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156号)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5、《关于修订下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核准程序的通知》(赣食药监人[2007]33号)

三、审批单位

初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省药品认证中心(培训中心)

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5、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了解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递交注册申请。

五、办理时间

1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其中: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个工作日

省药品认证中心 9个工作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电子文档

申请人登陆(http://zyys.sfda.gov.cn/)执业药师网络服务平台,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2、纸质材料

①《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请完成后打印)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六个月内)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⑥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彩色照片3张;

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⑧办理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七、办理地点:南昌市省政府南一路省药品认证中心。

八、联系电话:0791-86292907

2

九、办理流程图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流程

(一)初审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注册材料送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网上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系统将会自动删除注册申报信息);

(8)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15日至20日为执业药师注册受理时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9)凡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可随时提交材料申报(即在非季度受理时间段,因特殊情况受理注册材料,若是与季度受理时间段出现重叠,按季度受理的审批时限办理)。此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除须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还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审批的时限参照变更及注销注册。

3、审查

本岗位责任单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送省药品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

4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执业药师协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省药品认证中心

对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报送的受理材料按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处室负责人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四)签批: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对审定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批后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不同意审定意见的,提出签批意见及理由,将全部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五)制证、发证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并进行归档。对受理材料进行编号、文印、制证;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需由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开具介绍信方可领取);按规定将全部材料归档。

工作要求:

核对相关材料内容的完整、规范;初审、受理、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材料的份数、印章等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准确;留存归档的受理材料齐全、规范;发证有登记,领取有签字。 5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156号)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5、《关于修订下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核准程序的通知》(赣食药监人[2007]33号)

三、审批单位

初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省药品认证中心(培训中心)

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5、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了解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递交注册申请。

五、办理时间

1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其中: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个工作日

省药品认证中心 9个工作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电子文档

申请人登陆(http://zyys.sfda.gov.cn/)执业药师网络服务平台,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2、纸质材料

①《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请完成后打印)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六个月内)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⑥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彩色照片3张;

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⑧办理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七、办理地点:南昌市省政府南一路省药品认证中心。

八、联系电话:0791-86292907

2

九、办理流程图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流程

(一)初审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注册材料送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网上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系统将会自动删除注册申报信息);

(8)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15日至20日为执业药师注册受理时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9)凡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可随时提交材料申报(即在非季度受理时间段,因特殊情况受理注册材料,若是与季度受理时间段出现重叠,按季度受理的审批时限办理)。此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除须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还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审批的时限参照变更及注销注册。

3、审查

本岗位责任单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送省药品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

4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执业药师协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省药品认证中心

对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报送的受理材料按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处室负责人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四)签批: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对审定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批后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不同意审定意见的,提出签批意见及理由,将全部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五)制证、发证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并进行归档。对受理材料进行编号、文印、制证;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需由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开具介绍信方可领取);按规定将全部材料归档。

工作要求:

核对相关材料内容的完整、规范;初审、受理、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材料的份数、印章等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准确;留存归档的受理材料齐全、规范;发证有登记,领取有签字。 5


相关文章

  • 执业药师注册 2
  •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 ...查看


  • 当前执业药师的执业现状及发展思考
  • 当前执业药师的执业现状 与发展思考 2 0 0 8 年 湖 北 省 执 业 药 师 继 续 教 育 华中科技大学药学院 曹燕 2008-11-6 Contents 1 2 3 4 执业药师的名称辨析 我国执业药师的规模与布局现状 当前执业药 ...查看


  • 执业药师制度问答
  •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 ...查看


  • 执业药师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 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二.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查看


  • 执业药师的相关规则
  • 执业药师的现状.管理及改革意见 [摘要] 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及执业药师现状都存在着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使得执业药师的管理等各个方面得到了较大发展和较全面改善.而且,执业药师各项制度将会 ...查看


  • [报考须知]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 6省市考后审核
  • 注意!! 未出报名通知的省市:山西.陕西.甘肃.新疆.兵团! 下周开始的省市:四川 考后审核的省市:广东.重庆.云南.西藏.湖南.天津 大家互相转告,免得没有报上!!!可是要再等一年啊! 内蒙古自治区省: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 ...查看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查看


  • 执业药师作用
  • 随着新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群众健康保健意识的提高,人们往往不会 再因为一点寻常病痛去医院排队. 挂号, 找医师诊疗开处方, 更多的是去药店, 向驻店执业药师咨询,在药师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新医改方案明确指明"医药 分开" ...查看


  •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
  •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 执业药师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信息系统网站(http://zyys.sfda.gov.cn),完成修改个人资料.网上申报.修改申请信息.打印申报表.查看注册状态.查看注册历史.继续教育.求职 ...查看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9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