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2006年第1期《云南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inYunnanNo.1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

煜,彭俊瑜

研究生部,

重庆

400031)

摘要: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制文明宝库中一份最珍贵的遗产,其中蕴涵的法律精神,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

想和学说之一。通过对有关罗马法精神的著述及其中学说的评析,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并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01;D9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6)01—0027—04

作为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罗马法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之上的是其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实际上,对罗马法的继承从来就是一种对罗马法精神的继承。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1](P2)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是为世界公认的、两千多年传承不衰的、罗马法本身蕴含的最有价值私法精神和理的思想和学说,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性精神,此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2]就目前而言,重新探讨罗马法精神,对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极具指导意义。

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4](P14)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并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也说“:自然法是不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和相符合”……它永远同‘正义’‘公平’。[5](P13~14)查士丁尼一、二卷里,即将罗马法明确地区分为:自然《法学阶梯》

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

可以说,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

[3](P45)

单一的基本假设”。这个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思想的核心,是他们构筑罗马法体系的基石。罗马自然法的观念最早源自希腊哲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学,这在赫拉克利特、

处可略见端倪。罗马法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自然法理论,并在用自然法改进法律方面“发生了惊人迅速的

([3]

进步”

)P33

而喻的真理”——这就是: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6]

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理解从来就没有取得过共识,但透过纷扰的争论,毕竟可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

首先,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它把自然和与自然相一致的理性看成是永恒的法律特征,因此,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定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于自然。

其次,自然法强调在各族人民日常遵奉的各个不同

。罗马法学家都承认在人定法之外有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对罗马法的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作为斯多葛派的灵魂人物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

收稿日期:2005-09-08

作者简介:陈煜(1980~),男,云南昆明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理论研究。

彭俊瑜(1981~),女,云南昆明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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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上,又有一种普遍而且不变的法律。在自然法慈祥的目光下,现实中的种种差异都已被自然法所过滤,剩下的都是同样赤裸的平等灵魂。

自然法观念虽历经数千年,但它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着重要历史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体现规律性的法律规范是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罗马法律制度由两种元素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支配。其中的自然法即是自然(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所以它应是不可轻易变动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市场已非一个民族所能局限,如公司法、

证券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所体现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间的共同规律性。我们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我们也必须肯定,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裨益,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体现长期稳定的规律性。

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自然法是与人的社会本性、自然本性相协调的法,因而自然法是神圣的法。西塞罗就说过“: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有自由的基础……总之,我们遵守和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罗马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2)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执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因此,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而自然法恰恰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最有益的理念诉求。

二、私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私法权利理论,是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又一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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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罗马法精神的体现。罗马法学家首先将公法与私法区别开来。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

利’”

[7](P378)

。这种划分表明罗马法学家较早地看到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这对确立更有效地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私法之规定占了罗马法文本的大量篇幅,当然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那么什么是私法精神呢?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8]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私法精神作为一种精神的宣示,一种自然理性或自然权利观,一种关于法的自然发生的理论,一种基于人民生活和需求的规则的神圣性,一种国家或人为创制的法律应当服从于最高的自然法的观念[9](P56),这对于后世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也对市民社会的产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当今中国,重提私法精神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首先,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划分、

对私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主张,使罗马法成为最早辨析人格、人权概念、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梅因曾高度评价罗马法自身发展的历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史,罗马法对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就是创立了“个人自决”的原则,即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罗网中分离出来。而罗马法的这一特点是罗马法能够适应近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发展方向而被近代法文明所采纳的又一重要原因。罗马法学家对于个人权利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和保护,他们将法学研究的“着眼点放在权利问题上”,创造了发达的私权理论。恩格斯曾指出,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因为40多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4000年来有明文记载的历史中始终是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也可以说是恢复和发扬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私法精神。我国当前要搞好市场经济,就必须重视对个人权益、财产等的保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应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罗马法之私法精神除了提供我们认识公私法划分之意义外,还造就了这样一种良好的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所任意干涉,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虽然在罗马法中私人的合意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样国家强制力也不应蛮横地干涉公民之间的合意以及隶属于公民自身的基本权利。[2]现代社会中,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如我国,国家广泛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日益被单独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规取代,法与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更显弱不禁风。因此,重提私法精神,再塑私人品格在当代中国尤显必要。

公权主要体现为权力,而私权主要体现为权利。

我们要论证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也就是说公权的来源是政治国家的权力,我们要论证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无非要说明私权的基础是平等市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绝对地说,私法是建构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义务只能具有依从地位,任何私法中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了实现其权利,而权利总与其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分不开。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主体。权利本位也就是人本位,主体本位。在人法、物法、债法分类中绝不应忽视人法的基础地位。我国市场经济中主体形态的日益多样化更使我们认识到:不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应有的资格、地位及其权利,其它法律的作用就会黯然失色。

三、理性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的敕令和解答,无论是单个的或整体的,都构成了在罗马法学家自己心目中绝没有构成的一种书面自然法,一种书面理性,他们将罗马法连同《圣经》、

教父著述以及教会的法律一起视为神圣的典籍。”

[10](P169)

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主要源自古希腊就发展起的鲜明的纯粹理性精神,但它把希腊辩证推理方法引入了法学领域,同时对一般法律制度进行了高度的抽象概括。

罗马法的理性精神首先表现为法典化。可以说,罗马法就是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普遍性和系统性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11]。法国与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模范的法律制度也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集中体现。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

2000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

重视理性修养的罗马人还懂得法律人才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因而建立了一整套培养、选拔和考核淘汰的用人制度。罗马国家进入帝政时期,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受到极高的尊祟,习法成风,知法者甚众,法学在争鸣中得到繁荣和发展。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不断涌现并大显身手的阶段,而罗马法衰亡的过程同时亦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反观我国当前,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常常被争论的重要问题。如果我国在立法中全部遵循“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充分利用理性的超前性、预见性,就有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互相矛盾、混乱并且可能产生立法严重滞后的状况,这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颇为不利。罗马法学家在创造、解释、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始终力求人定法要符合自然法。这种努力的结果是,使罗马法成为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客观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谋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这一经验对中国在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法学长期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绝对化概念的影响,对法本身具有的客观性重视不够。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运用的历史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完善中国法治的宝贵经验,即法不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还应该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的延伸;法律的功能不单是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更主要是应实现公平、正义。

没有抽象概括就没有理论。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2000余年依然颠扑不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中国现今立法的一个问题是: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出规定,有时不到10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有关,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关“。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到一些启示。

中国立法中理性精神的增强也是和法学家更多地参与立法活动分不开的。当今多数法律是委托法学家起草的,其他则是反复听取法学家的意见。当然,法学家也有他们的局限性。像罗马法那样甚至可以把著名法学家的著作视为法律依据,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是不可仿效的,但在中国的政治和立法活动中,法学家的地位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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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待解决的问题。没有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立法从经验到理性的迅速转换。[12]

此外,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也是培养未来法学家及培育广大民众对法律理性认知的重要方式。因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13](P138)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公民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努力培养出未来推进立法完善的青年法学家,并促使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由罗马法产生并为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理性。

尚须指出的是,在弘扬罗马法理性精神的同时,仍不能忽略中国传统的理性精神,我们的理性传统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与社会、与国家的内在的统一,即“天人合一”,这是一种内在的超越,它以对生命、宇宙的终极关怀为目标,是一种价值理性占主导的思想。正基于此,当前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具有时代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当然,这也需要“和谐法制”的有力推进。

世各国的民商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些西方学者则称之为“世界普通法”。我国如今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及其内涵的精神,对我国尤具理论和现实的重要意义,我们应当认真审视罗马法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与司法机制。参考文献:

[1]刘旺洪.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A].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C].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2]付建平.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J].南昌师专学报,2001,(2).[3]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谭建华.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J].云南社会科学,2005,(1).

[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1).

四、综述

罗马法自到《十二表法》《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法制史,其中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吸取和借鉴。罗马法是构成近现代西方大陆法律体系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资产阶级就是通过复兴罗马法精神构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同时,罗马法又是私法的基础,对后

[9]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2.

[1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J].丁玫译.中外法学,2002,(1).

[12]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国法学,1995,(1).[13]顾明远.民族文化传统与教育现代化[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OnSignificanceofSpiritofRomanLawtoChina'sconstructionofLegislation

CHENYu,PENGJun-yu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Romanlawisamostvaluablelegacyinthetreasuryoftheworldlegalcivilization.ThespiritofRomanlawisoneofthemostvaluableideasintheworldlegalculture.Thisarticletrytoanalyzethebookanddoctrine,strengthenourcomprehensionofthespiritofRomanlawanditsimportancetotheinstitutionoflegislationinChina,andseeksomeexperienceforthelegalmodernizationofourcountry.

Keywords:Romanlaw;Spiritofnaturallaw;Spiritofprivatelaw;Spiritofrationality

[责任编辑:罗翊重]

执法、司法等各个法制环节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统一与协调。①在此笔者意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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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期《云南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inYunnanNo.1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

煜,彭俊瑜

研究生部,

重庆

400031)

摘要: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制文明宝库中一份最珍贵的遗产,其中蕴涵的法律精神,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

想和学说之一。通过对有关罗马法精神的著述及其中学说的评析,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并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01;D9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6)01—0027—04

作为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罗马法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之上的是其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实际上,对罗马法的继承从来就是一种对罗马法精神的继承。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1](P2)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是为世界公认的、两千多年传承不衰的、罗马法本身蕴含的最有价值私法精神和理的思想和学说,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性精神,此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2]就目前而言,重新探讨罗马法精神,对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极具指导意义。

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4](P14)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并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也说“:自然法是不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和相符合”……它永远同‘正义’‘公平’。[5](P13~14)查士丁尼一、二卷里,即将罗马法明确地区分为:自然《法学阶梯》

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

可以说,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

[3](P45)

单一的基本假设”。这个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思想的核心,是他们构筑罗马法体系的基石。罗马自然法的观念最早源自希腊哲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学,这在赫拉克利特、

处可略见端倪。罗马法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自然法理论,并在用自然法改进法律方面“发生了惊人迅速的

([3]

进步”

)P33

而喻的真理”——这就是: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6]

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理解从来就没有取得过共识,但透过纷扰的争论,毕竟可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

首先,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它把自然和与自然相一致的理性看成是永恒的法律特征,因此,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定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于自然。

其次,自然法强调在各族人民日常遵奉的各个不同

。罗马法学家都承认在人定法之外有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对罗马法的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作为斯多葛派的灵魂人物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

收稿日期:2005-09-08

作者简介:陈煜(1980~),男,云南昆明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理论研究。

彭俊瑜(1981~),女,云南昆明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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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上,又有一种普遍而且不变的法律。在自然法慈祥的目光下,现实中的种种差异都已被自然法所过滤,剩下的都是同样赤裸的平等灵魂。

自然法观念虽历经数千年,但它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着重要历史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体现规律性的法律规范是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罗马法律制度由两种元素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支配。其中的自然法即是自然(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所以它应是不可轻易变动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市场已非一个民族所能局限,如公司法、

证券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所体现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间的共同规律性。我们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我们也必须肯定,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裨益,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体现长期稳定的规律性。

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自然法是与人的社会本性、自然本性相协调的法,因而自然法是神圣的法。西塞罗就说过“: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有自由的基础……总之,我们遵守和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罗马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2)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执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因此,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而自然法恰恰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最有益的理念诉求。

二、私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私法权利理论,是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又一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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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罗马法精神的体现。罗马法学家首先将公法与私法区别开来。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

利’”

[7](P378)

。这种划分表明罗马法学家较早地看到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这对确立更有效地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私法之规定占了罗马法文本的大量篇幅,当然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那么什么是私法精神呢?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8]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私法精神作为一种精神的宣示,一种自然理性或自然权利观,一种关于法的自然发生的理论,一种基于人民生活和需求的规则的神圣性,一种国家或人为创制的法律应当服从于最高的自然法的观念[9](P56),这对于后世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也对市民社会的产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当今中国,重提私法精神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首先,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划分、

对私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主张,使罗马法成为最早辨析人格、人权概念、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梅因曾高度评价罗马法自身发展的历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史,罗马法对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就是创立了“个人自决”的原则,即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罗网中分离出来。而罗马法的这一特点是罗马法能够适应近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发展方向而被近代法文明所采纳的又一重要原因。罗马法学家对于个人权利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和保护,他们将法学研究的“着眼点放在权利问题上”,创造了发达的私权理论。恩格斯曾指出,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因为40多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4000年来有明文记载的历史中始终是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也可以说是恢复和发扬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私法精神。我国当前要搞好市场经济,就必须重视对个人权益、财产等的保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应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罗马法之私法精神除了提供我们认识公私法划分之意义外,还造就了这样一种良好的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所任意干涉,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虽然在罗马法中私人的合意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样国家强制力也不应蛮横地干涉公民之间的合意以及隶属于公民自身的基本权利。[2]现代社会中,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如我国,国家广泛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日益被单独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规取代,法与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更显弱不禁风。因此,重提私法精神,再塑私人品格在当代中国尤显必要。

公权主要体现为权力,而私权主要体现为权利。

我们要论证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也就是说公权的来源是政治国家的权力,我们要论证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无非要说明私权的基础是平等市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绝对地说,私法是建构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义务只能具有依从地位,任何私法中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了实现其权利,而权利总与其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分不开。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主体。权利本位也就是人本位,主体本位。在人法、物法、债法分类中绝不应忽视人法的基础地位。我国市场经济中主体形态的日益多样化更使我们认识到:不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应有的资格、地位及其权利,其它法律的作用就会黯然失色。

三、理性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的敕令和解答,无论是单个的或整体的,都构成了在罗马法学家自己心目中绝没有构成的一种书面自然法,一种书面理性,他们将罗马法连同《圣经》、

教父著述以及教会的法律一起视为神圣的典籍。”

[10](P169)

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主要源自古希腊就发展起的鲜明的纯粹理性精神,但它把希腊辩证推理方法引入了法学领域,同时对一般法律制度进行了高度的抽象概括。

罗马法的理性精神首先表现为法典化。可以说,罗马法就是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普遍性和系统性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11]。法国与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模范的法律制度也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集中体现。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

2000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

重视理性修养的罗马人还懂得法律人才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因而建立了一整套培养、选拔和考核淘汰的用人制度。罗马国家进入帝政时期,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受到极高的尊祟,习法成风,知法者甚众,法学在争鸣中得到繁荣和发展。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不断涌现并大显身手的阶段,而罗马法衰亡的过程同时亦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反观我国当前,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常常被争论的重要问题。如果我国在立法中全部遵循“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充分利用理性的超前性、预见性,就有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互相矛盾、混乱并且可能产生立法严重滞后的状况,这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颇为不利。罗马法学家在创造、解释、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始终力求人定法要符合自然法。这种努力的结果是,使罗马法成为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客观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谋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这一经验对中国在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法学长期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绝对化概念的影响,对法本身具有的客观性重视不够。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运用的历史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完善中国法治的宝贵经验,即法不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还应该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的延伸;法律的功能不单是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更主要是应实现公平、正义。

没有抽象概括就没有理论。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2000余年依然颠扑不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中国现今立法的一个问题是: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出规定,有时不到10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有关,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关“。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到一些启示。

中国立法中理性精神的增强也是和法学家更多地参与立法活动分不开的。当今多数法律是委托法学家起草的,其他则是反复听取法学家的意见。当然,法学家也有他们的局限性。像罗马法那样甚至可以把著名法学家的著作视为法律依据,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是不可仿效的,但在中国的政治和立法活动中,法学家的地位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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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待解决的问题。没有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立法从经验到理性的迅速转换。[12]

此外,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也是培养未来法学家及培育广大民众对法律理性认知的重要方式。因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13](P138)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公民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努力培养出未来推进立法完善的青年法学家,并促使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由罗马法产生并为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理性。

尚须指出的是,在弘扬罗马法理性精神的同时,仍不能忽略中国传统的理性精神,我们的理性传统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与社会、与国家的内在的统一,即“天人合一”,这是一种内在的超越,它以对生命、宇宙的终极关怀为目标,是一种价值理性占主导的思想。正基于此,当前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具有时代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当然,这也需要“和谐法制”的有力推进。

世各国的民商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些西方学者则称之为“世界普通法”。我国如今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及其内涵的精神,对我国尤具理论和现实的重要意义,我们应当认真审视罗马法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与司法机制。参考文献:

[1]刘旺洪.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A].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C].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2]付建平.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J].南昌师专学报,2001,(2).[3]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谭建华.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J].云南社会科学,2005,(1).

[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1).

四、综述

罗马法自到《十二表法》《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法制史,其中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吸取和借鉴。罗马法是构成近现代西方大陆法律体系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资产阶级就是通过复兴罗马法精神构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同时,罗马法又是私法的基础,对后

[9]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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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国法学,1995,(1).[13]顾明远.民族文化传统与教育现代化[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OnSignificanceofSpiritofRomanLawtoChina'sconstructionofLegislation

CHENYu,PENGJun-yu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Romanlawisamostvaluablelegacyinthetreasuryoftheworldlegalcivilization.ThespiritofRomanlawisoneofthemostvaluableideasintheworldlegalculture.Thisarticletrytoanalyzethebookanddoctrine,strengthenourcomprehensionofthespiritofRomanlawanditsimportancetotheinstitutionoflegislationinChina,andseeksomeexperienceforthelegalmodernizationofourcountry.

Keywords:Romanlaw;Spiritofnaturallaw;Spiritofprivatelaw;Spiritofrationality

[责任编辑:罗翊重]

执法、司法等各个法制环节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统一与协调。①在此笔者意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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