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研究

摘要:我国从2011年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不会直接构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且不容易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更能体现我国税制体系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工程施工企业的利润率往往较低,营改增将对其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文章主要介绍了营改增的现实意义,比较了营改增实施前后的政策变化,并就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字:工程施工企业; 意义; 影响; 营改增

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陆续实施" 营改增" 试点工作,按照规划,建筑施工企业将在近期也被纳税" 营改增" 试点范围之内。

一、实施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1)营改增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缓解重复征税

所谓增值税,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仅仅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税款,相比较于营业税,可以避免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阶段被多次重复征税。增值税可以促进各个产业的专业化发展,且有利于通过税制来为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整个经济环境得到发展。营业税则会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弊端,尤其不利于促进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流转税税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日渐融入到国际产业链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投资。我国在20年之前确立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两个税种并存的劳务税及货物税流转税制度已经不能够进一步适应国际化竞争环境的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改进了国家的税收格局,这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实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产业格局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大力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包括现代服务业,所以营改增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在根本上促进三次产业相互融合,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和协调发展。

(3)营改增能够有效破解兼营、混合销售等的征管困境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中最重要的两个税种,其实是将各自的征税对象看成了两个极端,即增值税是针对纯货物征收的税,而营业税是针对纯劳务征收的税。但是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存在着很多种中间组合,可能在货物销售中存在着劳务,在提供劳务中存在着货物销售,这样就容易导致兼营、混合销售的税收征管存在着一定的征管困境。所以营改增之后,针对这些混合行为的征税,就可以起到简化的作用。

二、" 营改增" 实施前后政策对比

(1)征税对象变化

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针对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来征税,涉及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金融业等服务类行业; 增值税则主要是针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等行为来征税,两者的征税范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营改增之后,许多原本缴纳营业税的服务类产业开始转而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之后,两个税各自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增值税增税范围扩大,营业税则缩小。

(2)纳税人身份变化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其纳税人身份将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根据不同的营业规模或者销售规模,来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3)税率变化

我国营业税的税率等级较少,大部分都是按照5%来缴纳,而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将被分离成6%、11%、13%、17%等多个税率等级来履行纳税义务,所以不能够简单地判断营改增增加还是减轻了某一纳税人的税负。

(4)税额计算方式变化

在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只要按照营业额乘以税率就可以,但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

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来计算,所以纳税人在改缴增值税后,能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重要关注点之一。

(5)对企业利润影响变化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后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增值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后并不需要计入到利润表中去,所以对企业利润不产生影响,可见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在利润表上有更好的业绩表现。

(6)发票管理变化

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企业的发票一般是属地化管理的,主要由地方来管理营业税的发票,但是在缴纳增值税后,企业的发票管理主要是进入全国共用的管理系统之内,且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要比营业税发票管理严格得多。

三、营改增对工程施工企业影响分析

(1)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工程施工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体现如下:第一,经过有关部门测算调研,工程施工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大部分的企业都从3%的较低税率上升到了11%的高税率,有80%以上的工程施工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且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中绝大部分的增幅达到了90%以上。可见税率的直接走高,对于工程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十分显著地,作为微利行业的代表,11%的税负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可能就意味着是灭顶之灾。第二,尽管增值税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但是通常工程施工企业的成本有大部分是难以或者无法取得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工程施工企业目前的供应商还有较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的支出本身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工程的施工地点都在较为偏远的地点,原材料就近取材,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施工企业进行分包业务时,多是由个人承包,他们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综合以上几点,营改增之后,大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将面临着税收负担加重的威胁。

(2)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根据已有税法规定,若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则应该讲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建筑业的劳务收入分开来进行核算,同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两种性质的收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做出的规定。在实施营改增税制之后,工程施工类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业的劳务都统一缴纳增值税,只不过适用的税率依然不同。若企业不能自行将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收入分开核算,则一律使用17%的高税率纳税。

举例说明,某一工程施工企业对外提供建筑服务业劳务后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1万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千元。若企业能够单独区分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则按照不同的使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440元; 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则两者都使用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040元,两个金额一比较,税负提高了40%左右。可见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完善自身的财务核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较为大型的工程施工企业旗下往往有数个工程公司,各个公司的城建项目类型也较为不同。不同的项目利润率不同,而不同项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和进项税金额也不同,某些项目的销项税金额大于进项税,而另一些项目的进项税则大于销项税。如果企业下面的各个分支机构是作为独立核算法人的形式存在的,则整个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就不能汇总在一起进行核算,会出现有些子公司销项税不能用进项税全部抵扣完,而另一些子公司则有多余的进行税抵扣额不能被充分利用。此时,若工程施工企业将组织结构进行一定的变更,将子公司设置成为分公司,则此时整个企业集团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汇总核算缴纳,此时各个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金额就可以汇总起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我国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在即,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营改增影响的研究,并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在将营改增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同时充分利用好营改增的正面效益。

>参考文献:

[1]万国武. 营改增使施工企业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J].会计师,2015(06).

[2]张丽燕. 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14(16).

[3]赵桂花." 营改增" 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4(26).

再者,由税务机关依单方作出的行为和非因事实不明的羁束行为的争议都要被排除在和解的范围之外,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所进行,前者如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至于税收优惠等具有极大随意性的事项,暂不适宜列入税务和解的范畴。

(3)须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

在税务和解中,让步与私法上所谓的让步是不一样的,是否构成让步,并非完全以当事人主观认知为准,而是先必须由客观角度考察,找出当事人可能达到之最有利的结果为基准点,其次必须可以看出相对于基准点,当事人有所退让者,始足以构成让步。当然这里的让步并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或地位有所退让,即使是程序上权利地位亦得成为让步的客体,例如抛弃提起行政救济权利或同意撤回其诉。

(4)合义务裁量

具备了以上缔结和解契约的要件,未必一定能缔结契约,另须以行政机关是否已合义务地行使裁量权为前提。和解契约系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另一种形式,故税务机关就税务和解有缔结之权限,始得订立和解契约。但如果该税务机关执行该职务,尚须上级税务机关之核准或其他机关之同意,则需另获得核准,自属当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如果有意与纳税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对和解标的具有处分权,即税务机关对和解事项具有管辖权及裁量权。税务机关除必须对和解标的有事务管辖权限和地域管辖权限外,还需要对和解事项有裁量权。税务机关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缔结和解合同,不能利用和解扩大其权限范围。而对于纳税人来说,也必须对和解标的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方可进行和解。因当事人的和解标的是实体法上税务和解协议所规制的法律关系,私人只有对其享有之公权利且法律无特别限制者,方具有处分权。即签订税务和解协议的纳税人有权自由处分和解标的,且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适应、胜任履行所签订的协议,否则税务和解协议就无法落实,而无法实现的协议当然是无效协议。另外,税务和解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前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5)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即税务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形式上采用书面形式,程序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准许。税务和解协议属于契约的一种,应当遵循一般契约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形式上采用书面协议,属于要式合同。以书面的形式,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双方的争议,也可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或者各种不作为。在程序上,经过复议机关的准许,起到监督的作用。既可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的利益,也可以阻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恶意串通侵夺国家税收利益。

对于税收法上和解制度的合法性控制,除分析其合法性及适用要件外,为防止税务机关游走法律边缘,大量采用非正式协商行为作为以代替和解协议的手段,有必要从税务机关内部及稽征程序加以控管,导入正式化的和解程序,从而保障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李婷婷. 行政调解的制度价值、内生贫困与生长点. 行政与法.2012(3).

[2]叶金育. 税务和解的法律要义:功能、标的与协议要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5).

[3]顾德瑞. 税务和解适用的三个着力点:范围、条件和阶段.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5).

[4]陈清秀. 税法总论. 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5]闫海. 税收事实认定的困境及出路. 税务研究.2010(3).

[6]陈敏. 行政法总论. 台北: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

[7]张文郁. 行政法上之和解契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 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 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

[8]刘剑文,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盛子龙. 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之处分权作为行政诉讼和解之容许性要件――以税务诉讼上之事实和解为中心. 台湾本土法学.2005(6).

营改增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研究

摘要:我国从2011年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不会直接构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且不容易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更能体现我国税制体系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工程施工企业的利润率往往较低,营改增将对其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文章主要介绍了营改增的现实意义,比较了营改增实施前后的政策变化,并就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字:工程施工企业; 意义; 影响; 营改增

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陆续实施" 营改增" 试点工作,按照规划,建筑施工企业将在近期也被纳税" 营改增" 试点范围之内。

一、实施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1)营改增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缓解重复征税

所谓增值税,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仅仅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税款,相比较于营业税,可以避免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阶段被多次重复征税。增值税可以促进各个产业的专业化发展,且有利于通过税制来为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整个经济环境得到发展。营业税则会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弊端,尤其不利于促进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流转税税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日渐融入到国际产业链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投资。我国在20年之前确立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两个税种并存的劳务税及货物税流转税制度已经不能够进一步适应国际化竞争环境的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改进了国家的税收格局,这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实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产业格局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大力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包括现代服务业,所以营改增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在根本上促进三次产业相互融合,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和协调发展。

(3)营改增能够有效破解兼营、混合销售等的征管困境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中最重要的两个税种,其实是将各自的征税对象看成了两个极端,即增值税是针对纯货物征收的税,而营业税是针对纯劳务征收的税。但是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存在着很多种中间组合,可能在货物销售中存在着劳务,在提供劳务中存在着货物销售,这样就容易导致兼营、混合销售的税收征管存在着一定的征管困境。所以营改增之后,针对这些混合行为的征税,就可以起到简化的作用。

二、" 营改增" 实施前后政策对比

(1)征税对象变化

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针对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来征税,涉及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金融业等服务类行业; 增值税则主要是针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等行为来征税,两者的征税范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营改增之后,许多原本缴纳营业税的服务类产业开始转而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之后,两个税各自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增值税增税范围扩大,营业税则缩小。

(2)纳税人身份变化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其纳税人身份将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根据不同的营业规模或者销售规模,来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3)税率变化

我国营业税的税率等级较少,大部分都是按照5%来缴纳,而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将被分离成6%、11%、13%、17%等多个税率等级来履行纳税义务,所以不能够简单地判断营改增增加还是减轻了某一纳税人的税负。

(4)税额计算方式变化

在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只要按照营业额乘以税率就可以,但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

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来计算,所以纳税人在改缴增值税后,能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重要关注点之一。

(5)对企业利润影响变化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后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增值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后并不需要计入到利润表中去,所以对企业利润不产生影响,可见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在利润表上有更好的业绩表现。

(6)发票管理变化

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企业的发票一般是属地化管理的,主要由地方来管理营业税的发票,但是在缴纳增值税后,企业的发票管理主要是进入全国共用的管理系统之内,且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要比营业税发票管理严格得多。

三、营改增对工程施工企业影响分析

(1)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工程施工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体现如下:第一,经过有关部门测算调研,工程施工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大部分的企业都从3%的较低税率上升到了11%的高税率,有80%以上的工程施工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且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中绝大部分的增幅达到了90%以上。可见税率的直接走高,对于工程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十分显著地,作为微利行业的代表,11%的税负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可能就意味着是灭顶之灾。第二,尽管增值税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但是通常工程施工企业的成本有大部分是难以或者无法取得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工程施工企业目前的供应商还有较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的支出本身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工程的施工地点都在较为偏远的地点,原材料就近取材,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施工企业进行分包业务时,多是由个人承包,他们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综合以上几点,营改增之后,大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将面临着税收负担加重的威胁。

(2)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根据已有税法规定,若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则应该讲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建筑业的劳务收入分开来进行核算,同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两种性质的收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做出的规定。在实施营改增税制之后,工程施工类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业的劳务都统一缴纳增值税,只不过适用的税率依然不同。若企业不能自行将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收入分开核算,则一律使用17%的高税率纳税。

举例说明,某一工程施工企业对外提供建筑服务业劳务后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1万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千元。若企业能够单独区分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则按照不同的使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440元; 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则两者都使用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040元,两个金额一比较,税负提高了40%左右。可见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完善自身的财务核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较为大型的工程施工企业旗下往往有数个工程公司,各个公司的城建项目类型也较为不同。不同的项目利润率不同,而不同项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和进项税金额也不同,某些项目的销项税金额大于进项税,而另一些项目的进项税则大于销项税。如果企业下面的各个分支机构是作为独立核算法人的形式存在的,则整个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就不能汇总在一起进行核算,会出现有些子公司销项税不能用进项税全部抵扣完,而另一些子公司则有多余的进行税抵扣额不能被充分利用。此时,若工程施工企业将组织结构进行一定的变更,将子公司设置成为分公司,则此时整个企业集团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汇总核算缴纳,此时各个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金额就可以汇总起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我国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在即,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营改增影响的研究,并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在将营改增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同时充分利用好营改增的正面效益。

>参考文献:

[1]万国武. 营改增使施工企业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J].会计师,2015(06).

[2]张丽燕. 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14(16).

[3]赵桂花." 营改增" 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4(26).

再者,由税务机关依单方作出的行为和非因事实不明的羁束行为的争议都要被排除在和解的范围之外,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所进行,前者如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至于税收优惠等具有极大随意性的事项,暂不适宜列入税务和解的范畴。

(3)须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

在税务和解中,让步与私法上所谓的让步是不一样的,是否构成让步,并非完全以当事人主观认知为准,而是先必须由客观角度考察,找出当事人可能达到之最有利的结果为基准点,其次必须可以看出相对于基准点,当事人有所退让者,始足以构成让步。当然这里的让步并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或地位有所退让,即使是程序上权利地位亦得成为让步的客体,例如抛弃提起行政救济权利或同意撤回其诉。

(4)合义务裁量

具备了以上缔结和解契约的要件,未必一定能缔结契约,另须以行政机关是否已合义务地行使裁量权为前提。和解契约系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另一种形式,故税务机关就税务和解有缔结之权限,始得订立和解契约。但如果该税务机关执行该职务,尚须上级税务机关之核准或其他机关之同意,则需另获得核准,自属当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如果有意与纳税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对和解标的具有处分权,即税务机关对和解事项具有管辖权及裁量权。税务机关除必须对和解标的有事务管辖权限和地域管辖权限外,还需要对和解事项有裁量权。税务机关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缔结和解合同,不能利用和解扩大其权限范围。而对于纳税人来说,也必须对和解标的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方可进行和解。因当事人的和解标的是实体法上税务和解协议所规制的法律关系,私人只有对其享有之公权利且法律无特别限制者,方具有处分权。即签订税务和解协议的纳税人有权自由处分和解标的,且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适应、胜任履行所签订的协议,否则税务和解协议就无法落实,而无法实现的协议当然是无效协议。另外,税务和解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前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5)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即税务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形式上采用书面形式,程序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准许。税务和解协议属于契约的一种,应当遵循一般契约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形式上采用书面协议,属于要式合同。以书面的形式,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双方的争议,也可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或者各种不作为。在程序上,经过复议机关的准许,起到监督的作用。既可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的利益,也可以阻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恶意串通侵夺国家税收利益。

对于税收法上和解制度的合法性控制,除分析其合法性及适用要件外,为防止税务机关游走法律边缘,大量采用非正式协商行为作为以代替和解协议的手段,有必要从税务机关内部及稽征程序加以控管,导入正式化的和解程序,从而保障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李婷婷. 行政调解的制度价值、内生贫困与生长点. 行政与法.2012(3).

[2]叶金育. 税务和解的法律要义:功能、标的与协议要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5).

[3]顾德瑞. 税务和解适用的三个着力点:范围、条件和阶段.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5).

[4]陈清秀. 税法总论. 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5]闫海. 税收事实认定的困境及出路. 税务研究.2010(3).

[6]陈敏. 行政法总论. 台北: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

[7]张文郁. 行政法上之和解契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 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 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

[8]刘剑文,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盛子龙. 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之处分权作为行政诉讼和解之容许性要件――以税务诉讼上之事实和解为中心. 台湾本土法学.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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