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无法律依据,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事实

功能:

1、矫正欠缺法律基础的财产移转_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2、用债权方式保护财产权利益

3、去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而受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债发生的原因、法定之债

法律事实——事件;-------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论

若基于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论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前提——是否以过错的存在为

主观上;过错——其行为是否违法均在所不问

两者常同时存在,但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具备侵权责任的要件为必要

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是否以物权或占有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一、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积极利益;消极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积极损失;消极损失

3、因果关系

4、无法律依据

以下情形一方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属于不当得利:

反射利益:指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

例:建商场导致地价升值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过于泛化不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此问题

物的瑕疵担保——得为其他手段救济不依不当得利来解决

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只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无抚养义务、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明知无债而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违反强行法规定及公序良俗

规则一: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

规则二:但书,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让人一方时,不适用不得请求返还

例如:向绑匪交付赎金、黑社会向厂商收取保护费------可要求返还

又例如:行贿人与受贿人均有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因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

1、自始无给付目的——我国狭义的非清偿性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指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后成就或期限届满

3、给付目的未达到——指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才履行,后条件并未成就

(三)因给付之外的法律事实所生之不当得利

1、基于添附

2、基于事件——临近鱼塘因暴雨水涨游到邻人鱼塘

3、基于侵权或违约——因受益人本人行为而发生:保管—出租—租金

4、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记错号码误交他人话费,多找钱

5、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返还标的

所受财产利益

即基于所受财产利益而取得的利益-----原物孳息、原物的代位物

二、返还范围

(一)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的部分为限

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

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

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负担

例如:甲、乙公司订立100套服装的买卖合同,在交货时,由于甲方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多装了两套,共装了102套。乙在运输货物途中,遇到百年不遇山洪,102套服装全被洪水冲走,则甲乙纠纷如何解决?

答案:乙不负任何返还义务,因为所得利益已经不存在了,且乙为善意

(二)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

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

1、加重返还责任:受领时所得利益、更有所得、受领利益的附加利息

2、不得主张因取得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不得主张扣除

3、得主张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现存的有益费用-----与善意受领人相同

(三)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从转变为恶意的时间,适用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四)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背受领人的意思,不合其经济计划。例如:种樱桃(甲在乙的土地上种樱桃,而乙原计划在其土地上建住房。表面上虽然似乎是让乙受益但违背了乙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经济计划)

案例分析: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一般职工,被告为部门经理.某日,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被盗债券价值2万元.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召集职工,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原告感到被告对其产生了怀疑,害怕被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遂私下约见被告,申明债券并非其所盗,但可以由其支付被告2万元了结此事,并要求被告不要让他人知道.被告同意后,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并未将此事告知公安机关.几天后,公安机关抓到了真正的作案人林某.原告遂向被告请求返还所得款项,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

问:1、被告收受的原告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不构成,明知无债而清偿)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无法律依据,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事实

功能:

1、矫正欠缺法律基础的财产移转_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2、用债权方式保护财产权利益

3、去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而受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债发生的原因、法定之债

法律事实——事件;-------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论

若基于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论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前提——是否以过错的存在为

主观上;过错——其行为是否违法均在所不问

两者常同时存在,但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具备侵权责任的要件为必要

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是否以物权或占有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一、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积极利益;消极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积极损失;消极损失

3、因果关系

4、无法律依据

以下情形一方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属于不当得利:

反射利益:指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

例:建商场导致地价升值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过于泛化不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此问题

物的瑕疵担保——得为其他手段救济不依不当得利来解决

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只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无抚养义务、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明知无债而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违反强行法规定及公序良俗

规则一: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

规则二:但书,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让人一方时,不适用不得请求返还

例如:向绑匪交付赎金、黑社会向厂商收取保护费------可要求返还

又例如:行贿人与受贿人均有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因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

1、自始无给付目的——我国狭义的非清偿性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指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后成就或期限届满

3、给付目的未达到——指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才履行,后条件并未成就

(三)因给付之外的法律事实所生之不当得利

1、基于添附

2、基于事件——临近鱼塘因暴雨水涨游到邻人鱼塘

3、基于侵权或违约——因受益人本人行为而发生:保管—出租—租金

4、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记错号码误交他人话费,多找钱

5、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返还标的

所受财产利益

即基于所受财产利益而取得的利益-----原物孳息、原物的代位物

二、返还范围

(一)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的部分为限

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

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

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负担

例如:甲、乙公司订立100套服装的买卖合同,在交货时,由于甲方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多装了两套,共装了102套。乙在运输货物途中,遇到百年不遇山洪,102套服装全被洪水冲走,则甲乙纠纷如何解决?

答案:乙不负任何返还义务,因为所得利益已经不存在了,且乙为善意

(二)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

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

1、加重返还责任:受领时所得利益、更有所得、受领利益的附加利息

2、不得主张因取得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不得主张扣除

3、得主张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现存的有益费用-----与善意受领人相同

(三)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从转变为恶意的时间,适用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四)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背受领人的意思,不合其经济计划。例如:种樱桃(甲在乙的土地上种樱桃,而乙原计划在其土地上建住房。表面上虽然似乎是让乙受益但违背了乙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经济计划)

案例分析: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一般职工,被告为部门经理.某日,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被盗债券价值2万元.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召集职工,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原告感到被告对其产生了怀疑,害怕被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遂私下约见被告,申明债券并非其所盗,但可以由其支付被告2万元了结此事,并要求被告不要让他人知道.被告同意后,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并未将此事告知公安机关.几天后,公安机关抓到了真正的作案人林某.原告遂向被告请求返还所得款项,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

问:1、被告收受的原告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不构成,明知无债而清偿)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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