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计之偷梁换柱

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NBGJ-2011-055

业 主: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盖章)

代理机构: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时 间: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投标人须知附表..........................................................6

1.总则..................................................................14

2.招标文件..............................................................16

3.投标文件..............................................................17

4.投标..................................................................20

5.开标..................................................................21

6.评标..................................................................22

7.签订合同..............................................................22

8.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23

9.纪律和监督............................................................2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25

评标办法前附表..........................................................26

1.评标办法..............................................................28

2.评审标准..............................................................28

3.评标程序..............................................................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

1.协议书................................................................32

2.通用条款..............................................................34

3.专用条款..............................................................34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44

附件2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46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0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 .............................................84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88

第九章 图纸(另册)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工程名称: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1.2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宁海县桃源北路以东、火炉山以北、金水路以南的规划建设气象公园内。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4498平方米。预算造价:约 1660.8 万元。资金来源:自筹。招标工期: 310 日历天。质量要求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力争获得县“跃龙杯”;安全要求合格,力争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1.3 招标内容: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及附属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1.4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 月24日14:00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已办理有效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县外企业在须按宁建[2010]78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 二 级及以上资格并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和质检员须具备 土建 专业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须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上述人员必须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其任职须符合《转发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2010〕4号)要求(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且不得为担任企业专职质量员和企业专职安全员职务的人员。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其他要求

1、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资交管办[2010]8号)规定(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开标时间:2011年11 月17 日9时

4.2 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8号五楼)

五、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获取

2011年10 月24日 14:30时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网页下方下载。

七、投标保证金:

1、按《宁海县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2、帐户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3、开户银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

4、银行帐号:[**************]07

5、保证金金额:叁拾万元。

6、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11月14 日16:30时前缴入银行。

7、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否则由银行直接退回原缴纳账户,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前必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咨询电话:0574-65225008。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宁海县人民路11号,外经贸大楼15楼

联 系 人:葛智辉

联系电话0574-65120162

招标代理人: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海县兴工三路69号三楼

联系人:周聪燕

联系电话/传真:0574-65250961 6522299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工程工程造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工程承包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工程招标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用于本工程的建设资金已通过自筹方式获得,能够保证用于完成本合同合格工程的支付。

1.3 招标内容、计划工期和质量、安全、报价要求

1.3.1 本次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工程的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工程的工程类别: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本工程的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被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暂停)备案(登记)资格的。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伍佰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人提交200元的资料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席位费及资料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5.2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所述时间开放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坏和风险承担全部费用。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9.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

1.10质疑、澄清、修改、答疑

1.10.1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或/和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均可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应项目提问区提出疑问;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上答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3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以取得与投标、实施本工程有关的必要信息。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包括总说明);

(8)图纸;

根据本章第1.10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人紧急通知时间

2.2.1 如遇难以预见的情况,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上紧急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2.3文件解释权

招标文件(含答复、答疑等补充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2.4文件解释权

招标文件(含答复、答疑等补充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3.1.1.1投标函

3.1.1.2诚信经营承诺书

3.1.1.3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3.1.1.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收款收据为准)

3.1.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1.6授权委托书

3.1.1.7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等组成 3.1.1.8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3.1.1.9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

3.1.1.10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

能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评审标准的下列资料复印件(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

更、延期等内容):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B、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C、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

D、《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仅县外企业提供);

E、建造师注册证书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职

称证书;施工员和质检员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F、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3.1.1.1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书面格式)

(1)投标总价【附表4-1】

(2)总说明【附表4-2】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附表4-3】

(4)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附表4-4】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附表4-5】

(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附表4-5-1】【附表4-5-2】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5-1-1】【附表4-5-2-1】

(8)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表4-6】

(9)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附表4-6-1】

(10)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6-1-1】

(1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表4-7】

(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附表4-8】

(13)暂列金额明细表【附表4-8-1】

(1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表4-8-3】

(15)计工日报价表【附表4-8-4】

(16)主要工日价格表【附表4-9】

(17)主要材料价格表【附表4-10】

(18)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附表4-11】

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5-1-1】、【附表4-5-2-1】、

【附表4-6-1-1】”,投标报价文件书面格式中不需提供,此三项内容由中标单位中标后三日内通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导出并打印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招标人作为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

3.1.2投标人还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壹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的,作无效标处理;如《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作无效标处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价格表现。

3.2.2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

3.2.3 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综合单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3.2.4 投标人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综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单独报价。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率低限值。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第1.3.6款规定的有效范围内。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正式工程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

3.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宁海县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第三章第3.1.2款规定修正其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3.5.1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必须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一致,并附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如有因须办理年检、延期、变更、换证等手续而不能提供部分证件原件时,须出具由受理相应手续的主管部门情况证明,并附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装订和签署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招标人不予受理。

4.1.2 投标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法人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资格评审结束后退回。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5.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投标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2开标提示

5.2.1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其中项目负责人还须进行现场指纹确认,注: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指纹备案,咨询电话:0574-65225008),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3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并介绍工程概况;

(2)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1.2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

7.1.3 公示期间,对该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中标单位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30日内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电话:0574-65225006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0574-65578234

(3)宁海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574-6552853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总报价超出最高、最低报价值范围的;

(3)以弄虚作假方式参加投标;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装订、密封;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封装不合格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6)拒绝按照评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更正的;

(7)实质上影响了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和实施;

(8)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偏差的;

(10)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工程量不符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的或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

(1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的;

(13)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项目内容、价格不符的;

(1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无法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查询到与证书原件一致的有效证书信息的;

(15)《宁波市建筑行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中查询到信息使相应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转发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2010]4号)规定的;

(16)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

修改综合单价(修改后的单价不作为评标依据)。

(3)当总报价与合价之和不一致时,以总报价为准,按总报价占调整的合价之

和的比例调整合价,并修改单价(修改后的单价不作为评标依据)。

对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3.2 详细评审

1、招标控制价: 16607689 元,其中:暂定价项目费用 5401271 元(含税金)

2、有效报价是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3、确定平均值A:

(1)当有效报价多于或等于五家时,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

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A。

(2)当有效报价为四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

值A。

(3)当有效报价为少于或等于三家时按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

A。

4、确定浮动率B:浮动率B在+0.9%、+0.6%、+0.3%、0、-0.3%、-0.6%、-0.9%七个数中由招标单位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当众随机抽取。当有效报价为一家时或所有有效报价均相同时,可不进行确定下浮率B的抽取程序。

5、确定评标价C:评标价C=(平均值A-暂定价项目费用)*(1+浮动率B)+暂定价项目费用。

6、确定中标候选人:

(1)有效报价范围内低于评标价且最接近评标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在有效报价范围内当所有报价均大于或等于评标价时,以最接近评标价者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报价等于评标价C者为优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3)在上述二点情况下当出现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报价相同的投标单位时,则用摇

号的办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4)第二、三中标候选人选取也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甲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宁海县桃源北路以东、火炉山以北、金水路以南的规划建设气象公园内 工程内容: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及附属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宁发改投资[2011]244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及附属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以开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10 日历天

若实际开工日期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甲方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

四、质量与安全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力争获得县“跃龙杯”。

2、工程安全要求:合格,力争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整,其中: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合同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有关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施工图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5天,提供图纸6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的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监理人权利。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 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 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 4、工期延长 5、工程索赔 6、开工、停工、复工令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直接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发出指令、文件,根据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或文件作出确认。

7、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务: 施工员

姓名: 职务: 质检员

姓名: 职务: 安全员

7.4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天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5天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天。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通用条款及监理确定的时间。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生保护措施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监理人签证。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人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或施工前5天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或施工前3天。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价10%以上; 2、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力争获得县“跃龙杯”。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合格,力争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本工程属包工包料工程,必须安全生产,若有工伤事故、工料损失和其他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并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宁海县公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23.2 现行定额是指《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3.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时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信息价和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涨跌幅度10%以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注:招标控制价按2011年9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宁海县部分市场信息价,宁海县未发布的采用宁波市市场信息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括在报价中。

23.4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期间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费价格指数等要素价格波动;

(2)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多列及重复计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

(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或工程量增减等引起的技术措施项目变化;

(5)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造价结算办法进行调整时,按相应文件进行调整。

(7)不可抗力事件。

23.5 合同价款调整

23.5.1 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

(2)设计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23.5.2 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凡工程数量增加超过招标数量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超过20%以上部分,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0%结算。[工程类别:按工业与民用三类取费,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弹性费率按中值计取。]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20%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65 m3,即减少超过20%以上部份工程量15 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20%工程量为80 m3。该部分结算单价参照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0%确定新的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不论原报价高于或低于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均按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扣除结算。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a.某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0%结算。(工程类别:按工业与民用三类取费,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弹性费率按中值计取。)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3.5.3 措施项目费调整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投标报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均不做调整。 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按施工技术措施清单所列数量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现行定额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办法结算。

23.5.4 信息价格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费价格指数、人工信息价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其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应按补差调整法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按照投标期编制预算的信息价与合同工期前80%月份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的算术平均值相比较,如果涨跌幅度在10%及以内的,则不予调整,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涨幅超出10%,则超出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承担;若跌幅超出10%,则超出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扣回。因承包方或发包方的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期内发生材料价格波动或政策性调价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仍按原合同工期内材料信息价计算平均价;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月份数,按实际工期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平均价。凡非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可

按实际工期月份数,依据相应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平均价,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按合同工期内材料信息价计算平均价。 以上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价格指数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5.5 其他项目费用调整

(1)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

(2)计工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价格,按建设单位在市场调查基础上确定的签证价格计价,其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不下浮。

23.5.6 不可抗力事件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

a.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b.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c.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共相关费用;

d.承包人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4.工程预付款

开工报告批准后7天内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50%作为预付费用,剩余部分费用,按合同工期均衡支付。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月初。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每月月初将上月完成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根据审定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审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付款至全部完成工程量造价的90%(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如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核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除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2)未根据《关于印发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程序批准的引起合同价增加的工程变更,不列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范围。

(3)以上付款内容中包括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在工程款中支出的违约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同类材料的品牌应一致,质量、规格、型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在进场前均应取得供应商的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量计算有误,设计时无法预见等原因需要变更增加工程量时,以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为准,若有重大变更需进行施工图审查。承包人应及时编制相关资料及预算文件报发包人批准。

对单次变更增加合同价超过5万元或累计增加超过10万元的,还须经发包人工程监督小组等机构及相关单位批准(见《关于印发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办发[2004]89号文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陆套。

33.竣工结算

33.2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

件及其他文件。因故拖延的,按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计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及时整理,并在7日内上报相关部门,逾期未上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3.3竣工结算审查方式

工程竣工项目为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如列入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核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依据审核结果与施工方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33.4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

在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后的28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有关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十、奖励、违约、索赔和争议

34.奖励

34.1工程质量获得县“跃龙杯”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4.2工程安全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5.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按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2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偿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

①质量:未履行质量等级施工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25%;

②安全:未履行安全等级施工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25%;

③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月到位率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15%;

④主要机械设备:未履行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承

担违约为履约保证金的10%;

以上所有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支出(履约担保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

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相关部门、单位 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乙方工程分包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意见并符合有关分包规定。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送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除通用条款规定外,还包括台风、暴雨、洪水。

40.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有关工

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97号)规定,向共保体投保“以险养险”险种。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元的履约担保(指

中标单位投标承诺的履约担保额度)。

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担保额度补足至中标价的10%

(如未按时补足的,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现金方式补足至 元(中标价的10%):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且其履约担保少于中标价10%的,

2、支付违约金后其履约担保余额少于中标价10%的。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叁份,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各管网专业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保修

期间各管网窨井盖破损或遗失均由总包单位负责。

47.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保证 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

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

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为保修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

算质量保修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人行地道的防渗漏,为5

年;

3、节能工程保修,为5年;

4、附属工程(含景观、绿化工程),为2年;

5、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6、道路、排水、箱涵工程保修,为1年;

7、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承包人接到事

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

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造

价的3%。质量保修金保留期为5年,进入保修期后,如未发生保修责任事件,每年按比例退回保修金;如发生保修事件,退回保修金时间顺延一年。保修期内保修金不计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

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询价、工程施工、设

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

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

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

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丌展业务活动,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

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NBGJ-2011-055

业 主: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盖章)

代理机构: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时 间: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投标人须知附表..........................................................6

1.总则..................................................................14

2.招标文件..............................................................16

3.投标文件..............................................................17

4.投标..................................................................20

5.开标..................................................................21

6.评标..................................................................22

7.签订合同..............................................................22

8.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23

9.纪律和监督............................................................2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25

评标办法前附表..........................................................26

1.评标办法..............................................................28

2.评审标准..............................................................28

3.评标程序..............................................................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

1.协议书................................................................32

2.通用条款..............................................................34

3.专用条款..............................................................34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44

附件2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46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0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 .............................................84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88

第九章 图纸(另册)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工程名称: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1.2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宁海县桃源北路以东、火炉山以北、金水路以南的规划建设气象公园内。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4498平方米。预算造价:约 1660.8 万元。资金来源:自筹。招标工期: 310 日历天。质量要求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力争获得县“跃龙杯”;安全要求合格,力争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1.3 招标内容: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及附属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1.4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 月24日14:00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已办理有效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县外企业在须按宁建[2010]78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 二 级及以上资格并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和质检员须具备 土建 专业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须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上述人员必须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其任职须符合《转发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2010〕4号)要求(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且不得为担任企业专职质量员和企业专职安全员职务的人员。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其他要求

1、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资交管办[2010]8号)规定(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开标时间:2011年11 月17 日9时

4.2 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8号五楼)

五、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获取

2011年10 月24日 14:30时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网页下方下载。

七、投标保证金:

1、按《宁海县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2、帐户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3、开户银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

4、银行帐号:[**************]07

5、保证金金额:叁拾万元。

6、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11月14 日16:30时前缴入银行。

7、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否则由银行直接退回原缴纳账户,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前必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咨询电话:0574-65225008。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宁海县人民路11号,外经贸大楼15楼

联 系 人:葛智辉

联系电话0574-65120162

招标代理人: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海县兴工三路69号三楼

联系人:周聪燕

联系电话/传真:0574-65250961 6522299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工程工程造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工程承包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工程招标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用于本工程的建设资金已通过自筹方式获得,能够保证用于完成本合同合格工程的支付。

1.3 招标内容、计划工期和质量、安全、报价要求

1.3.1 本次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工程的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工程的工程类别: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本工程的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被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暂停)备案(登记)资格的。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伍佰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人提交200元的资料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席位费及资料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5.2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所述时间开放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坏和风险承担全部费用。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9.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

1.10质疑、澄清、修改、答疑

1.10.1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或/和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均可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应项目提问区提出疑问;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上答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3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以取得与投标、实施本工程有关的必要信息。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包括总说明);

(8)图纸;

根据本章第1.10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人紧急通知时间

2.2.1 如遇难以预见的情况,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上紧急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2.3文件解释权

招标文件(含答复、答疑等补充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2.4文件解释权

招标文件(含答复、答疑等补充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3.1.1.1投标函

3.1.1.2诚信经营承诺书

3.1.1.3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3.1.1.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收款收据为准)

3.1.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1.6授权委托书

3.1.1.7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等组成 3.1.1.8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3.1.1.9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

3.1.1.10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

能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评审标准的下列资料复印件(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

更、延期等内容):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B、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C、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

D、《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仅县外企业提供);

E、建造师注册证书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职

称证书;施工员和质检员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F、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3.1.1.1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书面格式)

(1)投标总价【附表4-1】

(2)总说明【附表4-2】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附表4-3】

(4)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附表4-4】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附表4-5】

(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附表4-5-1】【附表4-5-2】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5-1-1】【附表4-5-2-1】

(8)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表4-6】

(9)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附表4-6-1】

(10)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6-1-1】

(1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表4-7】

(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附表4-8】

(13)暂列金额明细表【附表4-8-1】

(1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表4-8-3】

(15)计工日报价表【附表4-8-4】

(16)主要工日价格表【附表4-9】

(17)主要材料价格表【附表4-10】

(18)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附表4-11】

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5-1-1】、【附表4-5-2-1】、

【附表4-6-1-1】”,投标报价文件书面格式中不需提供,此三项内容由中标单位中标后三日内通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导出并打印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招标人作为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

3.1.2投标人还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壹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的,作无效标处理;如《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作无效标处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价格表现。

3.2.2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

3.2.3 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综合单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3.2.4 投标人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综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单独报价。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率低限值。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第1.3.6款规定的有效范围内。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正式工程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

3.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宁海县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第三章第3.1.2款规定修正其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3.5.1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必须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一致,并附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如有因须办理年检、延期、变更、换证等手续而不能提供部分证件原件时,须出具由受理相应手续的主管部门情况证明,并附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装订和签署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招标人不予受理。

4.1.2 投标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法人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资格评审结束后退回。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5.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投标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2开标提示

5.2.1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其中项目负责人还须进行现场指纹确认,注: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指纹备案,咨询电话:0574-65225008),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3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并介绍工程概况;

(2)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1.2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

7.1.3 公示期间,对该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中标单位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30日内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电话:0574-65225006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0574-65578234

(3)宁海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574-6552853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总报价超出最高、最低报价值范围的;

(3)以弄虚作假方式参加投标;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装订、密封;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封装不合格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6)拒绝按照评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更正的;

(7)实质上影响了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和实施;

(8)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偏差的;

(10)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工程量不符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的或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电子光盘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

(1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的;

(13)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项目内容、价格不符的;

(1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无法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查询到与证书原件一致的有效证书信息的;

(15)《宁波市建筑行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中查询到信息使相应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转发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2010]4号)规定的;

(16)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

修改综合单价(修改后的单价不作为评标依据)。

(3)当总报价与合价之和不一致时,以总报价为准,按总报价占调整的合价之

和的比例调整合价,并修改单价(修改后的单价不作为评标依据)。

对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3.2 详细评审

1、招标控制价: 16607689 元,其中:暂定价项目费用 5401271 元(含税金)

2、有效报价是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3、确定平均值A:

(1)当有效报价多于或等于五家时,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

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A。

(2)当有效报价为四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

值A。

(3)当有效报价为少于或等于三家时按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

A。

4、确定浮动率B:浮动率B在+0.9%、+0.6%、+0.3%、0、-0.3%、-0.6%、-0.9%七个数中由招标单位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当众随机抽取。当有效报价为一家时或所有有效报价均相同时,可不进行确定下浮率B的抽取程序。

5、确定评标价C:评标价C=(平均值A-暂定价项目费用)*(1+浮动率B)+暂定价项目费用。

6、确定中标候选人:

(1)有效报价范围内低于评标价且最接近评标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在有效报价范围内当所有报价均大于或等于评标价时,以最接近评标价者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报价等于评标价C者为优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3)在上述二点情况下当出现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报价相同的投标单位时,则用摇

号的办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4)第二、三中标候选人选取也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甲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宁海县桃源北路以东、火炉山以北、金水路以南的规划建设气象公园内 工程内容: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及附属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宁发改投资[2011]244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及附属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以开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10 日历天

若实际开工日期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甲方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

四、质量与安全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力争获得县“跃龙杯”。

2、工程安全要求:合格,力争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整,其中: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合同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有关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施工图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5天,提供图纸6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的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监理人权利。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 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 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 4、工期延长 5、工程索赔 6、开工、停工、复工令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直接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发出指令、文件,根据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或文件作出确认。

7、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务: 施工员

姓名: 职务: 质检员

姓名: 职务: 安全员

7.4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天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5天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天。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通用条款及监理确定的时间。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生保护措施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监理人签证。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人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或施工前5天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或施工前3天。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价10%以上; 2、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力争获得县“跃龙杯”。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合格,力争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本工程属包工包料工程,必须安全生产,若有工伤事故、工料损失和其他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并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宁海县公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23.2 现行定额是指《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3.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时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信息价和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涨跌幅度10%以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注:招标控制价按2011年9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宁海县部分市场信息价,宁海县未发布的采用宁波市市场信息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括在报价中。

23.4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期间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费价格指数等要素价格波动;

(2)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多列及重复计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

(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或工程量增减等引起的技术措施项目变化;

(5)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造价结算办法进行调整时,按相应文件进行调整。

(7)不可抗力事件。

23.5 合同价款调整

23.5.1 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

(2)设计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23.5.2 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凡工程数量增加超过招标数量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超过20%以上部分,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0%结算。[工程类别:按工业与民用三类取费,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弹性费率按中值计取。]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20%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65 m3,即减少超过20%以上部份工程量15 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20%工程量为80 m3。该部分结算单价参照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0%确定新的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不论原报价高于或低于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均按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扣除结算。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a.某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0%结算。(工程类别:按工业与民用三类取费,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弹性费率按中值计取。)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3.5.3 措施项目费调整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投标报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均不做调整。 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按施工技术措施清单所列数量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现行定额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办法结算。

23.5.4 信息价格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费价格指数、人工信息价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其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应按补差调整法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按照投标期编制预算的信息价与合同工期前80%月份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的算术平均值相比较,如果涨跌幅度在10%及以内的,则不予调整,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涨幅超出10%,则超出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承担;若跌幅超出10%,则超出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扣回。因承包方或发包方的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期内发生材料价格波动或政策性调价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仍按原合同工期内材料信息价计算平均价;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月份数,按实际工期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平均价。凡非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可

按实际工期月份数,依据相应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平均价,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按合同工期内材料信息价计算平均价。 以上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价格指数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5.5 其他项目费用调整

(1)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

(2)计工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价格,按建设单位在市场调查基础上确定的签证价格计价,其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不下浮。

23.5.6 不可抗力事件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

a.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b.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c.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共相关费用;

d.承包人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4.工程预付款

开工报告批准后7天内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50%作为预付费用,剩余部分费用,按合同工期均衡支付。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月初。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每月月初将上月完成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根据审定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审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付款至全部完成工程量造价的90%(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如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核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除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2)未根据《关于印发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程序批准的引起合同价增加的工程变更,不列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范围。

(3)以上付款内容中包括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在工程款中支出的违约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同类材料的品牌应一致,质量、规格、型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在进场前均应取得供应商的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量计算有误,设计时无法预见等原因需要变更增加工程量时,以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为准,若有重大变更需进行施工图审查。承包人应及时编制相关资料及预算文件报发包人批准。

对单次变更增加合同价超过5万元或累计增加超过10万元的,还须经发包人工程监督小组等机构及相关单位批准(见《关于印发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办发[2004]89号文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陆套。

33.竣工结算

33.2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

件及其他文件。因故拖延的,按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计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及时整理,并在7日内上报相关部门,逾期未上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3.3竣工结算审查方式

工程竣工项目为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如列入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核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依据审核结果与施工方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33.4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

在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后的28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有关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十、奖励、违约、索赔和争议

34.奖励

34.1工程质量获得县“跃龙杯”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4.2工程安全获得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5.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按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2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偿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

①质量:未履行质量等级施工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25%;

②安全:未履行安全等级施工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25%;

③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月到位率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15%;

④主要机械设备:未履行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承

担违约为履约保证金的10%;

以上所有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支出(履约担保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

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相关部门、单位 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乙方工程分包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意见并符合有关分包规定。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送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除通用条款规定外,还包括台风、暴雨、洪水。

40.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有关工

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97号)规定,向共保体投保“以险养险”险种。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元的履约担保(指

中标单位投标承诺的履约担保额度)。

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担保额度补足至中标价的10%

(如未按时补足的,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现金方式补足至 元(中标价的10%):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且其履约担保少于中标价10%的,

2、支付违约金后其履约担保余额少于中标价10%的。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叁份,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各管网专业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保修

期间各管网窨井盖破损或遗失均由总包单位负责。

47.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保证 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

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

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为保修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

算质量保修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人行地道的防渗漏,为5

年;

3、节能工程保修,为5年;

4、附属工程(含景观、绿化工程),为2年;

5、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6、道路、排水、箱涵工程保修,为1年;

7、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承包人接到事

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

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造

价的3%。质量保修金保留期为5年,进入保修期后,如未发生保修责任事件,每年按比例退回保修金;如发生保修事件,退回保修金时间顺延一年。保修期内保修金不计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

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询价、工程施工、设

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

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

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

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丌展业务活动,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

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宁海县气象科技中心工程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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