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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处置
作者:朱康对
来源:《中共浙江省党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03期
摘要:2009年国家颁布了《海岛保护法》,宣布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作为一次重要的产权制度变革,也留下许多亟待处理的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给今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对此,我们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和谐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在全面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摸清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无居民海岛存在的几种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参照土地征用方法适当补偿、进行市场评估适当补偿、允许继续使用或重新审批等处置方法。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产权;温州
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3)03-0010-06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并宣布于2010年3月1日实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该法所定义的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尤其是其中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无居民海岛,早有习惯上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其中有的海岛的土地和山林甚至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式依法颁发了有效的集体产权证明。为此,《海岛保护法》颁布后,部分温州相关海岛的村民已经前来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就无居民海岛的产权问题提出了质疑。目前各地相关的村民尚在观望之中,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历史产权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方案,一旦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正式启动,必将面临着相关产权的纠纷,乃至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合理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无居民海岛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现特以温州无居民海岛为例,对产权制度变革后的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处置对策进行初步分析。
一、无居民海岛产权问题的理论争议
2009年底颁布的《海岛保护法》第二款沿用和借鉴联合国《海洋公约》里“岛屿”的定义,把“海岛”定义为“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第五十七款解释,“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进一步解释,“通俗地说,就是海岛上没有村庄,没有街道,没有住址门牌号,没有邮政编码,没有常住户口的登记,这样的岛就是本法所称的无居民海岛。”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同时指出,“无居民海岛是相对于有居民海岛而言的,无居民海岛并不等于无人岛,无居民海岛也不排除人在岛上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同上,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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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处置
作者:朱康对
来源:《中共浙江省党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03期
摘要:2009年国家颁布了《海岛保护法》,宣布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作为一次重要的产权制度变革,也留下许多亟待处理的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给今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对此,我们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和谐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在全面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摸清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无居民海岛存在的几种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参照土地征用方法适当补偿、进行市场评估适当补偿、允许继续使用或重新审批等处置方法。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产权;温州
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3)03-0010-06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并宣布于2010年3月1日实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该法所定义的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尤其是其中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无居民海岛,早有习惯上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其中有的海岛的土地和山林甚至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式依法颁发了有效的集体产权证明。为此,《海岛保护法》颁布后,部分温州相关海岛的村民已经前来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就无居民海岛的产权问题提出了质疑。目前各地相关的村民尚在观望之中,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历史产权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方案,一旦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正式启动,必将面临着相关产权的纠纷,乃至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合理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无居民海岛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现特以温州无居民海岛为例,对产权制度变革后的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处置对策进行初步分析。
一、无居民海岛产权问题的理论争议
2009年底颁布的《海岛保护法》第二款沿用和借鉴联合国《海洋公约》里“岛屿”的定义,把“海岛”定义为“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第五十七款解释,“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进一步解释,“通俗地说,就是海岛上没有村庄,没有街道,没有住址门牌号,没有邮政编码,没有常住户口的登记,这样的岛就是本法所称的无居民海岛。”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同时指出,“无居民海岛是相对于有居民海岛而言的,无居民海岛并不等于无人岛,无居民海岛也不排除人在岛上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同上,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