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内务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试验检测的环境条件、设施和检测工作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的要求,创造良好有序的工作环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派出机构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或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噪声、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以及检测工作区域的安全工作管理。

3 职责

3.1主任

负责合理配置相应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各室、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3.2 检测室

负责本部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配合主任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区域管理

4.1.1与检测无关的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检测室;

4.1.2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相邻工作区域间的交叉污染和不利影响。

4.2安全管理

4.2.1试验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员工安全防护情况;

4.2.2非检测人员不得在检测室中随意动用检测设备,试验仪器设备运行过程中检测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现场,并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4.2.3工作场所要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挪动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4.2.4高压电源、化学试剂储存柜、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通道等应根据活动类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2.5标准恒温恒湿养护室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4.2.6总电闸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论办公室或操作间应做到人去闸关,对必须不间断使用的电源电路,应注意检查线路隐患,杜绝电路起火和触电事故发生;

4.2.7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前要检查水、电和门窗,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2.8使用、接触有毒品、危险品、有放射性的物品和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佩戴好防护用品,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BG/T 28001;一旦发现有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迅速处理,确保员工健康;

4.2.9化学试剂溶液溅出应及时擦干净,不可把化学药品,溶质或溶液直接丢入水槽;

4.2.10工作时要穿脚趾封闭的皮鞋,在做完试验后,吃东西或喝水之前都要用肥皂洗手;

4.2.11易燃、易爆等化学品要远离热源,明火,强光,电源开关等地方;

4.2.12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设专柜妥善存放,严禁混存。试验需用时,要随用随取,控制工作区域内存放量;

4.2.13使用马弗炉、燃烧炉等高温设备要戴好防护手套后再进行操作;

4.2.14使用运动设备,确保宽松服饰、领带、长发扎紧盘好,防止卷入伤害;

4.2.15混凝土成型室、石材加工室粉尘防治应安装排风扇,工作前先开启排风扇和窗户,操作切石机、磨平机等可产生粉尘的设备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防护眼睛;

4.2.16沥青室进行沥青熬制时产生的沥青异味排放,应安装通风厨和排风扇。沥青熬制应在通风厨内进行,并在试验前开启排风扇和窗户;

4.2.17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

4.3 应急处理措施

4.3.1当员工在检测工作中发生意外人身伤亡事故时,试验室的任何人员都应根据伤亡程度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同时可拨打“120”紧接救助电话求助。采取救助的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做好善后处理;

4.3.2当出现诸如火灾、水灾、化学品或燃油泄漏、环境污染等蔓延性灾害时,立刻拨“119”火警紧急救助电话求助。同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做好善后处理;

4.3.3当出现或发现危险品、剧毒品损坏、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8环境保护

4.8.1 噪声防治措施

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试验仪器、工具要进行有效的隔离。并尽量避开夜间作业,保障员工、居民的身心健康。

4.8.2 化学废液处理措施

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物),必须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GB/T31190-2014规定,分类集中收集,交给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废弃化学品经营者进行转运、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排放、丢弃或交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4.8.3 固体废弃物处理办法

1、纸张应经过双面使用后才能废弃,对双面使用过的废纸要妥善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按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利用分别集中堆放,交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理;

3、试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砂、碎石等废弃物,可回收利用的应分别投放到施工储料堆中回收使用。水泥试块、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等不可利用废弃物投放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储存、投放场所。

4.8.4污水排放处理措施

混凝土室、水泥室和标准养护室的污水应经沉淀后再予排放。

4.8.5核污染试验仪器的废弃处理

1、带有放射性物体的试验仪器(如核子密度仪)的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辐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

2、闲置、报废处理的带有放射性物体的试验仪器,应向当地环保单位申报,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处理单位储存、处理。

5相关文件和附表

5.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5.2 《工程试验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SYZ-72-2009

5.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第27号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辐射性污染防治法》

5.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6 《工程试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CX-07-1

5.7 《化学废液处理记录》 CX-07-2

5.8 《化学试剂台账》 CX-07-3

1 目的

为保证试验检测的环境条件、设施和检测工作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的要求,创造良好有序的工作环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派出机构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或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噪声、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以及检测工作区域的安全工作管理。

3 职责

3.1主任

负责合理配置相应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各室、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3.2 检测室

负责本部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配合主任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区域管理

4.1.1与检测无关的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检测室;

4.1.2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相邻工作区域间的交叉污染和不利影响。

4.2安全管理

4.2.1试验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员工安全防护情况;

4.2.2非检测人员不得在检测室中随意动用检测设备,试验仪器设备运行过程中检测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现场,并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4.2.3工作场所要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挪动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4.2.4高压电源、化学试剂储存柜、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通道等应根据活动类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2.5标准恒温恒湿养护室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4.2.6总电闸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论办公室或操作间应做到人去闸关,对必须不间断使用的电源电路,应注意检查线路隐患,杜绝电路起火和触电事故发生;

4.2.7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前要检查水、电和门窗,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2.8使用、接触有毒品、危险品、有放射性的物品和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佩戴好防护用品,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BG/T 28001;一旦发现有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迅速处理,确保员工健康;

4.2.9化学试剂溶液溅出应及时擦干净,不可把化学药品,溶质或溶液直接丢入水槽;

4.2.10工作时要穿脚趾封闭的皮鞋,在做完试验后,吃东西或喝水之前都要用肥皂洗手;

4.2.11易燃、易爆等化学品要远离热源,明火,强光,电源开关等地方;

4.2.12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设专柜妥善存放,严禁混存。试验需用时,要随用随取,控制工作区域内存放量;

4.2.13使用马弗炉、燃烧炉等高温设备要戴好防护手套后再进行操作;

4.2.14使用运动设备,确保宽松服饰、领带、长发扎紧盘好,防止卷入伤害;

4.2.15混凝土成型室、石材加工室粉尘防治应安装排风扇,工作前先开启排风扇和窗户,操作切石机、磨平机等可产生粉尘的设备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防护眼睛;

4.2.16沥青室进行沥青熬制时产生的沥青异味排放,应安装通风厨和排风扇。沥青熬制应在通风厨内进行,并在试验前开启排风扇和窗户;

4.2.17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

4.3 应急处理措施

4.3.1当员工在检测工作中发生意外人身伤亡事故时,试验室的任何人员都应根据伤亡程度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同时可拨打“120”紧接救助电话求助。采取救助的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做好善后处理;

4.3.2当出现诸如火灾、水灾、化学品或燃油泄漏、环境污染等蔓延性灾害时,立刻拨“119”火警紧急救助电话求助。同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做好善后处理;

4.3.3当出现或发现危险品、剧毒品损坏、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8环境保护

4.8.1 噪声防治措施

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试验仪器、工具要进行有效的隔离。并尽量避开夜间作业,保障员工、居民的身心健康。

4.8.2 化学废液处理措施

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物),必须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GB/T31190-2014规定,分类集中收集,交给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废弃化学品经营者进行转运、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排放、丢弃或交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4.8.3 固体废弃物处理办法

1、纸张应经过双面使用后才能废弃,对双面使用过的废纸要妥善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按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利用分别集中堆放,交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理;

3、试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砂、碎石等废弃物,可回收利用的应分别投放到施工储料堆中回收使用。水泥试块、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等不可利用废弃物投放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储存、投放场所。

4.8.4污水排放处理措施

混凝土室、水泥室和标准养护室的污水应经沉淀后再予排放。

4.8.5核污染试验仪器的废弃处理

1、带有放射性物体的试验仪器(如核子密度仪)的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辐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

2、闲置、报废处理的带有放射性物体的试验仪器,应向当地环保单位申报,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处理单位储存、处理。

5相关文件和附表

5.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5.2 《工程试验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SYZ-72-2009

5.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第27号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辐射性污染防治法》

5.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6 《工程试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CX-07-1

5.7 《化学废液处理记录》 CX-07-2

5.8 《化学试剂台账》 CX-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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