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复习之案例分析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答: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答: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部经营管理,该合钦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 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接求 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戊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为 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 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巳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4、公民甲与A上市公司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布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

(1)A是上市公司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A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显示公平,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该合伙企业以上市公民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5、A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其试点计划的内容包括:

(1)以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采用原厂消灭、部份改组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交由

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的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资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资产占总资本的47%;向社会筹集的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本案中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本案中,A厂的货币出资部分,仅仅为23%,没有达到30%的比例,因此公司的设立违法。

6、甲、乙、丙、丁、戊欲共同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立董事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装让给C公司。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设立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乙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转让股份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经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

然后召集并且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且指定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着哪些违法之处?

答:(1)A企业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照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本于本案中的A企业是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当向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立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制动。在本案中,甲某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因此,它是债权人会议上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得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8、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1)人民法院已经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贷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了自己即将要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的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乙该如何做?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够向申报破产债权。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所设的抵押担保?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

甲公司设定担保的时间是2008年8月20日,距离破产申请超过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答: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9、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且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试分析:某案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存在着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尽管是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但是仍然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10、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A企业账户已无存款,于是税务机关将其已经设定的机器进行拍卖,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税款。A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

试分析: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违法。根据税法规定,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不能够直接实施,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责任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

(2)税务机关将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抵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款应当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在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用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

11、某作家应出版社要求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

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万5千元。请计算:该作家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1-20%)=2.8万元。又因为稿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当纳税为2.8万×20%×(1-30%)=3920元。

12、甲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份损毁,财产损失为5万元。甲某因为顾忌邻里关系而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A保险公司索赔,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索赔的前提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

(1)甲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不可放弃。《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答:A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两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某就未获得赔偿部份向另一方清偿。

13、陈某是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某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答:此行为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陈某是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主管机关应当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5倍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4、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A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转让给B公司,有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后由于B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二者发生争执,A遂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试分析:

(1)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答:无权出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由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后,再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

15、农民刘某承保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解。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合同的村民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答:首先违反了土地承包制度,其次违反了耕地保护制度,在此违反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最后,其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6、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量的逐年迅速增长,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这些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我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企业只能够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等海外市场的力度,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我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我国轮胎有可能威胁起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试分析:面对这种形式,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对策?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

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当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促进国家之间投资和交流合作。

17、我国的甲水果批发公司从马来西亚的乙种植公司进口的一大宗水果,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3月15日前交付水果,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水果验收后付款。但是直至3月16日上午,货物才到达目的港。甲公司在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中有2%的水果为二级品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以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提出对二级货物可以降价出售的请求,甲公司不予理财,拒绝接受所有货。3月18日,以公司发现部份水果已经开始腐烂变质。 试分析: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此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乙构成违约,但是甲公司不能够以此来解除整个合同。因为,乙公司是3月16日才给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二是乙公司2%的水果为二级水果,不符合约定。但是,这里都不构成根本违约,甲不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这里不能够全部拒绝。甲公司可以提出异议,先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部份开始腐烂变质的水果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甲公司。

18、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着分析:

(1)本案中,乙公司是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步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答: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答: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称道连带赔偿责任。

19、甲某打算购买“华美”牌的核桃酥送礼,便去商场购买了两盒精装核桃酥。甲某回家后发现此并非“华美”牌核桃酥,而是设计和外包装之十分相似,但是名为“毕美”牌子的核桃酥,逐向华美公司投诉。华美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毕美”牌子核桃酥售价仅仅为“华美”牌子的核桃酥价格的三分之二,遂起诉毕美公司。

试分析:

(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毕美公司该种行为同类型的行为还有哪些?

答:有四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品;擅自使用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0、某商场在年终的时候为了加强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并且将一部分因为季节更换而积压的商品,打对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试着分析:

(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答:不构成。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食品即将到期,如果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

以减少一些损失。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有什么情况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将至的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1、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同达公司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某能将利 民公司 的国外代销商 的联系方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公司,且表示愿高薪聘请张某到同达公司工作。随后张某辞职,来到同达公司工作。同达公司利用张某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公司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利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8年11月,利民公司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 秘密为由,起诉同达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004年1月份试题)

试分析:

(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答: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同达公司通过给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高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 ,侵犯 了利民公 司的合法权益。

(2)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答:利民公司可以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

22、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子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以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方各省乡镇、乡村都可以见到此酒的广告以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横是将酒瓶设计成,并且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酒瓶的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形,并且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也占据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也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为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商标不同,购买者不会误认;(2)名称不同,消费者不会误认;(3)将两酒摆在以其,仔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

试着分析: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

答: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要件:知名商品;仿冒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哪些准则?

答: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部门来判断以及异时异地的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

23、某经营从某某河流到东海岸的铁路运输线路的18家铁路运输公司组成了一个运输协会,该18家企业均未该企业的成员。按照该协会章程,每个成员如果推出了协会,必须在30日前通知协会,且所有协会成员必须执行固定的运输价格,但是如果成员企业为了与非成员企业竞争,可以有权变动价格。否则,将面临惩罚。如果成员企业需要变动价格必须向协会申请,成员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决定。此行为被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在遭到起诉后,被告辩称,对社会有利的协议不应该被判定为非法,如果没有统一固定价格的存在,卡脖子式的竞争必将所有的竞争者消灭掉,然后唯一存下来的垄断者将价格提高到超高的水平。所以,这种价格协议的募得就是为了防止它们之间出现毁灭性或者破坏性的竞争。为了防止这种毁灭性的竞争,企业之间的价格保护是必需的。因此,它们之间的固定价格是合理的、适当的。试着分析:

(1)请根据你对反垄断的理解分析18家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如果是,属于何种垄断?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答: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或者变革价格协议。

(2)本案应当适用本身原则还是合理原则?为什么?

答:案件中所有规定价格的协议具有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性质,具有直接地和有效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此,本身就是违法的,而无需考虑其对竞争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3)被告辩驳的理由是否正确?请适用相关法律予以回答。

答: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和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的基础,在市场机制中具有核心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相关市场的竞争者通过统一定价

的协同行为来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对价格的形成作用,从而防止本来相互竞争的市场主体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获得垄断利润。而本案中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限制了价格形成的竞争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此种行为是有害于竞争和社会的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24、A市B酒厂酿造的“良得利”牌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A市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提高“良得利”牌白酒的销量,遂下文通知: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应以“良得利”酒为主要用酒。同时,B酒厂也作出承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用餐,凭借室内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消费奖励。试分析:

(1)A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适用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B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请说明理由。

答:不构成。商业贿赂一般采取的是暗中帐外给付。没有在帐外虚假、不真实地记录,因此不构成商业贿赂。

25、林某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一电热水器,经正常安装后适用。适用1周后,发现热水器制热出现问题,遂要求商场更换。商场便派出维修人员予以维修,电热水器恢复了正常使用性能。在正常使用1个月后,林某妻子洗浴后,电热水器发生了漏电事故,致使其被电击伤。林某现拟提出要求赔偿。

(1)林某第一次要求商场为其修理电热水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响应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林某第二次要求商场赔偿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答: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6、郭某在商场上购买了液晶电视机,并且附有产品合格证。郭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了图像不清的现象。郭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辩解称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要求郭某与电视机厂进行交涉。试分析:商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请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说明。

答:不合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出售的产品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需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7、200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某市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然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掉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责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致使属于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队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了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是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气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过技术监督局对华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为:(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监测无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连接未按照丁方的说明说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候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试着分析:

(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乙方是销售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果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受到损伤的消费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责任者追偿。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丙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因为丙方的生产工艺存在缺陷。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不承担责任。因为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答:甲方安装有误,可适当减轻丙方的责任。

28、某市康泰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生产队 “夜来香”保健品,委托思远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只做了“夜来香”的保健品的广告,虚构该保健品的真实功效,将2008年评审的普通食品,宣传为特效产品。康泰公司还聘请了某影视明显作为代言人,要求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该市电视台和市《每日一刊》上广为发布。

试分析:

(1)康泰公司对虚假广告承担,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态度?

答:经营者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思远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组状态?

答:广告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某明星代言人和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

答:在食品安全中,明星代言人即使对虚假情况不知情,只要欺诈了消费者,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9、2009年7月,A饮品公司从外地低价购进一批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的冰棒、冰淇淋等冰冻饮品,上述产品均超过规定保质期限15-30天天等。该公司在指派工人更改生产日期之际,被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当场发现,后者对上述产品予以封存。后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经对这起违法案件进行合议,作出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且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A饮品公司在接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同意市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罚款规定,但提出,购进这披产品时,当地质监部门对上述产品抽验合格,故要求市卫生监督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复验。如果复验合格,应当允许A饮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以减少其经济损失;如果复验不合格,应当允许A饮品公司退货。该请求被该市卫生监督机构拒绝。试分析: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A饮品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能够因为批量大和价值大而加以变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即使经过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也不能够断定该食品就是安全。更重要的是,允许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禁止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是经济效益的要求,而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30、2000年某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

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给电器上调10%。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答: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互相传统,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该协调价格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这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未被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31、2009年8月1日,A市公交公司宣布从即日起公交票价普遍上调130%,室内环城公共汽车票价由原来的半元上升到1元,郊区公共汽车票价则又10公里两元,上涨到4点5元。公交票价上涨后,市民反映强烈。有的市民认为此次公交调价没有举行价格听证会,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试着分析:

(1)调整公共汽车票价是否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为什么?

答:应当实施价格听证。根据价格法规定,对于制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价格听证是否属于一项公共政策?它对公共管理会产生何种积极作用? 答:是。价格听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增强,决策更加符合公共性原则,而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威望,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共的利益。

32、2009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一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影包”等广告。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以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对违章会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的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试着分析:

(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力。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违法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违背了经营者主体的自主定价的意志,形成的统一定价消除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3、A某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A某更换了二次新电脑,但是均不能够正常使用。A某提出退货退款,B公司未同意。A某起诉,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商品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还采取了拖、哄、骗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承诺,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双倍返还贷款。而该公司认为,商品都有国家专利证书和行业认证予以证明是合格产品,并且出示了专利证书以及合格产品认证,同意继续为A修理,除此之外,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请来专门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确有问题。试着分析:

(1)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的责任?

答:应当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答:B公司不应当。因为B公司未实施欺诈的行为,因为它事先不知道该产品的存在问题。

34、A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新型汽车时,因该车某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导致部份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且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A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

(1)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答: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2)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答: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35、刘女士在“欣欣”美容院作了面部互利,美容院使用了甲厂生产的“亚洁”牌护肤液为刘女士做了面部保养护理。几天后,刘女士发现自己的脸部皮肤出现了较重程度的灼伤,特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次系“亚洁”牌护肤液劣质所引起的。试分析:

(1)刘女士应当向谁要求损害赔偿?

答: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刘女士可以向欣欣美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甲厂提出赔偿要求。

(2)刘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

(3)刘女士是否要求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刘女士可以要求。

(4)若美容院向刘女士承担了责任,则其是否可向甲厂追偿?

答:有权追偿。

36、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了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到了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中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经被合并到C厂,B厂已经被撤销。试着分析:

(1)甲应当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

答:甲可以向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赵晓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除此以外,还可以直接向B厂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因为B厂被合并,可以向C厂提出。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答: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节、申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答: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答: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部经营管理,该合钦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 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接求 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戊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为 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 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巳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4、公民甲与A上市公司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布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

(1)A是上市公司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A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显示公平,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该合伙企业以上市公民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5、A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其试点计划的内容包括:

(1)以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采用原厂消灭、部份改组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交由

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的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资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资产占总资本的47%;向社会筹集的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本案中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本案中,A厂的货币出资部分,仅仅为23%,没有达到30%的比例,因此公司的设立违法。

6、甲、乙、丙、丁、戊欲共同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立董事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装让给C公司。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设立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乙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转让股份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经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

然后召集并且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且指定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着哪些违法之处?

答:(1)A企业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照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本于本案中的A企业是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当向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立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制动。在本案中,甲某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因此,它是债权人会议上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得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8、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1)人民法院已经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贷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了自己即将要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的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乙该如何做?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够向申报破产债权。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所设的抵押担保?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

甲公司设定担保的时间是2008年8月20日,距离破产申请超过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答: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9、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且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试分析:某案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存在着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尽管是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但是仍然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10、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A企业账户已无存款,于是税务机关将其已经设定的机器进行拍卖,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税款。A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

试分析: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违法。根据税法规定,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不能够直接实施,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责任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

(2)税务机关将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抵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款应当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在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用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

11、某作家应出版社要求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

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万5千元。请计算:该作家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1-20%)=2.8万元。又因为稿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当纳税为2.8万×20%×(1-30%)=3920元。

12、甲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份损毁,财产损失为5万元。甲某因为顾忌邻里关系而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A保险公司索赔,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索赔的前提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

(1)甲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不可放弃。《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答:A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两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某就未获得赔偿部份向另一方清偿。

13、陈某是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某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答:此行为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陈某是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主管机关应当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5倍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4、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A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转让给B公司,有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后由于B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二者发生争执,A遂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试分析:

(1)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答:无权出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由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后,再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

15、农民刘某承保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解。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合同的村民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答:首先违反了土地承包制度,其次违反了耕地保护制度,在此违反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最后,其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6、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量的逐年迅速增长,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这些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我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企业只能够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等海外市场的力度,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我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我国轮胎有可能威胁起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试分析:面对这种形式,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对策?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

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当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促进国家之间投资和交流合作。

17、我国的甲水果批发公司从马来西亚的乙种植公司进口的一大宗水果,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3月15日前交付水果,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水果验收后付款。但是直至3月16日上午,货物才到达目的港。甲公司在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中有2%的水果为二级品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以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提出对二级货物可以降价出售的请求,甲公司不予理财,拒绝接受所有货。3月18日,以公司发现部份水果已经开始腐烂变质。 试分析: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此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乙构成违约,但是甲公司不能够以此来解除整个合同。因为,乙公司是3月16日才给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二是乙公司2%的水果为二级水果,不符合约定。但是,这里都不构成根本违约,甲不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这里不能够全部拒绝。甲公司可以提出异议,先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部份开始腐烂变质的水果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甲公司。

18、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着分析:

(1)本案中,乙公司是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步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答: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答: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称道连带赔偿责任。

19、甲某打算购买“华美”牌的核桃酥送礼,便去商场购买了两盒精装核桃酥。甲某回家后发现此并非“华美”牌核桃酥,而是设计和外包装之十分相似,但是名为“毕美”牌子的核桃酥,逐向华美公司投诉。华美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毕美”牌子核桃酥售价仅仅为“华美”牌子的核桃酥价格的三分之二,遂起诉毕美公司。

试分析:

(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毕美公司该种行为同类型的行为还有哪些?

答:有四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品;擅自使用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0、某商场在年终的时候为了加强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并且将一部分因为季节更换而积压的商品,打对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试着分析:

(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答:不构成。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食品即将到期,如果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

以减少一些损失。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有什么情况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将至的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1、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同达公司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某能将利 民公司 的国外代销商 的联系方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公司,且表示愿高薪聘请张某到同达公司工作。随后张某辞职,来到同达公司工作。同达公司利用张某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公司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利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8年11月,利民公司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 秘密为由,起诉同达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004年1月份试题)

试分析:

(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答: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同达公司通过给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高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 ,侵犯 了利民公 司的合法权益。

(2)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答:利民公司可以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

22、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子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以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方各省乡镇、乡村都可以见到此酒的广告以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横是将酒瓶设计成,并且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酒瓶的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形,并且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也占据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也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为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商标不同,购买者不会误认;(2)名称不同,消费者不会误认;(3)将两酒摆在以其,仔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

试着分析: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

答: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要件:知名商品;仿冒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哪些准则?

答: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部门来判断以及异时异地的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

23、某经营从某某河流到东海岸的铁路运输线路的18家铁路运输公司组成了一个运输协会,该18家企业均未该企业的成员。按照该协会章程,每个成员如果推出了协会,必须在30日前通知协会,且所有协会成员必须执行固定的运输价格,但是如果成员企业为了与非成员企业竞争,可以有权变动价格。否则,将面临惩罚。如果成员企业需要变动价格必须向协会申请,成员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决定。此行为被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在遭到起诉后,被告辩称,对社会有利的协议不应该被判定为非法,如果没有统一固定价格的存在,卡脖子式的竞争必将所有的竞争者消灭掉,然后唯一存下来的垄断者将价格提高到超高的水平。所以,这种价格协议的募得就是为了防止它们之间出现毁灭性或者破坏性的竞争。为了防止这种毁灭性的竞争,企业之间的价格保护是必需的。因此,它们之间的固定价格是合理的、适当的。试着分析:

(1)请根据你对反垄断的理解分析18家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如果是,属于何种垄断?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答: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或者变革价格协议。

(2)本案应当适用本身原则还是合理原则?为什么?

答:案件中所有规定价格的协议具有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性质,具有直接地和有效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此,本身就是违法的,而无需考虑其对竞争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3)被告辩驳的理由是否正确?请适用相关法律予以回答。

答: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和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的基础,在市场机制中具有核心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相关市场的竞争者通过统一定价

的协同行为来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对价格的形成作用,从而防止本来相互竞争的市场主体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获得垄断利润。而本案中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限制了价格形成的竞争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此种行为是有害于竞争和社会的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24、A市B酒厂酿造的“良得利”牌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A市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提高“良得利”牌白酒的销量,遂下文通知: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应以“良得利”酒为主要用酒。同时,B酒厂也作出承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用餐,凭借室内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消费奖励。试分析:

(1)A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适用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B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请说明理由。

答:不构成。商业贿赂一般采取的是暗中帐外给付。没有在帐外虚假、不真实地记录,因此不构成商业贿赂。

25、林某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一电热水器,经正常安装后适用。适用1周后,发现热水器制热出现问题,遂要求商场更换。商场便派出维修人员予以维修,电热水器恢复了正常使用性能。在正常使用1个月后,林某妻子洗浴后,电热水器发生了漏电事故,致使其被电击伤。林某现拟提出要求赔偿。

(1)林某第一次要求商场为其修理电热水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响应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林某第二次要求商场赔偿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答: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6、郭某在商场上购买了液晶电视机,并且附有产品合格证。郭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了图像不清的现象。郭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辩解称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要求郭某与电视机厂进行交涉。试分析:商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请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说明。

答:不合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出售的产品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需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7、200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某市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然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掉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责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致使属于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队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了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是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气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过技术监督局对华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为:(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监测无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连接未按照丁方的说明说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候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试着分析:

(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乙方是销售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果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受到损伤的消费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责任者追偿。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丙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因为丙方的生产工艺存在缺陷。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不承担责任。因为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答:甲方安装有误,可适当减轻丙方的责任。

28、某市康泰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生产队 “夜来香”保健品,委托思远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只做了“夜来香”的保健品的广告,虚构该保健品的真实功效,将2008年评审的普通食品,宣传为特效产品。康泰公司还聘请了某影视明显作为代言人,要求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该市电视台和市《每日一刊》上广为发布。

试分析:

(1)康泰公司对虚假广告承担,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态度?

答:经营者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思远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组状态?

答:广告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某明星代言人和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

答:在食品安全中,明星代言人即使对虚假情况不知情,只要欺诈了消费者,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9、2009年7月,A饮品公司从外地低价购进一批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的冰棒、冰淇淋等冰冻饮品,上述产品均超过规定保质期限15-30天天等。该公司在指派工人更改生产日期之际,被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当场发现,后者对上述产品予以封存。后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经对这起违法案件进行合议,作出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且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A饮品公司在接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同意市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罚款规定,但提出,购进这披产品时,当地质监部门对上述产品抽验合格,故要求市卫生监督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复验。如果复验合格,应当允许A饮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以减少其经济损失;如果复验不合格,应当允许A饮品公司退货。该请求被该市卫生监督机构拒绝。试分析: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A饮品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能够因为批量大和价值大而加以变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即使经过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也不能够断定该食品就是安全。更重要的是,允许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禁止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是经济效益的要求,而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30、2000年某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

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给电器上调10%。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答: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互相传统,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该协调价格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这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未被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31、2009年8月1日,A市公交公司宣布从即日起公交票价普遍上调130%,室内环城公共汽车票价由原来的半元上升到1元,郊区公共汽车票价则又10公里两元,上涨到4点5元。公交票价上涨后,市民反映强烈。有的市民认为此次公交调价没有举行价格听证会,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试着分析:

(1)调整公共汽车票价是否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为什么?

答:应当实施价格听证。根据价格法规定,对于制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价格听证是否属于一项公共政策?它对公共管理会产生何种积极作用? 答:是。价格听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增强,决策更加符合公共性原则,而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威望,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共的利益。

32、2009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一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影包”等广告。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以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对违章会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的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试着分析:

(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力。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违法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违背了经营者主体的自主定价的意志,形成的统一定价消除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3、A某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A某更换了二次新电脑,但是均不能够正常使用。A某提出退货退款,B公司未同意。A某起诉,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商品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还采取了拖、哄、骗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承诺,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双倍返还贷款。而该公司认为,商品都有国家专利证书和行业认证予以证明是合格产品,并且出示了专利证书以及合格产品认证,同意继续为A修理,除此之外,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请来专门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确有问题。试着分析:

(1)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的责任?

答:应当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答:B公司不应当。因为B公司未实施欺诈的行为,因为它事先不知道该产品的存在问题。

34、A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新型汽车时,因该车某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导致部份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且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A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

(1)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答: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2)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答: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35、刘女士在“欣欣”美容院作了面部互利,美容院使用了甲厂生产的“亚洁”牌护肤液为刘女士做了面部保养护理。几天后,刘女士发现自己的脸部皮肤出现了较重程度的灼伤,特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次系“亚洁”牌护肤液劣质所引起的。试分析:

(1)刘女士应当向谁要求损害赔偿?

答: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刘女士可以向欣欣美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甲厂提出赔偿要求。

(2)刘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

(3)刘女士是否要求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刘女士可以要求。

(4)若美容院向刘女士承担了责任,则其是否可向甲厂追偿?

答:有权追偿。

36、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了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到了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中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经被合并到C厂,B厂已经被撤销。试着分析:

(1)甲应当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

答:甲可以向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赵晓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除此以外,还可以直接向B厂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因为B厂被合并,可以向C厂提出。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答: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节、申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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