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调研报告

作者:苗大培王蒲高元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4年11期

  为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群众性的体育健身组织最好由社区来推动、管理、指导(包括群众自发组织的),并将此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职能来抓”的重要批示,受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委托,于1999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实施了调查研究工作。

  本次调研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我国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现状,了解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在建设、管理及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更好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和对策。此次调查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社区,同时涵盖农村乡镇。调查的对象是市辖区、县级市、县等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体育的有关人员。

  本次调查工作采取普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听取了部分省、市基层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社区体育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召开了由街道、乡镇、居委会和社区体育组织负责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考察了部分省、市基层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活动情况。其次,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其中为加强对城市社区调研的力度,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地级市以上的市辖区进行了普查;分别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各随机抽取了一定数量的县级市、县和街道、乡镇,实发放调查问卷3196份,回收2360份,回收率为73.8%。

  在多种渠道调查结果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对全国首批160个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材料、民政部1999年12月召开的有关社区改革实验区以及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等材料的综合分析,形成本调研报告。本调研报告由调查结果、对我国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工作的若干思考、对发展我国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议三部分组成。

  1 调查的主要结果

  1.1 我国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现状

  1.1.1 存在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市辖区、县级市、县,除政府设立的体育行政管理机构之外,还存在有多种体育组织形式,其主要形式及其在全国市辖区、县级市、县总体中所占比例见表1。

  表1 我国市辖区、县(含县级市)社会体育组织状况(占被调查总体%)

  组织形式名称

  市辖区县(含县级市)

  全民健身领导机构 93.395.6

  体育总会 59.962.9

  各单项体育协会

  80.992.6

  各人群体育协会

  81.394.7

  系统或行业体育协会

  48.360.9

  社区体育协会

   19.111.4

  其他形式的体育组织8.1 9.1

  同时,在我国城乡的街道、乡、镇中也存在着多种社会体育组织形式,其主要形式及其在全国街道、乡、镇总体中所占比例见表2。

  表2 我国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社会体育组织状况(占被调查总体%)

  组织形式名称街道乡镇

  社区体育协会58.456.8

  辖区内地区、片体育协会

   58.951.1

  居(家)、村委会体育指导站、文体站等80.176.5

  体育活动点(晨晚练点)

   94.581.3

  其他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组织 17.314.8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城乡社区各种社会体育组织并存,但是适应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满足社区体育发展需要的新型社区体育组织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社区体育组织网络体系。

  1.1.2 俱乐部等组织的现状 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组织形式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有理顺,由于俱乐部性质不同,对其管理已超出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因此,体育行政部门不能准确掌握本辖区的有关数字。基于这种现状,为了解俱乐部等组织目前发展状况,笔者作了定性调查。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体育的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目前企业性群众体育健身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种营利型体育健身俱乐部或类似组织)和社团性群众体育健身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种非营利型体育健身俱乐部或类似组织),以及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青少年业余体育俱乐部(或类似组织)发展现状的判断见表3、表4。

  表3 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俱乐部等组织形式现状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没有

   数量很少

   初具规模

  已具规模

  情况不详

  营利型

  25.9

   46.3

   13.5

   4.7 9.2

  非营利型    25.5

   38.9

   20.8

  10.5 2.3

  青少年俱乐部 38.4

   30.8

   14.6

  12.7 2.2

  表4 我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体育的有关人员对辖区内

  俱乐部等组织形式现状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没有

   数量很少

   初具规模

  已具规模

  情况不详

  营利型46.029.2 11.24.7 8.5

  非营利型 47.029.9 11.55.8 5.3

  1.1.3 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 我国目前配备有专职体育干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为29.0%;配备有兼职体育干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79.0%;聘用有体育干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为12.7%。我国有92.0%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73.4%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已经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我国有25.2%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存在进行有偿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1.1.4 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 (晨晚练点、体育指导站等)实施管理的情况

  (1)管理的内容。调查结果显示,街道、乡镇与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承担着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工作,在协调活动场地和提供活动经费这两项很重要的工作方面,已表现出等同于或超出基层体育行政部门的趋势(见表5)。

  表5 我国目前不同管理机构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的状况

  (占被调查总体%)

  管理内容

   实施管理的机构

   

  市辖区

  县(含县级市)

  街道

   乡镇

  登记注册 44.0 44.2 30.0 23.1

  业务指导 69.3 81.1 46.8 55.3

  协调场地 55.1 59.9 63.0 58.7

  提供经费 13.7 16.4 20.2 26.8

  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72.9 76.5 34.5 36.2

  未实施任何管理 

  8.7 11.7 14.6 17.6

  (2)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状况见表6。

  表6 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状况

  管理机构

   占被调查总体%

  市辖区、县级市、县35.3

  街道办事处、乡、镇42.1

  居(家)、村委会 13.5

  住宅物业管理机构

  

  2.1

  其他组织机构  7.0

  调查结果显示,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家)、村委会在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着重要角色。另外,还出现由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实施管理的新动向。

  1.2 与社区体育组织有关的情况

  1.2.1 社区体育活动内容 将社区群众体育活动分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不定期举行的各种竞赛、表演活动等)和经常性体育活动(每天或每周若干次的如晨晚练点等活动)。对目前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社区体育工作中开展体育活动内容的调查结果见表7。

  表7

  不同管理机构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内容的情况

  (占被调查总体%)

  活动内容  市辖区县(含县级市)街道 乡镇

  非经常性活动 36.5  34.3

  28.7 45.1

  经常性活动

  26.2    29.5 41.4   28.2

  两项不分主次   37.3    36.0

   29.9   26.7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乡镇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重点还是放在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方面。但在街道办事处,体育活动的重点已表现出向经常性活动转移的倾向,主要体现在晨晚练点的工作抓的较好。

  1.2.2 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开展社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所用经费主要来源见表8;我国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所用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见表9。

  表8 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开展社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经费主要来源 占被调查总体的%

  政府拨款

  42.3

  体委拨款

  

   7.6

  各单位分担 26.9

  各单位轮流承担

  2.5

  各种赞助款 15.0

  其他渠道筹款 5.7

  表9 我国街道、乡镇开展社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动经费主要来源

  经费主要来源

  占被调查总体的%

  各级体委拨款 3.0

  街道、乡镇拨款 

  50.5

  各居(家)村委会出资 8.8

  辖区单位出资 19.7

  各种赞助款

  13.0

  其他渠道筹款 5.0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开展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所用经费来源渠道是多方面的,有半数社区所用经费是由政府提供的;另外,社区单位出资和社会赞助的比重也很大,而体委提供经费的比例很小。这也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社区体育的特点。

  1.3 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及其组织形式发展趋势

  1.3.1 自发性体育组织管理 有80.1%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73.9%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认为,“有必要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行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

  有28.9%的市辖区、县级市、县认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应该由市辖区、县级市、县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有56.8%认为应该由街道、乡镇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

  有21.1%的街道、乡镇认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应该由市辖区、县级市、县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有51.7%认为应该由街道、乡镇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

  1.3.2 社区体育协会的作用 有87.3%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83.1%的街道、乡镇认为,“为缓解各级行政人员缩减与社区体育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各级社区体育协会的作用来组织和管理社区基层体育组织及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是一种有效途径”。

  有97.6%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93.4%的街道、乡镇认为,“非常需要”和“需要”在“区(县级市、县)和街道(乡镇)设置两级社区体育协会,通过两级协会来协调、推动和管理社区体育工作”。

  以上调查结果表明,通过基层社区体育协会对日益发展、不断壮大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势在必行,其中社区体育协会这种适应社区体育管理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应尽快完善。

  1.3.3 辖区内体育俱乐部发展前景 被调查的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乡镇对今后5年内在自己辖区内体育俱乐部发展前景的判断见表10、表11。

  表10 市辖区、县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驿体育俱乐部今后5年发展前景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很难

   发展

   有较大

   有很大

   难以

  发展

   不大

    发展发展

  预测

  营利型 10.4 48.6

  18.6 7.7

  14.7

  非营利型11.0 47.5

  15.310.8

  15.3

  青少年业余 18.0 41.4

  14.511.4

  14.7

  表11 街道、乡镇对体育俱乐部今后5年发展前景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很难

   发展

   有较大

   有很大

   难以

  发展

   不大

    发展发展

  预测

  营利型 15.3 43.8

  15.3 7.1

  18.5

  非营利型15.5 43.4

  13.1 9.4

  18.6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定义的这些种类俱乐部形式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的速度不会太快,说明发展的必要条件还不很成熟。

  1.3.4 今后应重点开展的活动内容 被调查的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今后应重点开展的活动内容判断见表12。

  表12 对今后应重点开展的活动内容的判断

  (占被调查总体%)

  活动内容 市辖区、县(含县级市) 街道、乡镇

  非经常性体育活动 14.2 13.9

  经常性体育活动45.1 49.7

  两项同时抓40.7 36.4

  结果表明,今后社区体育抓经常性体育活动应成为主流。

  2 关于社区体育组织建设的若干思考

  2.1 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开始在城市率先发展社区体育,近年来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办法,促进了社区体育的发展。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像全民健身领导机构和各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的覆盖面已达80%以上,甚至达到90%以上。已有58.4%的街道、56.8%的乡镇成立了社区体育协会,在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一级也有19.1%和11.4%成立了社区体育协会,在推动、管理和指导社区体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基本上还是采取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方式,各种体育协会大部分还是沿用竞技体育运作方式,通过组织竞赛活动等开展工作。晨晚练点等组织形式虽然得到稳步发展,但因其所具有的局限性,不能成为开展社区体育可依靠的主流组织形式。俱乐部这种在国际大众体育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组织形式,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发展模式各具特点。在我国,群众体育俱乐部这种形式,由于在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方面还没有很好地理顺,所以还没被广大社区所接受。可以说,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的框架还没有完善,还处于初始发育阶段。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必须很好地研究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管理两方面问题

  2.2.1 社区建设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建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这表明,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通过大量的调研工作,对社区建设的基本问题形成的一些观点和认识对我国开展社区体育组织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例如,对于社区的认识,在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后,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概念,即“所谓社区,主要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综合各种划分社区的标准,将我国城市中的“区政府辖区共同体看作是我国城市的法定性中型社区,把街道办事处辖区共同体看作是法定性小型社区,把居委会辖区共同体看作是法定性微型社区”。同样,把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看作是微型社区”。依此类推,可以把乡镇政府辖区共同体看作是农村的法定性小型社区,县政府辖区共同体看作是农村的中型法定性社区等。

  根据社区概念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社区体育的定义修改为:在一定规模的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的群众体育。这一定义中最具有指导意义的是:一,社区可划分为多种层次,可操作性更强;二,社区体育是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的群众体育。这种意义上的群众体育不是体育行政部门一家可以运作得了的,必须以辖区生活共同体的共同参与作保障。社区体育组织的构成不能等同于各单项体育协会或人群体育协会等组织,必须由“辖区生活共同体”共同参与,这是由社区概念的内涵所决定的。

  另外,民政部门对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取得的认识是:“社区建设是综合性的工作,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实践中有待探索,理论上也缺乏界定。就目前各地社区建设开展的项目和内容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其中有四项内容是带有普遍性的,即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至于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科普、社区互助是否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创造经验”。从这一认识中我们已清醒认识到,体育界自身必须积极开展社区体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摸索经验,拿出自己的一套成功的东西,融入到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社会发展政策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社区建设改革发展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为社区体育组织建设指明了方向。如何在新形式下搞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在借鉴社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这种社区改革的大好时机,不失时机地同时做好两项工作:(1)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社区体育的内容纳入到民政部社区建设改革实验区中去,为社区体育的发展争取到更广泛的支持;(2)要大刀阔斧地改革,运用社区理论建立新的社区体育组织和运行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体育的需要,不能消极等待。

  2.2.2 民间组织管理 民间组织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团体,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体育组织属于民间组织。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渐减少”,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政府职能向社会的转移如体现在社区组织建设中,即表现为体育行政部门的政府职能向社区体育组织的转移。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进行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应按照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方式和模式来进行。

  2.3 建立和完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内容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研究,参照民政部社区建设以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建立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宗旨,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为主体,包括其他类型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在内的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网络体系。通过社区体育组织来推动、管理和指导社区体育的开展,达到促进居民生理、心理、社会健康,促进社区建设稳定繁荣发展的目的。

  今后一段时期内,构成我国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框架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下:

  2.3.1 社区体育协会

  (1)性质。社区体育协会属于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两大分类之一的社会团体。社区体育协会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在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即社区体育协会是组织会员开展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我国社区体育协会的基层组织,应主要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生活共同体和农村乡镇辖区生活共同体两种法定性小型社区的体育协会。由于社区体育协会代表辖区生活共同体管理社区的体育活动,所以,其组成应由能代表辖区生活共同体各方面利益的代表组成,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及居民代表等。

  (2)管理。在省、市、区(县级市、县)、街道(乡镇)成立包括由民政、体育、卫生、教育、文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区体育协会组织网络。其中,省、市一级社区体育协会是社区体育组织的领导机构,区(县级市、县)一级社区体育协会是社区体育组织的指导机构;街道(乡镇)一级的社区体育协会是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实施机构。省、市、区(县级市、县)、街道(乡镇)三级社区体育协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级社区体育协会的组成,应该由本辖区生活共同体按照协会章程选举产生。

  街道、乡镇社区体育协会是直接面对辖区生活共同体的管理实施机构,它除了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社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之外,本身承担着对辖区内体育协会会员的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社区体育协会会员分为法人会员(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各人群体育协会等)和自然人会员(包括各种体育活动小组、自发体育健身组织、居民等)。社区体育协会应该制定完善的章程,包括人事、财务、组织的管理办法,成立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基金会等,使组织管理规范化。对社区内各种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组织和各种指导站、中心,包括晨晚练点在内的各种组织,只要承认社区体育协会的章程,接受社区体育协会的管理,经过审批后都可以纳入到协会的管理范围之中,并给予各方面的支持。这样,既可以使基层体育组织广泛自治,又可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社区体育协会要形成自律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协会在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充分实施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承担起参与管理社区体育事务的任务,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2.3.2 社区体育俱乐部 体育俱乐部起源于西方国家,现在是国际上盛行的一种体育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对体育俱乐部形成的基本认识是,体育俱乐部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性质划分可分为以发展体育运动为目的的公益性体育俱乐部和以营利为宗旨的商业性体育俱乐部;按体育俱乐部的职责和任务可分为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等。这种划分对发展社区体育组织来说,缺乏针对性。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社区体育俱乐部已成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非常普遍的社会体育组织。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体育发展的现状,培育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这种社区体育组织形式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我国目前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办法,在发展社区体育方面应将社区体育俱乐部作为社区体育组织的一种主流形式。

  (1)性质。我国的社区体育俱乐部主要属于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两大类中的另一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体育俱乐部是指,法定性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社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区体育俱乐部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可有多种形式,包括为参与某个运动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活动,如网球俱乐部;也可为某个人群提供从事体育活动的服务,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

  (2)管理。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决定其管理办法,首先必须到民政部门接受登记管理,其次要接受体育行政部门业务监督管理。社区体育俱乐部也包括部分企业性质的,其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3 社区体育活动 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网络体系的目的是搞好社区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的体育生活。因此,无论是社区体育协会,还是社区体育俱乐部都应该很好地把握开展活动这个关键的环节。通过抓活动不断推进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和完善,通过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有效地保证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

  2.4 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2.4.1 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为了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组织,必须建立较为完备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体育组织规律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在社区普及社区体育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把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在目前社区体育组织发育发展阶段要制定有利于组织发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其发育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2.4.2 建立完善的行政、业务管理体 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适应社区工作需要的社区体育组织行政、业务管理体系,加强社区体育组织的行政、业务管理队伍建设,使其业务行政管理水平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2.4.3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对社会体育组织实施监督的体系,确保社区体育组织在党和政府的监督下,在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健康高效地运转。

  2.4.4 建立自律机制 社区体育组织要体现高度的民主自治,普遍建立社区体育组织的自律机制,确保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的形成。

  3 发展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的建议

  (1)由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构成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是推动、管理、指导社区体育开展的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重点发展城乡基层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

  (2)在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时,不能采取“一刀切”和“一窝蜂”的工作方法。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国情复杂,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会出现新型的社区体育组织和传统的社会体育组织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对目前存在的如晨晚练点、体育指导站、文体站等体育组织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势利导,逐步将其纳入到规范化的新型社区体育组织中去。因此,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同时,仍然需要支持目前存在的各单项体育协会、人群协会、晨晚练点等组织开展活动。

  (3)对社区体育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不断地探索。当前民政部组建社区建设实验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社区体育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内容纳入民政部组建的社区建设实验区的实验中去。建议在有条件的省、区、市内建立若干社区体育组织管理的建设实验区,进一步探索不同的社区体育组织发展模式,取得经验以利推广。

  (4)高度重视对社区体育的理论研究,培养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区体育研究队伍,举办研讨活动,可考虑在体育总局有关于刊物上开辟研究社区体育的专栏。

  (5)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体育先进社区的评选工作,不断完善体育先进社区的评选办法和条件,促进社区体育加速发展。

作者介绍:苗大培(1954-),男,辽宁盖县人,博士,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381); 王蒲,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088); 高元义,国家体育总局。(北京 100763)

作者:苗大培王蒲高元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4年11期

  为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群众性的体育健身组织最好由社区来推动、管理、指导(包括群众自发组织的),并将此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职能来抓”的重要批示,受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委托,于1999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实施了调查研究工作。

  本次调研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我国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现状,了解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在建设、管理及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更好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和对策。此次调查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社区,同时涵盖农村乡镇。调查的对象是市辖区、县级市、县等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体育的有关人员。

  本次调查工作采取普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听取了部分省、市基层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社区体育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召开了由街道、乡镇、居委会和社区体育组织负责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考察了部分省、市基层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活动情况。其次,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其中为加强对城市社区调研的力度,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地级市以上的市辖区进行了普查;分别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各随机抽取了一定数量的县级市、县和街道、乡镇,实发放调查问卷3196份,回收2360份,回收率为73.8%。

  在多种渠道调查结果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对全国首批160个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材料、民政部1999年12月召开的有关社区改革实验区以及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等材料的综合分析,形成本调研报告。本调研报告由调查结果、对我国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工作的若干思考、对发展我国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议三部分组成。

  1 调查的主要结果

  1.1 我国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现状

  1.1.1 存在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市辖区、县级市、县,除政府设立的体育行政管理机构之外,还存在有多种体育组织形式,其主要形式及其在全国市辖区、县级市、县总体中所占比例见表1。

  表1 我国市辖区、县(含县级市)社会体育组织状况(占被调查总体%)

  组织形式名称

  市辖区县(含县级市)

  全民健身领导机构 93.395.6

  体育总会 59.962.9

  各单项体育协会

  80.992.6

  各人群体育协会

  81.394.7

  系统或行业体育协会

  48.360.9

  社区体育协会

   19.111.4

  其他形式的体育组织8.1 9.1

  同时,在我国城乡的街道、乡、镇中也存在着多种社会体育组织形式,其主要形式及其在全国街道、乡、镇总体中所占比例见表2。

  表2 我国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社会体育组织状况(占被调查总体%)

  组织形式名称街道乡镇

  社区体育协会58.456.8

  辖区内地区、片体育协会

   58.951.1

  居(家)、村委会体育指导站、文体站等80.176.5

  体育活动点(晨晚练点)

   94.581.3

  其他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组织 17.314.8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城乡社区各种社会体育组织并存,但是适应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满足社区体育发展需要的新型社区体育组织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社区体育组织网络体系。

  1.1.2 俱乐部等组织的现状 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组织形式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有理顺,由于俱乐部性质不同,对其管理已超出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因此,体育行政部门不能准确掌握本辖区的有关数字。基于这种现状,为了解俱乐部等组织目前发展状况,笔者作了定性调查。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体育的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目前企业性群众体育健身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种营利型体育健身俱乐部或类似组织)和社团性群众体育健身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种非营利型体育健身俱乐部或类似组织),以及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青少年业余体育俱乐部(或类似组织)发展现状的判断见表3、表4。

  表3 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俱乐部等组织形式现状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没有

   数量很少

   初具规模

  已具规模

  情况不详

  营利型

  25.9

   46.3

   13.5

   4.7 9.2

  非营利型    25.5

   38.9

   20.8

  10.5 2.3

  青少年俱乐部 38.4

   30.8

   14.6

  12.7 2.2

  表4 我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中主管体育的有关人员对辖区内

  俱乐部等组织形式现状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没有

   数量很少

   初具规模

  已具规模

  情况不详

  营利型46.029.2 11.24.7 8.5

  非营利型 47.029.9 11.55.8 5.3

  1.1.3 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 我国目前配备有专职体育干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为29.0%;配备有兼职体育干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79.0%;聘用有体育干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为12.7%。我国有92.0%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73.4%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已经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我国有25.2%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存在进行有偿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1.1.4 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 (晨晚练点、体育指导站等)实施管理的情况

  (1)管理的内容。调查结果显示,街道、乡镇与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承担着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工作,在协调活动场地和提供活动经费这两项很重要的工作方面,已表现出等同于或超出基层体育行政部门的趋势(见表5)。

  表5 我国目前不同管理机构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的状况

  (占被调查总体%)

  管理内容

   实施管理的机构

   

  市辖区

  县(含县级市)

  街道

   乡镇

  登记注册 44.0 44.2 30.0 23.1

  业务指导 69.3 81.1 46.8 55.3

  协调场地 55.1 59.9 63.0 58.7

  提供经费 13.7 16.4 20.2 26.8

  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72.9 76.5 34.5 36.2

  未实施任何管理 

  8.7 11.7 14.6 17.6

  (2)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状况见表6。

  表6 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状况

  管理机构

   占被调查总体%

  市辖区、县级市、县35.3

  街道办事处、乡、镇42.1

  居(家)、村委会 13.5

  住宅物业管理机构

  

  2.1

  其他组织机构  7.0

  调查结果显示,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家)、村委会在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着重要角色。另外,还出现由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实施管理的新动向。

  1.2 与社区体育组织有关的情况

  1.2.1 社区体育活动内容 将社区群众体育活动分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不定期举行的各种竞赛、表演活动等)和经常性体育活动(每天或每周若干次的如晨晚练点等活动)。对目前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社区体育工作中开展体育活动内容的调查结果见表7。

  表7

  不同管理机构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内容的情况

  (占被调查总体%)

  活动内容  市辖区县(含县级市)街道 乡镇

  非经常性活动 36.5  34.3

  28.7 45.1

  经常性活动

  26.2    29.5 41.4   28.2

  两项不分主次   37.3    36.0

   29.9   26.7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乡镇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重点还是放在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方面。但在街道办事处,体育活动的重点已表现出向经常性活动转移的倾向,主要体现在晨晚练点的工作抓的较好。

  1.2.2 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开展社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所用经费主要来源见表8;我国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所用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见表9。

  表8 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开展社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经费主要来源 占被调查总体的%

  政府拨款

  42.3

  体委拨款

  

   7.6

  各单位分担 26.9

  各单位轮流承担

  2.5

  各种赞助款 15.0

  其他渠道筹款 5.7

  表9 我国街道、乡镇开展社区非经常性体育活动动经费主要来源

  经费主要来源

  占被调查总体的%

  各级体委拨款 3.0

  街道、乡镇拨款 

  50.5

  各居(家)村委会出资 8.8

  辖区单位出资 19.7

  各种赞助款

  13.0

  其他渠道筹款 5.0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开展非经常性体育活动所用经费来源渠道是多方面的,有半数社区所用经费是由政府提供的;另外,社区单位出资和社会赞助的比重也很大,而体委提供经费的比例很小。这也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社区体育的特点。

  1.3 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及其组织形式发展趋势

  1.3.1 自发性体育组织管理 有80.1%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73.9%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认为,“有必要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行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

  有28.9%的市辖区、县级市、县认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应该由市辖区、县级市、县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有56.8%认为应该由街道、乡镇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

  有21.1%的街道、乡镇认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应该由市辖区、县级市、县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有51.7%认为应该由街道、乡镇一级机构来具体实施。

  1.3.2 社区体育协会的作用 有87.3%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83.1%的街道、乡镇认为,“为缓解各级行政人员缩减与社区体育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各级社区体育协会的作用来组织和管理社区基层体育组织及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是一种有效途径”。

  有97.6%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93.4%的街道、乡镇认为,“非常需要”和“需要”在“区(县级市、县)和街道(乡镇)设置两级社区体育协会,通过两级协会来协调、推动和管理社区体育工作”。

  以上调查结果表明,通过基层社区体育协会对日益发展、不断壮大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实施管理势在必行,其中社区体育协会这种适应社区体育管理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应尽快完善。

  1.3.3 辖区内体育俱乐部发展前景 被调查的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乡镇对今后5年内在自己辖区内体育俱乐部发展前景的判断见表10、表11。

  表10 市辖区、县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驿体育俱乐部今后5年发展前景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很难

   发展

   有较大

   有很大

   难以

  发展

   不大

    发展发展

  预测

  营利型 10.4 48.6

  18.6 7.7

  14.7

  非营利型11.0 47.5

  15.310.8

  15.3

  青少年业余 18.0 41.4

  14.511.4

  14.7

  表11 街道、乡镇对体育俱乐部今后5年发展前景的判断(占被调查总体%)

  俱乐部形式

   很难

   发展

   有较大

   有很大

   难以

  发展

   不大

    发展发展

  预测

  营利型 15.3 43.8

  15.3 7.1

  18.5

  非营利型15.5 43.4

  13.1 9.4

  18.6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定义的这些种类俱乐部形式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的速度不会太快,说明发展的必要条件还不很成熟。

  1.3.4 今后应重点开展的活动内容 被调查的我国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今后应重点开展的活动内容判断见表12。

  表12 对今后应重点开展的活动内容的判断

  (占被调查总体%)

  活动内容 市辖区、县(含县级市) 街道、乡镇

  非经常性体育活动 14.2 13.9

  经常性体育活动45.1 49.7

  两项同时抓40.7 36.4

  结果表明,今后社区体育抓经常性体育活动应成为主流。

  2 关于社区体育组织建设的若干思考

  2.1 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开始在城市率先发展社区体育,近年来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办法,促进了社区体育的发展。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像全民健身领导机构和各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的覆盖面已达80%以上,甚至达到90%以上。已有58.4%的街道、56.8%的乡镇成立了社区体育协会,在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一级也有19.1%和11.4%成立了社区体育协会,在推动、管理和指导社区体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基本上还是采取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方式,各种体育协会大部分还是沿用竞技体育运作方式,通过组织竞赛活动等开展工作。晨晚练点等组织形式虽然得到稳步发展,但因其所具有的局限性,不能成为开展社区体育可依靠的主流组织形式。俱乐部这种在国际大众体育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组织形式,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发展模式各具特点。在我国,群众体育俱乐部这种形式,由于在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方面还没有很好地理顺,所以还没被广大社区所接受。可以说,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的框架还没有完善,还处于初始发育阶段。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必须很好地研究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管理两方面问题

  2.2.1 社区建设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建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这表明,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通过大量的调研工作,对社区建设的基本问题形成的一些观点和认识对我国开展社区体育组织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例如,对于社区的认识,在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后,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概念,即“所谓社区,主要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综合各种划分社区的标准,将我国城市中的“区政府辖区共同体看作是我国城市的法定性中型社区,把街道办事处辖区共同体看作是法定性小型社区,把居委会辖区共同体看作是法定性微型社区”。同样,把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看作是微型社区”。依此类推,可以把乡镇政府辖区共同体看作是农村的法定性小型社区,县政府辖区共同体看作是农村的中型法定性社区等。

  根据社区概念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社区体育的定义修改为:在一定规模的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的群众体育。这一定义中最具有指导意义的是:一,社区可划分为多种层次,可操作性更强;二,社区体育是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的群众体育。这种意义上的群众体育不是体育行政部门一家可以运作得了的,必须以辖区生活共同体的共同参与作保障。社区体育组织的构成不能等同于各单项体育协会或人群体育协会等组织,必须由“辖区生活共同体”共同参与,这是由社区概念的内涵所决定的。

  另外,民政部门对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取得的认识是:“社区建设是综合性的工作,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实践中有待探索,理论上也缺乏界定。就目前各地社区建设开展的项目和内容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其中有四项内容是带有普遍性的,即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至于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科普、社区互助是否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创造经验”。从这一认识中我们已清醒认识到,体育界自身必须积极开展社区体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摸索经验,拿出自己的一套成功的东西,融入到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社会发展政策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社区建设改革发展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为社区体育组织建设指明了方向。如何在新形式下搞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在借鉴社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这种社区改革的大好时机,不失时机地同时做好两项工作:(1)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社区体育的内容纳入到民政部社区建设改革实验区中去,为社区体育的发展争取到更广泛的支持;(2)要大刀阔斧地改革,运用社区理论建立新的社区体育组织和运行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体育的需要,不能消极等待。

  2.2.2 民间组织管理 民间组织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团体,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体育组织属于民间组织。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渐减少”,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政府职能向社会的转移如体现在社区组织建设中,即表现为体育行政部门的政府职能向社区体育组织的转移。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进行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应按照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方式和模式来进行。

  2.3 建立和完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内容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研究,参照民政部社区建设以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建立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宗旨,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为主体,包括其他类型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在内的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网络体系。通过社区体育组织来推动、管理和指导社区体育的开展,达到促进居民生理、心理、社会健康,促进社区建设稳定繁荣发展的目的。

  今后一段时期内,构成我国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框架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下:

  2.3.1 社区体育协会

  (1)性质。社区体育协会属于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两大分类之一的社会团体。社区体育协会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在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即社区体育协会是组织会员开展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我国社区体育协会的基层组织,应主要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生活共同体和农村乡镇辖区生活共同体两种法定性小型社区的体育协会。由于社区体育协会代表辖区生活共同体管理社区的体育活动,所以,其组成应由能代表辖区生活共同体各方面利益的代表组成,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及居民代表等。

  (2)管理。在省、市、区(县级市、县)、街道(乡镇)成立包括由民政、体育、卫生、教育、文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区体育协会组织网络。其中,省、市一级社区体育协会是社区体育组织的领导机构,区(县级市、县)一级社区体育协会是社区体育组织的指导机构;街道(乡镇)一级的社区体育协会是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实施机构。省、市、区(县级市、县)、街道(乡镇)三级社区体育协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级社区体育协会的组成,应该由本辖区生活共同体按照协会章程选举产生。

  街道、乡镇社区体育协会是直接面对辖区生活共同体的管理实施机构,它除了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社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之外,本身承担着对辖区内体育协会会员的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社区体育协会会员分为法人会员(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各人群体育协会等)和自然人会员(包括各种体育活动小组、自发体育健身组织、居民等)。社区体育协会应该制定完善的章程,包括人事、财务、组织的管理办法,成立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基金会等,使组织管理规范化。对社区内各种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组织和各种指导站、中心,包括晨晚练点在内的各种组织,只要承认社区体育协会的章程,接受社区体育协会的管理,经过审批后都可以纳入到协会的管理范围之中,并给予各方面的支持。这样,既可以使基层体育组织广泛自治,又可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社区体育协会要形成自律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协会在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充分实施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承担起参与管理社区体育事务的任务,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2.3.2 社区体育俱乐部 体育俱乐部起源于西方国家,现在是国际上盛行的一种体育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对体育俱乐部形成的基本认识是,体育俱乐部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性质划分可分为以发展体育运动为目的的公益性体育俱乐部和以营利为宗旨的商业性体育俱乐部;按体育俱乐部的职责和任务可分为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等。这种划分对发展社区体育组织来说,缺乏针对性。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社区体育俱乐部已成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非常普遍的社会体育组织。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体育发展的现状,培育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这种社区体育组织形式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我国目前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办法,在发展社区体育方面应将社区体育俱乐部作为社区体育组织的一种主流形式。

  (1)性质。我国的社区体育俱乐部主要属于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两大类中的另一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体育俱乐部是指,法定性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社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区体育俱乐部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可有多种形式,包括为参与某个运动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活动,如网球俱乐部;也可为某个人群提供从事体育活动的服务,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

  (2)管理。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决定其管理办法,首先必须到民政部门接受登记管理,其次要接受体育行政部门业务监督管理。社区体育俱乐部也包括部分企业性质的,其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3 社区体育活动 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网络体系的目的是搞好社区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的体育生活。因此,无论是社区体育协会,还是社区体育俱乐部都应该很好地把握开展活动这个关键的环节。通过抓活动不断推进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和完善,通过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有效地保证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

  2.4 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2.4.1 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为了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组织,必须建立较为完备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体育组织规律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在社区普及社区体育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把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在目前社区体育组织发育发展阶段要制定有利于组织发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其发育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2.4.2 建立完善的行政、业务管理体 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适应社区工作需要的社区体育组织行政、业务管理体系,加强社区体育组织的行政、业务管理队伍建设,使其业务行政管理水平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2.4.3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对社会体育组织实施监督的体系,确保社区体育组织在党和政府的监督下,在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健康高效地运转。

  2.4.4 建立自律机制 社区体育组织要体现高度的民主自治,普遍建立社区体育组织的自律机制,确保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的形成。

  3 发展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的建议

  (1)由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构成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是推动、管理、指导社区体育开展的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重点发展城乡基层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

  (2)在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时,不能采取“一刀切”和“一窝蜂”的工作方法。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国情复杂,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会出现新型的社区体育组织和传统的社会体育组织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对目前存在的如晨晚练点、体育指导站、文体站等体育组织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势利导,逐步将其纳入到规范化的新型社区体育组织中去。因此,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同时,仍然需要支持目前存在的各单项体育协会、人群协会、晨晚练点等组织开展活动。

  (3)对社区体育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不断地探索。当前民政部组建社区建设实验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社区体育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内容纳入民政部组建的社区建设实验区的实验中去。建议在有条件的省、区、市内建立若干社区体育组织管理的建设实验区,进一步探索不同的社区体育组织发展模式,取得经验以利推广。

  (4)高度重视对社区体育的理论研究,培养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区体育研究队伍,举办研讨活动,可考虑在体育总局有关于刊物上开辟研究社区体育的专栏。

  (5)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体育先进社区的评选工作,不断完善体育先进社区的评选办法和条件,促进社区体育加速发展。

作者介绍:苗大培(1954-),男,辽宁盖县人,博士,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381); 王蒲,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088); 高元义,国家体育总局。(北京 10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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