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治理略论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惠农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我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形势严峻。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和犯罪治理策略已不合时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防控一体化建设,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关键词:惠农补贴资金;职务犯罪;犯罪治理;防控体系

一、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概况

近年来,伴随中央“三农”资金的持续投入,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高发,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压力剧增,如何科学、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在进行犯罪防控之前,很有必要熟悉该种犯罪的基本情况,即犯罪现状是什么?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只有在立足犯罪事实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下面,笔者将以近年来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检察院侦破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归纳,深刻剖析罪因,为检察实务提供有益的价值指导和理论参考。 (一)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立足于侦查实务,我们将围绕犯罪的“七何”要素在侦查学中,“七何”要素包括:“何人”,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何事”,即事件的性质;“何物”,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何时”,即案件时间特征;“何地”,即案件的空间特征;“何情”,即案件发生时的情形,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何故”,即案件发生的原因。,即“人”、“事”、“物”、“时间”、“空间”、“何情”、“何故”来详细揭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由于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较一般的普通犯罪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前者在“事”、“时间”、“空间”三方面不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中,“事”即为职务犯罪,所以没有单列的必要性;“时间”、“空间”即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这个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中也比较泛化,故也无需单列。另外,由于下文将专门分析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所以在此不将“何故”进行单列。

1.“人”——犯罪主体正如前面所言,“七何”要素中的各个要素函指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结合惠农补贴资金领域

职务犯罪的特点,笔者在此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所以就将“七何”要素中的各个要素进一步加以限定,即此处的破折号后面的内容是笔者进行筛选后保留的部分,并不能完全指涉破折号前面的内容。如“何人”,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那么这个范围就很宽泛了,通常看有加害人、被害人、第三方介入人等等,而笔者在此仅仅选取了加害人里面在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主体。下文的“物”、“何情”、“犯罪情势”也如此。。第一,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外,还有单位主体,突破了一般职务犯罪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以往我们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时,主体一般为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而该领域职务犯罪单位犯罪较为突出,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依托单位的外衣来为实施犯罪提供掩饰,提高犯罪的隐蔽性。第二,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越来越年轻化,犯罪已不仅仅是以往的“59岁现象”,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有的犯罪嫌疑人才刚三十岁出头。第三,涉案人员既有一般办事员,也有部门一把手,而且有的案件涉及到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第四,对向犯突出,一些企业老板大肆行贿,一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者疯狂敛财。应该说这些信息反应出在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就要求我们在开展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加强对新型犯罪主体的研究,做到因地制宜,提高侦查效率。

2.“物”——犯罪收益。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级政府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补贴资金投入越来越大,这也使得案件涉案金额呈不断增大的态势,有的党员干部和单位前后受贿金额就多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的受贿犯罪人自恃深谙法律条文,采取“量少多次”的形式受贿,这样虽然每次受贿金额很小,有时一笔受贿金额只有两三千元甚至几百块,但是由于犯罪的持续进行,最终定案金额却高达数十万。同样,这一信息既表明该领域职务犯罪导致大量的国有财产流失,也告诉我们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查实大宗交易资金,而且也要注重深挖战果,依据法律将零星的小额交易依法予以认定,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3.“何情”——犯罪手段。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一些党员干部以及有关单位职务犯罪的惯常手法主要有:一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一些经销商快速获得惠农补贴资金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利用政府公信力,帮助一些经销商和农机生产厂家大力宣传推广农机产品,并与一些经销商以及农机生产厂家约定回扣比例;三是收受他人财物,非正当程序审批,使得一些惠农补贴资金流向不具有资质的人的手中。应该说犯罪者是紧紧围绕其手中掌管着惠农补贴审批权力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其各种犯罪手段也主要是以此为中心进行的。

4.犯罪情势——犯罪趋势。在侦查与犯罪的博弈中,要

想使侦查处于上筹地位,除了对犯罪的各局部要素有一个清晰认识外,还要对犯罪的总体状况有一个宏观把握,而且这个把握应该是“鸟瞰式”,即对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总体把握,尤其是发展趋势。这里我们引入犯罪情势,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情势”是指事物显示出来的状况和复杂趋势。[1]顾名思义并结合系统论,我们认为犯罪情势是指影响犯罪生成、发展的各种客观要素及其携带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综合体。具体来讲,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情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惠农补贴的项目和范围越来越大,职务犯罪的触角也越伸越长。具体来讲,当前惠农补贴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农畜良种补贴资金、水库移民补贴资金、大型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等,在这些资金管理方面基本上都存在职务犯罪的现象。 (2)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制度漏洞,反侦查行为突出。当前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资金发放方式不统一,监督体制弱化,管理多头,发放程序复杂,领取手续繁锁等客观问题,而且各地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政策。在整个惠农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文件往往很多,有的是以会议纪要形式,有的是以内部问题讨论的形式,等等。一旦

事情败露,不法分子往往会以此为搪塞,声称“依法办事”。还有一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做几本帐,有的是专门应付检查,有的是内部小金库的专门账本,有的是用于向上报账的账本,等等,财务状况混乱,不成章法。

(3)有官、商勾结侵吞国家专项惠农资金的苗头,犯罪过程中有攻守同盟迹象。囿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身职权的限制以及该领域职务犯罪隐蔽性的不断提高,使得办案部门在查处该领域有些职务犯罪时困难重重。

总而言之,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种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形势严峻,而且除了具备一般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其独特之处,并且还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状况。因此,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巧用侦查谋略,积极探索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控方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罪因结构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以及马克思哲学的因果论,应该说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为便于全面系统的认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该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控,笔者将从下面三个层面来进行剖析。

1.宏观层面。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十分突出,人们的相关诉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

社会规范机制不健全,加之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外来文化价值观念的冲突,导致了我们的社会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处于“失范”关于“失范”理论,最早是由法国犯罪学家迪尔凯姆提出,之后经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进一步发展。具体内容参见: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英]韦恩·莫里森著,刘仁义等译:《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状态。正是这些复杂因素集中在一起滋生了违法犯罪的土壤,从而为一些不法之徒从事不法勾当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形势严峻,无论是涉案人员的级别还是涉案金额的大小都较以往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尤其是党中央提出关注“民生”后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更是令人震惊。同样,惠农补贴资金是国家专门用于建设新农村,推进农村、农业以及农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随着惠农力度的不断加大,补贴资金金额的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管理的部门多元化,这些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比如,我们在侦查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辩解说:“又不是我一个人在腐败,大家都是这样的。”尽管这是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开脱罪责寻找借口,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这样一个大环境。

2.中观层面。也许以“性恶论”的观点来定义人性有些

偏颇,但是人性的无限贪欲和权力天然的扩张性使得大多数公职人员确实处于随时都有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状态。[2]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指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一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3]因此,制度建构的合理与否、完善与否、生效与否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与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侦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曾经发出这样的感叹:“要是我不当这个局长就不会这样了。”尽管犯罪嫌疑人全然没有领悟到内因的重要性和主导地位,但是也从侧面告诉我们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上我们确实还存在不足之处。正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上的这些漏洞,为一些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即便是有不法分子敢以身试法,也会在犯罪后的第一时间暴露。

3.微观层面。应该来说前两个大的方面更多的是从客观、外部来进行分析的,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模式和内因决定外因的论调下,很有必要对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进行剖析。通过对我们查办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可以发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个别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思想的淡化,面对外界的各

种诱惑放松了警惕,拒腐抗腐能力日益衰减,对糖衣炮弹的攻击失去了免疫力。另一方面,犯罪成本的低下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因为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往往具有审批补贴对象资格和确定补贴资金数额的权力,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屡试不爽,乃至最后胃口不断扩大,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4]

探析职务犯罪原因,其目的就是为了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防治。应该说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是从多视角、多维度进行考量的,而且针对不同层次来进行防治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同时也与相关主体的权限职责相关联。立足于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结合我们的侦查实践,笔者认为,对于第一层次的原因进行防治恐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多的是上层决策机构的宏观指引。针对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原因,我们要善于抓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从重点环节、资金流向、关键岗位等方面切入,及时将犯罪行为予以揭示,做到反应迅速,威慑警示到位。

二、当前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控制方法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们在查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基本上还是沿用一般职务犯罪侦查思路进行的,具体来讲,首先是外界线索移送,接着职侦部门开展初查和立案侦查。就当前我们查办的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说效果是显著的,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为国家和人民挽回了大量的财产损失。但是在刑事一体化、信息引导侦查等大背景下,我们发现在侦办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当前的这种犯罪控制方法还是存在以下不足。 (一)重打击轻预防

对于已然犯罪,往往会造成比较直观、形象的危害结果,易于感知和认识。相反,对于潜在的犯罪,往往难以发现,对危险的把握因个体的认知而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我们往往会把眼光聚焦于已然犯罪上而忽略潜在的危险。应该说这是符合一般人朴素的道德情感的,但是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作为纳税人的雇佣者,其必须在理性的基础上建立道德情感。也就说,我们除了要把已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之外,还应该想方设法防患于未然。不然的话,我们就会面临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尴尬境地。

回到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主题上,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我们工作很积极,效果也很明显,但是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却还在不断发生。这就说明,在当前这种以专项整治为形式的高压打击形势下,该领域职务犯罪还较为突出,

就说明了单一的打击所具有的威慑力已经到了极限,所以必须在相对较为柔性的预防上加以开发。然而事实上我们在打击该领域职务犯罪时没有认识到进行有效预防的重要性,没有在预防上给予足够的关注,如办案人员更多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而对自己向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没有进行实质性跟踪追查,等等。

(二)侦查被动迟滞

囿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限制,如技术侦查、羁押期限、立案门槛、证据效力等规定,使得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不得不面临重重困难。另外,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强制性侦查,即要启动侦查程序需受多方面的限制。尽管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初查环节,但是基于初查法律地位的非难性,以及初查手段的有限性和初查证据证明力的薄弱性,所以就使得具有法定强制力的后期的侦查活动往往十分被动和延缓。就我们办理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总体情况来看,在线索来源方面基本上是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有关人员或单位举报、检举的。尽管初查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初查阶段的这种非强制性的“查”、“问”,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调查对象的警觉,加上办案人员对客观存在的行业潜规则不了解等,这样在信息情报方面的严重不足就导致了后期的侦查容易陷于被动,甚至僵局。

(三)力量单一、薄弱

查获职务犯罪固然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但是在信息化、快节奏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职务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单一个体对全社会的挑战,其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以及对向犯相互之间的谋和大大地增强了其反社会的力量。相比之下,当前我们在控制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依托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独完成,没有与具有管理优势的行政力量和领导优势的党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得自身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往往在与嫌疑人正面接触的侦查初期,与嫌疑人具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处于司法程序外部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给办案方施加压力,积极开展所谓的“营救”活动。

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防控体系构建 鉴于上述情况,并结合当前我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之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在治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方面应该统筹规划,系统考虑。具体来讲,在重点抓打击的同时还应该加强预防,做到打击和预防双管齐下;在坚持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为核心力量的同时积极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参加到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反腐斗争行列中来。

(一)理顺预防与打击之间的关系

在一定的程度上讲,二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不是处于对立面的,在犯罪治理这一终极目标上二者是统一的。与其把打击视为对已然犯罪的一种报复,还不如说打击是为

了防范行为人再犯,因为行为人进行一次犯罪和多次犯同种罪在质上并不存在区别,这个从我们的量刑规则来看就可以发现。另外,预防实际上是对潜在危险行为的一种打击,只是这种打击可能更多的是以柔性形式呈现出来。如法制教育后行为人在考虑是否去司法机关自首时在精神上产生这种煎熬感,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对行为人的影响并不亚于实在打击力。其实,打击和预防就像人的两条腿,缺少那一条或者其中一条畸形都会带来行动上的不便。只强调打击就会打不胜打,疲于应付,最后就会丧失斗志。同样,只强调预防就会防不胜防,毫无威慑,最后必将流于形式。因此,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做到不偏不颇,才能良性发展。

(二)强化打击:坚持“系统抓、抓系统”

尽管在治理惠农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方面我们一直都十分重视打击力度,而且也确实是将打击作为重点,但是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情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应该加强以下工作,增强打击的效果。

1.建立情报信息系统。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犯罪与侦查的博弈中信息的重要性更是重要。由于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信息庞杂。因此,一是建立动态信息存储机制,广辟信息来源,提高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将有价值的信息予以存储汇总和分类。二是加强信息研判和分流,真正提高有价值信息的

利用效率。三是积极开发信息共享平台,减少资源的浪费。

2.深挖案情,扩大战果。针对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案情错综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要统一调集办案力量,适时组织专案侦查或者统一行动,确保把案件查深查透,不留死角,不断地扩大战果。

3.整合力量,主动出击。由于惠农资金管理更多地涉及到行政执法,应该说行政执法部门是更容易发现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嫌疑的。另外,“惠农”自然和广大的农民朋友有联系,他们往往也是较为容易发现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嫌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各方力量予以整合。当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已经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北区也在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联席会,应该说这些举措为我们整合各方力量大有裨益,今后,我们有必要将这些工作予以长期化、规范化、机制化。

(三)加强预防:变被动为主动

1.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我们一些党员干部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是从思想上的蜕变开始的。因此,只有深入持久地开展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抓好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结构,提高职工的党性观念和思想素质教育,从思想上牢筑防腐堤坝,把法纪观念渗透到领导干部的管理思想中去。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决策、

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抓好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从而以点带面,形成清廉之风。同时,也要抓好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如组织工作人员到法庭旁听案件的庭审,督促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方面的自我检查,将典型案件制成资料传阅,开辟廉政宣传专栏,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吸取反面教训。

2.加强机制体制建设。当前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资金发放方式不统一、监督体制弱化、管理多头、发放程序复杂以及领取手续繁锁等客观问题,这些制度上的漏洞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上,有必要进行行政管理方法创新,如加强和规范财政惠农资金的管理,通过机制上的创新,将各类补贴资金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将人员使用、财务制度等方面依法予以公布,坚决取缔“小金库”,禁止收取回扣款。

3.健全监督制约体系。成立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资金运作、发放、补贴等环节进行跟踪自查,使这项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常规工作范畴,从而基本形成一个结构完整的预防监督组织体系。具体来讲,一是要实现监督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使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

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加强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格局。[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惠农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我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形势严峻。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和犯罪治理策略已不合时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防控一体化建设,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关键词:惠农补贴资金;职务犯罪;犯罪治理;防控体系

一、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概况

近年来,伴随中央“三农”资金的持续投入,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高发,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压力剧增,如何科学、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在进行犯罪防控之前,很有必要熟悉该种犯罪的基本情况,即犯罪现状是什么?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只有在立足犯罪事实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下面,笔者将以近年来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检察院侦破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归纳,深刻剖析罪因,为检察实务提供有益的价值指导和理论参考。 (一)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立足于侦查实务,我们将围绕犯罪的“七何”要素在侦查学中,“七何”要素包括:“何人”,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何事”,即事件的性质;“何物”,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何时”,即案件时间特征;“何地”,即案件的空间特征;“何情”,即案件发生时的情形,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何故”,即案件发生的原因。,即“人”、“事”、“物”、“时间”、“空间”、“何情”、“何故”来详细揭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由于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较一般的普通犯罪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前者在“事”、“时间”、“空间”三方面不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中,“事”即为职务犯罪,所以没有单列的必要性;“时间”、“空间”即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这个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中也比较泛化,故也无需单列。另外,由于下文将专门分析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所以在此不将“何故”进行单列。

1.“人”——犯罪主体正如前面所言,“七何”要素中的各个要素函指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结合惠农补贴资金领域

职务犯罪的特点,笔者在此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所以就将“七何”要素中的各个要素进一步加以限定,即此处的破折号后面的内容是笔者进行筛选后保留的部分,并不能完全指涉破折号前面的内容。如“何人”,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那么这个范围就很宽泛了,通常看有加害人、被害人、第三方介入人等等,而笔者在此仅仅选取了加害人里面在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主体。下文的“物”、“何情”、“犯罪情势”也如此。。第一,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外,还有单位主体,突破了一般职务犯罪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以往我们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时,主体一般为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而该领域职务犯罪单位犯罪较为突出,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依托单位的外衣来为实施犯罪提供掩饰,提高犯罪的隐蔽性。第二,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越来越年轻化,犯罪已不仅仅是以往的“59岁现象”,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有的犯罪嫌疑人才刚三十岁出头。第三,涉案人员既有一般办事员,也有部门一把手,而且有的案件涉及到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第四,对向犯突出,一些企业老板大肆行贿,一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者疯狂敛财。应该说这些信息反应出在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就要求我们在开展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加强对新型犯罪主体的研究,做到因地制宜,提高侦查效率。

2.“物”——犯罪收益。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级政府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补贴资金投入越来越大,这也使得案件涉案金额呈不断增大的态势,有的党员干部和单位前后受贿金额就多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的受贿犯罪人自恃深谙法律条文,采取“量少多次”的形式受贿,这样虽然每次受贿金额很小,有时一笔受贿金额只有两三千元甚至几百块,但是由于犯罪的持续进行,最终定案金额却高达数十万。同样,这一信息既表明该领域职务犯罪导致大量的国有财产流失,也告诉我们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查实大宗交易资金,而且也要注重深挖战果,依据法律将零星的小额交易依法予以认定,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3.“何情”——犯罪手段。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一些党员干部以及有关单位职务犯罪的惯常手法主要有:一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一些经销商快速获得惠农补贴资金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利用政府公信力,帮助一些经销商和农机生产厂家大力宣传推广农机产品,并与一些经销商以及农机生产厂家约定回扣比例;三是收受他人财物,非正当程序审批,使得一些惠农补贴资金流向不具有资质的人的手中。应该说犯罪者是紧紧围绕其手中掌管着惠农补贴审批权力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其各种犯罪手段也主要是以此为中心进行的。

4.犯罪情势——犯罪趋势。在侦查与犯罪的博弈中,要

想使侦查处于上筹地位,除了对犯罪的各局部要素有一个清晰认识外,还要对犯罪的总体状况有一个宏观把握,而且这个把握应该是“鸟瞰式”,即对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总体把握,尤其是发展趋势。这里我们引入犯罪情势,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情势”是指事物显示出来的状况和复杂趋势。[1]顾名思义并结合系统论,我们认为犯罪情势是指影响犯罪生成、发展的各种客观要素及其携带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综合体。具体来讲,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情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惠农补贴的项目和范围越来越大,职务犯罪的触角也越伸越长。具体来讲,当前惠农补贴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农畜良种补贴资金、水库移民补贴资金、大型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等,在这些资金管理方面基本上都存在职务犯罪的现象。 (2)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制度漏洞,反侦查行为突出。当前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资金发放方式不统一,监督体制弱化,管理多头,发放程序复杂,领取手续繁锁等客观问题,而且各地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政策。在整个惠农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文件往往很多,有的是以会议纪要形式,有的是以内部问题讨论的形式,等等。一旦

事情败露,不法分子往往会以此为搪塞,声称“依法办事”。还有一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做几本帐,有的是专门应付检查,有的是内部小金库的专门账本,有的是用于向上报账的账本,等等,财务状况混乱,不成章法。

(3)有官、商勾结侵吞国家专项惠农资金的苗头,犯罪过程中有攻守同盟迹象。囿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身职权的限制以及该领域职务犯罪隐蔽性的不断提高,使得办案部门在查处该领域有些职务犯罪时困难重重。

总而言之,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种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形势严峻,而且除了具备一般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其独特之处,并且还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状况。因此,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巧用侦查谋略,积极探索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控方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罪因结构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以及马克思哲学的因果论,应该说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为便于全面系统的认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该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控,笔者将从下面三个层面来进行剖析。

1.宏观层面。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十分突出,人们的相关诉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

社会规范机制不健全,加之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外来文化价值观念的冲突,导致了我们的社会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处于“失范”关于“失范”理论,最早是由法国犯罪学家迪尔凯姆提出,之后经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进一步发展。具体内容参见: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英]韦恩·莫里森著,刘仁义等译:《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状态。正是这些复杂因素集中在一起滋生了违法犯罪的土壤,从而为一些不法之徒从事不法勾当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形势严峻,无论是涉案人员的级别还是涉案金额的大小都较以往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尤其是党中央提出关注“民生”后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更是令人震惊。同样,惠农补贴资金是国家专门用于建设新农村,推进农村、农业以及农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随着惠农力度的不断加大,补贴资金金额的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管理的部门多元化,这些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比如,我们在侦查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辩解说:“又不是我一个人在腐败,大家都是这样的。”尽管这是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开脱罪责寻找借口,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这样一个大环境。

2.中观层面。也许以“性恶论”的观点来定义人性有些

偏颇,但是人性的无限贪欲和权力天然的扩张性使得大多数公职人员确实处于随时都有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状态。[2]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指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一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3]因此,制度建构的合理与否、完善与否、生效与否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与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侦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曾经发出这样的感叹:“要是我不当这个局长就不会这样了。”尽管犯罪嫌疑人全然没有领悟到内因的重要性和主导地位,但是也从侧面告诉我们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上我们确实还存在不足之处。正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上的这些漏洞,为一些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即便是有不法分子敢以身试法,也会在犯罪后的第一时间暴露。

3.微观层面。应该来说前两个大的方面更多的是从客观、外部来进行分析的,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模式和内因决定外因的论调下,很有必要对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进行剖析。通过对我们查办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可以发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个别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思想的淡化,面对外界的各

种诱惑放松了警惕,拒腐抗腐能力日益衰减,对糖衣炮弹的攻击失去了免疫力。另一方面,犯罪成本的低下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因为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往往具有审批补贴对象资格和确定补贴资金数额的权力,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屡试不爽,乃至最后胃口不断扩大,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4]

探析职务犯罪原因,其目的就是为了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防治。应该说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是从多视角、多维度进行考量的,而且针对不同层次来进行防治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同时也与相关主体的权限职责相关联。立足于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结合我们的侦查实践,笔者认为,对于第一层次的原因进行防治恐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多的是上层决策机构的宏观指引。针对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原因,我们要善于抓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从重点环节、资金流向、关键岗位等方面切入,及时将犯罪行为予以揭示,做到反应迅速,威慑警示到位。

二、当前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控制方法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们在查处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基本上还是沿用一般职务犯罪侦查思路进行的,具体来讲,首先是外界线索移送,接着职侦部门开展初查和立案侦查。就当前我们查办的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说效果是显著的,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为国家和人民挽回了大量的财产损失。但是在刑事一体化、信息引导侦查等大背景下,我们发现在侦办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当前的这种犯罪控制方法还是存在以下不足。 (一)重打击轻预防

对于已然犯罪,往往会造成比较直观、形象的危害结果,易于感知和认识。相反,对于潜在的犯罪,往往难以发现,对危险的把握因个体的认知而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我们往往会把眼光聚焦于已然犯罪上而忽略潜在的危险。应该说这是符合一般人朴素的道德情感的,但是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作为纳税人的雇佣者,其必须在理性的基础上建立道德情感。也就说,我们除了要把已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之外,还应该想方设法防患于未然。不然的话,我们就会面临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尴尬境地。

回到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主题上,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我们工作很积极,效果也很明显,但是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却还在不断发生。这就说明,在当前这种以专项整治为形式的高压打击形势下,该领域职务犯罪还较为突出,

就说明了单一的打击所具有的威慑力已经到了极限,所以必须在相对较为柔性的预防上加以开发。然而事实上我们在打击该领域职务犯罪时没有认识到进行有效预防的重要性,没有在预防上给予足够的关注,如办案人员更多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而对自己向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没有进行实质性跟踪追查,等等。

(二)侦查被动迟滞

囿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限制,如技术侦查、羁押期限、立案门槛、证据效力等规定,使得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不得不面临重重困难。另外,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强制性侦查,即要启动侦查程序需受多方面的限制。尽管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初查环节,但是基于初查法律地位的非难性,以及初查手段的有限性和初查证据证明力的薄弱性,所以就使得具有法定强制力的后期的侦查活动往往十分被动和延缓。就我们办理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总体情况来看,在线索来源方面基本上是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有关人员或单位举报、检举的。尽管初查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初查阶段的这种非强制性的“查”、“问”,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调查对象的警觉,加上办案人员对客观存在的行业潜规则不了解等,这样在信息情报方面的严重不足就导致了后期的侦查容易陷于被动,甚至僵局。

(三)力量单一、薄弱

查获职务犯罪固然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但是在信息化、快节奏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职务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单一个体对全社会的挑战,其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以及对向犯相互之间的谋和大大地增强了其反社会的力量。相比之下,当前我们在控制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依托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独完成,没有与具有管理优势的行政力量和领导优势的党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得自身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往往在与嫌疑人正面接触的侦查初期,与嫌疑人具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处于司法程序外部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给办案方施加压力,积极开展所谓的“营救”活动。

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防控体系构建 鉴于上述情况,并结合当前我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之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在治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方面应该统筹规划,系统考虑。具体来讲,在重点抓打击的同时还应该加强预防,做到打击和预防双管齐下;在坚持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为核心力量的同时积极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参加到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反腐斗争行列中来。

(一)理顺预防与打击之间的关系

在一定的程度上讲,二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不是处于对立面的,在犯罪治理这一终极目标上二者是统一的。与其把打击视为对已然犯罪的一种报复,还不如说打击是为

了防范行为人再犯,因为行为人进行一次犯罪和多次犯同种罪在质上并不存在区别,这个从我们的量刑规则来看就可以发现。另外,预防实际上是对潜在危险行为的一种打击,只是这种打击可能更多的是以柔性形式呈现出来。如法制教育后行为人在考虑是否去司法机关自首时在精神上产生这种煎熬感,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对行为人的影响并不亚于实在打击力。其实,打击和预防就像人的两条腿,缺少那一条或者其中一条畸形都会带来行动上的不便。只强调打击就会打不胜打,疲于应付,最后就会丧失斗志。同样,只强调预防就会防不胜防,毫无威慑,最后必将流于形式。因此,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做到不偏不颇,才能良性发展。

(二)强化打击:坚持“系统抓、抓系统”

尽管在治理惠农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方面我们一直都十分重视打击力度,而且也确实是将打击作为重点,但是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情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应该加强以下工作,增强打击的效果。

1.建立情报信息系统。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犯罪与侦查的博弈中信息的重要性更是重要。由于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信息庞杂。因此,一是建立动态信息存储机制,广辟信息来源,提高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将有价值的信息予以存储汇总和分类。二是加强信息研判和分流,真正提高有价值信息的

利用效率。三是积极开发信息共享平台,减少资源的浪费。

2.深挖案情,扩大战果。针对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案情错综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要统一调集办案力量,适时组织专案侦查或者统一行动,确保把案件查深查透,不留死角,不断地扩大战果。

3.整合力量,主动出击。由于惠农资金管理更多地涉及到行政执法,应该说行政执法部门是更容易发现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嫌疑的。另外,“惠农”自然和广大的农民朋友有联系,他们往往也是较为容易发现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嫌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各方力量予以整合。当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已经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北区也在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联席会,应该说这些举措为我们整合各方力量大有裨益,今后,我们有必要将这些工作予以长期化、规范化、机制化。

(三)加强预防:变被动为主动

1.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我们一些党员干部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是从思想上的蜕变开始的。因此,只有深入持久地开展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抓好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结构,提高职工的党性观念和思想素质教育,从思想上牢筑防腐堤坝,把法纪观念渗透到领导干部的管理思想中去。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决策、

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抓好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从而以点带面,形成清廉之风。同时,也要抓好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如组织工作人员到法庭旁听案件的庭审,督促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方面的自我检查,将典型案件制成资料传阅,开辟廉政宣传专栏,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吸取反面教训。

2.加强机制体制建设。当前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资金发放方式不统一、监督体制弱化、管理多头、发放程序复杂以及领取手续繁锁等客观问题,这些制度上的漏洞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上,有必要进行行政管理方法创新,如加强和规范财政惠农资金的管理,通过机制上的创新,将各类补贴资金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将人员使用、财务制度等方面依法予以公布,坚决取缔“小金库”,禁止收取回扣款。

3.健全监督制约体系。成立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的资金运作、发放、补贴等环节进行跟踪自查,使这项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常规工作范畴,从而基本形成一个结构完整的预防监督组织体系。具体来讲,一是要实现监督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使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

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加强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格局。[5]


相关文章

  • 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 [摘要]本文结合该院2008年以来查办"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对当前"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原因分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惠民涉农&quo ...查看


  • 财政监督工作计划
  • 2010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政局.财监办的关怀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专项检查,服务财政 ...查看


  • 官坊村党组织书记培训调研总结
  • 官坊村党支部书记培训调研 一.我村惠农政策宣传落实方式 我村始终高度重视中央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坚持把落实惠农政策纳入农民负担监管的重要内容,摆上突出位置,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做到了政策宣传到位.张榜公示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工作到位 ...查看


  • 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材料
  •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区域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主,次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也日益增多 一般来讲,管辖地域较小.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快的区域,村民民主自治程度高,村干部职务犯罪呈下降趋势:而管辖地域大,农村面积仍占较大比例的 ...查看


  • 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调查及对策研究?
  • 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调查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乾 刘长清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乾,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长清,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1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274000: 2 ...查看


  • 2010年财政监督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
  • 2010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政局.财监办的关怀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专项检查,服务财政 ...查看


  • 专项治理微腐败个人自查自纠报告2篇
  • 专项治理微腐败个人自查自纠报告2篇[一] 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却仍然存在.随着中央脱贫攻坚力度的不断加大,坚决查处基层"蝇贪蚁腐"问题更加刻不 ...查看


  • 某某某人民检察院"四项涉农资金"专项检查活动第一阶段小结
  •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四项涉农资金" 专项检查活动第一阶段小结 近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宁检反渎[2011]19号和石检反渎 [2011]2号文件,及早谋划,周密组织,把服务&q ...查看


  • 个人综治述职报告
  • 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区财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综治委.辖区综治办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推进平安社区.和谐机关建设,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广泛开展平安创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