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2000年9月22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计入

答:对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是否是软件企业要先行认定,对于认定后的,才能考虑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所以,您企业应当从2007年7月起在获利年度起享受减免的优惠。

问: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应怎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文件的规定,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产业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第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问: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程序安装费、维护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外商独资企业,行业为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信息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现正在进行双软认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证)工作,: 1、当我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以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6%交税(不低扣进项税额),待到2007年1月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工作。 2、由于双软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取得双软认证资格以前,如果系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可以返还(实际销售产品未发生变化)。 3、双软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您单位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享受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必需具备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如何计算退税金额?如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尚不成熟,销售是以其他为主,如何计算退税?

答:您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所涉及的政策。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中所说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可见税负率和适用税率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可比性。而文件规定的可以即征即退的税额=企业本期销售软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软件销售收入×3%。

如果贵单位希望享受此优惠,就应该按规定分别核算可享受优惠政策软件和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未分别核算的恐不能享受优惠。

为客户开发软件系统如何纳税

甲公司是一家IT公司,近日与某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为其开发软件系统。有人说甲公司的这项业务应按税法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也有人说可以免征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取得的技术开发业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为其开发软件系统,属于技术开发业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这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软件开发企业的营业税是否有减免政策,参考什么法规?

答: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对该行业出台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建议贵公司参考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软件开发企业从事上述技术开发、转让业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自行开发软件,实现的营业收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二、对经过国家版权局

问:软件开发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2000年9月22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计入

答:对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是否是软件企业要先行认定,对于认定后的,才能考虑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所以,您企业应当从2007年7月起在获利年度起享受减免的优惠。

问: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应怎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文件的规定,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产业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第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问: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程序安装费、维护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外商独资企业,行业为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信息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现正在进行双软认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证)工作,: 1、当我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以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6%交税(不低扣进项税额),待到2007年1月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工作。 2、由于双软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取得双软认证资格以前,如果系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可以返还(实际销售产品未发生变化)。 3、双软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您单位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享受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必需具备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如何计算退税金额?如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尚不成熟,销售是以其他为主,如何计算退税?

答:您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所涉及的政策。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中所说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可见税负率和适用税率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可比性。而文件规定的可以即征即退的税额=企业本期销售软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软件销售收入×3%。

如果贵单位希望享受此优惠,就应该按规定分别核算可享受优惠政策软件和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未分别核算的恐不能享受优惠。

为客户开发软件系统如何纳税

甲公司是一家IT公司,近日与某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为其开发软件系统。有人说甲公司的这项业务应按税法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也有人说可以免征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取得的技术开发业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为其开发软件系统,属于技术开发业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这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软件开发企业的营业税是否有减免政策,参考什么法规?

答: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对该行业出台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建议贵公司参考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软件开发企业从事上述技术开发、转让业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自行开发软件,实现的营业收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二、对经过国家版权局

问:软件开发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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