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福建贝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一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招聘

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一是至劳动力市场招收;二是依照需求统一至相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招收;三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四是通过在职员工介绍,经有关程序招收员工。

第六条 录用

1、录用原则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9)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先至人事部面试: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再填写应征资料,人事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和工作经验的考核。

(2)由人事部带领至相关车间(部门)负责人处进行专业技术考试(文职及以上人员需进行智能考试,再去主管处面谈)。

(3)考试和面试合格后,由人事部经理签名。

(4)人事资料签名后,人事部将对其进行职前教育、培训。

(5)组织身体检查。

(6)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合同一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日,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职业培训

1、职前教育(新进员工教育训练):新进员工一律于报到当日由人事部安排职前教育训练,内容有:公司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教育、品质观念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了解基本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简介等。

2、员工职业培训:为加强员工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知识管理,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公司提供员工在职进修机会,包括技能再培训、管理技巧、沟通技巧、消防急救培训、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机器安全与设施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 人事档案:员工的劳动用工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有欺骗行为,一经发现将以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解除合同。

第九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十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令,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

二、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时应保持服装、发式整洁大方得体;

四、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串岗或擅自离岗。

五、生产结束后不允许带物料或成品出车间;

六、妥善保管办公用品,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

七、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除隐患。

九、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或生产车间,不得在值班时间留宿外来人员。

十、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动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四、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服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不推诿,不顶撞上级。

六、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七、操作过程中严禁串岗或相互聊天,工作时间不喧哗,不闲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八、工作时间不允许用公司设备用具干私活,做私事。

九、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爱护公司公物,办公用具和生产设施、设备。

十一、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

十二、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并打卡记录考勤。

第十二条 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员工必须有爱厂如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

四、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五、员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任何人,特别是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或限制。

六、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六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职工退休、退职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班加点

(一)企业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二)休息时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三)企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费。

(四)加班安排须由员工自愿,车间主管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工作日要加点之前,由车间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1小时交生产部经理审批。

(五)人事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同时将加班工时接近或超过预警加班工时的部门上报给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以便及时得到安排或调整;对于超过3小时/天的加班以及连续7天工作的特殊情况,人事部必须就加班原因、加班时间以及参加人数等进行详细的文字备案。

(六)车间主管及人事部随时稽查核实车间加班的情况,对超出申请加班时间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副部经理报告并备案。人事部负责人定期对所有部门的加班时间进行统计,并制作工时周/月报表存档。

(七)加班控制的执行情况与生产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定期公布结果。

(八)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到车间加班,违者依奖惩办法处理。

(九)工厂鼓励员工利用意见箱方式向公司高层管理者报告违反工作时间、强迫员工加班或工厂工时管控制度的情势,对勇于举报的员工公司将采取不公开奖励,每次奖励现金XXX元。

第三十二条 因季节关系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的,本公司应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点计算。

第三十三条因天灾、突发事件等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征求员工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应于事后补给员工休息,并依法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岗位。因重要事情需会客者,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超过需请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时刷卡,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事件时,分别以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上班开始后未到和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称为迟到和早退,具体评分方法详见《细则》。

二、所有员工均应于各自各班次上下班,加班上下班时亲自刷卡,不得托人代为执行。如有违反者除另依厂规处分外,托代双方此项考核均为零。

三、每次上、下班刷卡均需在上班前15分钟内与下班后15分钟内完成,上下班依秩序、规范刷卡;不准委托或代刷卡,无正当理由代刷卡者视为违纪,违纪者按绩效考核。

四、因考核机/卡故障、忘打卡或因公外出等异常情况导致未按时刷卡者,需于次日中午以前,请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事部备案及修正刷卡记录;否则以违纪论。但每月以不得超过三次为限。

五、上班刷卡后,因公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者,应到部门主管处领取出门证,并将出门证交给门卫,由门卫准确记录外出时间并交人事部备案。否则擅离职守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每周X、X日为休息日(为配合生产需要经员工同意后由公司安排轮休的,确保每周休息一天)。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请假分为下列几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事假:因故需亲自办理,请事假,不给薪,全年事假超过十五日者,需总经理核准。事假由部门经理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应缴县级以上医师证明,全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需住院治疗,如病假达三十日后仍未痊愈者,得签报申请,呈总经理核准),病假期间给薪(原工资80%并不低于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80%)。对于因病住院治疗的员工,公司会派专人前去慰问(慰问礼金标准为XXX元)。

三、婚假:雇员在职期间结婚,有薪婚假3天,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可延长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不得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应予扣除)。

四、产假:单胎顺产给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产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晚育的(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以上均需医师证明或出生证明,给薪;不可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五、丧假:雇员在职期间因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有薪丧假3天。缴验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给薪。(可分次请假,以丧亡一个月内为限)。

六、工伤假: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之医师诊断证明或依据工伤认定的结论,工厂得提供法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及其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七、带薪年假:公司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者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龄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限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遇公休假日则顺延补假)。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如遇周六或周日则顺补假)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节3天: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 五·一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三十八条 员工请假时,应于事前用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及天数,向人事部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请同事、家属、亲友以电话或当面报告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第三十九条 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四十条 职工工资不低于福鼎市每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依法制定.

第四十二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四十六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标准工资,放假的依法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七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十条 自用工之日起企业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标准缴纳,员工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五十一条 员工无请假、迟到、早退的,考核分给予考勤满分。

第五十二条 工厂每年春节发年终奖金(以最后一个月工资为标准),过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发放过节礼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免费提供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并每年为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将不定期的举行一些活动来丰富员工们的业余生活,增加部门间的凝聚力,如春游、业务竞赛、运动会等。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七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五十九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四种。

第六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10至5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5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5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5日。

第六十七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人事部门处理不服的,向企业工会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企业工会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在公司举办的各种技能比赛中名列前茅者。

三、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五、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六、拥有其它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训练部属有方,使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二、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免公物损失或见义勇为救助急难者。

三、热心参与或推动提案改善或品质改善活动,或对提高员工士气,有具体事迹者。

四、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与推展确具绩效或销售区域开拓或新产品研究开发与改良有特殊贡献,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五、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有成效者。

六、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协助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达成任务但却已尽力者。

七、举发违规或危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八、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者。

九、预防保养机具或抢修工程有优良表现者。

十、维护工厂安全卫生有特殊贡献者。

十一、对销售与顾客服务有特殊成效者。

十二、对于管理,技术资料之整理现管理有特殊成效者。

十三、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高声誉者。

十四、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或颁奖金或予晋级:

一、主办工作或主管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绩者。

二、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公司获得巨额经济效益者。

三、物料之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等工作,能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因而节省大量成本有具体事实及数字可据者。

四、消除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能予以控制,免遭严重损坏者。

五、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冒生命危险,尽力完成任务者。

六、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使公司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而有具体事实者。

七、具有其它特殊功绩,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七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确实者,得予以书面警告:

一、因个人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二、参加公司集会、训练等,迟到、早退或未经核准而缺席者。

三、对于经办事项有延误,怠慢或工作不力行为者。

四、破坏环境卫生或工作场所责任区内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者。

五、对于其它部门工作上要求配合事项,应予配合而不配合者。

六、损坏或浪费物料、费用情节较轻者。

七、投机取巧,欺瞒蒙骗,谋取非分利益,情节较轻者。

八、工作时间内至其它部门闯荡、聊天者。

九、违反本公司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者。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小过:

一、对于上级指示或者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导致产品品质不良,不堪使用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

四、部属因重大过失,身为主管未负善尽管理及监督责任者。

五、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六、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七、对主管不满或对公司之裁决不满期,不按规定陈述呈报,而以它法攻击,辱骂或侮辱同事、主管、公司者。

八、执行警卫勤务时,于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擅离职守者。

九、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等缘故,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者。

十、部门主管对所属人员异动,或其经营之事务,器具,变动等,隐匿不报者。

十一、不按公司规定擅自更改操作标准。

十二、员工未经核准擅自携公物出厂者。

十三、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者。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或降级、解除劳动关系:

一、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发生变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及与生产公物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听制止者。

三、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工具者。

四、撕毁公文,公告或公共文件者。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者。

七、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八、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本身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者。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工作中饮洒或滋事者。

十一、借故请事假,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证在外兼职者。

十二、遇非常事故,故意或借词规避,从事伪证,谎报事实或以不实记录,企图逃避 转嫁变故责任,入罪于他人者。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之设备与场所,会议室,办公室而不听制止者。

十四、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以诈领薪资或加班费者。

十五、负责操作或维护之机器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损害公物,情节重大者。

第七十四条 同年度之功过得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但前功不能抵后过。

第七十五条 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为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可不经预告,不发给补偿金,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上班时间内抽烟,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对于本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其它共同之工作人员等,为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四日者。

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者。(注:书面通知)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公布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以解除劳动合同者。(注:书面通知)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注:书面通知)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注:书面通知)

第九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七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八条 工厂禁止招收童工,如有童工隐瞒身份进入工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可能的教育机会,并在其年满16周岁后依法加以雇用。

第七十九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工厂雇用未成年工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八十条 公司在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

第八十一条 根据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允许未成年工上岗。 第八十二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十三条 上岗的劳动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八十四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八十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将相关证明交人事部备案,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公司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九十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九十四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九十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十七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九十八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十九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项目。

第一百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分月支付)。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不低于职工离开企业前12个月从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安全与卫生

第一百○一条 为避免发生工作意外,员工皆须遵守所有工作标准、工作安全和工作卫生的规定。 第一百○二条 消防安全规定

(1)、职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标示有“禁止烟火”的区域。

(2)、严禁职工携带火种或易燃物品进入单位。

(3)、严禁阻塞走火通道,严禁将任何物品堆放于电闸周围。

(4)、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线,私自安装电器等。

(5)、消防设施由单位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失效设备。

(6)、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一百○三条 机械安全规则

(1)、员工上岗前,组长要按作业规则辅导培训员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所有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员工在下班时,应将所有机器的电源关闭。

(4)、员工应按机械保养程序及时维护保养,并在《机械保养卡》上做好记录。

(5)、机器所有的防护措施如有损害,应马上挂牌停用,并报修。

第一百○四条 安全管理责任与组织

一、所有各级主管都应为其部门负起安全教育、训练与日常安全工作督导的责任。各部门如发生违规情势或安全事故,各级干部都须受相同的处分。

二、公司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每月定期做安全检查。如开安全会议,对所有有关工作安全、卫生安全、工作场地、消防、机械、水电、健康等管理作规划与监督实行。

第一百○五条 食堂管理

一、依规定用餐,按规定时间及地点用餐,严禁进入厨房。

二、用餐时要依规定排除餐具轻拿轻放,米饭吃多少盛多少,切勿浪费粮食。

三、用餐时注意清洁卫生,饭菜不准丢于地下,用餐完毕后清理桌面,将剩菜饭倒入规定地点,并将餐具放回规定位置。

四、严禁在餐厅里追逐打闹,不得破坏餐厅内的公有财物。

五、尊重食堂工作人员,注意公共卫生。

六、严禁端饭菜到宿舍和工作区域吃。

第一百○六条 宿舍管理规定

一、为给全体宿舍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全体员工应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不可乱丢垃圾,不可从窗户往外乱扔脏物、倒脏水、更不可随地吐痰。

二、宿舍内个人用品须摆放定位,被子衣服折叠整齐,严禁随处乱挂。

三、严禁在宿舍内外及走廊大声喧哗、唱歌、打闹,播放音乐时应放低音量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四、住宿后发现有不良嗜好者,应强制接受生活教育与行为监督,以维护他人住宿权利。

五、不服从宿舍分配及严重违反生活区域规定者一律取消食宿资格。

六、办妥离职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

七、严禁带非本厂员工在宿舍内逗留夜宿。

八、严禁携入贵重物品或巨款,倘若遗失者自行承担责任。

九、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等事件的发生,以及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宿舍不准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十一、养成随手关灯、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

凡违反以上生活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予以记警告处理;情节较严重者,予以记过处理;情节非常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一百○七条 本规章制度得视当时情况酌情增减,并经总经理核准公布,员工于一个月内无异议后正式实施。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一百○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一百○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十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0年2月18日生效。

福建贝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

福建贝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一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招聘

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一是至劳动力市场招收;二是依照需求统一至相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招收;三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四是通过在职员工介绍,经有关程序招收员工。

第六条 录用

1、录用原则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9)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先至人事部面试: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再填写应征资料,人事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和工作经验的考核。

(2)由人事部带领至相关车间(部门)负责人处进行专业技术考试(文职及以上人员需进行智能考试,再去主管处面谈)。

(3)考试和面试合格后,由人事部经理签名。

(4)人事资料签名后,人事部将对其进行职前教育、培训。

(5)组织身体检查。

(6)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合同一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日,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职业培训

1、职前教育(新进员工教育训练):新进员工一律于报到当日由人事部安排职前教育训练,内容有:公司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教育、品质观念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了解基本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简介等。

2、员工职业培训:为加强员工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知识管理,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公司提供员工在职进修机会,包括技能再培训、管理技巧、沟通技巧、消防急救培训、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机器安全与设施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 人事档案:员工的劳动用工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有欺骗行为,一经发现将以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解除合同。

第九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十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令,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

二、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时应保持服装、发式整洁大方得体;

四、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串岗或擅自离岗。

五、生产结束后不允许带物料或成品出车间;

六、妥善保管办公用品,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

七、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除隐患。

九、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或生产车间,不得在值班时间留宿外来人员。

十、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动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四、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服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不推诿,不顶撞上级。

六、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七、操作过程中严禁串岗或相互聊天,工作时间不喧哗,不闲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八、工作时间不允许用公司设备用具干私活,做私事。

九、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爱护公司公物,办公用具和生产设施、设备。

十一、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

十二、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并打卡记录考勤。

第十二条 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员工必须有爱厂如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

四、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五、员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任何人,特别是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或限制。

六、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六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职工退休、退职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班加点

(一)企业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二)休息时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三)企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费。

(四)加班安排须由员工自愿,车间主管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工作日要加点之前,由车间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1小时交生产部经理审批。

(五)人事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同时将加班工时接近或超过预警加班工时的部门上报给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以便及时得到安排或调整;对于超过3小时/天的加班以及连续7天工作的特殊情况,人事部必须就加班原因、加班时间以及参加人数等进行详细的文字备案。

(六)车间主管及人事部随时稽查核实车间加班的情况,对超出申请加班时间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副部经理报告并备案。人事部负责人定期对所有部门的加班时间进行统计,并制作工时周/月报表存档。

(七)加班控制的执行情况与生产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定期公布结果。

(八)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到车间加班,违者依奖惩办法处理。

(九)工厂鼓励员工利用意见箱方式向公司高层管理者报告违反工作时间、强迫员工加班或工厂工时管控制度的情势,对勇于举报的员工公司将采取不公开奖励,每次奖励现金XXX元。

第三十二条 因季节关系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的,本公司应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点计算。

第三十三条因天灾、突发事件等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征求员工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应于事后补给员工休息,并依法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岗位。因重要事情需会客者,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超过需请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时刷卡,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事件时,分别以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上班开始后未到和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称为迟到和早退,具体评分方法详见《细则》。

二、所有员工均应于各自各班次上下班,加班上下班时亲自刷卡,不得托人代为执行。如有违反者除另依厂规处分外,托代双方此项考核均为零。

三、每次上、下班刷卡均需在上班前15分钟内与下班后15分钟内完成,上下班依秩序、规范刷卡;不准委托或代刷卡,无正当理由代刷卡者视为违纪,违纪者按绩效考核。

四、因考核机/卡故障、忘打卡或因公外出等异常情况导致未按时刷卡者,需于次日中午以前,请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事部备案及修正刷卡记录;否则以违纪论。但每月以不得超过三次为限。

五、上班刷卡后,因公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者,应到部门主管处领取出门证,并将出门证交给门卫,由门卫准确记录外出时间并交人事部备案。否则擅离职守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每周X、X日为休息日(为配合生产需要经员工同意后由公司安排轮休的,确保每周休息一天)。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请假分为下列几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事假:因故需亲自办理,请事假,不给薪,全年事假超过十五日者,需总经理核准。事假由部门经理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应缴县级以上医师证明,全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需住院治疗,如病假达三十日后仍未痊愈者,得签报申请,呈总经理核准),病假期间给薪(原工资80%并不低于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80%)。对于因病住院治疗的员工,公司会派专人前去慰问(慰问礼金标准为XXX元)。

三、婚假:雇员在职期间结婚,有薪婚假3天,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可延长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不得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应予扣除)。

四、产假:单胎顺产给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产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晚育的(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以上均需医师证明或出生证明,给薪;不可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五、丧假:雇员在职期间因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有薪丧假3天。缴验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给薪。(可分次请假,以丧亡一个月内为限)。

六、工伤假: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之医师诊断证明或依据工伤认定的结论,工厂得提供法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及其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七、带薪年假:公司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者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龄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限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遇公休假日则顺延补假)。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如遇周六或周日则顺补假)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节3天: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 五·一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三十八条 员工请假时,应于事前用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及天数,向人事部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请同事、家属、亲友以电话或当面报告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第三十九条 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四十条 职工工资不低于福鼎市每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依法制定.

第四十二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四十六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标准工资,放假的依法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七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十条 自用工之日起企业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标准缴纳,员工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五十一条 员工无请假、迟到、早退的,考核分给予考勤满分。

第五十二条 工厂每年春节发年终奖金(以最后一个月工资为标准),过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发放过节礼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免费提供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并每年为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将不定期的举行一些活动来丰富员工们的业余生活,增加部门间的凝聚力,如春游、业务竞赛、运动会等。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七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五十九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四种。

第六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10至5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5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5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5日。

第六十七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人事部门处理不服的,向企业工会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企业工会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在公司举办的各种技能比赛中名列前茅者。

三、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五、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六、拥有其它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训练部属有方,使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二、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免公物损失或见义勇为救助急难者。

三、热心参与或推动提案改善或品质改善活动,或对提高员工士气,有具体事迹者。

四、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与推展确具绩效或销售区域开拓或新产品研究开发与改良有特殊贡献,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五、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有成效者。

六、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协助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达成任务但却已尽力者。

七、举发违规或危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八、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者。

九、预防保养机具或抢修工程有优良表现者。

十、维护工厂安全卫生有特殊贡献者。

十一、对销售与顾客服务有特殊成效者。

十二、对于管理,技术资料之整理现管理有特殊成效者。

十三、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高声誉者。

十四、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或颁奖金或予晋级:

一、主办工作或主管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绩者。

二、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公司获得巨额经济效益者。

三、物料之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等工作,能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因而节省大量成本有具体事实及数字可据者。

四、消除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能予以控制,免遭严重损坏者。

五、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冒生命危险,尽力完成任务者。

六、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使公司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而有具体事实者。

七、具有其它特殊功绩,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七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确实者,得予以书面警告:

一、因个人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二、参加公司集会、训练等,迟到、早退或未经核准而缺席者。

三、对于经办事项有延误,怠慢或工作不力行为者。

四、破坏环境卫生或工作场所责任区内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者。

五、对于其它部门工作上要求配合事项,应予配合而不配合者。

六、损坏或浪费物料、费用情节较轻者。

七、投机取巧,欺瞒蒙骗,谋取非分利益,情节较轻者。

八、工作时间内至其它部门闯荡、聊天者。

九、违反本公司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者。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小过:

一、对于上级指示或者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导致产品品质不良,不堪使用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

四、部属因重大过失,身为主管未负善尽管理及监督责任者。

五、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六、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七、对主管不满或对公司之裁决不满期,不按规定陈述呈报,而以它法攻击,辱骂或侮辱同事、主管、公司者。

八、执行警卫勤务时,于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擅离职守者。

九、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等缘故,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者。

十、部门主管对所属人员异动,或其经营之事务,器具,变动等,隐匿不报者。

十一、不按公司规定擅自更改操作标准。

十二、员工未经核准擅自携公物出厂者。

十三、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者。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或降级、解除劳动关系:

一、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发生变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及与生产公物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听制止者。

三、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工具者。

四、撕毁公文,公告或公共文件者。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者。

七、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八、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本身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者。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工作中饮洒或滋事者。

十一、借故请事假,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证在外兼职者。

十二、遇非常事故,故意或借词规避,从事伪证,谎报事实或以不实记录,企图逃避 转嫁变故责任,入罪于他人者。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之设备与场所,会议室,办公室而不听制止者。

十四、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以诈领薪资或加班费者。

十五、负责操作或维护之机器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损害公物,情节重大者。

第七十四条 同年度之功过得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但前功不能抵后过。

第七十五条 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为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可不经预告,不发给补偿金,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上班时间内抽烟,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对于本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其它共同之工作人员等,为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四日者。

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者。(注:书面通知)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公布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以解除劳动合同者。(注:书面通知)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注:书面通知)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注:书面通知)

第九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七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八条 工厂禁止招收童工,如有童工隐瞒身份进入工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可能的教育机会,并在其年满16周岁后依法加以雇用。

第七十九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工厂雇用未成年工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八十条 公司在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

第八十一条 根据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允许未成年工上岗。 第八十二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十三条 上岗的劳动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八十四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八十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将相关证明交人事部备案,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公司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九十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九十四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九十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十七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九十八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十九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项目。

第一百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分月支付)。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不低于职工离开企业前12个月从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安全与卫生

第一百○一条 为避免发生工作意外,员工皆须遵守所有工作标准、工作安全和工作卫生的规定。 第一百○二条 消防安全规定

(1)、职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标示有“禁止烟火”的区域。

(2)、严禁职工携带火种或易燃物品进入单位。

(3)、严禁阻塞走火通道,严禁将任何物品堆放于电闸周围。

(4)、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线,私自安装电器等。

(5)、消防设施由单位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失效设备。

(6)、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一百○三条 机械安全规则

(1)、员工上岗前,组长要按作业规则辅导培训员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所有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员工在下班时,应将所有机器的电源关闭。

(4)、员工应按机械保养程序及时维护保养,并在《机械保养卡》上做好记录。

(5)、机器所有的防护措施如有损害,应马上挂牌停用,并报修。

第一百○四条 安全管理责任与组织

一、所有各级主管都应为其部门负起安全教育、训练与日常安全工作督导的责任。各部门如发生违规情势或安全事故,各级干部都须受相同的处分。

二、公司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每月定期做安全检查。如开安全会议,对所有有关工作安全、卫生安全、工作场地、消防、机械、水电、健康等管理作规划与监督实行。

第一百○五条 食堂管理

一、依规定用餐,按规定时间及地点用餐,严禁进入厨房。

二、用餐时要依规定排除餐具轻拿轻放,米饭吃多少盛多少,切勿浪费粮食。

三、用餐时注意清洁卫生,饭菜不准丢于地下,用餐完毕后清理桌面,将剩菜饭倒入规定地点,并将餐具放回规定位置。

四、严禁在餐厅里追逐打闹,不得破坏餐厅内的公有财物。

五、尊重食堂工作人员,注意公共卫生。

六、严禁端饭菜到宿舍和工作区域吃。

第一百○六条 宿舍管理规定

一、为给全体宿舍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全体员工应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不可乱丢垃圾,不可从窗户往外乱扔脏物、倒脏水、更不可随地吐痰。

二、宿舍内个人用品须摆放定位,被子衣服折叠整齐,严禁随处乱挂。

三、严禁在宿舍内外及走廊大声喧哗、唱歌、打闹,播放音乐时应放低音量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四、住宿后发现有不良嗜好者,应强制接受生活教育与行为监督,以维护他人住宿权利。

五、不服从宿舍分配及严重违反生活区域规定者一律取消食宿资格。

六、办妥离职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

七、严禁带非本厂员工在宿舍内逗留夜宿。

八、严禁携入贵重物品或巨款,倘若遗失者自行承担责任。

九、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等事件的发生,以及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宿舍不准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十一、养成随手关灯、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

凡违反以上生活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予以记警告处理;情节较严重者,予以记过处理;情节非常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一百○七条 本规章制度得视当时情况酌情增减,并经总经理核准公布,员工于一个月内无异议后正式实施。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一百○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一百○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十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0年2月18日生效。

福建贝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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