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厂规划工作和项目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的建设为国家大型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第三条 核电厂建设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建设准备、土建施工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竣工险收等过程。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外,不允许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阶段审查、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院编制。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对厂址进行预评审,并将预评审意见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起上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即完成立项)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必须为开展可行性研究准备相关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 立项目法人,建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 开展现场有关资料的调研、试验、勘察和测量等;

(三) 与主要设备供应商开展谈判,并签订意向书(正式合同只有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才能签订)。通过谈判确定核电厂的技术方 案;

(四) 进行总平面设计,并进行评审;

(五) 局部开展征地和四通一平等前期工程;

(六) 落实筹资方案等。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的营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可行研究报告的编写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参加,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可研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国防科工委在接到《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营运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建设准备

第十条 项目设计工作是整个工程决定性环节,是组织土建施工和安装的依据,并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以后的运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后,营运单位应择选有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院(也可以是进行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写的设计院),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项目设计的第一阶段,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报国家计委。

第十二条 营运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进度要求,完成主设备订货合同和开展建设的各项准备。在发布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三条 营运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开工申请书,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只有当国防科工委批准开工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准并颁发建造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开工。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完成了主要工程的征地和场地平整;

(二) 完成了施工道路、水、电、通信等施工设施;

(三) 土建施工和安装单位已经确定,并完成了相关的临时建筑,准

备了施工设备和进行连续施工的材料;

(四) 营运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批准;(五) 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六) 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完成相关管理程序;

(七) 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开工审计已经完成;

(八) 营运单位与所在省(市)确认了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等。

第五章 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核电厂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各阶段,必须接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督检查,和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监督。每季度、每年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报告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状态,并随时报告各阶段重大的工程问题。

第十五条 核燃料进厂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书》。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六条 营运单位应组织编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装料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在装料前应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经评审批准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第十七条 营运单位众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附送核电厂的《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运行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经评审批准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核电厂正式批准运行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核电厂验收申请书》,核电厂验收条件是:(一) 取得了《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二) 完成了项目竣工图;

(三) 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算;

(四) 完成了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核电厂的竣工验收应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年月日实行。

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厂规划工作和项目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的建设为国家大型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第三条 核电厂建设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建设准备、土建施工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竣工险收等过程。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外,不允许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阶段审查、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院编制。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对厂址进行预评审,并将预评审意见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起上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即完成立项)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必须为开展可行性研究准备相关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 立项目法人,建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 开展现场有关资料的调研、试验、勘察和测量等;

(三) 与主要设备供应商开展谈判,并签订意向书(正式合同只有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才能签订)。通过谈判确定核电厂的技术方 案;

(四) 进行总平面设计,并进行评审;

(五) 局部开展征地和四通一平等前期工程;

(六) 落实筹资方案等。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的营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可行研究报告的编写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参加,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可研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国防科工委在接到《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营运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建设准备

第十条 项目设计工作是整个工程决定性环节,是组织土建施工和安装的依据,并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以后的运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后,营运单位应择选有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院(也可以是进行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写的设计院),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项目设计的第一阶段,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报国家计委。

第十二条 营运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进度要求,完成主设备订货合同和开展建设的各项准备。在发布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三条 营运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开工申请书,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只有当国防科工委批准开工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准并颁发建造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开工。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完成了主要工程的征地和场地平整;

(二) 完成了施工道路、水、电、通信等施工设施;

(三) 土建施工和安装单位已经确定,并完成了相关的临时建筑,准

备了施工设备和进行连续施工的材料;

(四) 营运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批准;(五) 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六) 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完成相关管理程序;

(七) 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开工审计已经完成;

(八) 营运单位与所在省(市)确认了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等。

第五章 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核电厂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各阶段,必须接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督检查,和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监督。每季度、每年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报告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状态,并随时报告各阶段重大的工程问题。

第十五条 核燃料进厂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书》。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六条 营运单位应组织编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装料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在装料前应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经评审批准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第十七条 营运单位众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附送核电厂的《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运行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经评审批准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核电厂正式批准运行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核电厂验收申请书》,核电厂验收条件是:(一) 取得了《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二) 完成了项目竣工图;

(三) 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算;

(四) 完成了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核电厂的竣工验收应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年月日实行。


相关文章

  • [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阅读全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9号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查看


  • 核电厂建设的特点
  • 第21卷 第3期 2001年 9月核科学与工程 Chinese Journal of Nuclea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V o1. 21 N o. 3Sep. 2001 核电厂建设的特点 连培生 (中国核工业集 ...查看


  •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目 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查看


  • 关于在A市建立垃圾发电厂的项目建议书
  • 关于在A市投资 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A市垃圾发电厂 申报单位:云南产业投资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申报日期: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查看


  • 环境污染论文
  • 题目:浅议环境污染治理 姓名 :--------- 学号 时间--------- : :__________________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大规 ...查看


  •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 ...查看


  •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1
  •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 ...查看


  • 领导离任审计报告(共8篇)
  • 篇一: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关于xxx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理事长xxx同志的离任审计报告 xxx信用联社: 根据xxx联合社关于组织开展县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的通知,按照<xxx省农村信用社离任.离岗稽核审计办法>及<xx ...查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核电建设工程的影响刍议
  • 摘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核电招标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本文在初步分析条例对核电建设工程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核电招标市场中贯彻条例相关规定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核电招标采购 法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