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 2.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 1. 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 2.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1. 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 2. 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3.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4. 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 5. 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5. 5. 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1. 1. 省调属华东电网的第二级调度机构,是江苏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的业务领导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省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及其本网中的发电厂、变电所运行部门在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2. 2. 省调依法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1. 负责编制并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2. 2.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 3.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编制检修进度表,并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4. 4. 指挥本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5. 5. 指挥、控制本网与其他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的调整。

6. 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管理。

7. 7. 指挥本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8. 8. 参加拟定发、供电计划、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9. 9. 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视用电计划的执行,严格调控计划用电。负责编制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10. 10. 对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非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

11. 11. 参与本网的电网规划编制及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12. 12. 组织本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13. 13.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 14. 负责收集、整理本网的运行资料,并进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交流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

15. 15. 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6. 16.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并参与新设备启动。

17. 17. 协调本网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8条 本规程是江苏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关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机炉长、电气运行人员、各变电所所长、班长、值班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各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的有关领导(厂、局长,总工程师等)、生技、检修、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远动、自动化、安监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现场规程,凡现场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必须依据本规程予以修改现场规程。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9. 9.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

1. 1.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充分发挥电网经济效益、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 1. 发电厂:

1. 1. 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装机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上或总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热电联产性质的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电厂自行管辖。除上述规定外的电厂视容量等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2. 2.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0母线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110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或电厂调度管辖,影响发电出力时应得到省调许可。

3. 3.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许可(含220kv及以上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并由省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上述主变压器的110kv及以下侧(含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或消弧线圈等设备)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或许可,并由所在地区地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

4. 4.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其运行管理由电厂根据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限额或规定自行负责。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 2.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 1. 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 2.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1. 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 2. 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3.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4. 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 5. 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5. 5. 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1. 1. 省调属华东电网的第二级调度机构,是江苏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的业务领导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省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及其本网中的发电厂、变电所运行部门在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2. 2. 省调依法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1. 负责编制并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2. 2.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 3.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编制检修进度表,并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4. 4. 指挥本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5. 5. 指挥、控制本网与其他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的调整。

6. 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管理。

7. 7. 指挥本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8. 8. 参加拟定发、供电计划、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9. 9. 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视用电计划的执行,严格调控计划用电。负责编制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10. 10. 对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非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

11. 11. 参与本网的电网规划编制及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12. 12. 组织本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13. 13.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 14. 负责收集、整理本网的运行资料,并进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交流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

15. 15. 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6. 16.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并参与新设备启动。

17. 17. 协调本网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8条 本规程是江苏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关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机炉长、电气运行人员、各变电所所长、班长、值班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各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的有关领导(厂、局长,总工程师等)、生技、检修、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远动、自动化、安监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现场规程,凡现场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必须依据本规程予以修改现场规程。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9. 9.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

1. 1.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充分发挥电网经济效益、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 1. 发电厂:

1. 1. 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装机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上或总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热电联产性质的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电厂自行管辖。除上述规定外的电厂视容量等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2. 2.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0母线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110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或电厂调度管辖,影响发电出力时应得到省调许可。

3. 3.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许可(含220kv及以上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并由省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上述主变压器的110kv及以下侧(含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或消弧线圈等设备)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或许可,并由所在地区地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

4. 4.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其运行管理由电厂根据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限额或规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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