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 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 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 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 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 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 ,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 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
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 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 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 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 、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 、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 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 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 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 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 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 ,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 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
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 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 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 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 、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 、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