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工作程序
(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二)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A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
1.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① 《房地产权利证书》(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③《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④ 经房地产权登记的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⑤ 拍卖竞得的房屋须经房地产权登记;
⑥《建筑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明其产权的);
⑦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批文及补交地价款证明; ⑧ 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⑨ 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2. 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出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③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约或认证。
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流动人口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其中住宅出租屋中居住人为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境外人员须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出租屋不符合房屋登记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与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办理备案,按规定提交材料。
1. 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
①《房屋临时使用证明》(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
②《房屋使用证明》(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开具);
③正在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④按规定需要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 租赁合同书(原件)
3.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4.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C 、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或备案
在房屋租赁有效期间,按《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份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1. 转租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①转租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参照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资料执行);
②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已有同意转租的条款不须提供); ③已登记或者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转租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2. 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出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租人享有并承担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转租人与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中止,转租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中止。
D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1. 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①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申请书;
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③已登记或者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④已办理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权资料。
E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注销
1.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不需要办理注销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
合同期未满,双方协商解除的,需提交资料:
①经租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②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书;
③已登记或备案的原租赁合同书。
2.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资料:
①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书;
②已登记或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
③与违约方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F 、房屋停租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解除、中止合同,应于解除、中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停租的有关手续。
G 、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或者备案: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4、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5、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6、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7、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已接到有关部门书面通知);
8、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工作程序
(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二)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A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
1.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① 《房地产权利证书》(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③《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④ 经房地产权登记的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⑤ 拍卖竞得的房屋须经房地产权登记;
⑥《建筑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明其产权的);
⑦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批文及补交地价款证明; ⑧ 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⑨ 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2. 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出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③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约或认证。
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流动人口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其中住宅出租屋中居住人为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境外人员须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出租屋不符合房屋登记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与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办理备案,按规定提交材料。
1. 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
①《房屋临时使用证明》(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
②《房屋使用证明》(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开具);
③正在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④按规定需要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 租赁合同书(原件)
3.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4.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C 、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或备案
在房屋租赁有效期间,按《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份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1. 转租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①转租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参照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资料执行);
②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已有同意转租的条款不须提供); ③已登记或者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转租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2. 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出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租人享有并承担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转租人与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中止,转租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中止。
D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1. 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①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申请书;
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③已登记或者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④已办理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权资料。
E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注销
1.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不需要办理注销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
合同期未满,双方协商解除的,需提交资料:
①经租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②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书;
③已登记或备案的原租赁合同书。
2.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资料:
①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书;
②已登记或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
③与违约方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F 、房屋停租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解除、中止合同,应于解除、中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停租的有关手续。
G 、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或者备案: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4、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5、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6、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7、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已接到有关部门书面通知);
8、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