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壁切口疝是否属医疗事故

腹壁切口疝是否属医疗事故

患者性别:女

患者年龄:71

全部症状:病人平时肚子有隐痛,胀痛,大便不正常

发病时间及原因:2009年4月因肾囊肿做了腹腔镜手术,一个月后出现腹胀及包块复查,但医生说没事,慢慢会消失的。一年后到医院检查为腹壁切口疝

治疗情况:现住院化去医药费二万多

想要得到的帮助:是否属医疗事故,能否与医院交涉,要求赔偿

参考答案:

患者年龄高,腹膜薄弱、腹部肌肉松弛,如存在腹部压力增加因素,如慢性咳嗽、便秘、哮喘等,则容易产生切口疝。

意见建议:

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与患者本身身体状况有关!

切口疝算医疗事故吗

我老公因车祸小肠破裂.手术后十天拆线.拆线当天晚上发现切口感染.第二天入院.经治疗两个月切口基本愈合.刚开始只觉得肚子大.以为是自身较胖的原因.后经医生诊断为腹壁切口疝.需明年春天手术治疗.

请问.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谁的责任?算医疗事故吗?手术费应该谁出啊?

阑尾炎术后 患者腹壁鼓大包

2006年10月8日前,60多岁的商荣义是长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回聘医生,当年2月份,商荣义86岁的岳母因阑尾炎住进商所在医院治疗。外科医生为商的岳母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发现腹壁鼓了起来,有着40多年从医经验的商认为这是手术造成的"切口疝",而手术医生则说是"脂肪堆积",商代表其岳母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当年11月,商作为其岳母的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约7万元。

去年2月7日,商荣义让岳母纪刘氏到自己所在医院治疗阑尾炎。 当天下午,该医院第二外科曹主任和王医生为纪刘氏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据商荣义讲,术后第一天下午,他发现手术切口处上方腹壁鼓出一个大包。对于岳母手术后出现的这一情况,医生采用了腹带外固定。

出现大包后,商荣义找到医生,他怀疑这个包是手术后造成的"切口疝",需要马上采取治疗措施,但医生说,这个包是脂肪堆积。商荣义的岳母随后到长春的几家医院就自己腹壁上的这个奇怪的包进行求诊,给出的诊断是"腹壁切口疝"。商荣义认为岳母腹部出现的怪包是手术缝合不当造成的。

2006年11月,纪刘氏一纸诉状将为其做阑尾切除手术的医院告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2007年3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为纪刘氏腹部大包做法医学鉴定。 2007年4月16日,该所鉴定结论出来了——"纪刘氏阑尾切除手术切口缘处包块为腹壁切口疝;长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在治疗纪刘氏的过程中存在医

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纪刘氏腹壁切口疝存在因果关系"。

9月12日下午,记者在长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见到了当时为纪刘氏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曹主任,他说,"纪刘氏的手术刀口很小,包是在刀口上方,是脂肪堆积。"随后该院院长助理黄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医院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一)

2010年03月18日 来源:中国医师网 【大 中 小】

医务人员对并发症的造访总是无可奈何,它的存在,往往是挑起纠纷事端的缘由,也是患者投诉的理由。因为没有清晰的定义,所以在遇见并发症的时候,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

标签:并发症 医疗纠纷

  尽管并发症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它是客观存在的。医务人员对并发症的造访总是无可奈何,它的存在,往往是挑起纠纷事端的缘由,也是患者投诉的理由。但患者对并发症也是恨之入骨,因为,它总是被医务人员作为规避责任的理由。

  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中旬,广州市某二甲医院医疗投诉办公室接到了一位剖宫产术后产妇的投诉。

  在此之前,该产妇因为过期妊娠合并轻度妊娠中毒症入住该医院。为了挽救胎儿,防止腹腔感染,主刀医生经过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后,为产妇做了腹膜外剖宫产手术,产后无出血、无感染,母子平安。

  但是,产妇出院回家不久,就发现腹部疼痛,又回到该医院复查。原主刀医生诊断认为,产妇的腹部疼痛是由轻度的切口疝引起。产妇则认为,切口疝是医生手术不当引起,遂到医院医疗投诉办公室投诉其主刀医生,索取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

  “切口疝是发生于手术切口部的疝,一般见于腹部,尤其是腹部纵行切口区。”该医生说,该产妇入院时已经合并轻度妊娠中毒症,这种中毒症在医学上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而选择腹膜外剖宫产也经过了医方与患者及其家属的积极沟通。该医生认为,他已经在术前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切口疝的发生。

  “行剖宫产术后缝合伤口时用的是丝线,这种线的好处是免去了产妇拆线的痛苦。”医生介绍说,产妇是在剖宫产术后7天出院的,出院时其还对产妇切口作了检查,发现切口愈合良好,无红肿、无污染,产妇主诉不痛,这说明切口愈合良好,达到临床上的一期愈合标准。

  该产妇一位有医学背景的亲友则表示,如果切口获得一期愈合,那么切口疝的发病率通常在1%以下,但是腹部切口疝发生的直接原因与腹壁切口筋膜及肌层裂开、

愈合不良有关。“《外科学》教科书明确指出,腹部切口疝的发生还与腹部切口的走向有

关,有统计表明,腹部纵向切口疝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横切口疝。”

  该亲友指出,主刀医生为该产妇做的手术正是纵向切口。“切口疝一旦形成是无法自愈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延长,疝环周围的腹肌和筋膜会逐渐萎缩,疝囊也将不断扩大,手术修复是治疗切口疝的惟一途径。”

  既然要做第二次手术,这意味着产妇要多遭受一次痛苦。“如果当初切口是横向的,切口疝或许就能避免。”这位亲友认为,是医生不恰当的切口走向导致了切口疝的发生。

  医患双方互相指责对方,都认为本方不应对切口疝这一并发症的发生负责。

  产妇表示,这是明显的医疗事故,医院要么免费为其行第二次手术,要么赔偿一定金额,她另找医院做手术。而医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切口疝是腹部手术常见并发症,这一点已在术前告知患者,而且产妇出院时切口无异常,至于产妇出院回家后又发生切口疝,这与医院并没有关系,患者不管到哪里去投诉,医院都将奉陪到底。

专家解析

  “在医学教材中,并没有对并发症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用‘并发症’一词作为某类疾病的专题标题——此类疾病都是与原发疾病的病理发展有密切关系,或者说有一定因果关系。这个特征说法在《内科学》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继华律师说,《外科学》除包含前述含义外,还提出“手术并发症”,包括术中并发症和术后并发症。手术并发症的内涵非常宽泛,将手术操作引起的病理性症状和损伤性疾病都归入到“并发症”的范畴。

  “事实上,疾病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即使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的患者身上,所导致的并发症也不一样,如何操作,还是靠医生的临床经验结合患者自身情况来定。”安徽省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王勇说,并发症之所以引起医疗纠纷,是因为并发症造成的客观后果给患者带来了不利影响,出现这种情况以后,患者不是考虑医生操作是否正确,而是考虑究竟是哪些不利影响,会给自己的身体带来怎样的伤害。

  “必须指出的是,并发症和合并症不是同一概念。”湖南省益阳市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汤世怀介绍说,因主要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诊疗手段的介入,导致发生的另一种疾病,称之为并发症;合并症则是患者同时患有两种疾病,主要疾病的发展变化引发另一种疾病的加重。

  “并发症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疾病自身的发生发展将导致并发症的

产生;二是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因医生的医疗行为介入后引发并发症。”汤世怀指出,并发症发生的原因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

疾病因素,主体、客体因索和社会因素常常交错存在,必须具体而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界定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周继华介绍,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什么才属于”难以避免“却没有任何说法;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并发症“的概念,而采用了”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的说法。

  “这种‘现有条件’究竟以什么级别的医疗水平为准呢?”周继华问。

  事实上,目前医疗界、法学界已将《条例》中的这句话视为“并发症”的定义。但是,这种描述显然要比教科书上所说“并发症”范畴大,可以包括后遗症、医源性疾病等损伤。

  “因为没有清晰的定义,所以在遇见并发症的时候,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广州市胸科医院院办主任温文沛说,如果临床上某一种疾病能规定出清晰的并发症有哪些,医生在术前与患者谈话时一一说明并记录,那么因并发症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会大大减少。

官司打两年至今无结果

  晨报讯(记者 李婧 郝涛)切除阑尾后,中国地图出版社离休干部侯某因多种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她留下的125万余元的巨额医药费令其家属和单位感到不可思议而不愿交付。北医三院将侯某子女和其单位告上法庭,该案已经进行两年有余,昨天再次开庭。

  侯某因阑尾切除后,腹壁切口疝术后复发,1998年4月30日,到北医三院治疗。1999年11月9日,侯某经过一年零七个多月的治疗后,因多系统感染及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去世。侯某在治疗期间,其家属与北医三院就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发生争议,在支付了47万多元后就未再支付医疗费。北医三院仍继续进行治疗,直至侯某去世时,医院认为尚有约78万元医疗费未付。2003年11月,北医三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患者的两个儿子给付医疗费,并要求患者单位中国地图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医疗费61万余元。

  昨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再次在法庭上会面。审理中,记者了解到侯某一案已经作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机关都认为北医三院没有失误,而第三次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有多处不当处理,对侯某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一定影

响。中国地图出版社以此为据,认为前两次鉴定结论是不公正的。

  中国地图出版社老干部处的副处长郑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此之外,医院对如此高额的医

疗费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法。

  法庭在调查后表示,法庭考虑对医院的收费进行评估,然后宣布休庭。

患胆结石经急诊手术后,手术切口长出一个“坨”,大得像是怀了孕。66岁的谭某因此与长沙市某医院发生纠纷。

根据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谭认为医院应该赔付自己6万元,但谭的丈夫在此前已与医院签订“最终处理协议书”,只拿到5000元补偿金。昨日(9月8日),谭的家人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后后悔不已。

急诊手术保性命

2001年8月15日下午,谭某因腹痛到长沙市某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胆结石,给她开了一天的注射针剂共6支。次日下午,谭注射最后一针,约15分钟后病情恶化并出现休克现象。该院立即施救,连夜为其做急诊手术切除了胆结石。术后,医生按常规在谭的腹壁上留置了引流管。25天后,医生为其拔去最后一根引流管。又过了两天,谭病愈出院。出院不久,谭到广州居住。

切口疝大得吓人

术后一个月左右,谭发现刀口长出一个小坨,并且越长越大,她立即告诉主刀医生彭某。彭推测说没什么大问题,让她吃一些中药。谭照彭所说吃了中药,但“坨”并未见消,反而越长越大。

2001年底,谭刀口上长出的坨大如排球了,在路上散步,过路人掩嘴而笑,以为她怀了孕。谭在广州华侨医院等3家大医院就诊,均诊断为“腹壁切口疝”,需进行修补手术。今年3月底,谭回到长沙,因切口疝太大,生活都难以自理,到湘雅医院等3家大医院检查,结论与广州的医院诊断相同。

一纸协议“了难”

术后出现切口疝的原因是什么﹖谭接触过的部分医生认为与手术缝线不细致、引流管留置时间过久有关。

谭找到为自己做手术的医院,医院认为谭当时病情危急,急诊手术为其保住性命已属不易,加上谭患有哮喘等疾病,出现切口疝是正常的并发症。几经协商,医院最后同意补偿5000元作为谭的修补手术费用。

今年4月12日,谭的丈夫胡某在医院事先准备的一张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写明切口疝只是并发症而不是医疗事故,同时明确规定协议为“一次性最终处理协议,此后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随后胡拿到这5000元钱,将妻子送入湘雅二医院接受修补术。

索赔之路更漫长

经湘雅二医院手术,谭顺利康复,但此次手术仅医疗费用一项即

花去92000元。谭看到当时已经出台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觉得原来那家医院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包括被人错当孕妇使其精神受伤害的“精神损失费”在内,医院应该赔付自

己6万元。谭同时认为丈夫签订的那份协议书“明显带有欺骗性”,于是决定等9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再索赔。

昨日,谭的家人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咨询服务中心。相关专家看过谭的病历资料与那份协议书后认为,协议书有一定法律效力,即使医院应承担更多责任,谭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也会因此难得多。

长沙市医政处负责人说,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3种途径,谭选择医患双方协商这条途径并生效。现在反悔,她必须选择另一条处理途径,上法院起诉,由法院向医学会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行裁决。 (编辑:刘曼)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同仁医院 ……

  上诉人陈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一(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4日,陈华因多发性直肠癌入住同仁医院,于同年6月9日施行了直肠癌根治术,于同年6月26日出院。2003年9月17日陈华因术后出现切口疝再次入住同仁医院,同年9月22日行切口疝修补术。术前双方约定为陈华植入强生品牌的切口疝修补网片。陈华于10月7日出院。此后陈华的切口疝复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4年4月12日,陈华的委托代理人彭丽卫与同仁医院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同仁医院请三级医院的专家再为陈华施行切口疝的修补术,双方对再次手术各项费用负担进行了约定,并明确同仁医院一次性补偿陈华人民币(下同)5,500元。协议签订后,因陈华对同仁医院失去信任,要求至外院手术,双方遂于同年4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同仁医院给陈华再次修补术住院费、手术材料费、伙食费、护工费等合计6,500元,双方作一次性了断,今后陈华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同仁医院产生纠葛。后同仁医院实际支付12,000元。同年5月17日,陈华以“直肠癌根治术后11月,发现腹壁肿块8月”入住肿瘤医院,并于5月25日在该院施行了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扩大回盲部契形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于同年6月17日出院。因肿瘤医院的手术医生告知陈华,其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发现陈华

体内已植入的网片,为此陈华与同仁医院再次发生纠纷。2005年3月14日陈华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同仁医院承担责任。同年4月15日的庭审中,肿瘤医院陈鸣之医生出庭作证。此后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

行医疗事故鉴定,该会于2005年12月22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会的分析意见为:1、陈华于2003年6月9日和9月22日两次在同仁医院住院,分别接受直肠癌根治术及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符合常规,治疗方案选择适当。术后发生的切口疝和疝修补后再复发,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之一。2、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记载,有放置修补网片的手术记录,同时还有证实网片的条形码,没有依据确定同仁医院未放置修补网片。3、同仁医院的医疗文书撰写不规范,手术记录中网片是如何固定修补及用何种材料缝合均无记载,今后需改进。因陈华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复核,并对陈华质疑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解释理由均同鉴定书分析意见。2006年3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审法院的报请,委托中华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该会认为不属于其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2006年5月17日,陈华撤诉。2007年5月21日,陈华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同仁医院在为其施行切口疝修补术时并未植入网片,故要求同仁医院:1、退回网片费1,000元,赔偿1,000元;2、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58,018元;3、公开书面赔礼道歉;4、保留今后进一步治疗费用的追诉权利。原审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08年9月28日出具鉴定书,认定陈华2004年5月20日肿瘤医院术前CT片中未发现密度较软组织为高的疝修补网片。2008年12月19日,该所根据原审法院的要求,出具书面补充说明:1、所送检的CT片,其扫描范围大于陈华切口疝范围;2、上述CT片系1cm层厚连续扫描,所显示的是软组织窗图像,一般来讲,修补网片可在此种扫描条件下显示为高于软组织的密度影;3、若修补网片确实存在挛缩移位至腹部其他部位(如腹腔上方),则其在本次扫描中就不能显现(扫描范围未及),目前无证据提示存在这种可能性;4、若修补网片虽挛缩但仍在下腹部位置(本次扫描范围内),则其应能显现。

  原审审理后认为,双方为解决医患纠纷,签订并履行了协议和补充协议,且两次约定双方纠纷了断。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在未经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陈华以同仁医院

未为其植入网片为由,要求在确认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同一损害后果,由同仁医院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有违于双方了断纠纷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陈华的违约之诉予以了驳回。对网片是否植入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医学会对于

网片是否植入的判断,系在确认同仁医院有手术记录以及病史中粘贴了条形码的前提下所作出。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该产品当时未实行条形码管理,同仁医院粘贴的仅是产品标签,结合同仁医院书写手术记录时对于如何固定修补及用何种材料线缝合等重要信息均无记载,以及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上海市医学会关于网片已植入的结论,不予采信。而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同仁医院未为陈华植入双方讼争的网片。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陈华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同仁医院负担。

  判决后,陈华不服,上诉要求同仁医院返还网片费1,000元。上诉人诉称涉案协议和补充协议解决的是因手术不成功,患者第三次到外院手术的费用,上诉人现在要解决的是由于同仁医院未植入网片的网片费用。

  被上诉人同仁医院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二份协议,陈华已从同仁医院取得了12,000元,该费用包括本次切口疝手术和再次切口疝手术的住院费、手术材料费等,网片的费用已包括在内。同时对原审法院确定网片未予植入持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审理中,同仁医院为表示彻底解决纠纷的诚意,同意支付陈华1,000元。但由于陈华要求医生承认未放置网片,并要求由法院判决致调解不成。

腹壁切口疝是否属医疗事故

患者性别:女

患者年龄:71

全部症状:病人平时肚子有隐痛,胀痛,大便不正常

发病时间及原因:2009年4月因肾囊肿做了腹腔镜手术,一个月后出现腹胀及包块复查,但医生说没事,慢慢会消失的。一年后到医院检查为腹壁切口疝

治疗情况:现住院化去医药费二万多

想要得到的帮助:是否属医疗事故,能否与医院交涉,要求赔偿

参考答案:

患者年龄高,腹膜薄弱、腹部肌肉松弛,如存在腹部压力增加因素,如慢性咳嗽、便秘、哮喘等,则容易产生切口疝。

意见建议:

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与患者本身身体状况有关!

切口疝算医疗事故吗

我老公因车祸小肠破裂.手术后十天拆线.拆线当天晚上发现切口感染.第二天入院.经治疗两个月切口基本愈合.刚开始只觉得肚子大.以为是自身较胖的原因.后经医生诊断为腹壁切口疝.需明年春天手术治疗.

请问.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谁的责任?算医疗事故吗?手术费应该谁出啊?

阑尾炎术后 患者腹壁鼓大包

2006年10月8日前,60多岁的商荣义是长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回聘医生,当年2月份,商荣义86岁的岳母因阑尾炎住进商所在医院治疗。外科医生为商的岳母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发现腹壁鼓了起来,有着40多年从医经验的商认为这是手术造成的"切口疝",而手术医生则说是"脂肪堆积",商代表其岳母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当年11月,商作为其岳母的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约7万元。

去年2月7日,商荣义让岳母纪刘氏到自己所在医院治疗阑尾炎。 当天下午,该医院第二外科曹主任和王医生为纪刘氏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据商荣义讲,术后第一天下午,他发现手术切口处上方腹壁鼓出一个大包。对于岳母手术后出现的这一情况,医生采用了腹带外固定。

出现大包后,商荣义找到医生,他怀疑这个包是手术后造成的"切口疝",需要马上采取治疗措施,但医生说,这个包是脂肪堆积。商荣义的岳母随后到长春的几家医院就自己腹壁上的这个奇怪的包进行求诊,给出的诊断是"腹壁切口疝"。商荣义认为岳母腹部出现的怪包是手术缝合不当造成的。

2006年11月,纪刘氏一纸诉状将为其做阑尾切除手术的医院告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2007年3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为纪刘氏腹部大包做法医学鉴定。 2007年4月16日,该所鉴定结论出来了——"纪刘氏阑尾切除手术切口缘处包块为腹壁切口疝;长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在治疗纪刘氏的过程中存在医

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纪刘氏腹壁切口疝存在因果关系"。

9月12日下午,记者在长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见到了当时为纪刘氏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曹主任,他说,"纪刘氏的手术刀口很小,包是在刀口上方,是脂肪堆积。"随后该院院长助理黄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医院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一)

2010年03月18日 来源:中国医师网 【大 中 小】

医务人员对并发症的造访总是无可奈何,它的存在,往往是挑起纠纷事端的缘由,也是患者投诉的理由。因为没有清晰的定义,所以在遇见并发症的时候,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

标签:并发症 医疗纠纷

  尽管并发症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它是客观存在的。医务人员对并发症的造访总是无可奈何,它的存在,往往是挑起纠纷事端的缘由,也是患者投诉的理由。但患者对并发症也是恨之入骨,因为,它总是被医务人员作为规避责任的理由。

  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中旬,广州市某二甲医院医疗投诉办公室接到了一位剖宫产术后产妇的投诉。

  在此之前,该产妇因为过期妊娠合并轻度妊娠中毒症入住该医院。为了挽救胎儿,防止腹腔感染,主刀医生经过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后,为产妇做了腹膜外剖宫产手术,产后无出血、无感染,母子平安。

  但是,产妇出院回家不久,就发现腹部疼痛,又回到该医院复查。原主刀医生诊断认为,产妇的腹部疼痛是由轻度的切口疝引起。产妇则认为,切口疝是医生手术不当引起,遂到医院医疗投诉办公室投诉其主刀医生,索取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

  “切口疝是发生于手术切口部的疝,一般见于腹部,尤其是腹部纵行切口区。”该医生说,该产妇入院时已经合并轻度妊娠中毒症,这种中毒症在医学上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而选择腹膜外剖宫产也经过了医方与患者及其家属的积极沟通。该医生认为,他已经在术前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切口疝的发生。

  “行剖宫产术后缝合伤口时用的是丝线,这种线的好处是免去了产妇拆线的痛苦。”医生介绍说,产妇是在剖宫产术后7天出院的,出院时其还对产妇切口作了检查,发现切口愈合良好,无红肿、无污染,产妇主诉不痛,这说明切口愈合良好,达到临床上的一期愈合标准。

  该产妇一位有医学背景的亲友则表示,如果切口获得一期愈合,那么切口疝的发病率通常在1%以下,但是腹部切口疝发生的直接原因与腹壁切口筋膜及肌层裂开、

愈合不良有关。“《外科学》教科书明确指出,腹部切口疝的发生还与腹部切口的走向有

关,有统计表明,腹部纵向切口疝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横切口疝。”

  该亲友指出,主刀医生为该产妇做的手术正是纵向切口。“切口疝一旦形成是无法自愈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延长,疝环周围的腹肌和筋膜会逐渐萎缩,疝囊也将不断扩大,手术修复是治疗切口疝的惟一途径。”

  既然要做第二次手术,这意味着产妇要多遭受一次痛苦。“如果当初切口是横向的,切口疝或许就能避免。”这位亲友认为,是医生不恰当的切口走向导致了切口疝的发生。

  医患双方互相指责对方,都认为本方不应对切口疝这一并发症的发生负责。

  产妇表示,这是明显的医疗事故,医院要么免费为其行第二次手术,要么赔偿一定金额,她另找医院做手术。而医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切口疝是腹部手术常见并发症,这一点已在术前告知患者,而且产妇出院时切口无异常,至于产妇出院回家后又发生切口疝,这与医院并没有关系,患者不管到哪里去投诉,医院都将奉陪到底。

专家解析

  “在医学教材中,并没有对并发症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用‘并发症’一词作为某类疾病的专题标题——此类疾病都是与原发疾病的病理发展有密切关系,或者说有一定因果关系。这个特征说法在《内科学》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继华律师说,《外科学》除包含前述含义外,还提出“手术并发症”,包括术中并发症和术后并发症。手术并发症的内涵非常宽泛,将手术操作引起的病理性症状和损伤性疾病都归入到“并发症”的范畴。

  “事实上,疾病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即使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的患者身上,所导致的并发症也不一样,如何操作,还是靠医生的临床经验结合患者自身情况来定。”安徽省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王勇说,并发症之所以引起医疗纠纷,是因为并发症造成的客观后果给患者带来了不利影响,出现这种情况以后,患者不是考虑医生操作是否正确,而是考虑究竟是哪些不利影响,会给自己的身体带来怎样的伤害。

  “必须指出的是,并发症和合并症不是同一概念。”湖南省益阳市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汤世怀介绍说,因主要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诊疗手段的介入,导致发生的另一种疾病,称之为并发症;合并症则是患者同时患有两种疾病,主要疾病的发展变化引发另一种疾病的加重。

  “并发症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疾病自身的发生发展将导致并发症的

产生;二是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因医生的医疗行为介入后引发并发症。”汤世怀指出,并发症发生的原因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

疾病因素,主体、客体因索和社会因素常常交错存在,必须具体而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界定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周继华介绍,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什么才属于”难以避免“却没有任何说法;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并发症“的概念,而采用了”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的说法。

  “这种‘现有条件’究竟以什么级别的医疗水平为准呢?”周继华问。

  事实上,目前医疗界、法学界已将《条例》中的这句话视为“并发症”的定义。但是,这种描述显然要比教科书上所说“并发症”范畴大,可以包括后遗症、医源性疾病等损伤。

  “因为没有清晰的定义,所以在遇见并发症的时候,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广州市胸科医院院办主任温文沛说,如果临床上某一种疾病能规定出清晰的并发症有哪些,医生在术前与患者谈话时一一说明并记录,那么因并发症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会大大减少。

官司打两年至今无结果

  晨报讯(记者 李婧 郝涛)切除阑尾后,中国地图出版社离休干部侯某因多种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她留下的125万余元的巨额医药费令其家属和单位感到不可思议而不愿交付。北医三院将侯某子女和其单位告上法庭,该案已经进行两年有余,昨天再次开庭。

  侯某因阑尾切除后,腹壁切口疝术后复发,1998年4月30日,到北医三院治疗。1999年11月9日,侯某经过一年零七个多月的治疗后,因多系统感染及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去世。侯某在治疗期间,其家属与北医三院就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发生争议,在支付了47万多元后就未再支付医疗费。北医三院仍继续进行治疗,直至侯某去世时,医院认为尚有约78万元医疗费未付。2003年11月,北医三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患者的两个儿子给付医疗费,并要求患者单位中国地图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医疗费61万余元。

  昨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再次在法庭上会面。审理中,记者了解到侯某一案已经作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机关都认为北医三院没有失误,而第三次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有多处不当处理,对侯某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一定影

响。中国地图出版社以此为据,认为前两次鉴定结论是不公正的。

  中国地图出版社老干部处的副处长郑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此之外,医院对如此高额的医

疗费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法。

  法庭在调查后表示,法庭考虑对医院的收费进行评估,然后宣布休庭。

患胆结石经急诊手术后,手术切口长出一个“坨”,大得像是怀了孕。66岁的谭某因此与长沙市某医院发生纠纷。

根据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谭认为医院应该赔付自己6万元,但谭的丈夫在此前已与医院签订“最终处理协议书”,只拿到5000元补偿金。昨日(9月8日),谭的家人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后后悔不已。

急诊手术保性命

2001年8月15日下午,谭某因腹痛到长沙市某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胆结石,给她开了一天的注射针剂共6支。次日下午,谭注射最后一针,约15分钟后病情恶化并出现休克现象。该院立即施救,连夜为其做急诊手术切除了胆结石。术后,医生按常规在谭的腹壁上留置了引流管。25天后,医生为其拔去最后一根引流管。又过了两天,谭病愈出院。出院不久,谭到广州居住。

切口疝大得吓人

术后一个月左右,谭发现刀口长出一个小坨,并且越长越大,她立即告诉主刀医生彭某。彭推测说没什么大问题,让她吃一些中药。谭照彭所说吃了中药,但“坨”并未见消,反而越长越大。

2001年底,谭刀口上长出的坨大如排球了,在路上散步,过路人掩嘴而笑,以为她怀了孕。谭在广州华侨医院等3家大医院就诊,均诊断为“腹壁切口疝”,需进行修补手术。今年3月底,谭回到长沙,因切口疝太大,生活都难以自理,到湘雅医院等3家大医院检查,结论与广州的医院诊断相同。

一纸协议“了难”

术后出现切口疝的原因是什么﹖谭接触过的部分医生认为与手术缝线不细致、引流管留置时间过久有关。

谭找到为自己做手术的医院,医院认为谭当时病情危急,急诊手术为其保住性命已属不易,加上谭患有哮喘等疾病,出现切口疝是正常的并发症。几经协商,医院最后同意补偿5000元作为谭的修补手术费用。

今年4月12日,谭的丈夫胡某在医院事先准备的一张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写明切口疝只是并发症而不是医疗事故,同时明确规定协议为“一次性最终处理协议,此后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随后胡拿到这5000元钱,将妻子送入湘雅二医院接受修补术。

索赔之路更漫长

经湘雅二医院手术,谭顺利康复,但此次手术仅医疗费用一项即

花去92000元。谭看到当时已经出台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觉得原来那家医院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包括被人错当孕妇使其精神受伤害的“精神损失费”在内,医院应该赔付自

己6万元。谭同时认为丈夫签订的那份协议书“明显带有欺骗性”,于是决定等9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再索赔。

昨日,谭的家人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咨询服务中心。相关专家看过谭的病历资料与那份协议书后认为,协议书有一定法律效力,即使医院应承担更多责任,谭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也会因此难得多。

长沙市医政处负责人说,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3种途径,谭选择医患双方协商这条途径并生效。现在反悔,她必须选择另一条处理途径,上法院起诉,由法院向医学会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行裁决。 (编辑:刘曼)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同仁医院 ……

  上诉人陈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一(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4日,陈华因多发性直肠癌入住同仁医院,于同年6月9日施行了直肠癌根治术,于同年6月26日出院。2003年9月17日陈华因术后出现切口疝再次入住同仁医院,同年9月22日行切口疝修补术。术前双方约定为陈华植入强生品牌的切口疝修补网片。陈华于10月7日出院。此后陈华的切口疝复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4年4月12日,陈华的委托代理人彭丽卫与同仁医院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同仁医院请三级医院的专家再为陈华施行切口疝的修补术,双方对再次手术各项费用负担进行了约定,并明确同仁医院一次性补偿陈华人民币(下同)5,500元。协议签订后,因陈华对同仁医院失去信任,要求至外院手术,双方遂于同年4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同仁医院给陈华再次修补术住院费、手术材料费、伙食费、护工费等合计6,500元,双方作一次性了断,今后陈华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同仁医院产生纠葛。后同仁医院实际支付12,000元。同年5月17日,陈华以“直肠癌根治术后11月,发现腹壁肿块8月”入住肿瘤医院,并于5月25日在该院施行了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扩大回盲部契形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于同年6月17日出院。因肿瘤医院的手术医生告知陈华,其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发现陈华

体内已植入的网片,为此陈华与同仁医院再次发生纠纷。2005年3月14日陈华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同仁医院承担责任。同年4月15日的庭审中,肿瘤医院陈鸣之医生出庭作证。此后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

行医疗事故鉴定,该会于2005年12月22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会的分析意见为:1、陈华于2003年6月9日和9月22日两次在同仁医院住院,分别接受直肠癌根治术及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符合常规,治疗方案选择适当。术后发生的切口疝和疝修补后再复发,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之一。2、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记载,有放置修补网片的手术记录,同时还有证实网片的条形码,没有依据确定同仁医院未放置修补网片。3、同仁医院的医疗文书撰写不规范,手术记录中网片是如何固定修补及用何种材料缝合均无记载,今后需改进。因陈华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复核,并对陈华质疑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解释理由均同鉴定书分析意见。2006年3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审法院的报请,委托中华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该会认为不属于其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2006年5月17日,陈华撤诉。2007年5月21日,陈华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同仁医院在为其施行切口疝修补术时并未植入网片,故要求同仁医院:1、退回网片费1,000元,赔偿1,000元;2、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58,018元;3、公开书面赔礼道歉;4、保留今后进一步治疗费用的追诉权利。原审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08年9月28日出具鉴定书,认定陈华2004年5月20日肿瘤医院术前CT片中未发现密度较软组织为高的疝修补网片。2008年12月19日,该所根据原审法院的要求,出具书面补充说明:1、所送检的CT片,其扫描范围大于陈华切口疝范围;2、上述CT片系1cm层厚连续扫描,所显示的是软组织窗图像,一般来讲,修补网片可在此种扫描条件下显示为高于软组织的密度影;3、若修补网片确实存在挛缩移位至腹部其他部位(如腹腔上方),则其在本次扫描中就不能显现(扫描范围未及),目前无证据提示存在这种可能性;4、若修补网片虽挛缩但仍在下腹部位置(本次扫描范围内),则其应能显现。

  原审审理后认为,双方为解决医患纠纷,签订并履行了协议和补充协议,且两次约定双方纠纷了断。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在未经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陈华以同仁医院

未为其植入网片为由,要求在确认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同一损害后果,由同仁医院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有违于双方了断纠纷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陈华的违约之诉予以了驳回。对网片是否植入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医学会对于

网片是否植入的判断,系在确认同仁医院有手术记录以及病史中粘贴了条形码的前提下所作出。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该产品当时未实行条形码管理,同仁医院粘贴的仅是产品标签,结合同仁医院书写手术记录时对于如何固定修补及用何种材料线缝合等重要信息均无记载,以及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上海市医学会关于网片已植入的结论,不予采信。而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同仁医院未为陈华植入双方讼争的网片。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陈华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同仁医院负担。

  判决后,陈华不服,上诉要求同仁医院返还网片费1,000元。上诉人诉称涉案协议和补充协议解决的是因手术不成功,患者第三次到外院手术的费用,上诉人现在要解决的是由于同仁医院未植入网片的网片费用。

  被上诉人同仁医院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二份协议,陈华已从同仁医院取得了12,000元,该费用包括本次切口疝手术和再次切口疝手术的住院费、手术材料费等,网片的费用已包括在内。同时对原审法院确定网片未予植入持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审理中,同仁医院为表示彻底解决纠纷的诚意,同意支付陈华1,000元。但由于陈华要求医生承认未放置网片,并要求由法院判决致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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