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

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

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

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第六条 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 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

(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

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 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

(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

(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

(三)因涉嫌洗钱罪或七种上游犯罪被纪检部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协助冻结或划扣,或者要求协助调查的;

(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 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初步检索大额、可疑交易数据,通过系统导入数据,拟定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报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二)风险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交易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可疑交易事项,向合规部报送本部门客户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 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

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对上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除了系统采集的数据外,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交易情况手工填写报告并及时通知合规部;

(二)各部门反洗钱专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

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组织规则。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以扩展名为ZIP的数据压缩包为主要报送格式,报送数据包的名称应包括数据包类型和交易报告类型标识、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等相关报送信息。为保障传输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一个数据压缩包的大小应控制在5M之内。数据压缩包被解开后,XML格式的报文为主要报送文件格式;

(二)一个大额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报文由多个交易主体的大额交易组成。报告部门在报送大额交易报文时将大额交易汇总,并在报文名称上体现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上报日期、报送批次和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包可以包括附件,附件以ZIP打包的形式将Word文档、Excel报表、扫描图片等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的文件打包在一起,涉及一个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必须打包在同一个ZIP格式的附件包中,附件包应小于2M。可疑交易报告的XML文件应与其相应的附件包打包在同一个报送数据包中;

(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

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洗钱案件线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

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

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

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第六条 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 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

(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

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 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

(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

(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

(三)因涉嫌洗钱罪或七种上游犯罪被纪检部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协助冻结或划扣,或者要求协助调查的;

(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 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初步检索大额、可疑交易数据,通过系统导入数据,拟定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报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二)风险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交易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可疑交易事项,向合规部报送本部门客户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 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

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对上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除了系统采集的数据外,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交易情况手工填写报告并及时通知合规部;

(二)各部门反洗钱专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

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组织规则。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以扩展名为ZIP的数据压缩包为主要报送格式,报送数据包的名称应包括数据包类型和交易报告类型标识、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等相关报送信息。为保障传输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一个数据压缩包的大小应控制在5M之内。数据压缩包被解开后,XML格式的报文为主要报送文件格式;

(二)一个大额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报文由多个交易主体的大额交易组成。报告部门在报送大额交易报文时将大额交易汇总,并在报文名称上体现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上报日期、报送批次和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包可以包括附件,附件以ZIP打包的形式将Word文档、Excel报表、扫描图片等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的文件打包在一起,涉及一个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必须打包在同一个ZIP格式的附件包中,附件包应小于2M。可疑交易报告的XML文件应与其相应的附件包打包在同一个报送数据包中;

(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

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洗钱案件线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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