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工程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x 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分包是指:
(一)、本项目中标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建筑劳务发包给分包企业,由该分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二)、承包人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项目实施的建筑工程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条 项目办工程部是本项目工程分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分包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承发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建筑工程分包行为,实行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包项目必须是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分包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签定;
(四)、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包人在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分包资格的分包企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企业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及上岗证。
第八条 实施分包活动的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签订后一周内向项目办工程部备案。
第九条 实施分包活动的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分包企业必须就分包专业项目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成立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分包企业的施工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企业进行结算。承包人在收到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分包企业拨付该分包项目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当按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接受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分包企业应当作好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三条 分包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及其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分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分包项目的施工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建设部、省、市规定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理: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二)、实施分包活动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订立合同未经备案的;
(三)、分包企业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岗前培训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违法违规分包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处罚的,依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x 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xx 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xxxx 工程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x 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分包是指:
(一)、本项目中标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建筑劳务发包给分包企业,由该分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二)、承包人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项目实施的建筑工程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条 项目办工程部是本项目工程分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分包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承发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建筑工程分包行为,实行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包项目必须是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分包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签定;
(四)、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包人在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分包资格的分包企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企业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及上岗证。
第八条 实施分包活动的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签订后一周内向项目办工程部备案。
第九条 实施分包活动的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分包企业必须就分包专业项目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成立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分包企业的施工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企业进行结算。承包人在收到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分包企业拨付该分包项目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当按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接受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分包企业应当作好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三条 分包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及其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分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分包项目的施工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建设部、省、市规定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理: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二)、实施分包活动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订立合同未经备案的;
(三)、分包企业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岗前培训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违法违规分包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处罚的,依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x 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xx 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