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5(犯罪主观方面)

第 九 章 犯罪主观方面

案例

1、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遂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遂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站的位置很危险,

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四种情况下,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有何不同?

4、假设甲根本不可能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

心理态度。

包括 ——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或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需的,为选择性

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14条

一、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

观心理态度 。

关键词 —— 明知(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意志因素)

(一)认识因素:“明知”(认识内容及认识程度)

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包括认识内容、认识程度两个方面

认识内容

1、危害行为及其性质、内容、作用;

2、危害结果;如果认识到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就不是犯罪。

3、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

认识程度

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必然性(确知)

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可能性(或知)

“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对犯罪故意的“明知”不影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

间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肯定性程度。

(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成立犯罪故意的关键,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是行为人决定自己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及控制自己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心

理过程。

希望:有目的地,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放任: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而是持听之任之(容忍、同意)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心理状态)是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心理过程) 是认识因

素的发展,是故意犯罪成立的 决定性因素和标志。

二者相当于“静”与“动”的范畴,在 故意犯罪中缺一不可。

二、故意犯罪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

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1、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的三种情形

2、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听之任之;

1、认识因素不同。直接故意包括可能性 和必然性,间接故意只有可能性;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15条

一、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特征 ——

1、实际认识 和 认识能力 相背离;

2、主观愿望 与 客观结果 相矛盾;

3、应为行为 和 实际所为 不一致。

二、过失犯罪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应当预见。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综

合判断。

案例:电影胶片起火、正常驾车轧人致死

2、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终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虽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是疏忽大意,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马马虎虎,盲目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已经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这是成立过于自信过失的的前提,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直接故意的明显标志。

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他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是因为其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但他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

2、“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 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 轻信避免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相同点

1、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都不是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案例:某果农为防止其果园被盗,在靠近马路的围墙上私拉电网,并于夜间11时至次日清晨6时通电。某日深夜一路人误入,触电身亡。

1、该果农在围墙四周竖有警示牌;(过于自信过失)

2、该果农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间接故意)

区别

1、认识因素:

预见的可能性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成现实性。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是放任、容忍、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是反对、排斥,根本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判断依据

(1)是否存在使行为人“轻信”的条件

(2)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

(3)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是否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4)危害结果发生后,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16条

案例:许某于某雨夜驾驶解放牌汽车回车库,汽车驶入车库前的院子内,同车的张某下车打开车库门,许某关闭大灯,打开小灯照明。在倒车入库时,汽车右后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流浪汉王某当场轧死。之前,许、张二人均未发现地上有人在睡觉。

一、概念: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该结果与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一致、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

案例:李某,拖拉机驾驶员。冬季某日下午,李某为换油桶,将被冻住的一个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约5分钟,油桶爆炸,还引爆旁边一个油桶,当场炸死街坊陈某(5岁),邻居刘某(13岁)被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不同程度的烧伤,李某自己也被炸成重伤。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对客观上发生的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不同之处: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因此,预见能力、未预见的原因,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案例1:王某(60岁)文盲。某日进城到女儿家暂住,见女婿从床底取出一瓶酒喝,问是什么酒,女婿说是药酒专治腰疼。两日后,女婿的亲戚来做客,女婿不在,王某热情招待,后该亲戚不舒服询问是腰疼,王某说“我女婿有专治腰疼的药酒”,遂从房内床底摸出一酒瓶倒给该亲戚喝。该瓶子与药酒瓶子相似,瓶中液体颜色极为接近,实为农药。亲戚喝后不久,中毒身亡。请分析王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意外事件)

案例2:一个老者,冬天在森林周围打柴,感到累坐下来休息,天气寒冷就烧柴烤火。中午老伴叫他回家吃饭,说“你得把火灭了,离国家森林很近,出事可不得了”。老者说“我好不容易点燃,再说天很阴马上要下雪,有火星也不要紧”。二人回家。天有不测风云,不但没有下雪反而刮起大风,把火吹了起来,森林着火。请分析老者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3:齐某身穿貂皮外套,头戴鹿皮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摘蘑菇。蔡某是一猎户,打猎途经此地,误以为齐某为一头鹿而开枪射击,致齐某死亡。请分析:蔡某的行为性质。(意外事件)

案例4:赵某系乡村保健员,参加过中医函授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04年8月26日,被害人杨某因腰腿疼,经人介绍到赵某家求医,赵为其开了中药处方,还将自己配置的含雷公藤成分的散剂(赵某曾用该药粉给多人治疗,均有一定疗效且未曾出现中毒反应)及杏仁配给杨,并嘱咐杨用温开水吞服,每次一汤匙散剂一颗杏仁。当晚,杨按赵的医嘱服用,一小时

后出现恶心、呕吐,家人即请乡村医生季某抢救,当夜12时30分,杨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死亡系雷公藤中毒。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驱使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相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 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历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一)假想的犯罪误认无罪为有罪。

如:小偷小摸、通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行为。

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意识,但由于缺乏客观方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误认有罪为无罪,即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甚至是合法行为。如: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杀婴、奸淫幼女的行为等。

不把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在于防止一些犯罪分子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并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

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如:盗窃汽车制动杆、输电线等,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盗窃,但实为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此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正确定罪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 的事实情况有错误认识,则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其他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会影响其行为性质。

例:王某本意杀死张某,但实际未能杀死。 生命权健康权

(一)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甲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是乙客体。此时,应该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甲客体定罪。

(二)对象的认识错误:

动物 — 活人;面粉 — 海洛因;故事片、风光片 — 淫秽影片

1、误把非犯罪对象 当作犯罪对象 加以作用;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仅因对犯罪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而未得逞,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对象不能犯未遂)

2、误把犯罪对象 当作非犯罪对象 加以作用; 本意是打猎 —— 杀人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所以在具体案情中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认识错误。 A 本意想杀B ,却错杀了C 。

即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把甲对象误以为是乙对象而加以侵害,但此时,甲、乙所体现的是相同的社会关系,是相同的客体。无论侵害哪一个,行为性质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影响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故不影响定罪。

(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此时行为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所以在具体案情中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如:深夜,将不小心撞到自己的路人误认为抢劫犯而进行防卫。

(四)工具的认识错误:

面粉—砒霜、普通蛇—毒蛇、玩具枪—真枪

行为人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要件;客观上也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的实际功效发生错误认识才未出现危害结果,但不能否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工具不能犯未遂)

(五)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产生了错误认识。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并未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危害行为,故不影响罪名成立,但未得逞,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2、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实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行为人却误以为是自己造成的。应依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与实际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来定罪。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他预想的方向发展,也没有按他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目标以外的结果。应依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来定罪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由乙行为造成,而他却误以为是甲行为造成。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危害行为,甲、乙两个行为都属于其犯罪的组成部分,故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认定,且为既遂。

案例:被告人祝某(男,28岁,农民)。一天,祝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石头落下砸死姜某的山羊,双方发生争吵。姜某说:“你要是不赔,我就坐在炮口上,让你点不成炮, 干不了活。”祝某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只怕你没胆子”。姜某很是恼火,说:“我不敢坐就是你儿子”,祝某也说:“我不敢点就是你孙子。”说完,祝某将一包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 说:“你有胆就坐在上面。”姜某真的坐在了炸药包上。祝某当即拿起一根约100厘米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去约60厘米,当着姜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冲着姜某喊了声:“点着了,还不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姜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姜被当场炸死。

被告人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学习重点】

一、犯罪故意及其类型;

二、犯罪过失及其类型;

三、意外事件;

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 九 章 犯罪主观方面

案例

1、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遂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遂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站的位置很危险,

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四种情况下,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有何不同?

4、假设甲根本不可能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

心理态度。

包括 ——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或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需的,为选择性

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14条

一、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

观心理态度 。

关键词 —— 明知(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意志因素)

(一)认识因素:“明知”(认识内容及认识程度)

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包括认识内容、认识程度两个方面

认识内容

1、危害行为及其性质、内容、作用;

2、危害结果;如果认识到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就不是犯罪。

3、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

认识程度

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必然性(确知)

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可能性(或知)

“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对犯罪故意的“明知”不影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

间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肯定性程度。

(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成立犯罪故意的关键,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是行为人决定自己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及控制自己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心

理过程。

希望:有目的地,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放任: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而是持听之任之(容忍、同意)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心理状态)是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心理过程) 是认识因

素的发展,是故意犯罪成立的 决定性因素和标志。

二者相当于“静”与“动”的范畴,在 故意犯罪中缺一不可。

二、故意犯罪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

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1、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的三种情形

2、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听之任之;

1、认识因素不同。直接故意包括可能性 和必然性,间接故意只有可能性;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15条

一、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特征 ——

1、实际认识 和 认识能力 相背离;

2、主观愿望 与 客观结果 相矛盾;

3、应为行为 和 实际所为 不一致。

二、过失犯罪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应当预见。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综

合判断。

案例:电影胶片起火、正常驾车轧人致死

2、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终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虽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是疏忽大意,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马马虎虎,盲目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已经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这是成立过于自信过失的的前提,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直接故意的明显标志。

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他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是因为其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但他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

2、“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 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 轻信避免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相同点

1、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都不是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案例:某果农为防止其果园被盗,在靠近马路的围墙上私拉电网,并于夜间11时至次日清晨6时通电。某日深夜一路人误入,触电身亡。

1、该果农在围墙四周竖有警示牌;(过于自信过失)

2、该果农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间接故意)

区别

1、认识因素:

预见的可能性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成现实性。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是放任、容忍、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是反对、排斥,根本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判断依据

(1)是否存在使行为人“轻信”的条件

(2)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

(3)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是否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4)危害结果发生后,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16条

案例:许某于某雨夜驾驶解放牌汽车回车库,汽车驶入车库前的院子内,同车的张某下车打开车库门,许某关闭大灯,打开小灯照明。在倒车入库时,汽车右后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流浪汉王某当场轧死。之前,许、张二人均未发现地上有人在睡觉。

一、概念: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该结果与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一致、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

案例:李某,拖拉机驾驶员。冬季某日下午,李某为换油桶,将被冻住的一个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约5分钟,油桶爆炸,还引爆旁边一个油桶,当场炸死街坊陈某(5岁),邻居刘某(13岁)被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不同程度的烧伤,李某自己也被炸成重伤。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对客观上发生的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不同之处: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因此,预见能力、未预见的原因,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案例1:王某(60岁)文盲。某日进城到女儿家暂住,见女婿从床底取出一瓶酒喝,问是什么酒,女婿说是药酒专治腰疼。两日后,女婿的亲戚来做客,女婿不在,王某热情招待,后该亲戚不舒服询问是腰疼,王某说“我女婿有专治腰疼的药酒”,遂从房内床底摸出一酒瓶倒给该亲戚喝。该瓶子与药酒瓶子相似,瓶中液体颜色极为接近,实为农药。亲戚喝后不久,中毒身亡。请分析王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意外事件)

案例2:一个老者,冬天在森林周围打柴,感到累坐下来休息,天气寒冷就烧柴烤火。中午老伴叫他回家吃饭,说“你得把火灭了,离国家森林很近,出事可不得了”。老者说“我好不容易点燃,再说天很阴马上要下雪,有火星也不要紧”。二人回家。天有不测风云,不但没有下雪反而刮起大风,把火吹了起来,森林着火。请分析老者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3:齐某身穿貂皮外套,头戴鹿皮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摘蘑菇。蔡某是一猎户,打猎途经此地,误以为齐某为一头鹿而开枪射击,致齐某死亡。请分析:蔡某的行为性质。(意外事件)

案例4:赵某系乡村保健员,参加过中医函授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04年8月26日,被害人杨某因腰腿疼,经人介绍到赵某家求医,赵为其开了中药处方,还将自己配置的含雷公藤成分的散剂(赵某曾用该药粉给多人治疗,均有一定疗效且未曾出现中毒反应)及杏仁配给杨,并嘱咐杨用温开水吞服,每次一汤匙散剂一颗杏仁。当晚,杨按赵的医嘱服用,一小时

后出现恶心、呕吐,家人即请乡村医生季某抢救,当夜12时30分,杨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死亡系雷公藤中毒。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驱使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相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 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历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一)假想的犯罪误认无罪为有罪。

如:小偷小摸、通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行为。

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意识,但由于缺乏客观方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误认有罪为无罪,即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甚至是合法行为。如: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杀婴、奸淫幼女的行为等。

不把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在于防止一些犯罪分子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并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

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如:盗窃汽车制动杆、输电线等,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盗窃,但实为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此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正确定罪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 的事实情况有错误认识,则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其他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会影响其行为性质。

例:王某本意杀死张某,但实际未能杀死。 生命权健康权

(一)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甲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是乙客体。此时,应该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甲客体定罪。

(二)对象的认识错误:

动物 — 活人;面粉 — 海洛因;故事片、风光片 — 淫秽影片

1、误把非犯罪对象 当作犯罪对象 加以作用;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仅因对犯罪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而未得逞,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对象不能犯未遂)

2、误把犯罪对象 当作非犯罪对象 加以作用; 本意是打猎 —— 杀人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所以在具体案情中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认识错误。 A 本意想杀B ,却错杀了C 。

即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把甲对象误以为是乙对象而加以侵害,但此时,甲、乙所体现的是相同的社会关系,是相同的客体。无论侵害哪一个,行为性质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影响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故不影响定罪。

(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此时行为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所以在具体案情中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如:深夜,将不小心撞到自己的路人误认为抢劫犯而进行防卫。

(四)工具的认识错误:

面粉—砒霜、普通蛇—毒蛇、玩具枪—真枪

行为人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要件;客观上也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的实际功效发生错误认识才未出现危害结果,但不能否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工具不能犯未遂)

(五)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产生了错误认识。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并未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危害行为,故不影响罪名成立,但未得逞,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2、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实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行为人却误以为是自己造成的。应依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与实际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来定罪。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他预想的方向发展,也没有按他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目标以外的结果。应依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来定罪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由乙行为造成,而他却误以为是甲行为造成。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危害行为,甲、乙两个行为都属于其犯罪的组成部分,故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认定,且为既遂。

案例:被告人祝某(男,28岁,农民)。一天,祝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石头落下砸死姜某的山羊,双方发生争吵。姜某说:“你要是不赔,我就坐在炮口上,让你点不成炮, 干不了活。”祝某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只怕你没胆子”。姜某很是恼火,说:“我不敢坐就是你儿子”,祝某也说:“我不敢点就是你孙子。”说完,祝某将一包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 说:“你有胆就坐在上面。”姜某真的坐在了炸药包上。祝某当即拿起一根约100厘米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去约60厘米,当着姜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冲着姜某喊了声:“点着了,还不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姜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姜被当场炸死。

被告人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学习重点】

一、犯罪故意及其类型;

二、犯罪过失及其类型;

三、意外事件;

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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