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01】13号
省物价局,各市、州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四川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收费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1]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对司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权威性和公益性的要求和《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广西、安徽等省道路交通物损鉴定的作法,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收费管理相关事项这知如下:
一、同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收鉴定费。收费范围为事故当事人对物损金额难以自行确定或有争议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事故物损。各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必须艰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物损价值进行鉴定,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公正。
二、收费标准按以下分段累进计算:
物损金额 收费标准
1000元以内 50元
1001—5000元 5%
5001一10000元 4%
10000一30000元 3%
30000元以上 1%
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 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物价局办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实施收费。
四、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道路交通物损鉴定工作.接受财政部门鉴督检查。
五、本通知试行一年,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川财综【2001】13号
省物价局,各市、州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四川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收费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1]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对司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权威性和公益性的要求和《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广西、安徽等省道路交通物损鉴定的作法,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收费管理相关事项这知如下:
一、同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收鉴定费。收费范围为事故当事人对物损金额难以自行确定或有争议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事故物损。各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必须艰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物损价值进行鉴定,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公正。
二、收费标准按以下分段累进计算:
物损金额 收费标准
1000元以内 50元
1001—5000元 5%
5001一10000元 4%
10000一30000元 3%
30000元以上 1%
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 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物价局办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实施收费。
四、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道路交通物损鉴定工作.接受财政部门鉴督检查。
五、本通知试行一年,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