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中国公路网公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公司管理部门发生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 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排污费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案例一: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关于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保证征收排污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各地在征收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出现明显不平衡的情况,统一全省征收尺度,经研究,现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规定,全面核定高速公路建设期的排污量,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期主要征收超标噪声、粉尘、桥梁施工废水、施工营地生活废水等排污费。可参考环评报告书有关数据或采取抽样监测等方法进行排污量核定。
三、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2万元/公里。对于实际征费额低于最低征收系数的,我厅将依法进行稽查。
四、我省其他公路、铁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009年04月02日
案例二:上饶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关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高速公路建设期、水泥生产企业、自来水厂及企业自备水厂排污费征收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保证征收排污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各地在征收高速公路建设期、水泥生产企业,城镇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排污费出现明显不平衡的情况,统一全省征收额度,经研究,现对以上三种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其中,按照我省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2万元/公里,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1.2元/吨产品,旋窑水泥生产企业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1元/吨产品。自来水厂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100元/万吨供水。对于实际征费额低于最低征收系数的,我厅将依法进行稽查。 2010年04月12日 案例三: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征收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保证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征收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出现不平衡的情况,统一征收尺度,现对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环保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核定高速公路建设期的排污费,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期主要征收超标噪声、粉尘、桥梁施工废水、施工营地生活废水等排污费。
三、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监字[2009]28号“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不低于2万元/公里”的要求,我县排污费征收系数为2-3万元/公里。
四、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分二年交清,即2010年缴纳应交金额的三分之一,2011年缴纳三分之二。 2010年7月1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中国公路网公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公司管理部门发生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 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排污费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案例一: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关于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保证征收排污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各地在征收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出现明显不平衡的情况,统一全省征收尺度,经研究,现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规定,全面核定高速公路建设期的排污量,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期主要征收超标噪声、粉尘、桥梁施工废水、施工营地生活废水等排污费。可参考环评报告书有关数据或采取抽样监测等方法进行排污量核定。
三、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2万元/公里。对于实际征费额低于最低征收系数的,我厅将依法进行稽查。
四、我省其他公路、铁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009年04月02日
案例二:上饶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关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高速公路建设期、水泥生产企业、自来水厂及企业自备水厂排污费征收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保证征收排污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各地在征收高速公路建设期、水泥生产企业,城镇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排污费出现明显不平衡的情况,统一全省征收额度,经研究,现对以上三种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其中,按照我省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2万元/公里,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1.2元/吨产品,旋窑水泥生产企业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1元/吨产品。自来水厂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应不低于100元/万吨供水。对于实际征费额低于最低征收系数的,我厅将依法进行稽查。 2010年04月12日 案例三: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征收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保证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征收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出现不平衡的情况,统一征收尺度,现对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环保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核定高速公路建设期的排污费,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期主要征收超标噪声、粉尘、桥梁施工废水、施工营地生活废水等排污费。
三、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监字[2009]28号“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征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期排污费最低征收系数不低于2万元/公里”的要求,我县排污费征收系数为2-3万元/公里。
四、高速公路铜鼓段建设期排污费分二年交清,即2010年缴纳应交金额的三分之一,2011年缴纳三分之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