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分类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经纪人有着种种误解和偏见,把其看成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和排斥,认为这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水火不相容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的发展,经纪人在销声匿迹几十年后又重新出现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并以其旺盛的生命力不断成长壮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支引人注目的生力军。经纪人的再现与发展,要求我们重新认识经纪人,站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经纪人予以重新认识,并为其正名。

1、经纪人的概念

(1)经纪人的定义。关于经纪人的定义,并无统一说法,虽然各种辞书和不同学者对经纪人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其核心观点均是一致的。

美国市场学家菲利浦•卡特奥拉认为:“经纪人系提供廉价代理人服务的各式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间无连续性关系可言。”美国经济学家D•格林•沃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将经纪人定义为:“将其他人拉在一起协商立约的人。经纪人从这项服务中得到佣金。在处理财务和不动产时,经纪人从实物或财务上把一项资产的买主和卖主拉拢到一起。”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认为:“经纪人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贸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按我国《辞海》说法,经纪人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中国经纪大辞典》这样解释:“经纪人,中间商人,旧时称掮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双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张跃庆、张公宏主编的《经济大辞海》为经纪人下的定义是:“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经纪人有一般经纪人与交易所经纪人之分。后者是交易所的中间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用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销商品或招揽顾客,其报酬除佣金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津贴。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订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据此规定,经纪人的概念包括四个层次:①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②经纪人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服务活动;③经纪人的活动形式主要包括居间、行纪、代理等;④经纪活动主体分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要为经纪人下准确定义,必须抓住它的本质特征。经纪人系指在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收取合理佣金,并无连续性关系的商人。也就是说,经纪人本身不占有商品,只是从事中介活动,同客户之间也不需要保持连续关系,并且通过中介活动,获取一定佣金。经纪人可以是个体、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法人组织,即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经纪人的鉴别。人们经常把经纪人混同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经销商,其实这几个概念所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他们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为此,需正确地理解经纪人的概念,必须把经纪人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经销商区分开来。

1)经纪人与代理人。代理,又称为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为代理人,必须有企业委托,以所代理的企业的名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代理人的种类很多,有媒介代理人、总代理人、普通代理人、上级代理人等。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①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后果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代理人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②经纪人的服务范围广泛,可以为任何人从事中介活动,而且经纪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固定联系,大多是一次性的;而代理人则只能为一定的委托人进行媒介活动,其服务范围较窄,与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种较固定的、连续性的关系。

③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并不受时空条件限制;而代理人则要受商号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以商号名义从事某些市场活动。

④经纪人需要对供求双方负有诚实媒介等方面的对等义务,而代理人则应按委托人的需求从事代理业务,他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只对委托人一方尽其义务。 ⑤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是为了获取一定报酬,收益性是经纪活动的重要特征;而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⑥经纪人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只是提供服务,不从事直接经营;而大多数代理人要直接经手商品,代办一些业务,例如,代办货物运输等。

⑦经纪人没有任何代理权,不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任何活动;而代理人即使在媒介代理人的情况下,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代理权,可代理委托人在控制价格、销售条件等方面行使一些权利。

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有各自的优势。经纪人具有灵活性、周期短、省时省力、活动范围广等优势;而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一般信誉度较高、佣金较丰富。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从事经纪活动,又从事代理活动,一身而二任。虽然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经纪人、代理人,但在某一具体活动中,其身份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一个人身兼二任,不等于说经纪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就因此而消失了。

2)经纪人与行纪人。行纪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但却是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进行动产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交易,然后接受报酬的一种营业人。经纪人与行纪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经纪人主要是从自己最大化报酬的角度来考虑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为谁进行媒介,尽管有时也可接受他人的委托;而行纪人则需要完全为委托书人考虑做出是否交易的决策。 ②经纪人一般不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直接交易,只是从中撮合,提供信息和服务使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达成买卖行为;而行纪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要成为直接的买主或卖主,交易后行纪人将该交易行为的效果转移给委托人,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与第三方并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3)经纪人与经销商。经销商,是指以自己名义向出卖人买进特定的商品,而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品转卖给第三者的人。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经销商与经纪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经纪人一般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也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薪金;而经销商则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要自行承担经营后果及其风险。

②经纪人与市场交易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都没有固定性的关系;而经销商与出卖人之间经常有固定的联系。

③经纪人媒介买卖双方,使双方之间订立合同从而发生法律关系;而经销商的商品买方和卖方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经销商与商品卖方之间以及经销商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都是个别的买卖合同,两不干涉。

4)经纪人与居间人。根据居间人与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订约的媒介,另一方交付给酬金的契约,“一方”就是居间人,“另一方”就是委托人,居间人的范围比经纪人要广,除包括经纪人外,还包括代理人和信托人。

2、经纪人的分类

经纪人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根据不同角度考察,经纪人的种类也是有所区别的。一般而言,经纪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按行业划分的经纪人

①商品交易经纪人,包括日用商品经纪人(如家电、药品、糖酒等)、生产资料经纪人(如钢材、木材、水泥、种子等)、农副产品经纪人(如畜禽、水产、蔬菜瓜果等)、土特产经纪人等。

②金融市场经纪人,包括证券经纪人、外汇经纪人、投资经纪人、税收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等。

③技术经纪人,包括技术转让经经人、技术咨询经纪人、科技开发经纪人、专利经纪人等。 ④文化体育经纪人,包括出版经纪人、文物经纪人、集邮经纪人、文艺演出经纪人、旅游经纪人、图书发行经纪人、期刊发行经纪人、影视经纪人、竞赛经纪人、运动员经纪人等。 ⑤房地产经纪人,包括土地交易经纪人、商品房经纪人、地产经纪人等。

⑥期货市场经纪人,包括粮食期货经纪人、金属期货经纪人等。

(2)按地域标准划分的经纪人。按地域标准划分,我们可以把经纪人分为乡镇经纪人、城市经纪人、边贸经纪人以及跨国经纪人四种。

①乡镇经纪人是以县镇乡为依托,主要从事农、林、牧、副、渔中介活动的经纪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兴起的改革浪潮中,他们是推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先导者,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力量。

②城市经纪人是以大城市为依托,主要从事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中介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他们首先活跃并发迹于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继而向内地辐射。

③边贸经纪人是以我国边界线为依托的边贸经纪人,他们大都是当地居民,与周边国家居民有着长期的交往和接触,知道对方的习俗、语言和需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他们的活动从小宗的易货交易、边境集贸活动向两国间的经贸合作等大项目发展,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贸易和合作的中介。

④跨国经纪人亦可称国际经纪人,是指伴随着国际贸易、投资以及跨国文教体育活动的增加,一批熟悉国际经济规则和掌握大量的国际经济信息并且充分了解各国环境的人,他们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专门从事国与国之间的经贸、文化、体育等的沟通和中介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我国需要大量的跨国经纪人,这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的国际化。

(3)按所有制划分的经纪人。

①国有所有制经纪人(中介服务机构为公有制)。

②集体所有制经纪人(中介服务机构为集体所有或服份制形式共存)。

③私营经纪人(中介服务机构为私人所有)和个体经纪人,从事商品中介的独立经纪人,属个人性质。

(4)从法律角度划分的经纪人。

①合法经纪人,是指那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并有营业执照,按章纳税,奉公守法的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

②非法经纪人,是要限制和打击的那种以坑、蒙、拐、骗获取暴利,偷税逃税的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

对于前者,我们要保护和发展。对于后者,我们要坚决取缔,严重违法乱纪者还要处以行政、司法的制裁。

(5)从职业特征角度划分的经纪人(即经纪执业人员)。

①专职经纪人,是指那些没有其他职业,以经纪活动所得佣金作为其收入基本来源,他们往往在经纪公司执业或自己独立从事经纪活动。

②兼职经纪人,是指在某一单位工作或学习的人员,他们往往以另人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6)从专业水平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专家型经纪人。 ①一般经纪人,即是从事经纪工作的具有一般经纪人知识和技能的经纪人。

②专家型经纪人,则指在某类产品或服务上具有专门知识的经纪人,他们往往是过去在某种经济岗位上从事专门技术、管理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他们参加经纪人行列,对提高经纪人素质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商品生产越发达,市场经济越繁荣,各行各业、各型各类的经纪人就越多,分工就愈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7)根据组成特点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分为挂牌经纪人和不挂牌经纪人。 ①挂牌经纪人是指有组织形式,由企业法人授权,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介绍业务,这类经纪人在管理上比较方便,打破了以往经纪人单独操作,接触面狭窄的旧模式,增强了实践过程中的操作性,加速了商品经济信息的流通量。

②不挂牌经纪人一般没有组织形式,相对来说,其来源也较复杂,也不便管理。而且他们在流通领域从事中介业务时,缺乏必要的指导,因此在其操作过程中行为也不够规范,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证。

(8)根据业务范围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分为自由经纪人与有限自由经纪人。

①自由经纪人是指一般从事商品物资中介业务的经纪人,其在实践操作中可有较大主观灵活性。比如,他们可以根据双方客户供求关系、要求,通过协调,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商品、物资等的价格,同时也能根据地客户的“委托深度”以及供需双方价格差,有弹性地索取合法报酬。很显然,自由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很大自主权和创造性,这当然同时也要受供需客户指令约束。

②有限自由经纪人是指有较明确的经纪业务范围,完全根据客户委托完成指令的经纪人,基本没有什么主观创造性,也可以说是客户的模特儿。这类经纪人有证券经纪人(俗称红马甲)、金融期货经纪人等。

(9)依据组织形式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以分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和法人经纪人。

①个体经纪人是指进行经纪活动的个体户。个体户搞经纪活动,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②合伙经纪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从事经纪活动的合伙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组织可以有字号,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③法人经纪人是指从事经纪活动的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法人经纪人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一般说来,法人经纪人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凝聚力强,并且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10)根据是否与交易所相联系的程度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以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

①一般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其中介活动不是在交易所集中进行的。

②交易所经纪人是指有一定资格条件,并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代客进行买卖以获取佣金的中介人。作为交易所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易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交易所关于经纪人的规定。交易所经纪人通常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资格要求明确,中介程序固定,行为准则严格

(11)依据是否与卖方或买方接触的程度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以分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

①直接经纪人是指同时与买卖双方接触,也就是在接受卖方或买方的委托后,直接寻找买方或卖方,中间无任何其他中间环节的经纪人。

②间接经纪人是指不同买卖双方同时接触,或者干脆不同买卖双方接触的经纪人,即经纪人的经纪人。

通常,直接经纪人的成功概率比较高,如果买卖复杂,中间环节较多,直接经纪人往往就会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间接经纪人便有着较强的优势。经纪人之间通力协作,互相配

合,共同把交易完成。对市场供求双方来说,经纪人应以一个整体出现,对于经纪人之间来说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纪人的活动特点。

经纪人在实际的经纪活动中,通常表现出如下的一些特点:

(1)经纪活动的广泛性。经纪活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由于市场活动纷繁复杂,各类商品名目繁多,其供给与需求也千差万别,这就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广泛的活动空间。可以说,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和服务,就可能会存在多少经纪活动,以便在供求双方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经纪活动要与市场范围大体适应。从事经纪活动的主体即经纪人也是相当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合伙关系,也可以是法人,只要能为市场供给和需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都可以成为经纪人。

(2)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从事直接经营。作为经纪活动主体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过程中发现了有利的市场机会而自己直接购买或销售,旨在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是只限于收取佣金,变经纪服务为经营性行为,其经纪性质已经变成经营性质,这在许多国家都是禁止的,因此,经纪活动并不包括实物性交易。即使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允许自营买卖,也要严格遵守代理买卖优先的原则。因此,不能把经纪人理解成倒来倒去的所谓“倒爷“。

(3)经纪人不占有商品,不拥有货币。经纪人介入交易并非要自己亲自出卖商品,也不是自己购买商品。他对买方或卖方的货币和商品没有留用权、抵押权,也不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因此,经纪活动一般并不需要多少固定资产和流动奖金,个人或合伙就能解决注册资金的最低额,所以从事经纪活动的多是个体或合伙经济组织。

(4)经纪活动报酬的“佣金”特征。经济活动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也同其他服务一样,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提供此种服务的经纪人就应该向享受此种服务的供求双方索取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在经纪活动中通常被称为佣金。佣金是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基本动力,如果没有佣金是很难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因此,必须承认经纪佣金的合法性和积极性。

(5)经纪活动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在经纪活动过程中,经纪人往往不把他的委托人告诉对方,直到交易成功,签订了经济合同,进行了交易为止。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告诉对方委托人是谁,那么经纪人则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经纪人与对方接触时,应声明自己是经纪人。在交易谈成时,应告之委托人是谁。如果经纪人没有声明,往往会使对方误认为经纪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实际上有欺骗的性质,在《合同法》中,称此种现象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另外,一些地下经纪活动因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纪,这是我国不允许的。因为这种经纪活动没有签订经纪合同,没有任何经纪记录和账目发票,一般多采取收取现金作为佣金,难以查明。经纪活动还具有非连续性的特点。经纪活动往往是就某一特定业务提供服务,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并无长期的、固定的合作关系,该项业务完成,委托关系即终止。地下经纪活动的这一特点更是明显,经纪人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对外公开使用的名称,有利即上,无利则休,经常是“流动式作战”。

(6)经纪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人只是为供求双方提供签约机会、最后签约的是供求双方,经纪人本身不参加签约,只是在其中起撮合成交、沟通信息的作用。

即使以后供求双方发生什么纠纷,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由供求双方当事人承担,经纪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经纪人有着种种误解和偏见,把其看成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和排斥,认为这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水火不相容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的发展,经纪人在销声匿迹几十年后又重新出现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并以其旺盛的生命力不断成长壮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支引人注目的生力军。经纪人的再现与发展,要求我们重新认识经纪人,站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经纪人予以重新认识,并为其正名。

1、经纪人的概念

(1)经纪人的定义。关于经纪人的定义,并无统一说法,虽然各种辞书和不同学者对经纪人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其核心观点均是一致的。

美国市场学家菲利浦•卡特奥拉认为:“经纪人系提供廉价代理人服务的各式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间无连续性关系可言。”美国经济学家D•格林•沃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将经纪人定义为:“将其他人拉在一起协商立约的人。经纪人从这项服务中得到佣金。在处理财务和不动产时,经纪人从实物或财务上把一项资产的买主和卖主拉拢到一起。”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认为:“经纪人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贸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按我国《辞海》说法,经纪人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中国经纪大辞典》这样解释:“经纪人,中间商人,旧时称掮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双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张跃庆、张公宏主编的《经济大辞海》为经纪人下的定义是:“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经纪人有一般经纪人与交易所经纪人之分。后者是交易所的中间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用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销商品或招揽顾客,其报酬除佣金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津贴。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订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据此规定,经纪人的概念包括四个层次:①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②经纪人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服务活动;③经纪人的活动形式主要包括居间、行纪、代理等;④经纪活动主体分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要为经纪人下准确定义,必须抓住它的本质特征。经纪人系指在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收取合理佣金,并无连续性关系的商人。也就是说,经纪人本身不占有商品,只是从事中介活动,同客户之间也不需要保持连续关系,并且通过中介活动,获取一定佣金。经纪人可以是个体、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法人组织,即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经纪人的鉴别。人们经常把经纪人混同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经销商,其实这几个概念所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他们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为此,需正确地理解经纪人的概念,必须把经纪人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经销商区分开来。

1)经纪人与代理人。代理,又称为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为代理人,必须有企业委托,以所代理的企业的名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代理人的种类很多,有媒介代理人、总代理人、普通代理人、上级代理人等。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①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后果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代理人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②经纪人的服务范围广泛,可以为任何人从事中介活动,而且经纪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固定联系,大多是一次性的;而代理人则只能为一定的委托人进行媒介活动,其服务范围较窄,与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种较固定的、连续性的关系。

③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并不受时空条件限制;而代理人则要受商号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以商号名义从事某些市场活动。

④经纪人需要对供求双方负有诚实媒介等方面的对等义务,而代理人则应按委托人的需求从事代理业务,他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只对委托人一方尽其义务。 ⑤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是为了获取一定报酬,收益性是经纪活动的重要特征;而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⑥经纪人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只是提供服务,不从事直接经营;而大多数代理人要直接经手商品,代办一些业务,例如,代办货物运输等。

⑦经纪人没有任何代理权,不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任何活动;而代理人即使在媒介代理人的情况下,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代理权,可代理委托人在控制价格、销售条件等方面行使一些权利。

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有各自的优势。经纪人具有灵活性、周期短、省时省力、活动范围广等优势;而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一般信誉度较高、佣金较丰富。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从事经纪活动,又从事代理活动,一身而二任。虽然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经纪人、代理人,但在某一具体活动中,其身份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一个人身兼二任,不等于说经纪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就因此而消失了。

2)经纪人与行纪人。行纪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但却是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进行动产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交易,然后接受报酬的一种营业人。经纪人与行纪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经纪人主要是从自己最大化报酬的角度来考虑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为谁进行媒介,尽管有时也可接受他人的委托;而行纪人则需要完全为委托书人考虑做出是否交易的决策。 ②经纪人一般不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直接交易,只是从中撮合,提供信息和服务使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达成买卖行为;而行纪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要成为直接的买主或卖主,交易后行纪人将该交易行为的效果转移给委托人,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与第三方并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3)经纪人与经销商。经销商,是指以自己名义向出卖人买进特定的商品,而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品转卖给第三者的人。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经销商与经纪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经纪人一般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也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薪金;而经销商则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要自行承担经营后果及其风险。

②经纪人与市场交易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都没有固定性的关系;而经销商与出卖人之间经常有固定的联系。

③经纪人媒介买卖双方,使双方之间订立合同从而发生法律关系;而经销商的商品买方和卖方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经销商与商品卖方之间以及经销商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都是个别的买卖合同,两不干涉。

4)经纪人与居间人。根据居间人与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订约的媒介,另一方交付给酬金的契约,“一方”就是居间人,“另一方”就是委托人,居间人的范围比经纪人要广,除包括经纪人外,还包括代理人和信托人。

2、经纪人的分类

经纪人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根据不同角度考察,经纪人的种类也是有所区别的。一般而言,经纪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按行业划分的经纪人

①商品交易经纪人,包括日用商品经纪人(如家电、药品、糖酒等)、生产资料经纪人(如钢材、木材、水泥、种子等)、农副产品经纪人(如畜禽、水产、蔬菜瓜果等)、土特产经纪人等。

②金融市场经纪人,包括证券经纪人、外汇经纪人、投资经纪人、税收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等。

③技术经纪人,包括技术转让经经人、技术咨询经纪人、科技开发经纪人、专利经纪人等。 ④文化体育经纪人,包括出版经纪人、文物经纪人、集邮经纪人、文艺演出经纪人、旅游经纪人、图书发行经纪人、期刊发行经纪人、影视经纪人、竞赛经纪人、运动员经纪人等。 ⑤房地产经纪人,包括土地交易经纪人、商品房经纪人、地产经纪人等。

⑥期货市场经纪人,包括粮食期货经纪人、金属期货经纪人等。

(2)按地域标准划分的经纪人。按地域标准划分,我们可以把经纪人分为乡镇经纪人、城市经纪人、边贸经纪人以及跨国经纪人四种。

①乡镇经纪人是以县镇乡为依托,主要从事农、林、牧、副、渔中介活动的经纪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兴起的改革浪潮中,他们是推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先导者,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力量。

②城市经纪人是以大城市为依托,主要从事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中介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他们首先活跃并发迹于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继而向内地辐射。

③边贸经纪人是以我国边界线为依托的边贸经纪人,他们大都是当地居民,与周边国家居民有着长期的交往和接触,知道对方的习俗、语言和需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他们的活动从小宗的易货交易、边境集贸活动向两国间的经贸合作等大项目发展,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贸易和合作的中介。

④跨国经纪人亦可称国际经纪人,是指伴随着国际贸易、投资以及跨国文教体育活动的增加,一批熟悉国际经济规则和掌握大量的国际经济信息并且充分了解各国环境的人,他们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专门从事国与国之间的经贸、文化、体育等的沟通和中介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我国需要大量的跨国经纪人,这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的国际化。

(3)按所有制划分的经纪人。

①国有所有制经纪人(中介服务机构为公有制)。

②集体所有制经纪人(中介服务机构为集体所有或服份制形式共存)。

③私营经纪人(中介服务机构为私人所有)和个体经纪人,从事商品中介的独立经纪人,属个人性质。

(4)从法律角度划分的经纪人。

①合法经纪人,是指那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并有营业执照,按章纳税,奉公守法的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

②非法经纪人,是要限制和打击的那种以坑、蒙、拐、骗获取暴利,偷税逃税的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

对于前者,我们要保护和发展。对于后者,我们要坚决取缔,严重违法乱纪者还要处以行政、司法的制裁。

(5)从职业特征角度划分的经纪人(即经纪执业人员)。

①专职经纪人,是指那些没有其他职业,以经纪活动所得佣金作为其收入基本来源,他们往往在经纪公司执业或自己独立从事经纪活动。

②兼职经纪人,是指在某一单位工作或学习的人员,他们往往以另人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6)从专业水平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专家型经纪人。 ①一般经纪人,即是从事经纪工作的具有一般经纪人知识和技能的经纪人。

②专家型经纪人,则指在某类产品或服务上具有专门知识的经纪人,他们往往是过去在某种经济岗位上从事专门技术、管理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他们参加经纪人行列,对提高经纪人素质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商品生产越发达,市场经济越繁荣,各行各业、各型各类的经纪人就越多,分工就愈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7)根据组成特点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分为挂牌经纪人和不挂牌经纪人。 ①挂牌经纪人是指有组织形式,由企业法人授权,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介绍业务,这类经纪人在管理上比较方便,打破了以往经纪人单独操作,接触面狭窄的旧模式,增强了实践过程中的操作性,加速了商品经济信息的流通量。

②不挂牌经纪人一般没有组织形式,相对来说,其来源也较复杂,也不便管理。而且他们在流通领域从事中介业务时,缺乏必要的指导,因此在其操作过程中行为也不够规范,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证。

(8)根据业务范围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分为自由经纪人与有限自由经纪人。

①自由经纪人是指一般从事商品物资中介业务的经纪人,其在实践操作中可有较大主观灵活性。比如,他们可以根据双方客户供求关系、要求,通过协调,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商品、物资等的价格,同时也能根据地客户的“委托深度”以及供需双方价格差,有弹性地索取合法报酬。很显然,自由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很大自主权和创造性,这当然同时也要受供需客户指令约束。

②有限自由经纪人是指有较明确的经纪业务范围,完全根据客户委托完成指令的经纪人,基本没有什么主观创造性,也可以说是客户的模特儿。这类经纪人有证券经纪人(俗称红马甲)、金融期货经纪人等。

(9)依据组织形式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以分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和法人经纪人。

①个体经纪人是指进行经纪活动的个体户。个体户搞经纪活动,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②合伙经纪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从事经纪活动的合伙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组织可以有字号,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③法人经纪人是指从事经纪活动的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法人经纪人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一般说来,法人经纪人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凝聚力强,并且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10)根据是否与交易所相联系的程度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以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

①一般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其中介活动不是在交易所集中进行的。

②交易所经纪人是指有一定资格条件,并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代客进行买卖以获取佣金的中介人。作为交易所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易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交易所关于经纪人的规定。交易所经纪人通常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资格要求明确,中介程序固定,行为准则严格

(11)依据是否与卖方或买方接触的程度划分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可以分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

①直接经纪人是指同时与买卖双方接触,也就是在接受卖方或买方的委托后,直接寻找买方或卖方,中间无任何其他中间环节的经纪人。

②间接经纪人是指不同买卖双方同时接触,或者干脆不同买卖双方接触的经纪人,即经纪人的经纪人。

通常,直接经纪人的成功概率比较高,如果买卖复杂,中间环节较多,直接经纪人往往就会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间接经纪人便有着较强的优势。经纪人之间通力协作,互相配

合,共同把交易完成。对市场供求双方来说,经纪人应以一个整体出现,对于经纪人之间来说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纪人的活动特点。

经纪人在实际的经纪活动中,通常表现出如下的一些特点:

(1)经纪活动的广泛性。经纪活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由于市场活动纷繁复杂,各类商品名目繁多,其供给与需求也千差万别,这就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广泛的活动空间。可以说,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和服务,就可能会存在多少经纪活动,以便在供求双方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经纪活动要与市场范围大体适应。从事经纪活动的主体即经纪人也是相当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合伙关系,也可以是法人,只要能为市场供给和需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都可以成为经纪人。

(2)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从事直接经营。作为经纪活动主体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过程中发现了有利的市场机会而自己直接购买或销售,旨在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是只限于收取佣金,变经纪服务为经营性行为,其经纪性质已经变成经营性质,这在许多国家都是禁止的,因此,经纪活动并不包括实物性交易。即使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允许自营买卖,也要严格遵守代理买卖优先的原则。因此,不能把经纪人理解成倒来倒去的所谓“倒爷“。

(3)经纪人不占有商品,不拥有货币。经纪人介入交易并非要自己亲自出卖商品,也不是自己购买商品。他对买方或卖方的货币和商品没有留用权、抵押权,也不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因此,经纪活动一般并不需要多少固定资产和流动奖金,个人或合伙就能解决注册资金的最低额,所以从事经纪活动的多是个体或合伙经济组织。

(4)经纪活动报酬的“佣金”特征。经济活动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也同其他服务一样,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提供此种服务的经纪人就应该向享受此种服务的供求双方索取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在经纪活动中通常被称为佣金。佣金是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基本动力,如果没有佣金是很难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因此,必须承认经纪佣金的合法性和积极性。

(5)经纪活动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在经纪活动过程中,经纪人往往不把他的委托人告诉对方,直到交易成功,签订了经济合同,进行了交易为止。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告诉对方委托人是谁,那么经纪人则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经纪人与对方接触时,应声明自己是经纪人。在交易谈成时,应告之委托人是谁。如果经纪人没有声明,往往会使对方误认为经纪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实际上有欺骗的性质,在《合同法》中,称此种现象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另外,一些地下经纪活动因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纪,这是我国不允许的。因为这种经纪活动没有签订经纪合同,没有任何经纪记录和账目发票,一般多采取收取现金作为佣金,难以查明。经纪活动还具有非连续性的特点。经纪活动往往是就某一特定业务提供服务,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并无长期的、固定的合作关系,该项业务完成,委托关系即终止。地下经纪活动的这一特点更是明显,经纪人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对外公开使用的名称,有利即上,无利则休,经常是“流动式作战”。

(6)经纪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人只是为供求双方提供签约机会、最后签约的是供求双方,经纪人本身不参加签约,只是在其中起撮合成交、沟通信息的作用。

即使以后供求双方发生什么纠纷,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由供求双方当事人承担,经纪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文章

  • 房产经纪人考试大纲
  •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 房地产法律法规 1,掌握房地产及房地产业 2,熟悉房地产法律体系 3,掌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房地产权利 1,掌握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 2,掌握我国现行房屋所 ...查看


  • 经纪人协理考试大纲
  • 房地产经纪基础 第一章 经纪与房地产经纪 第一节 经纪概述 一.经纪的概念(了解) 二.我国经纪活动的产生和发展(了解) 三.经纪活动的特点和方式 (一)经纪活动特点(了解) (二)经纪活动的方式:居间.代理和行纪(熟悉) 四.经纪从业人员 ...查看


  • 工商注册商品分类号
  • 商品分类号:导航选择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 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全剂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 ...查看


  • 2013年合规监察员考试大纲.
  • 福建辖区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 资质测试大纲(2012年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1. 掌握公司的成立日期: 2. 掌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 3. 掌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 4. 了解公司工会民主管 ...查看


  • 北京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房地产金融的分类考试题
  • 北京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房地产金融的分类考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售楼处的选择原则是具有一定. ...查看


  • 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历程
  • 第2章 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历程 2.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2.1.1经纪业务的由来与证券经纪业务的产生 经纪业务是经济的产物,在发展经济,促进流通,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明显的积极作用.与经纪业务相伴而生的则是"经纪人",1 ...查看


  • 投资银行学
  • 投资银行学 1.各国名称不同:美国和欧洲大陆:投资银行 英国:商人银行 我国和日本:证券公司 2.英国:1986年10月通过了<金融服务法案>----大爆炸法案.开始混业经营. 美国的投资银行: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g ...查看


  • 国际黄金市场的分类
  • 国际黄金市场的分类 国际黄金市场可根据其性质.作用.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交易管制程度和交割形式等做不同的分类. (1)按其性质和对整个世界黄金交易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主导性市场和区域性市场.主导性市场是指其价格的形成及成交量的变化对其他黄金市 ...查看


  • 金融行业分类
  • J 金 融 业 本类包括68-71大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的附属 机构跨行业小类从事银行.证券经纪代理(含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含券商自营业务).保险.信托. 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活动,其附属机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