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来源:fjgl 发布时间: 2011-04-29

潍价格发〔2011〕8号

潍坊市物价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

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加强监管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产权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销售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销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价格行为。

1.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成本。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定缴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二是税金。三是利润。

2.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提高销售价格。若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定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办费用(如代办房屋权属证明所需费用),属于选择性服

务项目的,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其他费用。二手房销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要认真落实对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缓解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构成和管理形式。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以低租金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负责建设或回购,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居住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规定,严格审核房屋维修和管理成本,并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决策听证等程序。租金标准要与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租房租金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按照略高于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标价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营业用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明码标价,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相关经营者做好调查摸底工作,2011年5月1日以后要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检查。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范围。潍坊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备案须填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见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其它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相关收费公示内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者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

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

7.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牌(栏、表)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备案,并印有价格监督电话(12358)、监制单位(××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内容。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销售价格说明书)、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销售新建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同时通过当地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备案时间。现有在售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其备案工作于5月20日前完成;尚未开盘的,经营者应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30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在明码标价备案后,如遇价格调整,应在调整前10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三、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诚信经营,禁止各种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购房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一)经营者促销宣传不得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房价格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者说法。商品房销售不得使用最低(平)价、特(惠)价、超(值)价等极限性词语,不得使用起价、底价、平价、保本价等含义不确定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商品房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或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数量。

(二)商品房预售的暂测面积应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相符。商品房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销售合同中除载明销售价格外,还应载明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

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载

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

值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销售应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发布各类住宅房价的平均水平,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市场理性确定土地出让价。 四、规范涉房收费行为,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加强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减少、合并相关收费项目,调整、降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加强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涉房收费监管,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加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跟踪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商品房价格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商品房供需双方提供优质价格服务,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或重复摊提成本的; (三)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的;

(四)违反代收代办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的; (六)短给面积,欺骗对方接受不实价格的; (七)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的; (九)违反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十)其它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期执行。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房地产经营者名称:

法人代表: 预售许可证号码: 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车位配比率 装修状况

土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结构

土地使用起止时间

绿化率 房屋类型

公建配套面积(㎡)其中

楼楼

户型

号 层 号

层建筑面套内建公摊建单价优惠高 积(㎡) 筑面积 筑面积(元)折扣

(㎡) (㎡)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建筑面积(㎡)

单价 (元)

交楼时间

当期房源情况

水、电、暖、通讯、网络等配套情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附属用房

总售价(元)

收费项目

代收代办费用

前期物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业服务服务内容

情 况

价格主

管部门

准(元)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意 见

年 月 日

企业物价员: 监制:××物价检查所 企业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主题词:价格管理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局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来源:fjgl 发布时间: 2011-04-29

潍价格发〔2011〕8号

潍坊市物价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

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加强监管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产权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销售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销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价格行为。

1.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成本。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定缴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二是税金。三是利润。

2.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提高销售价格。若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定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办费用(如代办房屋权属证明所需费用),属于选择性服

务项目的,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其他费用。二手房销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要认真落实对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缓解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构成和管理形式。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以低租金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负责建设或回购,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居住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规定,严格审核房屋维修和管理成本,并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决策听证等程序。租金标准要与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租房租金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按照略高于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标价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营业用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明码标价,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相关经营者做好调查摸底工作,2011年5月1日以后要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检查。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范围。潍坊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备案须填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见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其它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相关收费公示内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者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

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

7.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牌(栏、表)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备案,并印有价格监督电话(12358)、监制单位(××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内容。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销售价格说明书)、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销售新建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同时通过当地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备案时间。现有在售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其备案工作于5月20日前完成;尚未开盘的,经营者应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30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在明码标价备案后,如遇价格调整,应在调整前10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三、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诚信经营,禁止各种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购房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一)经营者促销宣传不得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房价格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者说法。商品房销售不得使用最低(平)价、特(惠)价、超(值)价等极限性词语,不得使用起价、底价、平价、保本价等含义不确定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商品房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或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数量。

(二)商品房预售的暂测面积应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相符。商品房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销售合同中除载明销售价格外,还应载明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

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载

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

值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销售应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发布各类住宅房价的平均水平,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市场理性确定土地出让价。 四、规范涉房收费行为,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加强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减少、合并相关收费项目,调整、降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加强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涉房收费监管,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加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跟踪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商品房价格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商品房供需双方提供优质价格服务,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或重复摊提成本的; (三)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的;

(四)违反代收代办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的; (六)短给面积,欺骗对方接受不实价格的; (七)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的; (九)违反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十)其它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期执行。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房地产经营者名称:

法人代表: 预售许可证号码: 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车位配比率 装修状况

土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结构

土地使用起止时间

绿化率 房屋类型

公建配套面积(㎡)其中

楼楼

户型

号 层 号

层建筑面套内建公摊建单价优惠高 积(㎡) 筑面积 筑面积(元)折扣

(㎡) (㎡)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建筑面积(㎡)

单价 (元)

交楼时间

当期房源情况

水、电、暖、通讯、网络等配套情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附属用房

总售价(元)

收费项目

代收代办费用

前期物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业服务服务内容

情 况

价格主

管部门

准(元)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意 见

年 月 日

企业物价员: 监制:××物价检查所 企业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主题词:价格管理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局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


相关文章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92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 ...查看


  • 商品房销售文件
  •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8]68号文件规定:"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实行商品房市场调节 价".即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车库.阁楼等)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定价,同时开发商(经 营者)应做好明 ...查看


  • 鄂尔多斯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 鄂尔多斯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查看


  • 新建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强制力有多大
  •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强制力有多大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时间:2010-04-26 点击: 359 核心提示:业主单方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价,施工单位没有予以认可或承诺,审价单位依据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诉请施工单位支付核增.核减审价费用, ...查看


  •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各区(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经山东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 ...查看


  • (一)怎么保持物价稳定
  • [连载①]<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 怎么保持物价稳定 --"涨"字牵动百姓心 2011年伊始,历时1个月的"汉语盘点2010"活动揭晓,"涨"字排名 ...查看


  • 河北衡水英才学校高三年级第四次调研考试
  • 河北衡水英才学校高三年级第四次调研考试 高三政治试题 一.单选(每个1.5分,共51分) 1.截止到2010年9月,中国外汇储备高达2.6万亿美元.美国近期实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中国外汇安全构成威胁,这种威胁可能来自于:( ) ①中美之间 ...查看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 格的若干意见 郑政[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落 ...查看


  •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04日 16时00分 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g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