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中的犯罪与道德

小悦悦事件中的犯罪与道德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

一、犯罪角度分析:

第一名司机在第一次撞倒小悦并车子前轮碾轧过女孩身体,从监控上看到当时小悦下半身,盘骨以下被碾轧,但上半身处于车辆右侧。第一个司机在前轮碾轧过后停下了车子。约三秒后发动车子强行碾轧小悦后迅速逃离现场。事件后有报道该名司机解释当时不知道撞了人。我个人分析认为第一个司机在讲大话,逃避故意杀人的责任。第一。当车子撞到小悦前轮碾轧小悦时就算只有两岁大的小朋友在剧痛下也必然会发出惨叫声,司机不可能听不到。车子撞击小悦的撞击声音也不可能听不到。车子也不可能没有震动,并在车子停下来后司机也不可能看不到只有上半身在车右侧的小悦。所以我判断当时司机一定是知道自己撞了人前轮已经碾轧过去了。由于司机也非常清楚地知道当车轮碾轧过人体后这个人就算不死,医药费也是绝对的天文数字。不去计算医疗费,单算2岁到60岁,58年的伤残赔偿费就已经超出百万了。但如果死了最高也就20~40万的赔偿费。所以这名司机就在车子停下以后,迅速挂上低速档,强行碾轧冲过去并马上逃跑。

这名司机在第一下撞倒并前轮碾压过女孩这只是普通交通事故。但这名司机明知道被车碾压后治疗费用非常巨大,远远超出死亡的赔偿。所以选择了强行碾压伤者并逃跑。这名司机的故意杀人动机是这个女孩死亡赔偿远远低于治疗赔偿。

我觉得如果其发现了小悦悦而不避让,直接将其撞倒并驾车离去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他只是疏忽大意的未发现小悦悦,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该处不属于公路的范畴,根据我国法律,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责任),如果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已经肇事而逃逸的,因为造成了小悦悦死亡的后果,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小悦悦的父母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名司机有可能确实没看到躺在地上面的小悦,我个人观点是一个正常司机在看到地上有人都会绕开,而不是直接碾轧过去。就算真没看到也一样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罪。同时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小悦伤势加重,最后不治身亡。一般来说一个司机行驶时碾轧到物体后都会在倒后镜观看什么东西,如果这个司机真的没去看,这也算是危险驾驶,如果这名司机发现到小悦,并及时送医可能就能救活小悦了。所以我认为如果蒋某的确未能发现已经受伤倒地的小悦悦,其行为属于过失,在致死一人的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以上,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第一责任人胡某的责任显然重于蒋某,故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其行为难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驾车在非公路致人死亡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但蒋某的过错比胡某略轻,对此事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过失能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恐有疑问。但在民事赔偿方面其则在所难免。

因其积极自首,态度良好,应该判1到3年有期,缓期执行,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三年以下,视情节可缓刑!如果是撞死1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偿后,法院一般判三年以下,同时判缓刑,常见的都是判一年或两年。

小悦父母:身为合法监护人却没尽监护人的责任。小悦悦离开自己视线长时间也没发现,并在小悦被车撞倒碾轧后十多分钟都不知道。在最后被陈贤妹搬离路中间大声呼喊后才发现自己女儿出了事,小悦父母完全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并导致小悦被第一辆车碾轧后再次被车碾轧,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另小悦失血过多,大脑长时间被剧痛刺激引致脑死亡,导致最后死亡.。在这一事件中,小悦悦父母存在失职、过错,但并非导致这一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从因果关系上看,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但是,从监护人的角度来说,悦悦的父母,按民法通则上规定,没有尽到监护人所应尽的义务。最严重的应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

依据:(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2)、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当然,小悦悦已经去世,这个惩罚对他的父母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但对于其他的父母还是存在一定的警示和提醒作用。

见死不救的路人:如果只是路人,则不负法律责任。

依据:如果是其邻居等非监护人带她出去玩的,那其邻居就临时对悦悦有了监护的义务,出了事,其邻居就可判过失杀人罪,当然这只是举个例子。

因为法律中没有说看到有危险发生就要救的相关条例,换句话说,这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还不涉及到法律。当然,如果是警察等工作内容就是救人的职业来说,这是犯法的,也要判刑的

二、道德角度分析:

关于道德,社会学上有一种三元道德文化说:“罪过、羞耻、畏惧”,共同构成了一个人的道德约束,进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选择。罪感,可以来自宗教,比如上帝,也可以来自法律;羞耻,主要是周围人群所形成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一个人的内心;畏惧,既可以是对上帝力量的惧怕,也可以是对法律强制力的惧怕,还可以是对各种各样鬼神的惧怕。要弄明白我们当下面临的道德危机,不妨进行一下分析:中国人基本上是不信宗教的,除了“临时抱佛脚”的功利需求,几千年来,宗教都未能完全主宰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至于法律,除了明显地违法、犯罪,比如添加违禁品瘦肉精,其他多数都属道德范畴,有人呼吁立个“见死不救罪”,带来的麻烦恐怕比没有法时更大。那支配中国人道德观的到底是什么?大概主要有良心、对神明的敬畏、“面子”羞耻心,以及现代公民教育带来的是非感。贪腐数亿的高官、情妇无数的局长,他们促成的亚文化是,一个人说和做是完全可以分裂的,这个社会是分台上和台下的,台上的礼义廉耻只是台下贪婪无边的幌子,此类事情越多,底层被欺骗的感觉越重,于是乎,上下互动,比着败坏和邪恶„„其实,“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应该成为道德的上线,就是应该鼓励全社会成员努力达到这个程度,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具有激励作用。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并不是没有这个境界,关键是有诸多的后顾之忧,特别是面对着一些人的误解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究竟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就要靠法律进行保障了。

两岁女童小悦悦的遭遇震惊了全社会,也牵动了亿万人的心。一些人表示要立法对于那

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处罚。然而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面对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时,用法律来取代道德并不是一个好办法。我们只有通过法律的激励作用,来保障人们的道德规范,才能避免小悦悦悲剧的重演。

从心理角度分析路人:根据“旁观者效应”,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无一援手的第一个原因简单明了,当周围有其他人可能帮忙时,每个人的责任感都在下降,“也许会有别人会帮忙的”,当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会帮忙时,结果就是没有一个人帮忙。在场的人越多,主动挺身而出的人就越少,反之,如果在场的人只有一个,挺身而出的可能性反而增加。第二个原因是在从众心理基础上与“旁观者效应”有关。当我们碰到这种不确定的情况时,自然就会先去看周围其他人的反应,但我们却经常忘记,其他人也可能在观察我们的反应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这就导致“旁观者效应”状态的出现,每个人都依据别人的反应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结果是没有一个人行动,与此同时,事态却变得越来越危急,有可能达到某个临界点。这时候,终于有人不再受其他人的影响,站出来采取了行动,这个时候陈贤妹阿姨出现并采取了救助行动。

我们可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小悦悦事件做一个科学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道德沦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增强公众对社会心理学的认识,把此类事件放入教科书中,从而警示后人引以为戒;参与一些针对应急情况的培训课程,从思想和行为同时上进行强化告诉大众应该如何应对并加以训练。

具体行动: 你可以立刻站出来并立刻大声向其他人呼救呼救内容要具体比如说穿红背心的赶紧拨打110 ;如果你是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情况对他人进行抢救,如果你是非专业人士,可以立刻向专业人士请求帮助。

总之,小悦悦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公民整体道德水平的降低,但也是法律不完善的表现。“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在立法形式上,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和香港的相关法律,“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只有将道德与法律两手抓,同时两手都要硬,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防止发生今天小悦悦的惨剧„„

小悦悦事件中的犯罪与道德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

一、犯罪角度分析:

第一名司机在第一次撞倒小悦并车子前轮碾轧过女孩身体,从监控上看到当时小悦下半身,盘骨以下被碾轧,但上半身处于车辆右侧。第一个司机在前轮碾轧过后停下了车子。约三秒后发动车子强行碾轧小悦后迅速逃离现场。事件后有报道该名司机解释当时不知道撞了人。我个人分析认为第一个司机在讲大话,逃避故意杀人的责任。第一。当车子撞到小悦前轮碾轧小悦时就算只有两岁大的小朋友在剧痛下也必然会发出惨叫声,司机不可能听不到。车子撞击小悦的撞击声音也不可能听不到。车子也不可能没有震动,并在车子停下来后司机也不可能看不到只有上半身在车右侧的小悦。所以我判断当时司机一定是知道自己撞了人前轮已经碾轧过去了。由于司机也非常清楚地知道当车轮碾轧过人体后这个人就算不死,医药费也是绝对的天文数字。不去计算医疗费,单算2岁到60岁,58年的伤残赔偿费就已经超出百万了。但如果死了最高也就20~40万的赔偿费。所以这名司机就在车子停下以后,迅速挂上低速档,强行碾轧冲过去并马上逃跑。

这名司机在第一下撞倒并前轮碾压过女孩这只是普通交通事故。但这名司机明知道被车碾压后治疗费用非常巨大,远远超出死亡的赔偿。所以选择了强行碾压伤者并逃跑。这名司机的故意杀人动机是这个女孩死亡赔偿远远低于治疗赔偿。

我觉得如果其发现了小悦悦而不避让,直接将其撞倒并驾车离去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他只是疏忽大意的未发现小悦悦,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该处不属于公路的范畴,根据我国法律,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责任),如果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已经肇事而逃逸的,因为造成了小悦悦死亡的后果,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小悦悦的父母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名司机有可能确实没看到躺在地上面的小悦,我个人观点是一个正常司机在看到地上有人都会绕开,而不是直接碾轧过去。就算真没看到也一样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罪。同时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小悦伤势加重,最后不治身亡。一般来说一个司机行驶时碾轧到物体后都会在倒后镜观看什么东西,如果这个司机真的没去看,这也算是危险驾驶,如果这名司机发现到小悦,并及时送医可能就能救活小悦了。所以我认为如果蒋某的确未能发现已经受伤倒地的小悦悦,其行为属于过失,在致死一人的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以上,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第一责任人胡某的责任显然重于蒋某,故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其行为难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驾车在非公路致人死亡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但蒋某的过错比胡某略轻,对此事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过失能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恐有疑问。但在民事赔偿方面其则在所难免。

因其积极自首,态度良好,应该判1到3年有期,缓期执行,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三年以下,视情节可缓刑!如果是撞死1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偿后,法院一般判三年以下,同时判缓刑,常见的都是判一年或两年。

小悦父母:身为合法监护人却没尽监护人的责任。小悦悦离开自己视线长时间也没发现,并在小悦被车撞倒碾轧后十多分钟都不知道。在最后被陈贤妹搬离路中间大声呼喊后才发现自己女儿出了事,小悦父母完全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并导致小悦被第一辆车碾轧后再次被车碾轧,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另小悦失血过多,大脑长时间被剧痛刺激引致脑死亡,导致最后死亡.。在这一事件中,小悦悦父母存在失职、过错,但并非导致这一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从因果关系上看,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但是,从监护人的角度来说,悦悦的父母,按民法通则上规定,没有尽到监护人所应尽的义务。最严重的应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

依据:(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2)、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当然,小悦悦已经去世,这个惩罚对他的父母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但对于其他的父母还是存在一定的警示和提醒作用。

见死不救的路人:如果只是路人,则不负法律责任。

依据:如果是其邻居等非监护人带她出去玩的,那其邻居就临时对悦悦有了监护的义务,出了事,其邻居就可判过失杀人罪,当然这只是举个例子。

因为法律中没有说看到有危险发生就要救的相关条例,换句话说,这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还不涉及到法律。当然,如果是警察等工作内容就是救人的职业来说,这是犯法的,也要判刑的

二、道德角度分析:

关于道德,社会学上有一种三元道德文化说:“罪过、羞耻、畏惧”,共同构成了一个人的道德约束,进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选择。罪感,可以来自宗教,比如上帝,也可以来自法律;羞耻,主要是周围人群所形成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一个人的内心;畏惧,既可以是对上帝力量的惧怕,也可以是对法律强制力的惧怕,还可以是对各种各样鬼神的惧怕。要弄明白我们当下面临的道德危机,不妨进行一下分析:中国人基本上是不信宗教的,除了“临时抱佛脚”的功利需求,几千年来,宗教都未能完全主宰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至于法律,除了明显地违法、犯罪,比如添加违禁品瘦肉精,其他多数都属道德范畴,有人呼吁立个“见死不救罪”,带来的麻烦恐怕比没有法时更大。那支配中国人道德观的到底是什么?大概主要有良心、对神明的敬畏、“面子”羞耻心,以及现代公民教育带来的是非感。贪腐数亿的高官、情妇无数的局长,他们促成的亚文化是,一个人说和做是完全可以分裂的,这个社会是分台上和台下的,台上的礼义廉耻只是台下贪婪无边的幌子,此类事情越多,底层被欺骗的感觉越重,于是乎,上下互动,比着败坏和邪恶„„其实,“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应该成为道德的上线,就是应该鼓励全社会成员努力达到这个程度,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具有激励作用。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并不是没有这个境界,关键是有诸多的后顾之忧,特别是面对着一些人的误解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究竟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就要靠法律进行保障了。

两岁女童小悦悦的遭遇震惊了全社会,也牵动了亿万人的心。一些人表示要立法对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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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角度分析路人:根据“旁观者效应”,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无一援手的第一个原因简单明了,当周围有其他人可能帮忙时,每个人的责任感都在下降,“也许会有别人会帮忙的”,当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会帮忙时,结果就是没有一个人帮忙。在场的人越多,主动挺身而出的人就越少,反之,如果在场的人只有一个,挺身而出的可能性反而增加。第二个原因是在从众心理基础上与“旁观者效应”有关。当我们碰到这种不确定的情况时,自然就会先去看周围其他人的反应,但我们却经常忘记,其他人也可能在观察我们的反应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这就导致“旁观者效应”状态的出现,每个人都依据别人的反应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结果是没有一个人行动,与此同时,事态却变得越来越危急,有可能达到某个临界点。这时候,终于有人不再受其他人的影响,站出来采取了行动,这个时候陈贤妹阿姨出现并采取了救助行动。

我们可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小悦悦事件做一个科学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道德沦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增强公众对社会心理学的认识,把此类事件放入教科书中,从而警示后人引以为戒;参与一些针对应急情况的培训课程,从思想和行为同时上进行强化告诉大众应该如何应对并加以训练。

具体行动: 你可以立刻站出来并立刻大声向其他人呼救呼救内容要具体比如说穿红背心的赶紧拨打110 ;如果你是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情况对他人进行抢救,如果你是非专业人士,可以立刻向专业人士请求帮助。

总之,小悦悦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公民整体道德水平的降低,但也是法律不完善的表现。“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在立法形式上,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和香港的相关法律,“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只有将道德与法律两手抓,同时两手都要硬,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防止发生今天小悦悦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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