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经济法]要点分析

证券法是近年CPA经济法考试的重点,每年经济法试题中该章所占比重都在15分以上,且都有一个综合题考查本章内容。本章重点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三种证券上市的条件、重大事件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的收购等。本文选取其中一些重点考点,打破教材固有框架,以一种便于理解和记忆的思路进行列举和解析。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比较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今年新增内容。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要比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高。

  一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共同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4)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火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8)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9)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10)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1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不同点。(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7/元。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7/元。(4)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不要求“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5)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基本情况有两种: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增发

  一是一般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是公司配股,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三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上述情形,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三、股票上市与交易

  

  一是股票交易限制

。(1)公司法上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2)证券法上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股票上市条件。主要掌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一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特别注意掌握如下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

定计算;(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发行股票条件和发行普通债券的条件外,还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年的利息;(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三是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五、上市公司收购

  

  一是收购目的。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N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收购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

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上述一致行动人可归纳为5类:彼此有控制、共同被控制或参股关系的主体之间,如上述(1)(2)(4);公司负责人兼职的公司之间,如上述(3);有融资、合伙、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如上述(5)(6);自然人在收购者公司中有任职、持股、或者近亲属任职等关系并且共同持有同意上士公司股份的,上述(7)(8)(9)(10)(11);其他。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1)收购人持股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持股收购人持股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四是上市公司收购方式。(1)要约收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2)协议收购。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法是近年CPA经济法考试的重点,每年经济法试题中该章所占比重都在15分以上,且都有一个综合题考查本章内容。本章重点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三种证券上市的条件、重大事件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的收购等。本文选取其中一些重点考点,打破教材固有框架,以一种便于理解和记忆的思路进行列举和解析。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比较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今年新增内容。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要比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高。

  一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共同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4)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火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8)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9)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10)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1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不同点。(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7/元。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7/元。(4)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不要求“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5)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基本情况有两种: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增发

  一是一般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是公司配股,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三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上述情形,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三、股票上市与交易

  

  一是股票交易限制

。(1)公司法上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2)证券法上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股票上市条件。主要掌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一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特别注意掌握如下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

定计算;(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发行股票条件和发行普通债券的条件外,还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年的利息;(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三是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五、上市公司收购

  

  一是收购目的。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N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收购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

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上述一致行动人可归纳为5类:彼此有控制、共同被控制或参股关系的主体之间,如上述(1)(2)(4);公司负责人兼职的公司之间,如上述(3);有融资、合伙、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如上述(5)(6);自然人在收购者公司中有任职、持股、或者近亲属任职等关系并且共同持有同意上士公司股份的,上述(7)(8)(9)(10)(11);其他。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1)收购人持股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持股收购人持股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四是上市公司收购方式。(1)要约收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2)协议收购。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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