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写审核报告,并通过方案实施取得一定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受省经委、省环保局委托,负责省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初审,并组织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在省清洁生产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市经委、环保局负责。

各市应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二章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告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3、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

4、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其中首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下降必须达到20%以上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必须达到10%以上。

5、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三)企业已成立健全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四)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五)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将本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表2)报送省清洁生产中心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验收企业正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经委和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 对拟进行验收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表2)、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省经委、省环保局各1份。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能按要求时限申请验收的,可向省环保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八条 对列入省重点企业验收,原则上委托各市组织,省指派专家参与验收;省将按重点企业的10~20%比例选取个别重点企业组织验收。不属省重点企业的验收,由各市组织。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第九条 各市经委、环保局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中应有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的成员。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验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表2)送验收专家。 第十条 验收过程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单位或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分析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和实施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核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后的企业,由省经委、省环保局综合评定择优授予《安徽省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对于评定为合格的,推荐参加安徽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在3—6个月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后方可通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要求,在3—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验收组织部门和省清洁生产中心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各市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要求,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好的审核报告报省、市经委和环保局及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委、省环保局每两年对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企业需重新进行清洁生产的审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

审核企业(盖章) 审核机构(盖章)

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2)

审核企业(盖章)审核机构(盖章):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打分表

说明:一、水、电、蒸汽、煤等及主要生产原材料指标 1、处于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的企业,节约3%以上; 2、一般企业,节约5%以上。

二、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 1、行业内先进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达到3%以上; 2、行业内一般水平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削减量达到5%以上。 三、总分大于80分基本合格,总分大于90分为合格。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写审核报告,并通过方案实施取得一定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受省经委、省环保局委托,负责省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初审,并组织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在省清洁生产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市经委、环保局负责。

各市应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二章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告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3、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

4、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其中首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下降必须达到20%以上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必须达到10%以上。

5、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三)企业已成立健全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四)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五)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将本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表2)报送省清洁生产中心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验收企业正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经委和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 对拟进行验收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表2)、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省经委、省环保局各1份。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能按要求时限申请验收的,可向省环保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八条 对列入省重点企业验收,原则上委托各市组织,省指派专家参与验收;省将按重点企业的10~20%比例选取个别重点企业组织验收。不属省重点企业的验收,由各市组织。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第九条 各市经委、环保局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中应有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的成员。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验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表2)送验收专家。 第十条 验收过程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单位或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分析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和实施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核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后的企业,由省经委、省环保局综合评定择优授予《安徽省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对于评定为合格的,推荐参加安徽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在3—6个月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后方可通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要求,在3—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验收组织部门和省清洁生产中心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各市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要求,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好的审核报告报省、市经委和环保局及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委、省环保局每两年对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企业需重新进行清洁生产的审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1)

审核企业(盖章) 审核机构(盖章)

安徽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2)

审核企业(盖章)审核机构(盖章):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打分表

说明:一、水、电、蒸汽、煤等及主要生产原材料指标 1、处于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的企业,节约3%以上; 2、一般企业,节约5%以上。

二、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 1、行业内先进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达到3%以上; 2、行业内一般水平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削减量达到5%以上。 三、总分大于80分基本合格,总分大于90分为合格。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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