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定(现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

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照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矿井所在位臵、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㈡ 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㈢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㈣ 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㈤ 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臵、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㈥ 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的评价; ㈦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300m/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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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㈠ 矿井充水性图。

㈡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㈢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㈣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㈤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㈠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㈡ 气象资料台帐。

㈢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㈣ 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帐。

㈤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㈥ 矿井突水点台帐。

㈦ 矿区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

㈧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㈨ 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㈩ 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十一) 水源井(孔)资料台帐。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

(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帐。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㈠ 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

㈡ 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㈢ 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㈣ 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㈤ 建井水文地质总结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㈡ 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㈡ 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㈢ 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㈣ 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臵、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㈤ 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臵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㈥ 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臵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㈦ 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臵、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㈧ 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㈡ 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为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㈢ 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布臵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 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 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 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 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 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 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 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 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臵,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臵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应当每7-10天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

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臵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稀疏裂隙可取4~10m。其计算公式为: 22

KTlb100%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四、断裂构造:应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出水情况等。

五、褶曲:应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六、突水点的观测及编录:应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h以上的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要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煤炭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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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五。

七、陷落柱观测:应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第26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水质监测

一、一般应分矿井、分水平设站进行观测,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出水较大的应单设站观测。每月观测1-3次。涌水量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水样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当增加。

二、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四。

四、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观测一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五、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27条 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应每天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2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第29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求

一、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臵,应以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要求为原则,工作程度应达到防治水工作要求。

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将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矿井井田以外区域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井田以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水试验等为主。

三、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四、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臵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五、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30条 水文地质钻探

一、每个钻孔都要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臵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二、钻孔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⑴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应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⑵所有勘探钻孔均应进行水文测井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⑶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应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时,可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但事前必须取得地质部门同意,事后要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⑷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⑸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应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⑹钻孔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粘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臵及厚度时,可适当减少取芯。

⑺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必须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⑻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必须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是否合格。

⑼观测孔竣工后,要严格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三、水文地质钻孔必须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技术要求应参照并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验收

四、水文地质观测孔,必须安装孔口装臵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并应做到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31条 抽水试验

一、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要求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二、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尽设备能力做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凡受开采影响钻孔水位较深时,可只做一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但降深过程的观测,应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同时应适当延长时间。

三、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当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进行井下放水试验。井下条件不具备时,则应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群孔抽水试验必须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四、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定,但一般不应少于10d。当受开采疏水干扰,水位无法稳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五、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或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六、抽水前,应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32条 注水试验

一、为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因含水层水位很深无法进行抽水试验时,可进行注水试验。

二、注水试验应编制试验设计,内容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

三、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⑴要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⑵注水试验前,必须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应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⑶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应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33条 水文地质物探

⑴物探工作布臵、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及解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⑵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可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⑶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与其它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后可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34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原则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防

范措施。

第35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时,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连通(示踪)试验等。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岩溶含水层时,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无施工条件。

四、孔深或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第36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主要技术要求

一、钻孔施工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内容包括对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二、掘凿并加固钻窝,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必须安装牢固;钻孔必须首先下好孔口管,并做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必须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强度应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之前,必须安装好孔口防喷装臵。

四、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停用或报废的钻孔,要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37条 放水试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要有明显的水位降深。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必须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放水试验延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涌水量、水位

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d。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需要。中心水位或水压必须与涌水量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应及时登入台帐,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38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用通常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专门凿井进行相似疏干开采试验。其主要要求是:

一、必须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有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必须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应选择适当位臵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39条 井下物探

应用于井下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各矿可根据实际选用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40条 煤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

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41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

第42条 煤矿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用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三、煤矿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43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第44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45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臵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

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臵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46条 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47条 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48条 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49条 煤矿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竣工后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50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51条 受水害威胁的煤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隔

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

三、与强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与岩溶洞穴。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52条 煤矿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参照附录六留设,具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53条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54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必须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55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水压开采的煤矿,应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第56条 煤矿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第57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臵,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能力泵房。

第58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臵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臵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59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h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3333

准。

水仓进口处应设臵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它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臵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60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61条 采用平峒泻水的矿井,平峒的总过水能力应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泻水巷必须比主运输巷道标高低。

第62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改建增设。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臵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63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臵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64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第65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66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臵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67条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臵,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68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69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时,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70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71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含水层,必须进行疏干开采。

冒落带与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可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和现场实测等方法综合确定。

第72条 被松散富含水层所覆盖、浅埋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由煤矿总工师审批执行。

第73条 疏干开采半固结或较松散的含水第三系煤层时,采前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一、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

二、查明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预计涌水量和预测可疏干性,建立动态观测网,观测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径。

三、在疏干开采试验中,应观测研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水砂分离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开口时溃水溃砂的最小垂直距离、钻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离等。

四、研究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

第74条 若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强含水层(体)时,掘进、回采前必须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要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75条 在矿井疏干开采过程中,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冒裂带发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模拟和预测。

第76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

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参照附录七。

第77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进行开采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总结适合本矿区(井)的安全水头值,指导安全生产。

二、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可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三、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订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专门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可参照附录八。

第78条 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五图双系数法”或“脆弱性指数法”等对底板突水危险性进行综合分区评价,预计最大涌水量。预计方法可采用比拟法、解析法和数值模拟法等。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79条 井筒预注浆

一、当井筒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可选用地面预注浆。

二、在制定注浆方案前,应施工井筒检查孔,获取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岩性及简易水文观测、抽(压)水试验、水质分析等资料。

三、注浆起始深度,应定在风化带以下较完整的岩层内。注浆终

止深度应小于井筒要穿过的最下部含水层的埋深或超过井筒深度10-20m。

四、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时,可在井筒直接注浆。

第80条 注浆封堵突水点

一、圈定突水点位臵,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和井、泉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二、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三、堵突水点注浆前要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要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81条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之前,必须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一、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二、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82条 井下巷道必须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83条 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按有关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回采。对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84条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要建立注浆专业队伍,

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第85条 工作面回采后,对已失去使用价值而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必须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臵。

第86条 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87条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其基本要求是:

一、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订。发现水患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预报内容和方式可参照附录九。

第88条 由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第89条 煤矿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90条 矿井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

测部门要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构造充水时,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采。

第91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第92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臵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煤矿总工程师审定,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93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等,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臵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岩溶水等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臵。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94条 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95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臵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臵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臵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96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97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应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4-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4-1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98条 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99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臵、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必须钻入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100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101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该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层(体)或含水断裂带下开采时,要对开采前后覆岩的渗透性

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保证安全开采。

第102条 水体下采煤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管理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水体下开采的要求,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回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103条 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等时,需要缩小安全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第104条 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必须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土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查明与煤层开采有关的上覆水文地质结构,包括含水层、隔水层厚度、分布、含水层水位、水质、富水性,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断层的富水性、导水性。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岩面的起伏、回采高度以上基岩厚度。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特别要查明松散层底部隔水层的厚度、变化与分布情况。通过岩芯工程地质编录和数字测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类型、覆岩组合及结构特征,采取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试。

第105条 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按裂缝角和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

进行水体下开采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尺寸预计时,覆岩冒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保护层尺寸可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公式计算,或者根据类似地质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结合基于工程地质模型的力学分析、数值模拟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同时还应结合覆岩原始导水情况和开采引起的导水裂缝带进行叠加分析综合确定。涉及到水体下开采的矿区应开展覆岩冒落

带、导水裂缝带的高度和范围的实测工作,逐步积累经验,指导本矿区水体下开采工作。

对于综合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要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构、岩性、顶板冒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以及开采经验等分析确定。留设防砂和防塌安全煤(岩)柱开采的,应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第106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采煤方法必须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臵的回采间歇时间应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应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必须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四、开采煤层组时应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若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时,要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强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应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回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疏干等方法保证安全回采。

第107条 水体下采掘活动应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试采结束后,应提交试采总结报告。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108条 露天煤矿每年初要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109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110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作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d。

⑵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d。

⑶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d。

⑷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111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臵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臵。

第112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113条 地下水位升高可能诱发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第114条 煤矿必须根据矿井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臵方案必须制定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要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第115条 煤矿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必须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116条 煤矿必须设臵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并设臵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且要让全体职工都能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117条 井下泵房应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安全水位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矿井要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118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

第119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同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120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要立即作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121条 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矿井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122条 煤矿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

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123条 煤矿要主动联系各级抢险救灾机构,了解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制定抢救方案,争取社会救援。

第124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要依照规定和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125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提供突水淹井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臵,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一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126条 矿井恢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严格做好记录。

二、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

三、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臵、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四、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127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制定被

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第128条 矿井恢复后,应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129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5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130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1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15条的,矿井基础图件不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以下的罚款。图件内容不真实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2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25条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3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53条、54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4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69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5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9条、90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136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1条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7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4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8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部门组织处理,并作出处罚。

第139条 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表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140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实施监管、监察执法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141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1986年颁发的《煤矿防治水条例》同时废止。

第142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一 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水淹区域: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头值: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防隔水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下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是指“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预测预报”是指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水害做出分析判断;“有疑必探”是指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放,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回采。

“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探放水:包括探水和防水两个方面。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其目的是为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做好必要的准备。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冒落带: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导水裂缝带:冒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抽冒: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带压开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若隔水层为某些原生或次生构造裂隙穿切,造成一定的原始导水高度带时,隔水层的厚度(m)值应该是煤层底板至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地层厚度减去原始导高之后的数值。由于原始导高的值受不同构造与岩性的影响而变化,故要实际探测确定。

“三图—双预测法”:它是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度三大问题的顶板水害评价方法。“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分区图、顶板冒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涌水量预测。

“五图双系数法”:五图指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水压开采评价图,双系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

“脆弱性指数法”:它是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素权重系数的信息集成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体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

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1.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2.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3.矿井充水因素和充水通道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4.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5.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6.结论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附录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一、矿井充水性图

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1/5000,主要内容有:

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要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塘、老峒、矸石窝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3.井下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4.井下输水路线。

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置。 6.其它。

矿井充水性图应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趋势的图纸,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相关因素绘制以下几种关系曲线图。

1.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线图。

2.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3.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充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 4.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反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图纸之一。也是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综合水文地质图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1/2000~1/10000。主要内容有:

1.基岩含水层露头(包括岩溶)及冲积层底部含水层(流砂、砂砾、砂礓层等)的平面分布状况。

2.地表水体,水文观测站,井、泉分布位置及陷落柱范围。 3.水文地质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 4.基岩等高线(适用于隐伏煤田)。

5.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回采范围及井下突水点资料。 6.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

7.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

8.有条件时,划分水文地质单位元,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及煤层之间的组合关系和含水层层数、厚度及富水性的图纸。一般采用相应比例尺随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主要内容有:

1.含水层时代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 2.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 3.含水层的水质类型。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褶曲、断裂构造等和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主要内容有:

1.含水层岩性、厚度、埋藏深度、岩溶裂隙发育深度。 2.水文地质孔、观测孔及其试验参数和观测资料。 3.地表水体及其水位。 4.主要井巷位置。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一般以走向、倾向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为基础。。

六、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

等水位(压)线图主要反映地下水的流场特征。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的矿井,对主要含水层(组)应坚持定期绘制,以对照分析矿井疏干动态。比例尺为1/2000~1/10000。主要内容有:

1.含水层、煤层露头线,主要断层线。

2.水文地质孔、观测孔、井、泉的地面标高,孔(井、泉)口标高和地下水位(压)标高。 3.河、渠、山塘、水库、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观测站的位置、地面标高和同期水面标高。 4.矿井井口位置、开拓范围和公路、铁路交通干线。 5.绘制地下水等水位(压)线,表示地下水流向,

6.绘制可采煤层底板下隔水层等厚线(当受开采影响的主含水层在可采煤层底板下时)。 7.井下涌水、突水点位置及涌水量。

七、区域水文地质图:

区域水文地质图一般在1/10000~1/100000区域地质图的基础上经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之后编制。成图的同时,尚需写出编图说明书。矿井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应认真加以编制。主要内容有;

1.地表水系、分水岭界线、地貌单元划分。 2.主要含水层露头,松散层等厚线。 3.地下水天然出露点及人工揭露点。 4.岩溶形态及构造破碎带。 5.水文地质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 6.地下水等水位线,地下水流向。 7.划分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泄区。

8.划分不同水文地质单元,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9.附相应比例尺的区域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区域水文地质剖面图。

八、矿区岩溶图:

岩溶特别发育的矿区,应根据调查和勘探的实际资料编制矿区岩溶图,为研究岩溶的发育分布规律和矿井岩溶水防治提供参考依据。

岩溶图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成岩溶分布平面图、岩溶实测剖面图或展开图等。 1.岩溶分面平面图可在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的基础上填绘岩溶地貌、汇水封闭洼地、落水洞、地下暗河的进出水口、天窗、地下水的天然出露点及人工出露点、岩溶塌陷区、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分水岭等。

2.岩溶实测剖面图或展开图,根据对溶洞或暗河的实际测绘资料编制。

附录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按钻孔单位涌水量(q)富水性[注]分为以下四级: a、弱富水性:q<0.1L/s·m;

b、中等富水性:0.1L/s·m<q≤1.0L/s·m; c、强富水性:1.0L/s·m<q≤5.0L/s·m; d、极强富水性:q>5.0L/s·m。

注: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钻孔单位涌水量以口径91mm、抽水水位降深10m为准,若口径、降深与上述不符时,应进行换算再比较富水性。

附录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一、小突水点:Q≤60m/h。 二、中等突水点:60<Q≤600m/h。 三、大突水点:600<Q≤1800m/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m/h。

3

33

3

附录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一、煤层露头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按以下公式计算: 1、煤层露头无覆盖或被粘土类微透水松散层覆盖时:

H防=H冒+H保

2、煤层露头被松散富含水层覆盖时(见附图7-1):

H防=H裂+H保

根据上两式计算的值,不得小于20m。式中冒高(H冒)、裂高(H裂)的计算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相关规定。

式中:H防-----防隔水煤(岩)柱高度(m);

H冒-----采后冒落带高度(m);

H裂-----垂直煤层的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m); H保-----保护层厚度(m);

附图 6-1

附图7-1

二、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柱的留设(附图7-2)可参照以下经验公式计算:

L0.520m 式中:L----煤柱留设的宽度(m)

K----安全系数(一般取2-5); M-----煤层厚度或采高(m);

2

P-----水头压力(kgf/cm);

2

KP----煤的抗张强度(kgf/cm)。

附图 8-2附图7-2

三、煤层与强含水层或导水断层接触,并局部被覆盖时(附图7-3),防水煤柱的留设:

(a)(b)附图7-3 附图8-3

(c)

1.当含水层顶面高于最高导水裂隙带上限时,防水煤柱可按附图7-3a、b留设。计算公式为:

LL1L2L3H安cosH裂ctgH裂ctg

2.最高裂隙带上限高于断层上盘含水层时,防水煤柱按附图7-3c留设。计算公式为:

LL1L2L3H安sincosctgH安cosMctgctg≥20m

以上两式中:

L-----防隔水煤(岩)柱宽度(m),L1、L2、L3为分段宽度; H裂-----最大导水裂隙带高度(m);

α ----岩层塌陷角(°);

M-----断层上盘含水层层面高出下盘煤层底板的高度(m); H安----导水裂隙带至含水层间防水岩柱的厚度(m)。

H安值应根据矿井实际观测资料来确定,即通过总结本矿区在断层附近开采时发生突水和安

2

全开采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计算其水压(kgf/cm)与防隔水煤(岩)柱厚度(m)的比值(Ts=P/M),并将各点之值标到以Ts=P/M为横轴,以埋藏深度H0(m)为纵轴的坐标纸上,找出Ts值的安全临界线(附图7-4)。

H安值也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

H安=

P

10 Ts

2

式中:P----防水煤柱所承受的静水压力(kgf/cm);

Ts---突水系数;

10---保护带厚度(一般取10m)。

=/

附图7-4

附图8-4

本矿区如无实际突水系数,可参考其它矿区资料,但选用时必须综合考虑隔水层的岩性、物理

力学性质、巷道跨度或工作面的空顶距、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一系列因素。

四、在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图7-5),断层又导水的情况下,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主要应考虑两个方向上的压力。

1.煤层底部隔水层能否抗住下部含水层水的压力; 2.断层水在顺煤层方向上的压力。

附图 8-5

附图7-5

当考虑底部压力时,应使煤层底板到断层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垂距),大于安全煤柱的高度(H安)的计算值,并不得小于20m。计算公式为:

L

H安

≥20m式中:α---断层倾角(°)。 sina

其余同前。

当考虑断层水在顺煤层方向上的压力时,按附录六之二计算煤柱宽度。 根据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取用较大的数字,但仍不得小于是20m。

如果断层不导水,防水煤柱的留设,使(在垂直于断层走向的剖面上)含水层顶面与断层面交

点至煤层底板间的最小距离,大于安全煤柱的高度H安时即可(附图7-6),但仍不得小于20m。

附图 8-6

附图7-6

五、在水淹区或老窑积水区下采掘时,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巷道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

2、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同一煤层中进行开采时,若水淹区或老窑积水区的界线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附录六之二的规定留设。

3、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的煤层中进行回采时,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带高度之和。

六、保护地表水体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可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

七、保护通水钻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根据钻孔测斜资料换算钻孔见煤点坐标,按附录六之二的办法留设。如无测斜资料,必须考虑钻孔可能偏斜的误差。

八、相邻矿(井)人为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水文地质简单型到中等型的矿井,可采用垂直法留设,但总宽度不得小于40m。

2、水文地质复杂型到极复杂型的矿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静水压力、开采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隙带高度等因素确定。

1)多煤层开采,当上、下两层煤的层间距小于下层煤开采后的导水裂隙高度时,下层煤的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应根据最上一层煤的岩层移动角和煤层间距向下推算(见图7-7a)。

2)当上、下两层煤之间的垂距大于下煤层开采后的导水裂隙带高度时,上、下煤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可分别留设(见图7-7b)。

()

附图8-7

附图7-7

()

图中:Hm---导水裂隙带上限;

H1、H2---分别为上、下煤层底板以上的静水位高度; γ---上山岩层移动角; β---―下山岩层移动角;

L1岩、L2岩---分别为导水裂隙带上限岩柱宽度;

L1、L2---分别为上、下煤层的煤柱宽度。

导水裂隙带上限岩柱宽度L岩的计算,可采用以下公式:

L岩

HH裂1

≥20m 10V

式中:V---水压与岩柱宽度的比值,可取1。

九、以断层为界的井田,其边界防隔水岩柱可参照断层煤柱留设,但必须考虑井田另一侧煤层的情况,以不破坏另一侧所留煤(岩)柱为原则(除参照断层煤柱的留设外,尚可参考附图7-8所示的例图)。

要留足H

要留足H断层不导水要留足H

要留足H

附图 8-8

附图7-8

附录七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L(r2L28KpHL)

⑴ t

4Kp

式中:t——安全隔水厚度(m);

L——巷道底板宽度(m);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容重(t/m3);

p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抗张强度(10MPa);

-2

-2

H——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压力(10MPa)。

Ts

式中 Ts—突水系数〔MPa/m〕;

p

⑵ M

P——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压(MPa); M——底板隔水厚度(m)。

(1)式适用于巷道,(2)式适用于回采工作面。按式⑴计算,如底板隔水层实际厚度小于计算值时,就是不安全的。按式⑵计算,就全国实际资料看,底板受构造破坏块段突水系数一般不大于0.06MPa/m,正常块段不大于0.1MPa/m。

附录八 “安全水头值”的计算公式

一、掘进巷道底板隔水层

t2

H2Kp2t

L (3)

式中:H—底板隔水层能够承受的安全水压(10MPa)

t—隔水层厚度(m) L—巷道宽度(m)

-2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容重(t/m3)

Kp—底板隔水层的平均抗张强度(10-2MPa);

二、回采工作面

PTsM (4)

式中:M—底板隔水层厚度(m)

P—安全水压(MPa)

Ts—突水系数(MPa/m )

Ts值应根据本区资料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具有构造破坏的地段按0.06 MPa/m计算,隔水层

完整无断裂构造破坏地段按0.1MPa/m计算。

附录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一、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测表

附表9-1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测表

注:水害类型指地表水、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老空水、断裂构造水、陷落柱水、钻孔水、顶板水、底板水等。

二、水害预测图

在矿井采掘工程图(月报图)上,按预报表上的项目,在可能发生水害的部位,用红颜色标上水害类型符号。

地表水裂隙水陷落柱水断裂构造水

附图9-1 孔隙水岩溶水

底板水顶板水

老空水

钻孔水

矿井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图例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

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照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矿井所在位臵、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㈡ 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㈢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㈣ 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㈤ 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臵、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㈥ 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的评价; ㈦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300m/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3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㈠ 矿井充水性图。

㈡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㈢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㈣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㈤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㈠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㈡ 气象资料台帐。

㈢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㈣ 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帐。

㈤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㈥ 矿井突水点台帐。

㈦ 矿区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

㈧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㈨ 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㈩ 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十一) 水源井(孔)资料台帐。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

(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帐。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㈠ 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

㈡ 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㈢ 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㈣ 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㈤ 建井水文地质总结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㈡ 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㈡ 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㈢ 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㈣ 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臵、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㈤ 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臵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㈥ 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臵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㈦ 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臵、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㈧ 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㈡ 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为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㈢ 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布臵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 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 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 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 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 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 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 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 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臵,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臵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应当每7-10天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

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臵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稀疏裂隙可取4~10m。其计算公式为: 22

KTlb100%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四、断裂构造:应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出水情况等。

五、褶曲:应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六、突水点的观测及编录:应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h以上的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要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煤炭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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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五。

七、陷落柱观测:应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第26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水质监测

一、一般应分矿井、分水平设站进行观测,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出水较大的应单设站观测。每月观测1-3次。涌水量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水样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当增加。

二、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四。

四、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观测一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五、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27条 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应每天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2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第29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求

一、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臵,应以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要求为原则,工作程度应达到防治水工作要求。

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将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矿井井田以外区域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井田以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水试验等为主。

三、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四、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臵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五、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30条 水文地质钻探

一、每个钻孔都要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臵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二、钻孔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⑴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应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⑵所有勘探钻孔均应进行水文测井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⑶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应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时,可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但事前必须取得地质部门同意,事后要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⑷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⑸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应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⑹钻孔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粘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臵及厚度时,可适当减少取芯。

⑺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必须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⑻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必须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是否合格。

⑼观测孔竣工后,要严格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三、水文地质钻孔必须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技术要求应参照并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验收

四、水文地质观测孔,必须安装孔口装臵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并应做到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31条 抽水试验

一、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要求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二、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尽设备能力做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凡受开采影响钻孔水位较深时,可只做一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但降深过程的观测,应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同时应适当延长时间。

三、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当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进行井下放水试验。井下条件不具备时,则应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群孔抽水试验必须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四、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定,但一般不应少于10d。当受开采疏水干扰,水位无法稳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五、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或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六、抽水前,应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32条 注水试验

一、为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因含水层水位很深无法进行抽水试验时,可进行注水试验。

二、注水试验应编制试验设计,内容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

三、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⑴要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⑵注水试验前,必须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应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⑶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应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33条 水文地质物探

⑴物探工作布臵、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及解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⑵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可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⑶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与其它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后可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34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原则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防

范措施。

第35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时,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连通(示踪)试验等。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岩溶含水层时,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无施工条件。

四、孔深或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第36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主要技术要求

一、钻孔施工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内容包括对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二、掘凿并加固钻窝,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必须安装牢固;钻孔必须首先下好孔口管,并做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必须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强度应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之前,必须安装好孔口防喷装臵。

四、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停用或报废的钻孔,要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37条 放水试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要有明显的水位降深。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必须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放水试验延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涌水量、水位

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d。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需要。中心水位或水压必须与涌水量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应及时登入台帐,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38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用通常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专门凿井进行相似疏干开采试验。其主要要求是:

一、必须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有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必须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应选择适当位臵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39条 井下物探

应用于井下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各矿可根据实际选用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40条 煤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

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41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

第42条 煤矿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用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三、煤矿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43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第44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45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臵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

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臵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46条 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47条 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48条 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49条 煤矿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竣工后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50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51条 受水害威胁的煤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隔

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

三、与强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与岩溶洞穴。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52条 煤矿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参照附录六留设,具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53条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54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必须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55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水压开采的煤矿,应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第56条 煤矿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第57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臵,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能力泵房。

第58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臵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臵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59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h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3333

准。

水仓进口处应设臵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它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臵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60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61条 采用平峒泻水的矿井,平峒的总过水能力应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泻水巷必须比主运输巷道标高低。

第62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改建增设。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臵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63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臵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64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第65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66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臵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67条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臵,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68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69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时,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70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71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含水层,必须进行疏干开采。

冒落带与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可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和现场实测等方法综合确定。

第72条 被松散富含水层所覆盖、浅埋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由煤矿总工师审批执行。

第73条 疏干开采半固结或较松散的含水第三系煤层时,采前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一、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

二、查明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预计涌水量和预测可疏干性,建立动态观测网,观测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径。

三、在疏干开采试验中,应观测研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水砂分离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开口时溃水溃砂的最小垂直距离、钻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离等。

四、研究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

第74条 若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强含水层(体)时,掘进、回采前必须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要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75条 在矿井疏干开采过程中,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冒裂带发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模拟和预测。

第76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

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参照附录七。

第77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进行开采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总结适合本矿区(井)的安全水头值,指导安全生产。

二、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可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三、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订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专门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可参照附录八。

第78条 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五图双系数法”或“脆弱性指数法”等对底板突水危险性进行综合分区评价,预计最大涌水量。预计方法可采用比拟法、解析法和数值模拟法等。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79条 井筒预注浆

一、当井筒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可选用地面预注浆。

二、在制定注浆方案前,应施工井筒检查孔,获取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岩性及简易水文观测、抽(压)水试验、水质分析等资料。

三、注浆起始深度,应定在风化带以下较完整的岩层内。注浆终

止深度应小于井筒要穿过的最下部含水层的埋深或超过井筒深度10-20m。

四、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时,可在井筒直接注浆。

第80条 注浆封堵突水点

一、圈定突水点位臵,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和井、泉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二、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三、堵突水点注浆前要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要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81条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之前,必须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一、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二、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82条 井下巷道必须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83条 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按有关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回采。对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84条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要建立注浆专业队伍,

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第85条 工作面回采后,对已失去使用价值而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必须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臵。

第86条 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87条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其基本要求是:

一、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订。发现水患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预报内容和方式可参照附录九。

第88条 由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第89条 煤矿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90条 矿井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

测部门要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构造充水时,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采。

第91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第92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臵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煤矿总工程师审定,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93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等,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臵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岩溶水等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臵。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94条 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95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臵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臵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臵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96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97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应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4-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4-1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98条 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99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臵、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必须钻入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100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101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该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层(体)或含水断裂带下开采时,要对开采前后覆岩的渗透性

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保证安全开采。

第102条 水体下采煤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管理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水体下开采的要求,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回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103条 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等时,需要缩小安全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第104条 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必须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土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查明与煤层开采有关的上覆水文地质结构,包括含水层、隔水层厚度、分布、含水层水位、水质、富水性,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断层的富水性、导水性。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岩面的起伏、回采高度以上基岩厚度。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特别要查明松散层底部隔水层的厚度、变化与分布情况。通过岩芯工程地质编录和数字测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类型、覆岩组合及结构特征,采取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试。

第105条 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按裂缝角和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

进行水体下开采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尺寸预计时,覆岩冒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保护层尺寸可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公式计算,或者根据类似地质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结合基于工程地质模型的力学分析、数值模拟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同时还应结合覆岩原始导水情况和开采引起的导水裂缝带进行叠加分析综合确定。涉及到水体下开采的矿区应开展覆岩冒落

带、导水裂缝带的高度和范围的实测工作,逐步积累经验,指导本矿区水体下开采工作。

对于综合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要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构、岩性、顶板冒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以及开采经验等分析确定。留设防砂和防塌安全煤(岩)柱开采的,应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第106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采煤方法必须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臵的回采间歇时间应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应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必须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四、开采煤层组时应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若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时,要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强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应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回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疏干等方法保证安全回采。

第107条 水体下采掘活动应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试采结束后,应提交试采总结报告。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108条 露天煤矿每年初要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109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110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作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d。

⑵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d。

⑶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d。

⑷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111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臵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臵。

第112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113条 地下水位升高可能诱发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第114条 煤矿必须根据矿井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臵方案必须制定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要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第115条 煤矿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必须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116条 煤矿必须设臵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并设臵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且要让全体职工都能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117条 井下泵房应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安全水位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矿井要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118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

第119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同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120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要立即作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121条 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矿井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122条 煤矿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

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123条 煤矿要主动联系各级抢险救灾机构,了解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制定抢救方案,争取社会救援。

第124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要依照规定和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125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提供突水淹井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臵,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一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126条 矿井恢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严格做好记录。

二、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

三、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臵、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四、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127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制定被

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第128条 矿井恢复后,应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129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5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130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1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15条的,矿井基础图件不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以下的罚款。图件内容不真实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2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25条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3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53条、54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4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69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5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9条、90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136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1条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7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4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8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部门组织处理,并作出处罚。

第139条 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表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140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实施监管、监察执法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141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1986年颁发的《煤矿防治水条例》同时废止。

第142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一 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水淹区域: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头值: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防隔水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下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是指“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预测预报”是指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水害做出分析判断;“有疑必探”是指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放,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回采。

“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探放水:包括探水和防水两个方面。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其目的是为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做好必要的准备。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冒落带: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导水裂缝带:冒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抽冒: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带压开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若隔水层为某些原生或次生构造裂隙穿切,造成一定的原始导水高度带时,隔水层的厚度(m)值应该是煤层底板至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地层厚度减去原始导高之后的数值。由于原始导高的值受不同构造与岩性的影响而变化,故要实际探测确定。

“三图—双预测法”:它是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度三大问题的顶板水害评价方法。“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分区图、顶板冒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涌水量预测。

“五图双系数法”:五图指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水压开采评价图,双系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

“脆弱性指数法”:它是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素权重系数的信息集成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体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

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1.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2.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3.矿井充水因素和充水通道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4.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5.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6.结论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附录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一、矿井充水性图

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1/5000,主要内容有:

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要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塘、老峒、矸石窝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3.井下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4.井下输水路线。

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置。 6.其它。

矿井充水性图应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趋势的图纸,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相关因素绘制以下几种关系曲线图。

1.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线图。

2.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3.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充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 4.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反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图纸之一。也是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综合水文地质图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1/2000~1/10000。主要内容有:

1.基岩含水层露头(包括岩溶)及冲积层底部含水层(流砂、砂砾、砂礓层等)的平面分布状况。

2.地表水体,水文观测站,井、泉分布位置及陷落柱范围。 3.水文地质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 4.基岩等高线(适用于隐伏煤田)。

5.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回采范围及井下突水点资料。 6.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

7.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

8.有条件时,划分水文地质单位元,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及煤层之间的组合关系和含水层层数、厚度及富水性的图纸。一般采用相应比例尺随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主要内容有:

1.含水层时代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 2.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 3.含水层的水质类型。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褶曲、断裂构造等和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主要内容有:

1.含水层岩性、厚度、埋藏深度、岩溶裂隙发育深度。 2.水文地质孔、观测孔及其试验参数和观测资料。 3.地表水体及其水位。 4.主要井巷位置。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一般以走向、倾向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为基础。。

六、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

等水位(压)线图主要反映地下水的流场特征。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的矿井,对主要含水层(组)应坚持定期绘制,以对照分析矿井疏干动态。比例尺为1/2000~1/10000。主要内容有:

1.含水层、煤层露头线,主要断层线。

2.水文地质孔、观测孔、井、泉的地面标高,孔(井、泉)口标高和地下水位(压)标高。 3.河、渠、山塘、水库、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观测站的位置、地面标高和同期水面标高。 4.矿井井口位置、开拓范围和公路、铁路交通干线。 5.绘制地下水等水位(压)线,表示地下水流向,

6.绘制可采煤层底板下隔水层等厚线(当受开采影响的主含水层在可采煤层底板下时)。 7.井下涌水、突水点位置及涌水量。

七、区域水文地质图:

区域水文地质图一般在1/10000~1/100000区域地质图的基础上经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之后编制。成图的同时,尚需写出编图说明书。矿井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应认真加以编制。主要内容有;

1.地表水系、分水岭界线、地貌单元划分。 2.主要含水层露头,松散层等厚线。 3.地下水天然出露点及人工揭露点。 4.岩溶形态及构造破碎带。 5.水文地质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 6.地下水等水位线,地下水流向。 7.划分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泄区。

8.划分不同水文地质单元,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9.附相应比例尺的区域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区域水文地质剖面图。

八、矿区岩溶图:

岩溶特别发育的矿区,应根据调查和勘探的实际资料编制矿区岩溶图,为研究岩溶的发育分布规律和矿井岩溶水防治提供参考依据。

岩溶图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成岩溶分布平面图、岩溶实测剖面图或展开图等。 1.岩溶分面平面图可在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的基础上填绘岩溶地貌、汇水封闭洼地、落水洞、地下暗河的进出水口、天窗、地下水的天然出露点及人工出露点、岩溶塌陷区、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分水岭等。

2.岩溶实测剖面图或展开图,根据对溶洞或暗河的实际测绘资料编制。

附录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按钻孔单位涌水量(q)富水性[注]分为以下四级: a、弱富水性:q<0.1L/s·m;

b、中等富水性:0.1L/s·m<q≤1.0L/s·m; c、强富水性:1.0L/s·m<q≤5.0L/s·m; d、极强富水性:q>5.0L/s·m。

注: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钻孔单位涌水量以口径91mm、抽水水位降深10m为准,若口径、降深与上述不符时,应进行换算再比较富水性。

附录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一、小突水点:Q≤60m/h。 二、中等突水点:60<Q≤600m/h。 三、大突水点:600<Q≤1800m/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m/h。

3

33

3

附录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一、煤层露头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按以下公式计算: 1、煤层露头无覆盖或被粘土类微透水松散层覆盖时:

H防=H冒+H保

2、煤层露头被松散富含水层覆盖时(见附图7-1):

H防=H裂+H保

根据上两式计算的值,不得小于20m。式中冒高(H冒)、裂高(H裂)的计算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相关规定。

式中:H防-----防隔水煤(岩)柱高度(m);

H冒-----采后冒落带高度(m);

H裂-----垂直煤层的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m); H保-----保护层厚度(m);

附图 6-1

附图7-1

二、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柱的留设(附图7-2)可参照以下经验公式计算:

L0.520m 式中:L----煤柱留设的宽度(m)

K----安全系数(一般取2-5); M-----煤层厚度或采高(m);

2

P-----水头压力(kgf/cm);

2

KP----煤的抗张强度(kgf/cm)。

附图 8-2附图7-2

三、煤层与强含水层或导水断层接触,并局部被覆盖时(附图7-3),防水煤柱的留设:

(a)(b)附图7-3 附图8-3

(c)

1.当含水层顶面高于最高导水裂隙带上限时,防水煤柱可按附图7-3a、b留设。计算公式为:

LL1L2L3H安cosH裂ctgH裂ctg

2.最高裂隙带上限高于断层上盘含水层时,防水煤柱按附图7-3c留设。计算公式为:

LL1L2L3H安sincosctgH安cosMctgctg≥20m

以上两式中:

L-----防隔水煤(岩)柱宽度(m),L1、L2、L3为分段宽度; H裂-----最大导水裂隙带高度(m);

α ----岩层塌陷角(°);

M-----断层上盘含水层层面高出下盘煤层底板的高度(m); H安----导水裂隙带至含水层间防水岩柱的厚度(m)。

H安值应根据矿井实际观测资料来确定,即通过总结本矿区在断层附近开采时发生突水和安

2

全开采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计算其水压(kgf/cm)与防隔水煤(岩)柱厚度(m)的比值(Ts=P/M),并将各点之值标到以Ts=P/M为横轴,以埋藏深度H0(m)为纵轴的坐标纸上,找出Ts值的安全临界线(附图7-4)。

H安值也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

H安=

P

10 Ts

2

式中:P----防水煤柱所承受的静水压力(kgf/cm);

Ts---突水系数;

10---保护带厚度(一般取10m)。

=/

附图7-4

附图8-4

本矿区如无实际突水系数,可参考其它矿区资料,但选用时必须综合考虑隔水层的岩性、物理

力学性质、巷道跨度或工作面的空顶距、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一系列因素。

四、在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图7-5),断层又导水的情况下,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主要应考虑两个方向上的压力。

1.煤层底部隔水层能否抗住下部含水层水的压力; 2.断层水在顺煤层方向上的压力。

附图 8-5

附图7-5

当考虑底部压力时,应使煤层底板到断层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垂距),大于安全煤柱的高度(H安)的计算值,并不得小于20m。计算公式为:

L

H安

≥20m式中:α---断层倾角(°)。 sina

其余同前。

当考虑断层水在顺煤层方向上的压力时,按附录六之二计算煤柱宽度。 根据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取用较大的数字,但仍不得小于是20m。

如果断层不导水,防水煤柱的留设,使(在垂直于断层走向的剖面上)含水层顶面与断层面交

点至煤层底板间的最小距离,大于安全煤柱的高度H安时即可(附图7-6),但仍不得小于20m。

附图 8-6

附图7-6

五、在水淹区或老窑积水区下采掘时,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巷道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

2、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同一煤层中进行开采时,若水淹区或老窑积水区的界线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附录六之二的规定留设。

3、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的煤层中进行回采时,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带高度之和。

六、保护地表水体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可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

七、保护通水钻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根据钻孔测斜资料换算钻孔见煤点坐标,按附录六之二的办法留设。如无测斜资料,必须考虑钻孔可能偏斜的误差。

八、相邻矿(井)人为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水文地质简单型到中等型的矿井,可采用垂直法留设,但总宽度不得小于40m。

2、水文地质复杂型到极复杂型的矿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静水压力、开采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隙带高度等因素确定。

1)多煤层开采,当上、下两层煤的层间距小于下层煤开采后的导水裂隙高度时,下层煤的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应根据最上一层煤的岩层移动角和煤层间距向下推算(见图7-7a)。

2)当上、下两层煤之间的垂距大于下煤层开采后的导水裂隙带高度时,上、下煤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可分别留设(见图7-7b)。

()

附图8-7

附图7-7

()

图中:Hm---导水裂隙带上限;

H1、H2---分别为上、下煤层底板以上的静水位高度; γ---上山岩层移动角; β---―下山岩层移动角;

L1岩、L2岩---分别为导水裂隙带上限岩柱宽度;

L1、L2---分别为上、下煤层的煤柱宽度。

导水裂隙带上限岩柱宽度L岩的计算,可采用以下公式:

L岩

HH裂1

≥20m 10V

式中:V---水压与岩柱宽度的比值,可取1。

九、以断层为界的井田,其边界防隔水岩柱可参照断层煤柱留设,但必须考虑井田另一侧煤层的情况,以不破坏另一侧所留煤(岩)柱为原则(除参照断层煤柱的留设外,尚可参考附图7-8所示的例图)。

要留足H

要留足H断层不导水要留足H

要留足H

附图 8-8

附图7-8

附录七 “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L(r2L28KpHL)

⑴ t

4Kp

式中:t——安全隔水厚度(m);

L——巷道底板宽度(m);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容重(t/m3);

p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抗张强度(10MPa);

-2

-2

H——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压力(10MPa)。

Ts

式中 Ts—突水系数〔MPa/m〕;

p

⑵ M

P——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压(MPa); M——底板隔水厚度(m)。

(1)式适用于巷道,(2)式适用于回采工作面。按式⑴计算,如底板隔水层实际厚度小于计算值时,就是不安全的。按式⑵计算,就全国实际资料看,底板受构造破坏块段突水系数一般不大于0.06MPa/m,正常块段不大于0.1MPa/m。

附录八 “安全水头值”的计算公式

一、掘进巷道底板隔水层

t2

H2Kp2t

L (3)

式中:H—底板隔水层能够承受的安全水压(10MPa)

t—隔水层厚度(m) L—巷道宽度(m)

-2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容重(t/m3)

Kp—底板隔水层的平均抗张强度(10-2MPa);

二、回采工作面

PTsM (4)

式中:M—底板隔水层厚度(m)

P—安全水压(MPa)

Ts—突水系数(MPa/m )

Ts值应根据本区资料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具有构造破坏的地段按0.06 MPa/m计算,隔水层

完整无断裂构造破坏地段按0.1MPa/m计算。

附录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一、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测表

附表9-1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测表

注:水害类型指地表水、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老空水、断裂构造水、陷落柱水、钻孔水、顶板水、底板水等。

二、水害预测图

在矿井采掘工程图(月报图)上,按预报表上的项目,在可能发生水害的部位,用红颜色标上水害类型符号。

地表水裂隙水陷落柱水断裂构造水

附图9-1 孔隙水岩溶水

底板水顶板水

老空水

钻孔水

矿井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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