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

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

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 地开垦费、 指标流转价款、 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 市 (州)

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 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 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 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 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 市 (州) 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 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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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 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 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

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即分级立项、 分级审批、 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 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 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 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 (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 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 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 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 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 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 考 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 审核、 办理 资金拨付、 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监督检查预算执 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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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 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资质、 能力等 条件要求, 并通过 《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 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 治监测监管系统》 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 即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 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 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 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 、乡(镇)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 按照土地整 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 报项目入库。 省、 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 组织编制项 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省级项目可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 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 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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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 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 申报入库。 第九条 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 用现状图、 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项目区地形图 (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臵图等;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 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五) 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 件; (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 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 审核, 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 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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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

资金总量等, 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 项目审 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 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 进行。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 项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 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 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 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 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

基础上, 按照土 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 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 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 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 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 专家组成。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 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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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 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 (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 利用现状图(不小于 1/2000) 、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臵图(不 小于 1/2000) 、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工程特 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 (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 和单体工程投资表; (六) 特殊工程征求意见 (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 拦河 坝、 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的单体工程); (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 (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九) 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 意见书;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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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

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 招投标、 公告、

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

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 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可委 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

资计划后, 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 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 所在市(州)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 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 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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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 招投

标。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 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 (或项目负责 人) 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 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 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或项目负 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 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 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 织项目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 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 程进度进行。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 30 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 送至项目审批机关, 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 (市、 区、 特区)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 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 收入,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 平整、 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 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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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 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 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资金预算 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 额标准》 (财综„2011‟128 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 随意调整, 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不得 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 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 理费等相关费用, 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结束 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 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 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 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 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 (市、 区、 特区) 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 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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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拨付尾款。 第二

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批准。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 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 经项 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 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 (项目配套购臵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 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列入 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 违法违纪行为, 应采取通报批评、 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 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 由项目承担 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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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的项目设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 确需变更 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 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 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 照设计实施的; (二) 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 容需要调整的; (三) 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 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 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 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 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臵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 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 程预算金额 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 50 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经批准的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市 (州)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县 (市、 区、 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 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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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臵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 和其它工程等

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 程预算金额 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省级项目设 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市(州) 、县(市、区、特区) 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 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 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 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 (镇)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 并签署认可意见后, 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 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可委 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 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变更前 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 变更后规划图 (比例尺不小于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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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 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 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 2 次的,或已经批准 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机关即为项目验收机关,负责组织 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 目自查工作,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 向项目验收机关提出验 收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特区)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 组织进行项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报告,竣工核查合格 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州)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 收申请。 省级项目在县(市、 区、 特区)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市 (州) 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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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并出 具项目竣工检查报告, 竣工检查合格后,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 审批机

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 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 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臵及主要 工作人员情况表、 项目建设情况表、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 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 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 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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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 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 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 料; (十三) 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 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关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

工验收申请后, 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提 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 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 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 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验收机关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 由项目验收机关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 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 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 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

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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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 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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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下发验

收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新增耕地指 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 验收合格的项目, 应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并及时落 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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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项目施工启动时, 要在项目区显著位臵 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志牌, 公开项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 确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采取定期检查、 随 机抽查、 验收等方式,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 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所属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抽 查、督促和指导,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省级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少 于 1 次实地检查,对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 查比例不低于 5%。 市 (州)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级各 在建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对县级土地整治项目 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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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 有项目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施。 第五十条 跨市(州)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 部门抽查。 跨县 (市、 区、 特区) 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市 (州) 国土资源部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好群众监督

制度,做好 群众宣传发动工作, 让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 成立群 众代表、 村组干部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委员会。 单体工程报验 除监理、实施单位签字外,应经群众监督委员会签字认可。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落

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的,不按 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 改的, 终止项目建设, 进行清算处理, 2 年内不再安排该县 (市、 区、特区)新的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检查结果将函告项目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存在不 良行为和记录的, 记入其诚信档案进行考评; 对接到整改通知 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 暂停其从事土地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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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2 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对造成的损 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 位监管不严, 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 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 要给予党政纪 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所在县 (市、 区、特区) ,在申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时,审批机关应予以优 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 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有 关单位对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 纳入业绩登记,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 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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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土地整

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黔国土资发„2009‟149 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10 日印发 共印 150 份 - 21 -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

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

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 地开垦费、 指标流转价款、 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 市 (州)

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 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 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 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 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 市 (州) 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 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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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 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 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

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即分级立项、 分级审批、 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 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 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 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 (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 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 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 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 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 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 考 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 审核、 办理 资金拨付、 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监督检查预算执 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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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 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资质、 能力等 条件要求, 并通过 《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 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 治监测监管系统》 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 即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 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 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 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 、乡(镇)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 按照土地整 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 报项目入库。 省、 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 组织编制项 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省级项目可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 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 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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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 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 申报入库。 第九条 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 用现状图、 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项目区地形图 (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臵图等;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 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五) 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 件; (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 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 审核, 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 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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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

资金总量等, 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 项目审 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 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 进行。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 项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 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 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 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 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

基础上, 按照土 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 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 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 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 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 专家组成。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 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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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 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 (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 利用现状图(不小于 1/2000) 、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臵图(不 小于 1/2000) 、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工程特 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 (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 和单体工程投资表; (六) 特殊工程征求意见 (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 拦河 坝、 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的单体工程); (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 (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九) 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 意见书;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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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

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 招投标、 公告、

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

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 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可委 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

资计划后, 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 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 所在市(州)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 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 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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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 招投

标。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 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 (或项目负责 人) 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 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 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或项目负 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 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 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 织项目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 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 程进度进行。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 30 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 送至项目审批机关, 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 (市、 区、 特区)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 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 收入,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 平整、 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 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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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 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 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资金预算 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 额标准》 (财综„2011‟128 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 随意调整, 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不得 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 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 理费等相关费用, 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结束 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 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 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 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 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 (市、 区、 特区) 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 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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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拨付尾款。 第二

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批准。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 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 经项 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 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 (项目配套购臵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 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列入 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 违法违纪行为, 应采取通报批评、 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 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 由项目承担 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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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的项目设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 确需变更 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 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 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 照设计实施的; (二) 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 容需要调整的; (三) 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 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 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 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 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臵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 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 程预算金额 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 50 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经批准的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市 (州)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县 (市、 区、 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 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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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臵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 和其它工程等

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 程预算金额 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省级项目设 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市(州) 、县(市、区、特区) 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 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 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 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 (镇)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 并签署认可意见后, 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 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可委 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 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 ,包括项目变更前 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 变更后规划图 (比例尺不小于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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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 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 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 2 次的,或已经批准 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机关即为项目验收机关,负责组织 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 目自查工作,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 向项目验收机关提出验 收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特区)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 组织进行项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报告,竣工核查合格 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州)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 收申请。 省级项目在县(市、 区、 特区)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市 (州) 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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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并出 具项目竣工检查报告, 竣工检查合格后,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 审批机

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 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 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臵及主要 工作人员情况表、 项目建设情况表、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 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 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 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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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 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 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 料; (十三) 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 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关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

工验收申请后, 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提 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 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 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 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验收机关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 由项目验收机关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 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 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 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

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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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 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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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下发验

收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新增耕地指 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 验收合格的项目, 应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并及时落 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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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项目施工启动时, 要在项目区显著位臵 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志牌, 公开项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 确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采取定期检查、 随 机抽查、 验收等方式,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 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所属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抽 查、督促和指导,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省级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少 于 1 次实地检查,对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 查比例不低于 5%。 市 (州)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级各 在建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对县级土地整治项目 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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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 有项目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施。 第五十条 跨市(州)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 部门抽查。 跨县 (市、 区、 特区) 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市 (州) 国土资源部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好群众监督

制度,做好 群众宣传发动工作, 让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 成立群 众代表、 村组干部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委员会。 单体工程报验 除监理、实施单位签字外,应经群众监督委员会签字认可。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落

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的,不按 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 改的, 终止项目建设, 进行清算处理, 2 年内不再安排该县 (市、 区、特区)新的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检查结果将函告项目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存在不 良行为和记录的, 记入其诚信档案进行考评; 对接到整改通知 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 暂停其从事土地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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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2 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对造成的损 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 位监管不严, 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 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 要给予党政纪 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所在县 (市、 区、特区) ,在申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时,审批机关应予以优 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 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有 关单位对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 纳入业绩登记,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 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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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土地整

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黔国土资发„2009‟149 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10 日印发 共印 150 份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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