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采购及相关节工程研发提供有
害物质的一些管控要求,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元器件、零组件及产品流入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使用,降低有害物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的目的。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使用于产品和生产制程的有害物质的限制,适用范围如下:
2.1 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和制造的产品,如果最终客户有特定的环保技
术标准要求,应遵守最终客户的要求。
2.2 提供给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由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用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组装件、模具、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如果最终客户有特定的环保技术标准要求,应遵守最终客户的要求。
3. 参考文件
3.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
令.--2002/95/EC,2003年1月(rohs 指令)。
3.2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
3.3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指
令.---76/769/EEC
3.4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某些危险物质的指令.---91/157/EEC
3.5 加利福尼来州安全饮用水及有毒物强制法令(加利福尼来州健康与安全代码范围
25249.5-25249.13) ,1986 年。 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第65 提案”。
3.6 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禁用和再循环法令(包装法--VerpackV) ,1998 年8 月
3.7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含氮染料的指令.---2004/21/EC
3.8 联合工业指南(JIG),电子材料成分申明.---JIG-101
3.9 丹麦关于禁止输入及销售含铅产品的第1012号法令,2000 年11 月3 日.
3.10 电子资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称为"China RoHS")2006年2月28日
4. 术语与定义
4.1 产品:指提供给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物品(如:零部件、原材料),一个
产品可包含一类产品,如果这类产品表现相同的功能且具有一致的物料声明。
4.2 材料:材料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如:油漆作为一种材料,由多种物质组成。4.3 物质:指化学元素和它们的化合物,如:铅(指铅元素),铅的氧化物(化合物)。4.4 CAS注册号:美国化学学会化学摘要体系为所有化学元素和它们绝大多数的化合物
的制定的识别代码, 是国际通行的化学物品的身份代码。附件中列出有关物质的CAS 注册号。
4.5 极限浓度:依据本文件规定的必须宣告的在产品或物料中某种物质或物料的最大极
限浓度。
4.6 不可检出:指物质在均质材料中含量在最低极限水准以至应用分析测试技术不能检
测出来。
4.7 PPM:百万分之比率,基于重量比率的测量单位。1ppm=1mg/kg=0.0001%。本规范
中所列出的百万分之比率是指物质在均质材料中的重量比率,不是在整个物件(系统)中的比率。
4.8 包装材料:用来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使货物免受损的材料(如:纸箱、出货用品、
软垫和泡沫、袋子、扎带、胶带和胶水等), 还包括用来标识包装的墨水和染料。
4.9 均质材料:由一种或多种材料组成(如:油漆是多种物质组成的均质材料)。根据
最新欧盟对RoHS 最大浓度值的解释(2004 年7 月) ,均質材料是指用机械方法不能再分成不同成份的物料。均质材料有均匀的成份构成或形态,如塑胶、合金、涂料、玻璃等。
4.10 机械拆分:指原材料可以通过机械方法分离,如拆去螺丝、切断、破碎、粉碎、
研磨等。
4.11 故意添加: 故意添加指在材料或零部件生产中故意使用一种物质。
4.12 卤素阻燃剂/添加剂:阻燃剂包含有一种或多种以下物质:氟、氯、溴、碘和/或砹。
它们是典型的用来降低元器件可燃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四溴双酚A (TBBP-A )、溴化环氧树脂、多溴联苯醚(PBDE )。
4.13杂质:杂技是指能够满足以下任一个或两个条件的物质:
a) 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
物质(例如自然的杂质);
b) 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5. 作业说明
5.1 文件管理
本规范将根据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
定时变更,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品管部负责本文件的修订. 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发放正式变更或新的版本,同时会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方,供应商可随时联络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品管部,以获得本文件的最新版本及信息。
5.2 有害物质/材料管理标准。
5.2.1在普通产品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下表列出了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产品中禁用或限用的物质。
这些物质不能存在于均质材料或供給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产品中。因此,表中列出了在产品中不可避免混入的杂质在规定要求下的允许极限浓度。另外有害物质在豁免情況下是可接受的(请参考欧盟RoHS 指令(2002/95/EC)之附录及其更新來获得RoHS 指令的所有豁免条款) 。
镍及其化合
物 甲醛 (仅适18 用于木工产
品) 聚氯乙烯19
③②
EN1122;
1000
附表P
94/27/EC
US EPA 3052; EN12471
Denmark / Germany
不可检出
附表Q
Restriction on Formaldehyde Market Requirement:
不可检出
附表R
Blue Angel(German
ECO
label),TCO 99/’03
N/A EN 717-1 EN 120:1992 JIS A 5095 JIS A 5098
ICP-OES ICP-MS AAS
17
(PVC ) (产品外部构架件)
FTIR
(Swedish Eco-label)
① 300ppm 极限只适用于用电线、电缆、及他们对应的插头、连接器及相关的产品。② 当镍用于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时(如按键表层),其含量不得超过或等于
0.1%(1000PPM),镍或其化合物使用在产品内部并不需要报告。
③ 此限制不适用于电线电缆的护套,重量小于25克的塑胶部件。
5.2.2 在塑胶(含硅橡胶)、油漆、涂料和墨水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下表列出了塑胶(含
硅橡胶) 、油漆、涂料和墨水中镉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的允许极限,同时在这些物料中其他有害物质含量须满足5.2.1中所列要求。这些有害物质不能在制造过程中故意使用或添加,同时也不能在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或设计的产品中使用。表中列出了不可避免的混合物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极限浓度。若限用有害物质的浓度比规定的允许极限浓度低则是可以接受的。每种物质的CAS 注册号请参考附件一。
5.2.3 在包装材料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下表列出了包装物料中的禁用或限用物质清单。这些有害物质不能在制造过程中故意
使用或添加,同时也不能在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或设计的包装材料中使用。表中列出了不可避免的混合物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极限浓度。若限用有害物质比规定的允许极限浓度低则是可以接受的。包装材料中使用的塑胶、墨水、涂料同时也须满足5.2.2中对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的要求。每种物质的CAS 注册号请参考附件一。
5.2.4 在电池内容物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下表列出了科沃电子采购或设计的产品中使用的电池内容物的禁用或限用物质,同
时列出了不可避免的杂质的允许极限浓度。每种物质的CAS 注册号请参考附件一。
*用于UPS 的铅酸电池(不间断电源)除外。
5.3 法律法規及客戶的特別需求
5.3.1 当地区性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对某些有害物质进行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要求时,
即使这些物质没有明确地包含在此规范中,供应商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
5.3.2 尽管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害物质和材料管理的一般要求,
但是交付完全符合规定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产品是供应商自己的责任。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对供应商是否遵守科沃电子提供的一般要求以及任何供应商制造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合格负责。
5.3.3 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亦可针对其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行业标准,制订
适合于本公司的有害物质和材料管理规范及预处理方法/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的规定,但其制定的管理规范应至少满足本规范之要求。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些客户可能对物料或物质有其他的在本规范中未提到的要求,如果需要,将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符合性资料。 6. 附件
6.1 详细化学物质及其CAS 注册号清单……………………………………附件一
1、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采购及相关节工程研发提供有
害物质的一些管控要求,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元器件、零组件及产品流入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使用,降低有害物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的目的。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使用于产品和生产制程的有害物质的限制,适用范围如下:
2.1 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和制造的产品,如果最终客户有特定的环保技
术标准要求,应遵守最终客户的要求。
2.2 提供给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由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用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组装件、模具、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如果最终客户有特定的环保技术标准要求,应遵守最终客户的要求。
3. 参考文件
3.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
令.--2002/95/EC,2003年1月(rohs 指令)。
3.2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
3.3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指
令.---76/769/EEC
3.4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某些危险物质的指令.---91/157/EEC
3.5 加利福尼来州安全饮用水及有毒物强制法令(加利福尼来州健康与安全代码范围
25249.5-25249.13) ,1986 年。 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第65 提案”。
3.6 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禁用和再循环法令(包装法--VerpackV) ,1998 年8 月
3.7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含氮染料的指令.---2004/21/EC
3.8 联合工业指南(JIG),电子材料成分申明.---JIG-101
3.9 丹麦关于禁止输入及销售含铅产品的第1012号法令,2000 年11 月3 日.
3.10 电子资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称为"China RoHS")2006年2月28日
4. 术语与定义
4.1 产品:指提供给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物品(如:零部件、原材料),一个
产品可包含一类产品,如果这类产品表现相同的功能且具有一致的物料声明。
4.2 材料:材料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如:油漆作为一种材料,由多种物质组成。4.3 物质:指化学元素和它们的化合物,如:铅(指铅元素),铅的氧化物(化合物)。4.4 CAS注册号:美国化学学会化学摘要体系为所有化学元素和它们绝大多数的化合物
的制定的识别代码, 是国际通行的化学物品的身份代码。附件中列出有关物质的CAS 注册号。
4.5 极限浓度:依据本文件规定的必须宣告的在产品或物料中某种物质或物料的最大极
限浓度。
4.6 不可检出:指物质在均质材料中含量在最低极限水准以至应用分析测试技术不能检
测出来。
4.7 PPM:百万分之比率,基于重量比率的测量单位。1ppm=1mg/kg=0.0001%。本规范
中所列出的百万分之比率是指物质在均质材料中的重量比率,不是在整个物件(系统)中的比率。
4.8 包装材料:用来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使货物免受损的材料(如:纸箱、出货用品、
软垫和泡沫、袋子、扎带、胶带和胶水等), 还包括用来标识包装的墨水和染料。
4.9 均质材料:由一种或多种材料组成(如:油漆是多种物质组成的均质材料)。根据
最新欧盟对RoHS 最大浓度值的解释(2004 年7 月) ,均質材料是指用机械方法不能再分成不同成份的物料。均质材料有均匀的成份构成或形态,如塑胶、合金、涂料、玻璃等。
4.10 机械拆分:指原材料可以通过机械方法分离,如拆去螺丝、切断、破碎、粉碎、
研磨等。
4.11 故意添加: 故意添加指在材料或零部件生产中故意使用一种物质。
4.12 卤素阻燃剂/添加剂:阻燃剂包含有一种或多种以下物质:氟、氯、溴、碘和/或砹。
它们是典型的用来降低元器件可燃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四溴双酚A (TBBP-A )、溴化环氧树脂、多溴联苯醚(PBDE )。
4.13杂质:杂技是指能够满足以下任一个或两个条件的物质:
a) 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
物质(例如自然的杂质);
b) 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5. 作业说明
5.1 文件管理
本规范将根据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
定时变更,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品管部负责本文件的修订. 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发放正式变更或新的版本,同时会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方,供应商可随时联络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品管部,以获得本文件的最新版本及信息。
5.2 有害物质/材料管理标准。
5.2.1在普通产品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下表列出了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产品中禁用或限用的物质。
这些物质不能存在于均质材料或供給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产品中。因此,表中列出了在产品中不可避免混入的杂质在规定要求下的允许极限浓度。另外有害物质在豁免情況下是可接受的(请参考欧盟RoHS 指令(2002/95/EC)之附录及其更新來获得RoHS 指令的所有豁免条款) 。
镍及其化合
物 甲醛 (仅适18 用于木工产
品) 聚氯乙烯19
③②
EN1122;
1000
附表P
94/27/EC
US EPA 3052; EN12471
Denmark / Germany
不可检出
附表Q
Restriction on Formaldehyde Market Requirement:
不可检出
附表R
Blue Angel(German
ECO
label),TCO 99/’03
N/A EN 717-1 EN 120:1992 JIS A 5095 JIS A 5098
ICP-OES ICP-MS AAS
17
(PVC ) (产品外部构架件)
FTIR
(Swedish Eco-label)
① 300ppm 极限只适用于用电线、电缆、及他们对应的插头、连接器及相关的产品。② 当镍用于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时(如按键表层),其含量不得超过或等于
0.1%(1000PPM),镍或其化合物使用在产品内部并不需要报告。
③ 此限制不适用于电线电缆的护套,重量小于25克的塑胶部件。
5.2.2 在塑胶(含硅橡胶)、油漆、涂料和墨水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下表列出了塑胶(含
硅橡胶) 、油漆、涂料和墨水中镉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的允许极限,同时在这些物料中其他有害物质含量须满足5.2.1中所列要求。这些有害物质不能在制造过程中故意使用或添加,同时也不能在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或设计的产品中使用。表中列出了不可避免的混合物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极限浓度。若限用有害物质的浓度比规定的允许极限浓度低则是可以接受的。每种物质的CAS 注册号请参考附件一。
5.2.3 在包装材料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下表列出了包装物料中的禁用或限用物质清单。这些有害物质不能在制造过程中故意
使用或添加,同时也不能在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或设计的包装材料中使用。表中列出了不可避免的混合物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极限浓度。若限用有害物质比规定的允许极限浓度低则是可以接受的。包装材料中使用的塑胶、墨水、涂料同时也须满足5.2.2中对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的要求。每种物质的CAS 注册号请参考附件一。
5.2.4 在电池内容物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下表列出了科沃电子采购或设计的产品中使用的电池内容物的禁用或限用物质,同
时列出了不可避免的杂质的允许极限浓度。每种物质的CAS 注册号请参考附件一。
*用于UPS 的铅酸电池(不间断电源)除外。
5.3 法律法規及客戶的特別需求
5.3.1 当地区性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对某些有害物质进行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要求时,
即使这些物质没有明确地包含在此规范中,供应商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
5.3.2 尽管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害物质和材料管理的一般要求,
但是交付完全符合规定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产品是供应商自己的责任。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对供应商是否遵守科沃电子提供的一般要求以及任何供应商制造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合格负责。
5.3.3 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亦可针对其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行业标准,制订
适合于本公司的有害物质和材料管理规范及预处理方法/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的规定,但其制定的管理规范应至少满足本规范之要求。成都铭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些客户可能对物料或物质有其他的在本规范中未提到的要求,如果需要,将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符合性资料。 6. 附件
6.1 详细化学物质及其CAS 注册号清单……………………………………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