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词

X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但未能从宽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属于自首,并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XXX一个改过自

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2、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只能在人行道上通行,严格禁止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在本案中,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深夜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是一个老实的农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和意外,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4、被告人积极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表示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被告人X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被告人亲属已转存11万元作为民事赔偿款。同时,被告人及其亲属也表示在民事赔偿方面一定会积极配合,在转存的

数额不足以支付被害人损失时愿意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及时赔偿,足以确认被告人良好的悔罪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应从轻处罚。

5、责任程度较轻。

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导致期待可能性程度的降低。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被害人深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从而诱发了本案的发生,造成了被告人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故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依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来说,对于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当以犯罪的类型、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当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具有犯罪

未遂或中止等法定量刑情节,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框架内选择恰当的刑罚进行适用。在本案中,我们并不讳言被告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但是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比与其他的故意犯罪明显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认罪、悔罪。综合以上情节,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是家庭中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老人需要抚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养育,小女儿身体又极差,加上配偶年纪已大又没有工作,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平时帮人开车赚点工钱来维持。如果给予被告过重的处罚,不仅与其罪行不符,而且给整个家庭到来更大的损失。

四、本案适用的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请求对被告人改判缓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没有异议。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结合被

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实际情况,被告人完全具备《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事后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确有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系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团结邻里,本次犯罪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外,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同时,被告人为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又欠下了巨额债务,被告人作为家中最主要的劳动力,这个家庭还急需被告人XXX去支撑。故请求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考虑本案交通事故被害人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被告人XXX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轶 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X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但未能从宽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属于自首,并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XXX一个改过自

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2、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只能在人行道上通行,严格禁止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在本案中,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深夜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是一个老实的农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和意外,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4、被告人积极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表示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被告人X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被告人亲属已转存11万元作为民事赔偿款。同时,被告人及其亲属也表示在民事赔偿方面一定会积极配合,在转存的

数额不足以支付被害人损失时愿意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及时赔偿,足以确认被告人良好的悔罪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应从轻处罚。

5、责任程度较轻。

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导致期待可能性程度的降低。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被害人深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从而诱发了本案的发生,造成了被告人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故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依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来说,对于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当以犯罪的类型、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当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具有犯罪

未遂或中止等法定量刑情节,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框架内选择恰当的刑罚进行适用。在本案中,我们并不讳言被告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但是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比与其他的故意犯罪明显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认罪、悔罪。综合以上情节,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是家庭中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老人需要抚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养育,小女儿身体又极差,加上配偶年纪已大又没有工作,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平时帮人开车赚点工钱来维持。如果给予被告过重的处罚,不仅与其罪行不符,而且给整个家庭到来更大的损失。

四、本案适用的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请求对被告人改判缓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没有异议。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结合被

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实际情况,被告人完全具备《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事后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确有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系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团结邻里,本次犯罪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外,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同时,被告人为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又欠下了巨额债务,被告人作为家中最主要的劳动力,这个家庭还急需被告人XXX去支撑。故请求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考虑本案交通事故被害人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被告人XXX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轶 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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