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专项借款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和谐发展,提升员工生活品质,帮助员工应急解危,并规范公司内部员工专项借款福利的申请与执行管理,保障此专项福利的合理运行和指导日常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权责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核准后生效。
2、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本管理办法提及的专项福利借款资金的管理部门。
3、公司行政人事部为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部门。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四条:申请支出项目
1、购(建)房
2、购车
3、进修、重大项目培训
4、个人或直系亲属罹病住院、丧葬或所需医疗费用过大
5、个人婚事
6、配偶生育
7、其他意外事件应急支出
第五条:申请资格
1、申请员工必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合同制员工;
2、如系申请用于第四条第1款、第2款用途的,申请员工必须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两年以上;
3、申请员工配偶双方同时在公司工作的,只有其中一方享有申请资格。
4、如系购房、购车的,必须是第一次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自住的商品房、自用车。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提交
1. 申请员工自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公司《资金审批权限》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逐级提交审批: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
2. 审批通过的申请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3. 审批通过的申请员工应在一个月内向行政人事部提交有关款项用途使用证明(如系购房、购车的需提供购置合同)正本备核和复印件备存。
第三章 借款额度核定
第七条:核定标准
以申请员工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的总额(即月固定工资*12 个月,不包含季度和年度绩效浮动工资)为借款额度核定的依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
1. 申请员工的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的总额小于人民币10万元的,其可申请借款额度为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总额的数值;
2. 申请员工的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的总额等于或大于人民币10万元 的,其可申请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四章 借款的给付与还款
第八条: 借款给付
员工借款申请批准后,财务管理部凭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将经核准的借款总额一次性汇入员工个人银行卡(仅限员工工资卡)帐号内。
第九条:还款期
1. 借款还款期限规定最长为三年, 在员工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还款的起止日期。如员工申请延长还款期的,必须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在三年还款期内,采用匀速等额还款方式计算员工月还款额。
3. 员工获得的借款在规定的三年还款期内免息。
4. 员工可在规定的三年还款期内,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选择部分提前还款时,不再根据借款余额重新测算月还款额,仍继续按原约定月还款额执行直至全额还清为止。
5. 如员工在借款合同规定的三年还款期内离职,其按约定还款计划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必须由该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予以一次性结算清还(含需计全额借款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
第十条:还款操作
公司根据与借款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测算的月还款额,每月由行政人事部、财务管理部在借款员工经核算的月税后工资额中予以自动扣减处理,直至借款额全部清还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司员工专项借款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和谐发展,提升员工生活品质,帮助员工应急解危,并规范公司内部员工专项借款福利的申请与执行管理,保障此专项福利的合理运行和指导日常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权责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核准后生效。
2、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本管理办法提及的专项福利借款资金的管理部门。
3、公司行政人事部为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部门。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四条:申请支出项目
1、购(建)房
2、购车
3、进修、重大项目培训
4、个人或直系亲属罹病住院、丧葬或所需医疗费用过大
5、个人婚事
6、配偶生育
7、其他意外事件应急支出
第五条:申请资格
1、申请员工必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合同制员工;
2、如系申请用于第四条第1款、第2款用途的,申请员工必须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两年以上;
3、申请员工配偶双方同时在公司工作的,只有其中一方享有申请资格。
4、如系购房、购车的,必须是第一次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自住的商品房、自用车。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提交
1. 申请员工自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公司《资金审批权限》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逐级提交审批: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
2. 审批通过的申请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3. 审批通过的申请员工应在一个月内向行政人事部提交有关款项用途使用证明(如系购房、购车的需提供购置合同)正本备核和复印件备存。
第三章 借款额度核定
第七条:核定标准
以申请员工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的总额(即月固定工资*12 个月,不包含季度和年度绩效浮动工资)为借款额度核定的依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
1. 申请员工的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的总额小于人民币10万元的,其可申请借款额度为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总额的数值;
2. 申请员工的当年度月固定税前工资的总额等于或大于人民币10万元 的,其可申请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四章 借款的给付与还款
第八条: 借款给付
员工借款申请批准后,财务管理部凭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将经核准的借款总额一次性汇入员工个人银行卡(仅限员工工资卡)帐号内。
第九条:还款期
1. 借款还款期限规定最长为三年, 在员工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还款的起止日期。如员工申请延长还款期的,必须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在三年还款期内,采用匀速等额还款方式计算员工月还款额。
3. 员工获得的借款在规定的三年还款期内免息。
4. 员工可在规定的三年还款期内,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选择部分提前还款时,不再根据借款余额重新测算月还款额,仍继续按原约定月还款额执行直至全额还清为止。
5. 如员工在借款合同规定的三年还款期内离职,其按约定还款计划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必须由该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予以一次性结算清还(含需计全额借款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
第十条:还款操作
公司根据与借款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测算的月还款额,每月由行政人事部、财务管理部在借款员工经核算的月税后工资额中予以自动扣减处理,直至借款额全部清还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