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 法的产生 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 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

4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这表明礼最

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 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1

2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4《礼记 标题疏》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一般称之为“周礼”。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

5礼”的“礼治”。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

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 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正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所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由于天是不变的,因此,为天地所生成,则天行礼,也是永恒的,违礼即违天,违天即要遭受天罚。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综上,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二、 法的产生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其中,国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最本质的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有关国家的产生有四个最基本的标准:

1.公共权力的设立; 5

6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2.按地区划分国民;

3.捐税、赋税的存在;

4.国家权力外在机构的出现。如军队、监狱等的产生。

中国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夏。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有“车正”,掌管造车;有“大理”,主掌审判,等等。7这些都是公共权力的体现。《汉书》中有关于禹“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这表明从夏朝时变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芒芒禹迹,划分九州,经启九道”,并铸造九鼎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为维持国家的运转,夏代也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此外,夏朝的圜土即为监狱。所有的这些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由此可见,在古代中国,法是落后于礼而出现的。

(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这使得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

三、引礼入法

礼和法虽然各自独立,但礼所具有的规范人们行为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特殊功能,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这就使得引礼入法是必要的。但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引礼入法最首要的一个途径,是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那是因为儒家和法家之间存在着一个高度的契合点,那就是维护巩固君主权威。当儒法对立的障碍被排除后,引礼入法的门户便自然敞开了。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需要三个层次:第一,强调“仁”。“仁”的含义包括,一方面需要自我约束,另一方面需注意与他人的交往中的他律,即“仁者爱人”。第二,提出“践仁”,即实践仁道。强调“克己复礼”,以成君子,同时也提出君子需怀刑。这里君子怀刑包括自身守法和治国用刑两方面,但儒家学者并不支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占主导作用,他们强调的是慎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诛。第三,认为为政者是圣人王,支持贤人政治,提出“惟宜仁者在高位”的政治思想。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要求圣人王再推仁于民,使人民都得到教化,使整个社会节用富民,最终使国家进入“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

以李悝、商鞅、韩信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代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推翻旧的血缘等级制度。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出现,便标志着7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法家流派从地域上划分,可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晋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也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晋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挥。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8

由上可见,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等差与奉法齐一的对立。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经历战国、秦至两汉时逐渐深化的。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一个起源。汉初引礼入法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

汉初,著名思想家贾谊鉴于秦朝仁法仁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9的根本。但也不应该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礼谓之轨”10,否则治国、理政、驭民都无轨可循。但礼和法应该有所侧重,认为:“夫礼禁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11贾谊的主张,是在徒法为治,蔑礼用强的秦王朝灭亡之后,提出以礼为治之本、以法为治之用的第一人,为引礼入法制造了最初的舆论。

儒家学说真正受到重视是在汉武帝时期。为适应汉武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王朝的政治抱负,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论,并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强调阴阳学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

1312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同时,“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他主张“德

主刑辅、重德远刑”,并以春秋决狱,来匡正律令严峻的弊病。德主刑辅观念的提出,终结儒法之争,自此,儒法合流。

(二)通过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儒家礼的精神

汉初,丞相萧何受命制定《九章律》,用以御奸。后来随着国家事务的增多与皇权的膨胀,朝堂礼仪混乱,需要制定关于行政与礼仪的法律,于是儒生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18篇。据《汉书 礼乐志》记载:“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同录,藏于理官,故曰“傍章”。” “傍章”即汉仪也。《》推行后,有效地确立了“正君臣之位”的礼仪制度,百官依礼行事,秩序井然,以至汉高祖刘邦大悦:“吾今日方知为君者贵也。”惠帝时,叔孙通再次受命制定宗庙礼仪的法规。叔孙通被司马迁称为汉家儒宗,他所制定的礼仪之法,必然贯穿了儒家礼的精神。傍章律是礼典,也是行之于朝堂之上的行政法典,是汉代早期引礼入法的产物。

法律注释之风起于西汉,盛于东汉。东汉时,许多经学大师又是著名的法律学家,他们既注经又注律,或引经解律,或引律说经。如果法律注释著作得到皇帝的认可,便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样的著作也就成为一种法律形式了。例如,东汉时期,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于是大儒郑玄所注释的8

9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新书 礼》。

10 《新书 道术》。

11 《新书 治安策》

12 《汉书 董仲舒传》。

13 同上。

汉律就成为了汉律的统一注本,司法审判以此为准,故“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也被法律化了。

(三)春秋决狱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谓“”,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14《春秋》一书,蕴含着遏止礼乐崩坏,维护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夫妇之道的微言大义。根据《》的精神,解释现行法律,之道定罪量刑。这实际上是寒假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它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董仲舒的春秋决事受到当时执法者的普遍欢迎,以至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还“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15

《春秋决狱》共记载了二百三十二个案例,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也上升为了法律原则。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其中,“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董仲舒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6另外,亲亲相隐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亲亲相隐指的是:“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7汉宣帝时曾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可见,该原则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四、礼法结合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北朝政权虽以少数名族为主体,但进入中原后,接受汉族先进文化的熏陶,在法制上也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潮流。例如,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入律。北齐律更以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14

15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后汉书 应邵传》。

16 《盐铁论 刑德》。

17 《汉书 宣帝纪》。

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唐律所体现的礼法结合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礼指导法律的制定

纲常之礼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唐律规定了十恶之罪,并规定十恶“为常赦所不原”,就在于十恶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原则。魏征曾指出:“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这说明,唐律的制定与修撰是以礼为指导的。

(二)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于礼以为出入”是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到国家统治者的认可和保护,因此司法者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以笞刑为例,一般“斗殴者笞四十”,但“殴祖父母者父母者,斩。”18可见亲疏间亲疏有别,长幼有序,以卑犯尊者,根据亲等,需处以不同刑罚。

(三)礼法互补

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禁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禁于已然之后”。19此外,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礼主刑辅,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自唐朝后,历代凡专任刑罚者被视为致乱之源,而推行礼主刑辅者被誉为治世之端。礼法合一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显著的特征。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等级特权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契合,最终引礼入法,使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形成礼法结合的特点。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18

19 《唐律 斗讼律》。 贾谊:《治安策》。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 法的产生 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 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

4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这表明礼最

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 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1

2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4《礼记 标题疏》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一般称之为“周礼”。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

5礼”的“礼治”。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

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 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正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所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由于天是不变的,因此,为天地所生成,则天行礼,也是永恒的,违礼即违天,违天即要遭受天罚。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综上,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二、 法的产生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其中,国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最本质的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有关国家的产生有四个最基本的标准:

1.公共权力的设立; 5

6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2.按地区划分国民;

3.捐税、赋税的存在;

4.国家权力外在机构的出现。如军队、监狱等的产生。

中国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夏。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有“车正”,掌管造车;有“大理”,主掌审判,等等。7这些都是公共权力的体现。《汉书》中有关于禹“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这表明从夏朝时变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芒芒禹迹,划分九州,经启九道”,并铸造九鼎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为维持国家的运转,夏代也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此外,夏朝的圜土即为监狱。所有的这些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由此可见,在古代中国,法是落后于礼而出现的。

(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这使得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

三、引礼入法

礼和法虽然各自独立,但礼所具有的规范人们行为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特殊功能,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这就使得引礼入法是必要的。但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引礼入法最首要的一个途径,是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那是因为儒家和法家之间存在着一个高度的契合点,那就是维护巩固君主权威。当儒法对立的障碍被排除后,引礼入法的门户便自然敞开了。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需要三个层次:第一,强调“仁”。“仁”的含义包括,一方面需要自我约束,另一方面需注意与他人的交往中的他律,即“仁者爱人”。第二,提出“践仁”,即实践仁道。强调“克己复礼”,以成君子,同时也提出君子需怀刑。这里君子怀刑包括自身守法和治国用刑两方面,但儒家学者并不支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占主导作用,他们强调的是慎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诛。第三,认为为政者是圣人王,支持贤人政治,提出“惟宜仁者在高位”的政治思想。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要求圣人王再推仁于民,使人民都得到教化,使整个社会节用富民,最终使国家进入“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

以李悝、商鞅、韩信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代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推翻旧的血缘等级制度。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出现,便标志着7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法家流派从地域上划分,可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晋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也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晋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挥。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8

由上可见,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等差与奉法齐一的对立。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经历战国、秦至两汉时逐渐深化的。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一个起源。汉初引礼入法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

汉初,著名思想家贾谊鉴于秦朝仁法仁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9的根本。但也不应该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礼谓之轨”10,否则治国、理政、驭民都无轨可循。但礼和法应该有所侧重,认为:“夫礼禁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11贾谊的主张,是在徒法为治,蔑礼用强的秦王朝灭亡之后,提出以礼为治之本、以法为治之用的第一人,为引礼入法制造了最初的舆论。

儒家学说真正受到重视是在汉武帝时期。为适应汉武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王朝的政治抱负,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论,并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强调阴阳学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

1312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同时,“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他主张“德

主刑辅、重德远刑”,并以春秋决狱,来匡正律令严峻的弊病。德主刑辅观念的提出,终结儒法之争,自此,儒法合流。

(二)通过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儒家礼的精神

汉初,丞相萧何受命制定《九章律》,用以御奸。后来随着国家事务的增多与皇权的膨胀,朝堂礼仪混乱,需要制定关于行政与礼仪的法律,于是儒生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18篇。据《汉书 礼乐志》记载:“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同录,藏于理官,故曰“傍章”。” “傍章”即汉仪也。《》推行后,有效地确立了“正君臣之位”的礼仪制度,百官依礼行事,秩序井然,以至汉高祖刘邦大悦:“吾今日方知为君者贵也。”惠帝时,叔孙通再次受命制定宗庙礼仪的法规。叔孙通被司马迁称为汉家儒宗,他所制定的礼仪之法,必然贯穿了儒家礼的精神。傍章律是礼典,也是行之于朝堂之上的行政法典,是汉代早期引礼入法的产物。

法律注释之风起于西汉,盛于东汉。东汉时,许多经学大师又是著名的法律学家,他们既注经又注律,或引经解律,或引律说经。如果法律注释著作得到皇帝的认可,便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样的著作也就成为一种法律形式了。例如,东汉时期,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于是大儒郑玄所注释的8

9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新书 礼》。

10 《新书 道术》。

11 《新书 治安策》

12 《汉书 董仲舒传》。

13 同上。

汉律就成为了汉律的统一注本,司法审判以此为准,故“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也被法律化了。

(三)春秋决狱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谓“”,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14《春秋》一书,蕴含着遏止礼乐崩坏,维护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夫妇之道的微言大义。根据《》的精神,解释现行法律,之道定罪量刑。这实际上是寒假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它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董仲舒的春秋决事受到当时执法者的普遍欢迎,以至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还“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15

《春秋决狱》共记载了二百三十二个案例,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也上升为了法律原则。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其中,“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董仲舒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6另外,亲亲相隐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亲亲相隐指的是:“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7汉宣帝时曾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可见,该原则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四、礼法结合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北朝政权虽以少数名族为主体,但进入中原后,接受汉族先进文化的熏陶,在法制上也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潮流。例如,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入律。北齐律更以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14

15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后汉书 应邵传》。

16 《盐铁论 刑德》。

17 《汉书 宣帝纪》。

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唐律所体现的礼法结合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礼指导法律的制定

纲常之礼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唐律规定了十恶之罪,并规定十恶“为常赦所不原”,就在于十恶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原则。魏征曾指出:“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这说明,唐律的制定与修撰是以礼为指导的。

(二)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于礼以为出入”是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到国家统治者的认可和保护,因此司法者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以笞刑为例,一般“斗殴者笞四十”,但“殴祖父母者父母者,斩。”18可见亲疏间亲疏有别,长幼有序,以卑犯尊者,根据亲等,需处以不同刑罚。

(三)礼法互补

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禁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禁于已然之后”。19此外,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礼主刑辅,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自唐朝后,历代凡专任刑罚者被视为致乱之源,而推行礼主刑辅者被誉为治世之端。礼法合一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显著的特征。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等级特权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契合,最终引礼入法,使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形成礼法结合的特点。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18

19 《唐律 斗讼律》。 贾谊:《治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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