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院子芦花鸡养殖场合伙经营协议书

老院子芦花鸡养殖场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 有偿的原则就共同经营芦花鸡养殖场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和芦花鸡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共同出资经营一家芦花鸡养殖场,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养殖场名字为:静宁县老院子芦花鸡养殖基地

经营场所位于静宁县司桥乡潘王村,面积200亩。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芦花鸡的养殖和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 (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 乙方 (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 丙方 (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养殖场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养殖场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养殖场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协商同意方可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养殖场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养殖场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在合作期间, 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 拖累其他合伙人, 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30%的分红。如情况恶劣给养殖场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养殖场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

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养殖场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养殖场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养殖场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养殖场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静宁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存档壹份。

(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老院子芦花鸡养殖场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 有偿的原则就共同经营芦花鸡养殖场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和芦花鸡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共同出资经营一家芦花鸡养殖场,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养殖场名字为:静宁县老院子芦花鸡养殖基地

经营场所位于静宁县司桥乡潘王村,面积200亩。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芦花鸡的养殖和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 (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 乙方 (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 丙方 (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养殖场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养殖场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养殖场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协商同意方可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养殖场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养殖场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在合作期间, 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 拖累其他合伙人, 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30%的分红。如情况恶劣给养殖场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养殖场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

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养殖场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养殖场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养殖场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养殖场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静宁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存档壹份。

(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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