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执行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的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集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是集团中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首席执行官主持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对董事局负责。
第三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资格:
一、集团合伙人,出资额在规定的限额以上;
二、身体健康、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三、具有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第四条 集团设业务管理局主席6人,分别任直属管理局、东部管理局、中部管理局、西部管理局、南方管理局、北方管理局主席,设财务总监、营销总监、人事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方兴商学院院长各一人,设行政处主任若干,业务处主任若干,业务处财务总监若
干(首席执行官以及以上岗位简称行政管理团队),以上岗位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各业务处主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业务处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提交至股东会,没有股东会的直接提交至董事局)表决通过后,首席执行官提交至董事局,董事局表决通过后任命。提名的人选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局表决通过的,由首席执行官重新提名(不得提名同一人),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各业务处主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的解聘程序同上。
第六条 集团董事可受聘担任首席执行官、各管理局主席、各总监(方兴商学院院长)、各行政处主任(以上岗位简称总部行政管理团队成员)以及各业务处主任等职。集团董事不得担任业务处财务总监一职。
第七条 董事局聘任的总部行政管理团队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起止同集团董事局。各业务处主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起止同业务处董监事会。总部行政管理团队成员以及各业务处主任连聘可以连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不得连任。
第八条 行政管理团队任期届满未及时完成改选,在改选出的行政管理团队就任前,原行政管理团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务。
第九条 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首席执行官提出辞职,首席执行官提交董事局表决通过。业务处主任、业务处财务总监提出辞职的,须先提交业务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集团对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履行上条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团队因上述原因造成成员缺失,按照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聘。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应与集团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全面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向董事局报告工作,组织实施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并报董事局审核;
三、 拟订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董事局审核;
四、拟订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报董事局审核;
五、拟订集团内部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局审核;
六、拟订集团员工薪酬方案、奖惩方案及招聘计划;
七、拟订集团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集团的具体规章,并报董事局批准;
八、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其他行政管理团队成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集团总部人员;
十、审批集团总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决定集团总部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二、根据董事局授权,代表集团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
十四、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不在时,由首席执行官指定一名总监代行其职权。首席执行官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一个月的,由首席执行官提出申请,董事局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首席执行官不能履行职责超过半年的,首席执行官应提出辞职申请,由董事局重新任命。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决定集团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超过权限的,由董事局或合伙人大会审议并授权其执行。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团队成员职责,按照集团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业务处主任管理规则以及财务总监轮换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报告制度:
一、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局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局(董事局主席)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集团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集团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董事局或者董事局主席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官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通知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应履行的职责:
一、主持集团的日常业务活动,对集团的日常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二、维护集团合伙人的权益,确保集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集团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集团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集团的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集团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思想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团队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干预集团事务;
(二)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集团同类的业务;
(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集团及下属业务处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集团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
(五)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集团财产;
(六)挪用集团资金或将私自将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为自己或他人获取本属于集团的商业机会;
(八)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本集团的商业机密;
(九)以集团财产为集团合伙人、业务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接受与集团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从事其它损害集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犯集团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核行政管理团队的指标:
一、总资产;二、净资产;三、计息负债;四、现金流;五、收入总额;六、净利润; 七、资产负债率;八、速动比率;九、净资产增长率;十、收入增长率;十一、职工薪酬增长率;十二、利润增长率;十三、净资产利润率。
第二十三条 集团对行政管理团队的绩效评价是确定行政管理团队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行政管理团队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局的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经董事局作出决议,可以给予首席执行官和其他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二、实物奖励;三、技术股奖励;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集团或集团总部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集团董事局按有关程序对首席执行官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行政管理团队成员;
二、在首席执行官授意和指使下,集团有虚增资产、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集团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使集团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
四、其它决策失误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首席执行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的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集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是集团中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首席执行官主持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对董事局负责。
第三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资格:
一、集团合伙人,出资额在规定的限额以上;
二、身体健康、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三、具有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第四条 集团设业务管理局主席6人,分别任直属管理局、东部管理局、中部管理局、西部管理局、南方管理局、北方管理局主席,设财务总监、营销总监、人事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方兴商学院院长各一人,设行政处主任若干,业务处主任若干,业务处财务总监若
干(首席执行官以及以上岗位简称行政管理团队),以上岗位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各业务处主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业务处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提交至股东会,没有股东会的直接提交至董事局)表决通过后,首席执行官提交至董事局,董事局表决通过后任命。提名的人选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局表决通过的,由首席执行官重新提名(不得提名同一人),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各业务处主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的解聘程序同上。
第六条 集团董事可受聘担任首席执行官、各管理局主席、各总监(方兴商学院院长)、各行政处主任(以上岗位简称总部行政管理团队成员)以及各业务处主任等职。集团董事不得担任业务处财务总监一职。
第七条 董事局聘任的总部行政管理团队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起止同集团董事局。各业务处主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起止同业务处董监事会。总部行政管理团队成员以及各业务处主任连聘可以连任。各业务处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不得连任。
第八条 行政管理团队任期届满未及时完成改选,在改选出的行政管理团队就任前,原行政管理团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务。
第九条 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首席执行官提出辞职,首席执行官提交董事局表决通过。业务处主任、业务处财务总监提出辞职的,须先提交业务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集团对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履行上条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团队因上述原因造成成员缺失,按照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聘。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应与集团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全面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向董事局报告工作,组织实施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并报董事局审核;
三、 拟订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董事局审核;
四、拟订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报董事局审核;
五、拟订集团内部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局审核;
六、拟订集团员工薪酬方案、奖惩方案及招聘计划;
七、拟订集团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集团的具体规章,并报董事局批准;
八、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其他行政管理团队成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集团总部人员;
十、审批集团总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决定集团总部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二、根据董事局授权,代表集团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
十四、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不在时,由首席执行官指定一名总监代行其职权。首席执行官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一个月的,由首席执行官提出申请,董事局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首席执行官不能履行职责超过半年的,首席执行官应提出辞职申请,由董事局重新任命。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决定集团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超过权限的,由董事局或合伙人大会审议并授权其执行。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团队成员职责,按照集团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业务处主任管理规则以及财务总监轮换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报告制度:
一、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局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局(董事局主席)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集团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集团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董事局或者董事局主席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官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通知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应履行的职责:
一、主持集团的日常业务活动,对集团的日常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二、维护集团合伙人的权益,确保集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集团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集团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集团的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集团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思想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团队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干预集团事务;
(二)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集团同类的业务;
(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集团及下属业务处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集团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
(五)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集团财产;
(六)挪用集团资金或将私自将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为自己或他人获取本属于集团的商业机会;
(八)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本集团的商业机密;
(九)以集团财产为集团合伙人、业务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接受与集团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从事其它损害集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犯集团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核行政管理团队的指标:
一、总资产;二、净资产;三、计息负债;四、现金流;五、收入总额;六、净利润; 七、资产负债率;八、速动比率;九、净资产增长率;十、收入增长率;十一、职工薪酬增长率;十二、利润增长率;十三、净资产利润率。
第二十三条 集团对行政管理团队的绩效评价是确定行政管理团队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行政管理团队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局的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经董事局作出决议,可以给予首席执行官和其他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二、实物奖励;三、技术股奖励;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集团或集团总部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集团董事局按有关程序对首席执行官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行政管理团队成员;
二、在首席执行官授意和指使下,集团有虚增资产、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集团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使集团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
四、其它决策失误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