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北民族大学新社团成立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为了响应校团委的号召,使我校社团规范化,校园活动多样化。校团委、社联决定调整新社团请你申请成立办法及申请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西北民族大学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拓展,提高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并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习俗,凡涉及宗教问题的社团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章: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成员人数不得低于10人,社团理事成员不得超过11人,社团理事成员中同一班级不得超过2人,社团发起人须为大二及以上学生,且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 社团发起人应为西北民族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发起人:
(一)上学年平均学分积点低于2 5;
(二)在大学期间曾受到处分;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社团部撤职或社团挂靠单位建议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需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交《发起人个人简介》及该发起人成立新社团的推荐信,简历应由发起人的辅导员签署意见、社团挂靠
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信的推荐人至少应包括一名社团指导教师及两名已成立的社团的社长,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成立新社团的发起人。
第七条 新成立社团须聘请社团的指导老师,并向校团委提交《社团
指导教师简历》,简历应由指导老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
盖公章。
第八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须完整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成
立申请表》,由社团指导老师签署意见、社团挂靠学院党团
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交到社团联合会,社联签署
意见后上交校团委
第九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 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做各种实践;
(三)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接受各社团方面的剪辑、制作;
(四)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展示自己个人才艺等。
第九条 新成立社团需向校团委提交《社团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团的名称;
(二) 社团的目的、宗旨和性质;
(三) 社团的经费来源及管理;
(四) 社团组织机构;
(五) 负责人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六) 社团活动范围和方式;
(七) 社团会员的管理方法;
(八)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九) 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条 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社团全称须冠以“西北民族大学”。
第三章:新社团成立的流程
第十一条11月1日—11月15日内校团委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须首先上交申请材料到学院团委接受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新社团,可继续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社团成立答辩意见进行复审,由校团委社团部签署审核意见后,在校团委大会上予以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新社团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同时新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学习社团相关管理制度,并由校团委进行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通过全校公示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新社团,由校团委给予新社团准予成立的正式批复。西北民族大学新成立社团由校团委指导、委托各学院团委代为管理。各学院团委负责对所属新社团的规划发展、日常工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新成立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成立之后的一学期时间内成为预备期社团,须接受校团委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预备期社团须在该学年下学期3月份参加由校团委社团部组织的社团自评答辩会,并由校团委社团部及社团顾问团成员组成答辩评委小组,评委小组听取已上交完整材料的社团发起人的相关陈述,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社团发起人答辩现场对社团转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陈述情况,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投票对社团预备期社团进行转正表决。表决通过的预备期社团可进行注册转为正式社团,未通过的预备期社团将予以解散。
第十八条 预备期社团拥有举办各种社团活动,使用社团物资的权利,同时预备期社团不得进行社团正式招新,且不享有正式社团在经费与评优方面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社团有权决定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社团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进行社团人员变动,但各项变动情况须报校团委及学院、社联备案。
第二十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至少担任一年该社团的第一负责人。新社团发起人第一年任期中如须进行第一负责人的变动,须得到校团委及学院的批准,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人员变动。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团有权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校团委、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西北民族大学新社团成立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为了响应校团委的号召,使我校社团规范化,校园活动多样化。校团委、社联决定调整新社团请你申请成立办法及申请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西北民族大学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拓展,提高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并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习俗,凡涉及宗教问题的社团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章: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成员人数不得低于10人,社团理事成员不得超过11人,社团理事成员中同一班级不得超过2人,社团发起人须为大二及以上学生,且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 社团发起人应为西北民族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发起人:
(一)上学年平均学分积点低于2 5;
(二)在大学期间曾受到处分;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社团部撤职或社团挂靠单位建议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需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交《发起人个人简介》及该发起人成立新社团的推荐信,简历应由发起人的辅导员签署意见、社团挂靠
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信的推荐人至少应包括一名社团指导教师及两名已成立的社团的社长,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成立新社团的发起人。
第七条 新成立社团须聘请社团的指导老师,并向校团委提交《社团
指导教师简历》,简历应由指导老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
盖公章。
第八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须完整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成
立申请表》,由社团指导老师签署意见、社团挂靠学院党团
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交到社团联合会,社联签署
意见后上交校团委
第九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 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做各种实践;
(三)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接受各社团方面的剪辑、制作;
(四)组织本社团成员在学校展示自己个人才艺等。
第九条 新成立社团需向校团委提交《社团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团的名称;
(二) 社团的目的、宗旨和性质;
(三) 社团的经费来源及管理;
(四) 社团组织机构;
(五) 负责人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六) 社团活动范围和方式;
(七) 社团会员的管理方法;
(八)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九) 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条 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社团全称须冠以“西北民族大学”。
第三章:新社团成立的流程
第十一条11月1日—11月15日内校团委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须首先上交申请材料到学院团委接受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新社团,可继续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社团成立答辩意见进行复审,由校团委社团部签署审核意见后,在校团委大会上予以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新社团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同时新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学习社团相关管理制度,并由校团委进行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通过全校公示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新社团,由校团委给予新社团准予成立的正式批复。西北民族大学新成立社团由校团委指导、委托各学院团委代为管理。各学院团委负责对所属新社团的规划发展、日常工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新成立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成立之后的一学期时间内成为预备期社团,须接受校团委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预备期社团须在该学年下学期3月份参加由校团委社团部组织的社团自评答辩会,并由校团委社团部及社团顾问团成员组成答辩评委小组,评委小组听取已上交完整材料的社团发起人的相关陈述,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社团发起人答辩现场对社团转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陈述情况,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投票对社团预备期社团进行转正表决。表决通过的预备期社团可进行注册转为正式社团,未通过的预备期社团将予以解散。
第十八条 预备期社团拥有举办各种社团活动,使用社团物资的权利,同时预备期社团不得进行社团正式招新,且不享有正式社团在经费与评优方面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社团有权决定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社团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进行社团人员变动,但各项变动情况须报校团委及学院、社联备案。
第二十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至少担任一年该社团的第一负责人。新社团发起人第一年任期中如须进行第一负责人的变动,须得到校团委及学院的批准,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人员变动。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团有权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校团委、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