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

工作的意见

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0]17号)精神,结合我校目前一些单位在行文规则、审批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常用有十四种文种。结合学校实际,校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室文件、党委各部门文件和基层党委(党总支)文件的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用于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校内有关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党组织、党群各部门的请示。

(九)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 用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关于行文规则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党委各职能部门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四)行文时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

(五)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部门行文;需要冠以“校党委同意”或“校党委批准”等字样的,必须送党委办公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

(六)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用函相互行文。

(七)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八)党委各部门负责对起草的公文进行认真校核,送党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领导同志阅批。

(九)党的各级机关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三、关于公文的起草

(一)党委机关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二)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为拟稿;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由党委办公室审核。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般要与涉及同类问题的已发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4.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

(五)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应附公文“发文稿纸”,注明行文范围、起草部门等。

(六)公文起草和修改要符合存档要求,注意不压、不过装订线;签批时应使用碳素、蓝黑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

四、关于公文的校核

(一)公文审核的内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政策是否注重连续性和相关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层次是否清楚、严密,文句是否符合语法、逻辑,语气是否得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5.格式的有关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主送、抄送是否准确,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是否得当,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会签手续。

(二)公文审核程序

1.“校党发”、“校党文”、“校党办”字号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

2.部门代党委或学校起草的文稿,由本部门领导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并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党委办公室进入审批程序。

3.公文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未协调一致时,审核单位有权将该文稿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

4.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审核单位可以书面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修改;如文稿已经校党委分管领导初审初批,修改后需经原审批领导复审。

五、关于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文件体式的有关部分。即: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

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下面留一定位置(备填发文字号),文件版头下加一条中间断开的红线,在红线中间断开处点缀红五星。

(二)份号 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秘密公文必须标明份号。

(三)密级 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凡应当保密的公文,要标注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位置。

(四)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标注于文件首页左上方位下边,与密级并排列出,用间隔号相连。

(五)发文字号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请示、报告文种标注于左下方。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体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应在红线下面适当距离处居中印制,并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进行排列,在断句上要注意保持词意的完整性,力求醒目、美观。

(八)主送机关 公文要准确地确定主送机关,其位置于正文之前、标题之后,顶格排印。

(九)正文 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二是在正文有关部分加括号注明。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位于正文末页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成为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式公文外,公文应加盖机关印章。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根据公文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正文末页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 主题词是将自然语言中的名词术语经过规范化和优选处理的词或词组,用于文献的标引和检索。所有正式文件,均应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位于抄送机关上方;无抄送机关的,位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

末页下端。

六、关于公文使用的字号及其印装

(一)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案执行,不用不规范的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主标题字号一般应为二号标宋字体,副标题的字号应小于正题字,大于或同于正文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公文主题词用三号标宋字体。

(三)公文用纸幅面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 ),也可采用16开型(260mm×184mm )。公文统一在左侧装订,首页与内文的用纸大小要一致。

(四)印制公文要做到布局合理,用字标准,印刷清晰,页面美观,装订整齐。

七、关于主要公文版头的适用范围及其签发程序

(一)《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发)用于:

1.党委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

2.党委对学校一个时期全校性工作作出的安排;

3.党委或党委、行政对全校性工作作出的重要决定;

4.印发上级领导同志视察我校工作时的重要讲话;

5.党委或党委、行政议决的其它重要事项。

“校党发”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委、行政联合行文的由校长会签、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校党文)用于:

1.党委或党委、行政向省委、省政府的报告、请示;

2.党委就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3.党委或党委、行政作出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及颁发的重要规章制度;

4.党委对处级干部的任免;

5.党委或党委、行政建立或调整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机构;

6.党委或党委、行政对校内单位请示的批复;

7.党委或党委、行政对其他机关的函。

“校党文”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党委、行政联合行文的由校长会签、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三)《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校党办)用于:

1.党委就某一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印发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学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3.印发需要下发的党委研究某项工作的会议纪要;

4.转发党群等部门对有关工作的安排意见;

5.加强党委办公室自身建设的意见;

6.按照党委或党委、行政要求,以党委办公室或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名义就学校某一项重要工作作出安排的意见或通报。

“校党办”文件经主管书记授权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中共河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校纪)用于:

1.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部署安排;

2.贯彻落实上级纪检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规定;

3.对违犯党纪人员的处分决定;

4.对基层党组织关于违纪人员处理意见的批复;

5.加强纪委自身建设的意见、规定;

6.其他以纪委名义发布的公文。

“校纪”文件由纪委书记签发。

(五)《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校党组)用于:

1.对全校党建、组织工作进行部署与安排;

2.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规定;

3.对科级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4.加强组织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决定;

5.其他以组织部名义印发的公文。

“校党组”文件由组织部部长签发。

(六)《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宣传部文件》(校党宣)用于:

1.安排学校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活动,部署精神文明建设、内外宣传等工作;

2.开展向先进人物或先进集体学习活动的决定、通知;

3.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规定;

4.加强宣传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决定;

5.其它以宣传部名义印发的公文。

“校党宣”文件由宣传部部长签发。

(七)《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统战部文件》(校党统)用于:

1.安排部署学校的统战工作;

2.统战工作的年度工作总结;

3.贯彻落实上级统战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

4.其它以统战部名义发布的公文。

“校党统”文件由统战部部长签发。

(八)《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文件》(校党学)用于:

1.安排部署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通报学生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工作;

3.指导、协调和考核各(院)系学生工作的通知;

4.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

5.其他以学生工作部名义发布的公文。

“校党学”文件由学生工作部部长签发。

八、关于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对收到的公文,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党委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二)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未经文件制发机关同意或授权,党内文件阅读范围不得自行扩大。

(四)公文办理中遇到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工作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送校党委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九、加强对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公文处理责任制

(一)学校党委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带头执行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支持公文处理人员的工作,做到对不按程序送审、

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审签。

(二)党委办公室和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秘书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以保证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办文办事效率。

(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公文处理责任制度。对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职、责、权划分,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文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做好公文办理、传递、管理、立卷归档、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公文的正常运转。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

工作的意见

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0]17号)精神,结合我校目前一些单位在行文规则、审批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常用有十四种文种。结合学校实际,校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室文件、党委各部门文件和基层党委(党总支)文件的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用于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校内有关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党组织、党群各部门的请示。

(九)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 用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关于行文规则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党委各职能部门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四)行文时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

(五)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部门行文;需要冠以“校党委同意”或“校党委批准”等字样的,必须送党委办公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

(六)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用函相互行文。

(七)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八)党委各部门负责对起草的公文进行认真校核,送党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领导同志阅批。

(九)党的各级机关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三、关于公文的起草

(一)党委机关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二)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为拟稿;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由党委办公室审核。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般要与涉及同类问题的已发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4.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

(五)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应附公文“发文稿纸”,注明行文范围、起草部门等。

(六)公文起草和修改要符合存档要求,注意不压、不过装订线;签批时应使用碳素、蓝黑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

四、关于公文的校核

(一)公文审核的内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政策是否注重连续性和相关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层次是否清楚、严密,文句是否符合语法、逻辑,语气是否得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5.格式的有关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主送、抄送是否准确,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是否得当,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会签手续。

(二)公文审核程序

1.“校党发”、“校党文”、“校党办”字号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

2.部门代党委或学校起草的文稿,由本部门领导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并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党委办公室进入审批程序。

3.公文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未协调一致时,审核单位有权将该文稿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

4.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审核单位可以书面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修改;如文稿已经校党委分管领导初审初批,修改后需经原审批领导复审。

五、关于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文件体式的有关部分。即: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

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下面留一定位置(备填发文字号),文件版头下加一条中间断开的红线,在红线中间断开处点缀红五星。

(二)份号 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秘密公文必须标明份号。

(三)密级 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凡应当保密的公文,要标注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位置。

(四)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标注于文件首页左上方位下边,与密级并排列出,用间隔号相连。

(五)发文字号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请示、报告文种标注于左下方。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体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应在红线下面适当距离处居中印制,并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进行排列,在断句上要注意保持词意的完整性,力求醒目、美观。

(八)主送机关 公文要准确地确定主送机关,其位置于正文之前、标题之后,顶格排印。

(九)正文 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二是在正文有关部分加括号注明。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位于正文末页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成为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式公文外,公文应加盖机关印章。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根据公文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正文末页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 主题词是将自然语言中的名词术语经过规范化和优选处理的词或词组,用于文献的标引和检索。所有正式文件,均应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位于抄送机关上方;无抄送机关的,位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

末页下端。

六、关于公文使用的字号及其印装

(一)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案执行,不用不规范的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主标题字号一般应为二号标宋字体,副标题的字号应小于正题字,大于或同于正文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公文主题词用三号标宋字体。

(三)公文用纸幅面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 ),也可采用16开型(260mm×184mm )。公文统一在左侧装订,首页与内文的用纸大小要一致。

(四)印制公文要做到布局合理,用字标准,印刷清晰,页面美观,装订整齐。

七、关于主要公文版头的适用范围及其签发程序

(一)《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发)用于:

1.党委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

2.党委对学校一个时期全校性工作作出的安排;

3.党委或党委、行政对全校性工作作出的重要决定;

4.印发上级领导同志视察我校工作时的重要讲话;

5.党委或党委、行政议决的其它重要事项。

“校党发”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委、行政联合行文的由校长会签、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校党文)用于:

1.党委或党委、行政向省委、省政府的报告、请示;

2.党委就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3.党委或党委、行政作出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及颁发的重要规章制度;

4.党委对处级干部的任免;

5.党委或党委、行政建立或调整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机构;

6.党委或党委、行政对校内单位请示的批复;

7.党委或党委、行政对其他机关的函。

“校党文”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党委、行政联合行文的由校长会签、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三)《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校党办)用于:

1.党委就某一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印发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学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3.印发需要下发的党委研究某项工作的会议纪要;

4.转发党群等部门对有关工作的安排意见;

5.加强党委办公室自身建设的意见;

6.按照党委或党委、行政要求,以党委办公室或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名义就学校某一项重要工作作出安排的意见或通报。

“校党办”文件经主管书记授权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中共河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校纪)用于:

1.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部署安排;

2.贯彻落实上级纪检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规定;

3.对违犯党纪人员的处分决定;

4.对基层党组织关于违纪人员处理意见的批复;

5.加强纪委自身建设的意见、规定;

6.其他以纪委名义发布的公文。

“校纪”文件由纪委书记签发。

(五)《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校党组)用于:

1.对全校党建、组织工作进行部署与安排;

2.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规定;

3.对科级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4.加强组织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决定;

5.其他以组织部名义印发的公文。

“校党组”文件由组织部部长签发。

(六)《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宣传部文件》(校党宣)用于:

1.安排学校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活动,部署精神文明建设、内外宣传等工作;

2.开展向先进人物或先进集体学习活动的决定、通知;

3.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规定;

4.加强宣传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决定;

5.其它以宣传部名义印发的公文。

“校党宣”文件由宣传部部长签发。

(七)《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统战部文件》(校党统)用于:

1.安排部署学校的统战工作;

2.统战工作的年度工作总结;

3.贯彻落实上级统战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

4.其它以统战部名义发布的公文。

“校党统”文件由统战部部长签发。

(八)《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文件》(校党学)用于:

1.安排部署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通报学生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工作;

3.指导、协调和考核各(院)系学生工作的通知;

4.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决定;

5.其他以学生工作部名义发布的公文。

“校党学”文件由学生工作部部长签发。

八、关于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对收到的公文,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党委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二)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未经文件制发机关同意或授权,党内文件阅读范围不得自行扩大。

(四)公文办理中遇到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工作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送校党委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九、加强对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公文处理责任制

(一)学校党委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带头执行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支持公文处理人员的工作,做到对不按程序送审、

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审签。

(二)党委办公室和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秘书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以保证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办文办事效率。

(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公文处理责任制度。对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职、责、权划分,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文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做好公文办理、传递、管理、立卷归档、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公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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