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第27卷第2期2005年3月

泰山学院学报

JOURNALOFTAISHANUNIVERSITY

Vol.27 NO.2Mar1 2005

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张文彬

(泰山学院校医院,山东 [摘 要] 。在对举

证责任倒置进行法理依据、,在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590(2005)02-0074-04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规定从出台到实施两年多来一直伴随着争议,争议的焦点围绕举证责任倒置公平与否、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有利于医疗行业的发展等。毋容置疑,该规定在由医疗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作出了向患方利益的重大倾斜,调整了医患纠纷处理的传统模式,医疗纠纷案件大幅增加。举证责任的调整变化适应民事赔偿向被害人倾斜的趋势,但也使医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压力,这必将对医院管理、医生执业行为、医患关系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或不发生所必要之事实存否不明之场合,当事人之一造因此事实不明,将受到不利益之判断

,乃必须就该事实提出有关证据,使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之

[3]

谓也。”综上,举证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是

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是指当事人对证明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受对其不利的裁判。可见举证责任“实质是特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不

[4]利诉讼后果的负担”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一般认为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确立了两个基本规则:

(一)“原告有举证之义务”,也就是说原告应负举证责

一、举证责任及其在诉讼中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直接规划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关系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无论从民法的角度还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举证责任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直观上,举证责任仅是一个民事诉讼问题,但由于它的实质是结果责任,其分配决定着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具有极重要的实体法意义,直接关系着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实现,由此民法必然对举证

[1]

责任给予关注。”对于何为举证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

任,这一规则在形式意义上体现了行为责任,但它实际上与结果责任相联系,即原告如不尽其举证责任或虽已举证,但仍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的,裁判者应当作出有利被告的裁判。

(二)“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它

是从“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这一观念引申而来

[5]

的规则。

自罗马法时代继承下来的两个基本规则,成为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基石。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责

[6]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

[2]

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表述为“举证责任云者,乃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

 [收稿日期]2004-12-23

 [作者简介]张文彬(1972-),男,山东邹平人,泰山学院校医院医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第2期           张文彬: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75

影响民法的救济受害者的意图,民法在一定情形下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有学者指出,面对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以及医疗侵权、企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各种严重社会问题的出现,为平衡当事人经济地位、专业技能等不平等的事实,近代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其价值取向逐渐向受害者转移。这在侵权领域尤为突出。,由受害者按照“谁主张。民,。由,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承担,产生了所谓的过错推定与因果关系推定。由此,民法为实现自身价值,突破了只规定举证责任内容的一般情况,直接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需要,

可以说这是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动因。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以实现社会公正。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及价值分析

举证责任的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实行与该规则相反的分配。如:将原来的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

[7]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

于案件的具体因素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特定价值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8]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一)之间,。为了更好地发现、收集证据以认定事实,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时权衡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在原告与被告两点之间连一条直线,证据就在直线上游移。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证据往往处于直线的中点,与原被告双方的距离均等。所以,证明责任将置之于提出一定主张或诉讼请求的一方,既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些特殊侵权领域,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就会偏离中点,更接近于加害方。影响待证事实认定的证据如在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空间内,主张者即无从取证,甚至有时证据完全控制在加害方手中,而受害方处于无证据状态,这种情况下如要主张者举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为了方便认定案件事实,将证明责任置于占有、接近证据或者易于收集证据的一方,而不是难以或者无法取得证据的一方显然是必要的。“公正并非仅仅通过形式上保证当事人之间具有程序的平等就能实现。由于存在物质、精神方面的差异,因案件的性质造成信息或证据的偏畸常常使其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如何纠正这些偏畸是很重要的问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患者或其家属很难清楚的了解医疗过程与医疗行为,几乎所有医疗行为的证据,包括手术记录之类的病历等证据,全在医疗者手中,患方离证据距离较远,造成举证困难。至于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如要患者来证明则更是难上加难。他所能够保持较近距离的证据,只能是到过该医院治疗,发生了损害后果之类事实的证据。所以,他应当对这部分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过错事实则由持有证据的院方承担证明责任。

(二)民法的价值取向与举证责任倒置

[9]

三、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后的理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往往出现即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患者或其家属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规定出台实施后,患者方没有了举证的责任,社会大众对此一片叫好,认为早该如此。医疗界则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高风险性、人体系统及其病理变化的异常复杂性等方面表达了种种担忧,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也是强人所难。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也应当正视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医疗纠纷案件激增。由于患者不再承担举证的责

任,一旦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效果不满,选择施加压力要医院赔偿或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增加。其中有些确属医疗事故,但也不得不遗憾的指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垃圾案件”,部分当事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加之部分律师从中推波助澜,漫天要价,甚至围攻医院、殴打医生,严重干扰了医院工作秩序,影响了医院对大多数病人的医疗质量。

2、医院举证经常遭遇窘境。医学科学是一门经验科

学,它的发展以自然科学技术为基础,同时又受到自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人只能是逐渐揭示人体的复杂结构,但却不能穷尽其奥妙。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变异变化。有人将人体比喻为像一个灰箱,即医生对里面的东西既不是一无所知也不是完全了解。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院举证不能的情况经常发生。如医疗意外,难以避

民法规定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一般不直接限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主体。但一贯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可能会

                  泰山学院学报               第27卷76

免的各种并发症,猝死(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等。

3、由患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医院的举证不能,比如隐瞒

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构转移。,,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可以看出,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并不是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

再次,举证责任分配在向受害者倾斜的同时也要兼顾医方举证能力的客观限制。由于受到医疗的高度专业性、高风险性以及人体、疾病的复杂性,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等种种限制,相当一部分疾病医学界还没有完全掌握,在面对一些医疗意外、

并发症、不明原因疾病的时候,医疗专家也根本无法举证。若一概判决医院承担责任有违实质正义的要求,超出了医院的承受能力,最终也会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当代英美法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分担并不存在一般性标准,而是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由法官对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举证责任分担时应考虑的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证据距离;4、方便;5、盖然性;6、经验法则;

[10]

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等等。在诉讼中完全有

病史、叙述不清造成的误诊、误治。患者到医院治疗前的情况医院并不了解,一些特殊疾病的隐匿性,很难通过普通检查发现,不得不通过CT、核磁及其他先进仪器检查排除或确诊,而稍有症状就进行诸如此类的全身检查,如检查后患者一切正常,又有增加患者负担的嫌疑,有的患者根本不配和检查,造成医院与患者矛盾的加深、信任危机。这样医院就陷于两难的境地,由此造成的误诊、误治,医院也很难举证。

4、自卫性医疗悄然出现且呈现增长趋势统流行一句话“:,(medicine)、医生开始

,进行所有可能做的化验、检查,,如CT、

MRI等,以避免将来遭到疏忽的指控。客观上造成了浪

费,助长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全面准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应准确理解倒置的前提,即只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才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是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理性正视医疗行为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上文已述,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的证据距离较之医方为远,舍此则倒置将失去其合理性、合法性。但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患者的证据距离都较医方远。比如产生购药纠纷、接受医院提供的餐饮等生活服务纠纷、医院内非医疗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等纠纷就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其次,要准确把握倒置的内容,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概言之,需要倒置的只是因果关系与过错的举证责任。可见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也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即对侵害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颁布后,不少患者甚至有个别法官对该规定产生了误读,认为只要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都应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

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的做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最终对患者也是有利的。

五、结语

在我国医患关系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被高度关注,这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众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提升有很大关系。医疗模式正从单纯生物医疗模式向社会医疗模式转变,医患关系也从被动指导型向对话合作型转变。转型时期出现医患之间的对立甚至冲突是难免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较好地保护了患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医疗侵权诉讼通过调解、诉讼解决,缓解患方由于担心举证不能而选择暴力途径。但同时也应看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诉讼中应兼顾双方利益,全面准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尤应注意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企图获得经济利益,而应循礼合法地

第2期           张文彬: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77公正解决。医院方必须适应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严峻挑战,不应过度采取自卫性医疗行为意图消极保护自己,而应该积极应对挑战,转变理念、依法行医、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形成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单国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J].法律适用,2002,(5):(20).

[2]王敬藩.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5](台)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M].台湾商务印书股份有限

公司,1981.63.

[6]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7.156-157.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14.

[8]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M].北京:社,1993.159-日].:中国政法

.[J].诉讼法论丛,1998,11出版社,1999.227.

[3](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M湾:广益印书局,1983.368.

[4]江伟.[83-84.

(责任编辑 于世良)

Studyonthe

convertingofonusprobandiinmedicaldisputelawsuit

ZHANGWen-bin

(ClinicofTaishanUniversity,Tai’an271021,China)

Abstract:Theconvertingofonusprobandiinmedicaldisputelawsuitenhancesthedynamicsofvictimrightsprotectionandaggravatestheresponsibilitiesofhospitalsanddoctors.Soweshouldmakeafullun2derstandingofpremisesandcontentoftheconverting,notonlymakeonusprobandifavorabletovictims,butconsidertheobjectivelimitofhospitals’onusability.

Keywords:medicaltort;lawsuit;onusprobandi;theconvertingofonusprob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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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学报

JOURNALOFTAISHANUNIVERSITY

Vol.27 NO.2Mar1 2005

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张文彬

(泰山学院校医院,山东 [摘 要] 。在对举

证责任倒置进行法理依据、,在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590(2005)02-0074-04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规定从出台到实施两年多来一直伴随着争议,争议的焦点围绕举证责任倒置公平与否、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有利于医疗行业的发展等。毋容置疑,该规定在由医疗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作出了向患方利益的重大倾斜,调整了医患纠纷处理的传统模式,医疗纠纷案件大幅增加。举证责任的调整变化适应民事赔偿向被害人倾斜的趋势,但也使医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压力,这必将对医院管理、医生执业行为、医患关系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或不发生所必要之事实存否不明之场合,当事人之一造因此事实不明,将受到不利益之判断

,乃必须就该事实提出有关证据,使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之

[3]

谓也。”综上,举证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是

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是指当事人对证明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受对其不利的裁判。可见举证责任“实质是特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不

[4]利诉讼后果的负担”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一般认为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确立了两个基本规则:

(一)“原告有举证之义务”,也就是说原告应负举证责

一、举证责任及其在诉讼中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直接规划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关系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无论从民法的角度还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举证责任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直观上,举证责任仅是一个民事诉讼问题,但由于它的实质是结果责任,其分配决定着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具有极重要的实体法意义,直接关系着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实现,由此民法必然对举证

[1]

责任给予关注。”对于何为举证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

任,这一规则在形式意义上体现了行为责任,但它实际上与结果责任相联系,即原告如不尽其举证责任或虽已举证,但仍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的,裁判者应当作出有利被告的裁判。

(二)“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它

是从“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这一观念引申而来

[5]

的规则。

自罗马法时代继承下来的两个基本规则,成为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基石。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责

[6]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

[2]

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表述为“举证责任云者,乃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

 [收稿日期]2004-12-23

 [作者简介]张文彬(1972-),男,山东邹平人,泰山学院校医院医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第2期           张文彬: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75

影响民法的救济受害者的意图,民法在一定情形下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有学者指出,面对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以及医疗侵权、企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各种严重社会问题的出现,为平衡当事人经济地位、专业技能等不平等的事实,近代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其价值取向逐渐向受害者转移。这在侵权领域尤为突出。,由受害者按照“谁主张。民,。由,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承担,产生了所谓的过错推定与因果关系推定。由此,民法为实现自身价值,突破了只规定举证责任内容的一般情况,直接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需要,

可以说这是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动因。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以实现社会公正。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及价值分析

举证责任的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实行与该规则相反的分配。如:将原来的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

[7]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

于案件的具体因素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特定价值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8]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一)之间,。为了更好地发现、收集证据以认定事实,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时权衡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在原告与被告两点之间连一条直线,证据就在直线上游移。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证据往往处于直线的中点,与原被告双方的距离均等。所以,证明责任将置之于提出一定主张或诉讼请求的一方,既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些特殊侵权领域,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就会偏离中点,更接近于加害方。影响待证事实认定的证据如在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空间内,主张者即无从取证,甚至有时证据完全控制在加害方手中,而受害方处于无证据状态,这种情况下如要主张者举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为了方便认定案件事实,将证明责任置于占有、接近证据或者易于收集证据的一方,而不是难以或者无法取得证据的一方显然是必要的。“公正并非仅仅通过形式上保证当事人之间具有程序的平等就能实现。由于存在物质、精神方面的差异,因案件的性质造成信息或证据的偏畸常常使其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如何纠正这些偏畸是很重要的问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患者或其家属很难清楚的了解医疗过程与医疗行为,几乎所有医疗行为的证据,包括手术记录之类的病历等证据,全在医疗者手中,患方离证据距离较远,造成举证困难。至于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如要患者来证明则更是难上加难。他所能够保持较近距离的证据,只能是到过该医院治疗,发生了损害后果之类事实的证据。所以,他应当对这部分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过错事实则由持有证据的院方承担证明责任。

(二)民法的价值取向与举证责任倒置

[9]

三、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后的理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往往出现即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患者或其家属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规定出台实施后,患者方没有了举证的责任,社会大众对此一片叫好,认为早该如此。医疗界则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高风险性、人体系统及其病理变化的异常复杂性等方面表达了种种担忧,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也是强人所难。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也应当正视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医疗纠纷案件激增。由于患者不再承担举证的责

任,一旦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效果不满,选择施加压力要医院赔偿或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增加。其中有些确属医疗事故,但也不得不遗憾的指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垃圾案件”,部分当事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加之部分律师从中推波助澜,漫天要价,甚至围攻医院、殴打医生,严重干扰了医院工作秩序,影响了医院对大多数病人的医疗质量。

2、医院举证经常遭遇窘境。医学科学是一门经验科

学,它的发展以自然科学技术为基础,同时又受到自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人只能是逐渐揭示人体的复杂结构,但却不能穷尽其奥妙。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变异变化。有人将人体比喻为像一个灰箱,即医生对里面的东西既不是一无所知也不是完全了解。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院举证不能的情况经常发生。如医疗意外,难以避

民法规定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一般不直接限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主体。但一贯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可能会

                  泰山学院学报               第27卷76

免的各种并发症,猝死(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等。

3、由患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医院的举证不能,比如隐瞒

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构转移。,,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可以看出,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并不是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

再次,举证责任分配在向受害者倾斜的同时也要兼顾医方举证能力的客观限制。由于受到医疗的高度专业性、高风险性以及人体、疾病的复杂性,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等种种限制,相当一部分疾病医学界还没有完全掌握,在面对一些医疗意外、

并发症、不明原因疾病的时候,医疗专家也根本无法举证。若一概判决医院承担责任有违实质正义的要求,超出了医院的承受能力,最终也会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当代英美法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分担并不存在一般性标准,而是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由法官对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举证责任分担时应考虑的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证据距离;4、方便;5、盖然性;6、经验法则;

[10]

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等等。在诉讼中完全有

病史、叙述不清造成的误诊、误治。患者到医院治疗前的情况医院并不了解,一些特殊疾病的隐匿性,很难通过普通检查发现,不得不通过CT、核磁及其他先进仪器检查排除或确诊,而稍有症状就进行诸如此类的全身检查,如检查后患者一切正常,又有增加患者负担的嫌疑,有的患者根本不配和检查,造成医院与患者矛盾的加深、信任危机。这样医院就陷于两难的境地,由此造成的误诊、误治,医院也很难举证。

4、自卫性医疗悄然出现且呈现增长趋势统流行一句话“:,(medicine)、医生开始

,进行所有可能做的化验、检查,,如CT、

MRI等,以避免将来遭到疏忽的指控。客观上造成了浪

费,助长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全面准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应准确理解倒置的前提,即只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才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是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理性正视医疗行为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上文已述,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的证据距离较之医方为远,舍此则倒置将失去其合理性、合法性。但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患者的证据距离都较医方远。比如产生购药纠纷、接受医院提供的餐饮等生活服务纠纷、医院内非医疗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等纠纷就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其次,要准确把握倒置的内容,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概言之,需要倒置的只是因果关系与过错的举证责任。可见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也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即对侵害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颁布后,不少患者甚至有个别法官对该规定产生了误读,认为只要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都应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

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的做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最终对患者也是有利的。

五、结语

在我国医患关系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被高度关注,这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众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提升有很大关系。医疗模式正从单纯生物医疗模式向社会医疗模式转变,医患关系也从被动指导型向对话合作型转变。转型时期出现医患之间的对立甚至冲突是难免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较好地保护了患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医疗侵权诉讼通过调解、诉讼解决,缓解患方由于担心举证不能而选择暴力途径。但同时也应看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诉讼中应兼顾双方利益,全面准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尤应注意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企图获得经济利益,而应循礼合法地

第2期           张文彬: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            77公正解决。医院方必须适应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严峻挑战,不应过度采取自卫性医疗行为意图消极保护自己,而应该积极应对挑战,转变理念、依法行医、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形成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单国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J].法律适用,2002,(5):(20).

[2]王敬藩.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5](台)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M].台湾商务印书股份有限

公司,1981.63.

[6]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7.156-157.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14.

[8]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M].北京:社,1993.159-日].:中国政法

.[J].诉讼法论丛,1998,11出版社,1999.227.

[3](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M湾:广益印书局,1983.368.

[4]江伟.[83-84.

(责任编辑 于世良)

Studyonthe

convertingofonusprobandiinmedicaldisputelawsuit

ZHANGWen-bin

(ClinicofTaishanUniversity,Tai’an271021,China)

Abstract:Theconvertingofonusprobandiinmedicaldisputelawsuitenhancesthedynamicsofvictimrightsprotectionandaggravatestheresponsibilitiesofhospitalsanddoctors.Soweshouldmakeafullun2derstandingofpremisesandcontentoftheconverting,notonlymakeonusprobandifavorabletovictims,butconsidertheobjectivelimitofhospitals’onusability.

Keywords:medicaltort;lawsuit;onusprobandi;theconvertingofonusprob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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