,纸张厚薄,印刷字体,

字迹颜色,项目次序及位置安排等必须符合要求;其三指文书的书写要规范。包括字体清晰工整,没有错字、别字,不用铅笔、圆珠笔等容易退色的书写工具。格式化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一个突出特点,办案人员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来制作。语言精当是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语言应精练、得当,即应当做到语言准确、精练、平实、庄重。

(三)法律手续完备,制作及时

履行法律手续是使法律文书确认其应有的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履行的法律手续有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捺指印等。例如,《呈请 报告书》等呈请类文书必须及时呈送单位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或缺少某一手续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还应快速及时,这是由公安工作的性质、特点和法律程序的要求所决定的,尤其是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法律文书,更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制作完毕,才能保证其效用的现实性。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常规栏目内容制作的具体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或单位及职务、住址、违法犯罪经历等。下面着重介绍姓名、年龄、单位及职业、住址、违法犯罪经历等几项内容的制作要求。 1.犯罪嫌疑人姓名。应写明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写明在户籍登记的姓名,尚未得到犯罪嫌疑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的,可用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写明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有些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文书,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

2.犯罪嫌疑人年龄。一般应准确写明出生的年月日,并以公历为准。

3.犯罪嫌疑人单位和职业。单位名称应当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以便准确认定。职业指其从事的工作种类。没有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者无业等。

4.犯罪嫌疑人住址。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住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不一致的,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填写户籍登

记的住址,如果是身份、住址不明的,可以填写其自报的住址。

5.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违法犯罪经历情况主要包括受到的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处分等,也包括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手段。填写时应当注意:第一,应当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写到目前状况为止。第二,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第三,要客观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历史概貌。 (二)案件名称

案件名称是立案、破案、结案移送起诉环节对案件确定的约定性称呼。实践中,根据不同案情和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约定的方法也不同。 立案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 犯罪嫌疑人姓名加上涉嫌罪名 ,如“高××故意杀人案”。这种方法适用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有的 以被害人情况约定,如“张××被杀案”,这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情况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有的以案发地、案发时间或者立案时间约定,“××宾馆被盗案”,“ 6.24抢劫案”。这种方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的案件,或者有保密必要的案件。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必须遵循犯罪嫌疑人姓名加上案件性质作为案件名称的做法。一人一罪的,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再加上涉嫌罪名;一人数罪的,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加上由主罪(重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写明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姓名再加上由主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集团犯罪的,写明首要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及集团案。

(三)其他项目及事项

1、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具体业务部的简称、文书名称简称、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2、批准人与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字时间。

3、办案单位与办案人。填写办案单位或部门的名称,办理案件的人或有关事项的承办人的姓名。

4、填发人与填发时间。填写制作文书的人的姓名,实际制作文书的时间。

5、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第二,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条文中有条、款、项的,要具体到条、款、项。第三,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有关刑事决定可以引用。

6、印章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需要公安局局长名章的,应当印在“局长”二字之后,成文日期之上,与公安局印章上下对齐。凡一纸两联或一纸多联的刑事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填写发文字号,加盖印章(或专用骑缝章)。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骑缝章

第一章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概述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公安机关从事法律活动不可或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准确执行国家法律、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一节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按照特定体式制作和使用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内容: (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由特殊主体制作的文书。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部门是其法定的制作者,公安机关内部非刑事执法部门制作与使用的法律文书,不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依法制作的文书,其制作依据是国家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刑法》、《办案程序规定》)。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限定内容的文书,其制作内容只限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羁押监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只反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接受刑事案件起,经过立案、侦查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核实收集证据,直至案件的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做出其他处理为止。而监管文书的内容,只限于看守所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警戒看管的全过程,反映监管活动的全部内容。

(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着特定格式要求的文书。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公安部于 2002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新版的文书格式(2002版)对各个文书的基本构成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更具实用性、操作性和规范性。

(五)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所谓法律效力,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书来确定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经有关法律文书确定,即具有执行效力或者稳定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的二公包实这点(实作书制意即都(规和大类论材其材(公性一写程要正及式这(术中解专其或意、安含要就。一施。时作更在应二定规类是材料适料三安主种、式求文结化种四语包它业程者志公机三依使 )法依要哪改文依)》格:反料的用是)机要公用化来和构的结)具含的术度

不。安关层法得执 机刑意;公

行,刑事法律文书的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关事思三安刑法,是机事律一文关法文是书刑律书指格事文是办式法书严案要律的格程遵文特依序循书点法要公具 制依安有

作法部不的;制同文二定于书是的一, 严格依法认定案件事统一标准。般文书的特

高度的依法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律的工具,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法性表现在,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制作刑事法律文严格遵循程序法规定制作,即先制作哪种文书,后种文书,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或颠倒顺序。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制作,书内容上对案件事实的表达及其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法进行。

材料的规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材料来源都作了具体规定。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三第一类是事实材料,即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第二映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情况材料。第三类是理,即《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性具体表现在制作每一文书时,必须严格依据的法定条件来选择和运用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能运用于文书之中的。 形式的规范性

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着规范格式的文书,这种规范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文书形式规格的统一化。即每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形式、规格、用纸、文字书印等均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二是文书内部结构的。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安排其文书内容项目和结构顺序的,一般由首部、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其中每一部分包含的内容项目层次也比较固定。有的文书呈现表格化,即采用程行文方式。文书表格化是程式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构的程式化既易于制作,也有便于使用。 语言的术语化

有简明、准确和单一解释的特点,常常在一词一语着十分复杂但又有所特指的内容,使人一看就能理特定含义。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产生了大量的语,形成了独特的术语系统。语言术语化的形成及的不断提高,给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写作创造了

极为密。(五适用所审律意现在有法例如向人的凭 第二一、公安作和格依(一为的公安讼行书面定当进行疑人最终过口加以理刑程就一过关的会因关刑重要要形(二为的公安序实

有 )的理义文律,民证

利的条件,它可使语言更加准确、简要、严谨、周适特的,书作《检,用定案并的用提察执的性件不应,请院行特是中具用应批提逮定指涉有上用准请捕性公及普,于逮审则。安的遍即其捕查必 法单的每他书批须

律位法种的》准凭文、律文办是的《书个约书案公法逮发人束只环安律捕生产力能节机文证法生。在是关书》律法适特没逮,。效律用定有捕而

力效的的法犯不后力特环律罪是,或定节效嫌执只具性上力疑行能有还才的人逮对法表具。时捕

节公机使法)重机为形事的接以头确事是程执缺事,式)重机施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和种类 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

关刑事法律文书作为公安刑事执法的重要工用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制作和使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具有重要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实现刑事要形式。

关的刑事司法职能,必须通过诉讼行为来实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式和口头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法律人的一些诉讼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公诉讼行为都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如传唤受讯问,应当制作并出示《传唤通知书》)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进行,但要制作《讯问笔录》对讯问的过程认。)可见,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与公安案件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公安机关的刑事依照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予以查处的过都离不开法律文书,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法过程将失去载体,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合乏相应的法律文书而难以得到证明。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与办理刑事案件本制作和使用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办理刑事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规范公安机关刑事要手段。

关的刑事执法既是一个工作过程,也是依照法律的过程。一方面,办案人员通过制作和

具施作诉现两明安犯,问和机执程公法公身件

,。用讼。种确机罪或是内关法,安性安同的

制严。 行诉:规关嫌者通容办过每机也机等重

执法行法定程使用文

书,依次完成办案程序的各个环节,最终办结整个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每个文书格式的规范要求,在制作、审批和使用中,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使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成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检查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一直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记录和凭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工作环节上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记载、固定、证明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情况,是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有着记录、证明执法活动的作用。这对于检查执法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都是以公安法律文书为凭证的,比如,刑事办案中采取各种强制措施都需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既规定了执法办案的具体事项,也表明了执法办案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如果没有这些文书,执法活动就无法进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规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共有92种,为便于文书的正确制作、使用及整理、装订与管理,有必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这些文书进行分类。

(一)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程序,可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分为 6类:

1.立案、管辖、回避类文书。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7种。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文书。包括《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审批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6种。

3.强制措施类文书。包括《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

住决定书、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健康检查笔录》、《换押证》等28种。

4.侦查取证类文书。包括《传唤通知书》、《提讯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通缉令》、《关于撤销 号通缉令的通知》、《办案协作函》《撤销案件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34种。

5.执行类文书。包括《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保外就医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收监执行通知书》、《准予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12种。

6.通用文书。包括《呈请 报告书》、《复议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死亡通知书》等5种。

(二)按照文书的制作方式,可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分为3类:

1.填写类文书。这类文书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占了绝大部分。它的内容框架已经事先印好,实际制作时,只需在空白处填写有关内容即可。填写类文书包括联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联单式文书是在相同的文书名称下派生出若干联来。2002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联单式文书有两联至五联不等,各联均有不同用途,或为存根,或用于附卷、或交给相关诉讼行为人等。上述92种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的决定

书、通知书、证明书、意见书及执法证件(如《拘传证》、《拘留证》)等都属于这类文书。

表格式文书主要包括各种表格(如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及清单。

2.笔录类文书。笔录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有关调查取证行为及结果予以记录和固定的文书,主要包括记录性笔录和记述性笔录两种。

正文主体以记录问话人和答话人的对话为主的笔录是记录性笔录(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这种笔录主要通过对话,客观反映办案人员的执法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情况;正文主体以记载侦查办案过程及其结果或事实的笔录是记述性笔录(如《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这种笔录主要通过客观描述,真实固定案件事实中的人、景、物的真实状况,以此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3.书写类文书。这类文书除首部的单位、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等内容事先已印好外,正文内容需要制作者根据文书实际效用(或写作意图)并按照每个文书的固有格式自己书写。书写类文书主要包括《呈请 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呈请 报告书》这个文书格式,它属于通用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拟进行的有关诉讼行为呈报领导审批时使用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有关诉讼活动都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审批程序,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规定,对立案、破案、销案、结案等办案程序的审批事项,采取或撤销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审批事项,都应当使用本文书。

(三)按文书的实际作用,可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分为 3类:

1.审批类文书。这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用以呈请审批事项的文书。它包括两类,一是呈请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审批文书(如《呈请 报告书》和其他审批表等),二是呈请检察机关审批的外部审批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等)。

2.证据类文书。证据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固定、证明案件情况和执法情况的文书。证据类文书主要包括各种笔录文书(含清单)和一些决定书、通知书的附卷联或回执。

3.凭证类文书。凭证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用以证明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文书,主要

指各等。总之每种 第三一、公安写作原则正确定性书作格执以事立足有,刑事一方见,神分以事书的缺一理案过程懈可二、(一内容求,员基楚;要求又要理由质及的结又要(二格式指文

种执法证件,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种类繁多,分类标准多样,分类各有所长,因而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 节公机者。使准为行实客制法面必析实指不件中击制)真内本三在对正其论具)规书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原则

关刑事法律文书不像文学作品可以虚构或夸张,其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项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用法律的基本经验,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量刑适当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书面体现,它的制作同样要严这一原则。

为根据,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实事求是,观事实,不能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更不能无中生造冤假错案。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一方面公安机关律文书的写作过程必须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另文书内容上对案件的分析说明或对案件的处理意须以有关实体法为依据,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条款精案件事实,并正确引用法律条款。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事实和法律,二者相互联系,可。其中,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处的标准和尺度。只有将这一原则运用到文书的制作去,制作出来的文书才可能是合法的、公正的、无的。

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内容真实清楚,理由正确充分

实清楚是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容真实清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文书涉及的有关人情况要真实清楚;二是文书所叙述的事实要真实清是文书所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清楚。内容真实清楚文书写作上,既要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材料,案件事实及办理过程进行客观、科学的表达 。 确充分是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无论是对案件性各构成要素的认定,还是对有关的人、事、物做出(或处理意见),都是既要准确,符合法律精神,有强大说服力。

格式规范,语言精当

范包含着三层内容,其一指文书名称要统一;其二的式样要规范,即尺寸大小,纸张厚薄,印刷字体,

字迹颜色,项目次序及位置安排等必须符合要求;其三指文书的书写要规范。包括字体清晰工整,没有错字、别字,不用铅笔、圆珠笔等容易退色的书写工具。格式化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一个突出特点,办案人员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来制作。语言精当是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语言应精练、得当,即应当做到语言准确、精练、平实、庄重。

(三)法律手续完备,制作及时

履行法律手续是使法律文书确认其应有的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履行的法律手续有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捺指印等。例如,《呈请 报告书》等呈请类文书必须及时呈送单位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或缺少某一手续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还应快速及时,这是由公安工作的性质、特点和法律程序的要求所决定的,尤其是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法律文书,更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制作完毕,才能保证其效用的现实性。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常规栏目内容制作的具体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或单位及职务、住址、违法犯罪经历等。下面着重介绍姓名、年龄、单位及职业、住址、违法犯罪经历等几项内容的制作要求。 1.犯罪嫌疑人姓名。应写明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写明在户籍登记的姓名,尚未得到犯罪嫌疑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的,可用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写明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有些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文书,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

2.犯罪嫌疑人年龄。一般应准确写明出生的年月日,并以公历为准。

3.犯罪嫌疑人单位和职业。单位名称应当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以便准确认定。职业指其从事的工作种类。没有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者无业等。

4.犯罪嫌疑人住址。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住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不一致的,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填写户籍登

记的住址,如果是身份、住址不明的,可以填写其自报的住址。

5.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违法犯罪经历情况主要包括受到的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处分等,也包括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手段。填写时应当注意:第一,应当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写到目前状况为止。第二,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第三,要客观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历史概貌。 (二)案件名称

案件名称是立案、破案、结案移送起诉环节对案件确定的约定性称呼。实践中,根据不同案情和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约定的方法也不同。 立案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 犯罪嫌疑人姓名加上涉嫌罪名 ,如“高××故意杀人案”。这种方法适用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有的 以被害人情况约定,如“张××被杀案”,这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情况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有的以案发地、案发时间或者立案时间约定,“××宾馆被盗案”,“ 6.24抢劫案”。这种方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的案件,或者有保密必要的案件。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必须遵循犯罪嫌疑人姓名加上案件性质作为案件名称的做法。一人一罪的,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再加上涉嫌罪名;一人数罪的,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加上由主罪(重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写明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姓名再加上由主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集团犯罪的,写明首要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及集团案。

(三)其他项目及事项

1、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具体业务部的简称、文书名称简称、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2、批准人与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字时间。

3、办案单位与办案人。填写办案单位或部门的名称,办理案件的人或有关事项的承办人的姓名。

4、填发人与填发时间。填写制作文书的人的姓名,实际制作文书的时间。

5、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第二,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条文中有条、款、项的,要具体到条、款、项。第三,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有关刑事决定可以引用。

6、印章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需要公安局局长名章的,应当印在“局长”二字之后,成文日期之上,与公安局印章上下对齐。凡一纸两联或一纸多联的刑事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填写发文字号,加盖印章(或专用骑缝章)。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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