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2
(中)
浅议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定位
程加干
摘
要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
讼中究竟处何地位并未走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亦为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无成文解释,各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有自己的指导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实存在认知不一、裁判不同的情况。由此可见出台相关解释,统一界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本文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关键词
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地位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6-02
(一)公司参与诉讼是由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决定的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是二元的,一方面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另一方面股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取得公司诉讼代表人资格。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享有一定财产权的同时,也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知情权以及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权利。正是基于上述权利,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而公司又怠于形式诉讼请求权,适格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遭受损失而代其行使诉权,追究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股东又不能完全代表公司,这是因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结果,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的意志不能完全代表股东意志。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主体至少是两人以上,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参与公司经营,只能由股东大会推选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份公司更不用说。因此,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也不是所有股东都能参与经营管理,股东与公司都有各自的独立人格。因此,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有必要参与诉讼。
(二)诉讼所得利益归属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诉权属于共益权,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若原告股东败诉,则其它股东不能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其败诉后果也归于公司。若在败诉的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公司若不参与诉讼,则会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公司有必要参与诉讼。
(三)公司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案情,节约诉讼成本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案件的受害者,对案情十分了解。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有一个前置程序,适格股东需要事先向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申请,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申请后,或是股东有证据证明上述机关不会提起诉讼时,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在进行前置程序时,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实现对案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公司参与诉讼,其法律地位无论怎样,对查清案情都会有很大帮助,也可以尽量多地向法院提供所需证据,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清案情,节约诉讼成本。
三、完善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程加干,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2.29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做了明确规定,当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公司合法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适格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好公司的正当利益。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也可能出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关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好公司利益,《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在参与诉讼时,其法律地位如何?便成了值得我们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而本应由公司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公司却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追究,此时,具有法定诉讼资格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判例——1864年英国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该案例创设了一条规则:如果公司管理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损害了公司利益,在公司怠于追究控制人的侵权责任时,公司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之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所采用,目前已经成为国外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2006年《公司法》中也增设了这一制度,其对预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
股东代表诉讼中,适格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代位公司行使请求权,成为诉讼原告,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成为了必然被告,我国公司法对此都有着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公司是否应该参加诉讼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应作为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其参加代表诉讼的必要性的理由如下:
◆经济与法
・2
(中)
浅议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定位
程加干
摘
要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
讼中究竟处何地位并未走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亦为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无成文解释,各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有自己的指导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实存在认知不一、裁判不同的情况。由此可见出台相关解释,统一界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本文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关键词
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地位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6-02
(一)公司参与诉讼是由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决定的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是二元的,一方面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另一方面股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取得公司诉讼代表人资格。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享有一定财产权的同时,也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知情权以及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权利。正是基于上述权利,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而公司又怠于形式诉讼请求权,适格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遭受损失而代其行使诉权,追究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股东又不能完全代表公司,这是因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结果,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的意志不能完全代表股东意志。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主体至少是两人以上,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参与公司经营,只能由股东大会推选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份公司更不用说。因此,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也不是所有股东都能参与经营管理,股东与公司都有各自的独立人格。因此,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有必要参与诉讼。
(二)诉讼所得利益归属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诉权属于共益权,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若原告股东败诉,则其它股东不能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其败诉后果也归于公司。若在败诉的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公司若不参与诉讼,则会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公司有必要参与诉讼。
(三)公司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案情,节约诉讼成本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案件的受害者,对案情十分了解。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有一个前置程序,适格股东需要事先向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申请,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申请后,或是股东有证据证明上述机关不会提起诉讼时,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在进行前置程序时,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实现对案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公司参与诉讼,其法律地位无论怎样,对查清案情都会有很大帮助,也可以尽量多地向法院提供所需证据,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清案情,节约诉讼成本。
三、完善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程加干,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2.29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做了明确规定,当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公司合法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适格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好公司的正当利益。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也可能出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关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好公司利益,《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在参与诉讼时,其法律地位如何?便成了值得我们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而本应由公司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公司却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追究,此时,具有法定诉讼资格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判例——1864年英国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该案例创设了一条规则:如果公司管理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损害了公司利益,在公司怠于追究控制人的侵权责任时,公司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之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所采用,目前已经成为国外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2006年《公司法》中也增设了这一制度,其对预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
股东代表诉讼中,适格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代位公司行使请求权,成为诉讼原告,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成为了必然被告,我国公司法对此都有着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公司是否应该参加诉讼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应作为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其参加代表诉讼的必要性的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