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新修10-28)

主大会议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规监制 则 业事

说 明

1、本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文本〔 〕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名称: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物业详细的路街道 巷门牌号) (物业名称) (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依法约定小区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名称)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本规则;

2、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4、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5、决定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

6、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7、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

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9、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10、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1、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12、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所需的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

13、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4、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5、 ;

16、 ;

17、 ;

18、 ;

19、 ;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 年的第 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4、 。

5、 。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其限期召开,仍拒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如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对选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等表决过程应有第三方公证。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

2、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3、发放、回收表决票。

4、公开计票。

5、宣布投票结果。

做出的决议涉及到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到记录及业主大会相关表决事项的表决记录,并邀请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大会的表决过程。

第十三条 业主选择以下第 方式参加业主大会:

1、 业主本人直接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 以 〔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单位业主可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同意业主大会所审议事项。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其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同意业主大会所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 一户一票;

2、 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分配投票权。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组织拟定《管理规约》及本规则修改方案;

4、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授权,依照有关政策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6、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人员津贴的使用和发放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

7、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8、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9、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0、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1、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12、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

13、 ;

14、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本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

7、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

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5-11人单数)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通过推荐或自荐的形式确定,得票多的当选,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 款的办法确定:

1、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2、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组织拟定《管理规约》及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基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志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执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收集、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2、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3、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并及时传达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

5、 ;

6、 。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 〔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重大事项应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预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预计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 元/月.人,共 人,总计费用 元/年。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事项,除此以外确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档案、资料。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

5、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小区竣工验收资料;

8、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1、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物业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主大会议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规监制 则 业事

说 明

1、本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文本〔 〕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名称: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物业详细的路街道 巷门牌号) (物业名称) (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依法约定小区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名称)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本规则;

2、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4、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5、决定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

6、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7、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

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9、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10、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1、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12、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所需的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

13、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4、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5、 ;

16、 ;

17、 ;

18、 ;

19、 ;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 年的第 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4、 。

5、 。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其限期召开,仍拒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如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对选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等表决过程应有第三方公证。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

2、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3、发放、回收表决票。

4、公开计票。

5、宣布投票结果。

做出的决议涉及到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到记录及业主大会相关表决事项的表决记录,并邀请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大会的表决过程。

第十三条 业主选择以下第 方式参加业主大会:

1、 业主本人直接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 以 〔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单位业主可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同意业主大会所审议事项。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其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同意业主大会所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 一户一票;

2、 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分配投票权。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组织拟定《管理规约》及本规则修改方案;

4、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授权,依照有关政策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6、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人员津贴的使用和发放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

7、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8、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9、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0、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1、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12、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

13、 ;

14、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本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

7、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

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5-11人单数)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通过推荐或自荐的形式确定,得票多的当选,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 款的办法确定:

1、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2、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组织拟定《管理规约》及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基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志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执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收集、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2、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3、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并及时传达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

5、 ;

6、 。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 〔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重大事项应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预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预计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 元/月.人,共 人,总计费用 元/年。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事项,除此以外确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档案、资料。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

5、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小区竣工验收资料;

8、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1、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物业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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