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合同(范本)20120319

协议编号:

中国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甲方):中国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邮编:

代理人(乙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邮编: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

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等有关制度。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xxxx 行政区域从事以下保险代理业务:

1. 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产品:

(1)有偿或无偿地使用由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

(2)以甲方个人代理人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2. 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收据;

3. 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1)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续期保费;

(2)进行客户回访;

(3)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协助客户及时通知甲方理赔部门处理。

(二)经甲方正式授权,组织其他个人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

(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进行调整。

第四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收到保险费之后才能给客户开具甲方规

定的保险费收据,并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除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在以甲方个人代理人身份收取保险费之后的壹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个人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帐户收款。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并可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甲方按照有关的业务流程和财务规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每月结算。

(三)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 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工号;

2. 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将客户签收的保单确认回执交回甲方;

4. 乙方的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四)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五)客户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乙方的,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个人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变更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六)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无权再获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代理手续费和各种奖励。

(七)乙方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乙方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 对乙方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约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3. 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乙方遵守;

4. 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5. 确定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

规定》约定的其他待遇、保障项目及其支付标准,并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手续费、其他待遇、保障项目及其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乙方;

6.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考核标准,对乙方的业绩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各项考核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并予公布;

7. 当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出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业务资料和工具设备,有权要求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个人秘密。

(二)甲方义务

1. 承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为乙方组织申领、更换《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3. 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4. 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及相应奖励;

5. 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帮助;

6. 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甲方应为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各项保险代理活动;

2. 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代理手续费及相应的奖励;

3. 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推动活动并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4. 要求甲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有关证件、业务单证、资料和其他业务支援;

5. 参加甲方提供的有关培训。

(二)乙方义务:

1. 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 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益,保守客户秘密;

3. 依法开展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业务活动的费用;

4. 完整、准确地记录自己的代理活动情况,并接受甲方

检查,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将该记录交至甲方;

5. 参加甲方组织的与保险代理活动有关的会议和业务活动;

6. 向甲方交存履约保证金和提供甲方认可的保证人;

7. 当住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 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措施,对其代理销售的客户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妥善代理保管有关代理销售业务的交易记录。

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乙方未按反洗钱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应

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条 合同终止及相关事宜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解除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单条款、投保、退保规则,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未对客户如实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足以影响甲方决

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造成客户和甲方损失;

(3)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需客户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签名;

(4)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个人帐户,或在收取保险费时不开收据或在开收据过程中弄虚作假;

(5)收取保险费后未在 壹 个工作日之内交至甲方(不可抗力除外);或对应转交客户的保费退费、保险金等未在 个工作日之内交至客户(不可抗力除外);

(6)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书等;

(7)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作出保证,或作出其他形式的使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

(8)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未经甲方授权而与投保人一方就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9)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签字认可或书面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签署投保资料或保单回执;

(10)擅自修改甲方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等,或伪造、变更保单、制造假保单、假投保书、假理赔文件、假收据或其他文件的;

(11)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或索取、试图索取甲方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12)擅自以甲方名义承诺理赔、给付事宜;

(13)将代理手续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或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他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

(14)限制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5)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甲方的员工或个人代理人员脱离甲方,或擅自发布不利消息、煽动其他个人代理人不满情绪,试图诱使或诱使甲方其他个人代理人不对客户进行服务;

(16)未经甲方认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甲方的广告,散布有关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虚假情况,或印刷、签署、散发带有甲方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

(17)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

(18)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私设代理网点或在社会上进行其它民事活动;

(19)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或为其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2. 乙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没有达到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

4. 甲方依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变更合同及其附件,而乙方拒绝接受变更的;

5. 乙方保证人人数不足两人且在30日内未提供新的经甲方认可的公民(或法人)作为保证人的;

6.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再续签合同,或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限内,双方签订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 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3. 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本合同被解除的;

5.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内停止营业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合同终止事宜

1.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和借用甲方的物品及未代收的保险费解缴甲方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

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个人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约定交存履约保证金 元。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代为保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担保

(一)在订立本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有两名保证人担保,保证人须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

(二)上述两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享有的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前述三项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可先由甲方从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及交存的保证金中抵扣。乙方由于违约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超过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证金的,乙方应予补足。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甲乙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对方确认。

(三)一方因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损失责任。但违约方应在 日内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当不可抗力消失时,本合同可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展 壹 年。

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按以下方式中的第 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文本保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本合同及附件的条款和其它涉及的有关事项,乙方确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包括附件)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

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 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

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协议编号:

中国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甲方):中国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邮编:

代理人(乙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邮编: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

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等有关制度。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xxxx 行政区域从事以下保险代理业务:

1. 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产品:

(1)有偿或无偿地使用由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

(2)以甲方个人代理人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2. 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收据;

3. 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1)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续期保费;

(2)进行客户回访;

(3)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协助客户及时通知甲方理赔部门处理。

(二)经甲方正式授权,组织其他个人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

(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进行调整。

第四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收到保险费之后才能给客户开具甲方规

定的保险费收据,并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除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在以甲方个人代理人身份收取保险费之后的壹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个人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帐户收款。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并可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甲方按照有关的业务流程和财务规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每月结算。

(三)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 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工号;

2. 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将客户签收的保单确认回执交回甲方;

4. 乙方的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四)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五)客户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乙方的,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个人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变更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六)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无权再获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代理手续费和各种奖励。

(七)乙方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乙方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 对乙方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约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3. 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乙方遵守;

4. 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5. 确定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

规定》约定的其他待遇、保障项目及其支付标准,并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手续费、其他待遇、保障项目及其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乙方;

6.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考核标准,对乙方的业绩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各项考核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并予公布;

7. 当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出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业务资料和工具设备,有权要求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个人秘密。

(二)甲方义务

1. 承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为乙方组织申领、更换《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3. 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4. 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及相应奖励;

5. 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帮助;

6. 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甲方应为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各项保险代理活动;

2. 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代理手续费及相应的奖励;

3. 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推动活动并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4. 要求甲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有关证件、业务单证、资料和其他业务支援;

5. 参加甲方提供的有关培训。

(二)乙方义务:

1. 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 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益,保守客户秘密;

3. 依法开展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业务活动的费用;

4. 完整、准确地记录自己的代理活动情况,并接受甲方

检查,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将该记录交至甲方;

5. 参加甲方组织的与保险代理活动有关的会议和业务活动;

6. 向甲方交存履约保证金和提供甲方认可的保证人;

7. 当住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 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措施,对其代理销售的客户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妥善代理保管有关代理销售业务的交易记录。

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乙方未按反洗钱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应

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条 合同终止及相关事宜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解除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单条款、投保、退保规则,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未对客户如实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足以影响甲方决

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造成客户和甲方损失;

(3)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需客户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签名;

(4)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个人帐户,或在收取保险费时不开收据或在开收据过程中弄虚作假;

(5)收取保险费后未在 壹 个工作日之内交至甲方(不可抗力除外);或对应转交客户的保费退费、保险金等未在 个工作日之内交至客户(不可抗力除外);

(6)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书等;

(7)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作出保证,或作出其他形式的使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

(8)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未经甲方授权而与投保人一方就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9)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签字认可或书面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签署投保资料或保单回执;

(10)擅自修改甲方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等,或伪造、变更保单、制造假保单、假投保书、假理赔文件、假收据或其他文件的;

(11)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或索取、试图索取甲方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12)擅自以甲方名义承诺理赔、给付事宜;

(13)将代理手续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或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他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

(14)限制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5)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甲方的员工或个人代理人员脱离甲方,或擅自发布不利消息、煽动其他个人代理人不满情绪,试图诱使或诱使甲方其他个人代理人不对客户进行服务;

(16)未经甲方认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甲方的广告,散布有关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虚假情况,或印刷、签署、散发带有甲方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

(17)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

(18)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私设代理网点或在社会上进行其它民事活动;

(19)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或为其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2. 乙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没有达到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

4. 甲方依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变更合同及其附件,而乙方拒绝接受变更的;

5. 乙方保证人人数不足两人且在30日内未提供新的经甲方认可的公民(或法人)作为保证人的;

6.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再续签合同,或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限内,双方签订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 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3. 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本合同被解除的;

5.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内停止营业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合同终止事宜

1.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和借用甲方的物品及未代收的保险费解缴甲方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

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个人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约定交存履约保证金 元。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代为保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担保

(一)在订立本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有两名保证人担保,保证人须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

(二)上述两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享有的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前述三项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可先由甲方从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及交存的保证金中抵扣。乙方由于违约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超过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证金的,乙方应予补足。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甲乙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对方确认。

(三)一方因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损失责任。但违约方应在 日内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当不可抗力消失时,本合同可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展 壹 年。

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按以下方式中的第 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文本保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本合同及附件的条款和其它涉及的有关事项,乙方确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包括附件)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

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 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

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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