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0月1日起,这些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聚法案例

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1988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其中13件为答复,2件为复函,其中包括最高法关于劳教问题、收容问题、工伤认定问题的答复等。

哪些司法解释和相关性质文件会被废止?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审判并作出裁判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何会出现司法解释被废止的情况?哪些司法解释会被废止?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的加快,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相继出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解释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继续保留其效力,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

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自199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十一批废止了832件司法解释,而此次清理工作是首次专门针对行政审判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1988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其中13件为答复,2件为复函,其中包括最高法关于劳教问题、收容问题、工伤认定问题的答复等。

哪些司法解释和相关性质文件会被废止?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审判并作出裁判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何会出现司法解释被废止的情况?哪些司法解释会被废止?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的加快,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相继出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解释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继续保留其效力,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

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自199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十一批废止了832件司法解释,而此次清理工作是首次专门针对行政审判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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