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管理程序

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管理程序

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

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版本和修改记录

目 录

1 概述 ...................................................................... 1 2 适用范围 .................................................................. 1 3 职责 ...................................................................... 1 4 产品认证要求 .............................................................. 1 5 附录 ...................................................................... 5

1 概述

1.1 为加强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并参考香港、澳门的相关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1.2 所有向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生产和供应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的混凝土搅拌站(船)、预制场(厂)必须通过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认证。

2 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总经理部各工区在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产品认证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部质检部是各工区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向监理、业主工程部报告产品认证情况。

3.2 各工区落实和执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规定,并管理证书、标志的使用。 3.3中心试验室按照产品认证规定的检测频率对混凝土及原材料、外加剂、掺加剂进行试验检测,并出具试验报告。

4 工作步骤和要求

4.1 混凝土产品认证按照大桥管理局《港珠澳大桥混凝土生产和供应质量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由大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香港品质保证局实施,并对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规定、管理。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程序、认证证书和标志由大桥管理局进行规定、管理。

4.2 各工区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提交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认证计划,计划必须写明混凝土搅拌站(船)的编号、预制场(厂)名称、地址、产品认证时间。

4.3 产品认证必须在以下活动完成后方能安排进行:

a )混凝土:首批混凝土28 天强度检测或设计规定期限强度检测后并出具相关试验报告;

b )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完成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4.4 各工区应按照以下要求申请产品认证:

a )混凝土:至少提前三个月时间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第三方认证机构递交申请表并依照QSPSC 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b )预制构件:至少提前三个月时间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递交申请表及申请资料。

4.5 各工区应每季度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报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认证情况并及时更新,报告中应列明通过产品认证的混凝土搅拌站(船)的编号、预制场(厂)名称、地址和认证证书编号。

4.6 各工区必须按以下要求核实混凝土搅拌站(船)、预制构件认证情况: 4.6.1 混凝土满足以下要求方能进行浇筑:

a ) 来源于已通过了产品认证的搅拌站(船); b ) 混凝土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4.6.2 预制构件满足以下要求方能进行运输和安装:

a ) 预制构件喷涂了唯一性认证标识牌; b ) 预制构件具备产品说明书和认证证书; c ) 预制构件来源于通过产品认证的预制场(厂); d ) 预制构件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4.7 预制构件认证程序 4.7.1 认证准则

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准则分为两部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 a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按照GB/T19001-2008 标准执行;

b )产品技术要求按照《港珠澳大桥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审批完毕的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4.7.2 认证阶段

预制构件的认证阶段分为三个:申请及文件评审阶段、认证阶段和监督阶段。认证程序各阶段流程图见附件1。

申请及文件评审阶段

各工区通过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提交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申请表及以下申请资料: a) 申请认证的构件名称、型号、规格; b) 预制场(厂)的名称、地址;

c) 预制场(厂)关于认证构件的质量计划;

d) 预制场(厂)内部质量控制文件,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控制程序和指导书;

e)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f) 主要试验检验仪器清单; g) 主要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名单;

h) 开工以来预制构件质量自检情况汇总表。

监理、业主接到申请表后将组织专门的审核组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如有需要,监理、业主、审核组可到申请认证的预制场(厂)进行现场检查,主要针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过程以及内部质量控制手段等进行了解。

文件评审之后,审核组向各工区提交文件审核报告,该报告综述预制场(厂)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并对是否可以进入认证阶段做出清晰结论:

a) 结论为“可以进入认证阶段”,审核组应编写认证审核及产品检验计划,并提交给各工区。

b) 结论为“不可进入认证阶段”,各工区对预制场(厂)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 4.7.3 认证阶段

认证阶段的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及产品检测。

a) 审核组全面审核申请认证预制场(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各工区协助审核组做好审核工作,包括提供质量文件、质量记录,陪同人员以及工作所需的工具等。

b) 产品检测由监理人、业主试验检测中心按预制构件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所规定的检测要求进行。在预制构件场(厂)首制件全面检测通过后,审核组对产品检测结果进行验证和确认。必要时,审核组抽取样品,送试验检测中心检测或由预制场(厂)在审核组见证下再次进行检测。各工区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取样工具、样品制作、样本运送等。

c) 审核组完成审核和产品检测验证后编写认证审核报告,并提交给业主和预制场(厂)。认证审核报告应综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及产品检测结果,对发现的不符合情况以不合格项报告的方式提出。不合格项分为:

✧ 严重不合格项:认证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或质量管理体系某一部分完全

失效或缺失。

✧ 轻微不合格项:存在的不符合情况对认证产品没有即时或潜在影响。 d) 存在严重不合格项即没有通过认证,预制场(厂)必须停工整顿,并重新申请认证。

e) 存在轻微不合格项的预制场(厂)须采取纠正措施并在审核组规定期限内提交落实措施的证明材料。审核组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f) 审核组确认预制场(厂)没有不合格项或轻微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已有效实施,向业主提交推荐书,推荐签发认证证书给预制场(厂)。

g) 业主在获得审核组推荐书后,向申请认证的预制场(厂)签发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预制场(厂)应通过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申请续签产品认证证书。

业主续签证书前必须重新组织审核组对预制场(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检测进行全面审核和确认。 4.7.4 监督阶段

产品认证证书签发后,进入认证监督阶段。在此阶段审核组有权定期、不定期及没有预先通知形式对预制场(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检测进行审核和确认。如发现有任何严重不合格项,业主将撤销该预制场(厂)的认证证书,并勒令该预制场(厂)停工整顿。

4.8 预制构件认证证书和标志 4.8.1 认证证书

预制构件的认证证书由业主所拥有,并由业主统一制作、发放。当业主有要求收回时,各工区须无条件返还。

各工区必须在证书有效期间内使用证书,禁止在失效或撤销后使用证书。 4.8.2 认证标志

预制构件的认证标志为:

各工区必须在认证产品的外表面喷上认证标志。为了方便在认证产品上使用,该标志为黑色,尺码可放大或缩小,但须包含认证证书编号。

4.8.3 在认证产品脱模后,对其进行独立的唯一性的编号,并喷上带有认证标志和编号的

标识牌大小、标识位置因预制构件不同而相应变化,各工区在使用前必须书面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提出申请,并按照业主书面批准的方案执行。

4.8.4 各工区必须做好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记录,不得向外发放、发布与预制构件产品认证有关的信息。如有疑问时必须征得监理、业主书面同意。 4.8.5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业主可以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

a )监督阶段发现轻微不合格项未及时解决或发现严重不合格项;

b )认证产品发生质量事故 ;

c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被不适当使用;

d )其他违反本办法条款且可能会损害业主或港珠澳大桥声誉的情况。

4.8.6 业主向某工区发出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书面通知,该工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业主交还认证证书。对于已喷上认证标志的预制构件,必须以不可逆的方式消除认证标志。

4.8.7 被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工区必须重新进行产品认证程序直至再次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4.9 处罚

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产品将被停止使用,报废自上次产品认证日期以后生产的认证产品,并课以违约处罚。

a )没有通过产品认证,伪造或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其他认证证明资料; b )证书被撤销后,仍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c )喷涂了认证标志或标识牌的产品经检测发现属不合格品。

5 附录

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管理程序

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

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版本和修改记录

目 录

1 概述 ...................................................................... 1 2 适用范围 .................................................................. 1 3 职责 ...................................................................... 1 4 产品认证要求 .............................................................. 1 5 附录 ...................................................................... 5

1 概述

1.1 为加强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并参考香港、澳门的相关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1.2 所有向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生产和供应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的混凝土搅拌站(船)、预制场(厂)必须通过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认证。

2 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总经理部各工区在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产品认证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部质检部是各工区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向监理、业主工程部报告产品认证情况。

3.2 各工区落实和执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规定,并管理证书、标志的使用。 3.3中心试验室按照产品认证规定的检测频率对混凝土及原材料、外加剂、掺加剂进行试验检测,并出具试验报告。

4 工作步骤和要求

4.1 混凝土产品认证按照大桥管理局《港珠澳大桥混凝土生产和供应质量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由大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香港品质保证局实施,并对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规定、管理。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程序、认证证书和标志由大桥管理局进行规定、管理。

4.2 各工区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提交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认证计划,计划必须写明混凝土搅拌站(船)的编号、预制场(厂)名称、地址、产品认证时间。

4.3 产品认证必须在以下活动完成后方能安排进行:

a )混凝土:首批混凝土28 天强度检测或设计规定期限强度检测后并出具相关试验报告;

b )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完成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4.4 各工区应按照以下要求申请产品认证:

a )混凝土:至少提前三个月时间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第三方认证机构递交申请表并依照QSPSC 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b )预制构件:至少提前三个月时间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递交申请表及申请资料。

4.5 各工区应每季度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报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认证情况并及时更新,报告中应列明通过产品认证的混凝土搅拌站(船)的编号、预制场(厂)名称、地址和认证证书编号。

4.6 各工区必须按以下要求核实混凝土搅拌站(船)、预制构件认证情况: 4.6.1 混凝土满足以下要求方能进行浇筑:

a ) 来源于已通过了产品认证的搅拌站(船); b ) 混凝土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4.6.2 预制构件满足以下要求方能进行运输和安装:

a ) 预制构件喷涂了唯一性认证标识牌; b ) 预制构件具备产品说明书和认证证书; c ) 预制构件来源于通过产品认证的预制场(厂); d ) 预制构件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4.7 预制构件认证程序 4.7.1 认证准则

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的准则分为两部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 a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按照GB/T19001-2008 标准执行;

b )产品技术要求按照《港珠澳大桥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审批完毕的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4.7.2 认证阶段

预制构件的认证阶段分为三个:申请及文件评审阶段、认证阶段和监督阶段。认证程序各阶段流程图见附件1。

申请及文件评审阶段

各工区通过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提交预制构件产品认证申请表及以下申请资料: a) 申请认证的构件名称、型号、规格; b) 预制场(厂)的名称、地址;

c) 预制场(厂)关于认证构件的质量计划;

d) 预制场(厂)内部质量控制文件,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控制程序和指导书;

e)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f) 主要试验检验仪器清单; g) 主要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名单;

h) 开工以来预制构件质量自检情况汇总表。

监理、业主接到申请表后将组织专门的审核组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如有需要,监理、业主、审核组可到申请认证的预制场(厂)进行现场检查,主要针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过程以及内部质量控制手段等进行了解。

文件评审之后,审核组向各工区提交文件审核报告,该报告综述预制场(厂)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并对是否可以进入认证阶段做出清晰结论:

a) 结论为“可以进入认证阶段”,审核组应编写认证审核及产品检验计划,并提交给各工区。

b) 结论为“不可进入认证阶段”,各工区对预制场(厂)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 4.7.3 认证阶段

认证阶段的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及产品检测。

a) 审核组全面审核申请认证预制场(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各工区协助审核组做好审核工作,包括提供质量文件、质量记录,陪同人员以及工作所需的工具等。

b) 产品检测由监理人、业主试验检测中心按预制构件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所规定的检测要求进行。在预制构件场(厂)首制件全面检测通过后,审核组对产品检测结果进行验证和确认。必要时,审核组抽取样品,送试验检测中心检测或由预制场(厂)在审核组见证下再次进行检测。各工区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取样工具、样品制作、样本运送等。

c) 审核组完成审核和产品检测验证后编写认证审核报告,并提交给业主和预制场(厂)。认证审核报告应综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及产品检测结果,对发现的不符合情况以不合格项报告的方式提出。不合格项分为:

✧ 严重不合格项:认证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或质量管理体系某一部分完全

失效或缺失。

✧ 轻微不合格项:存在的不符合情况对认证产品没有即时或潜在影响。 d) 存在严重不合格项即没有通过认证,预制场(厂)必须停工整顿,并重新申请认证。

e) 存在轻微不合格项的预制场(厂)须采取纠正措施并在审核组规定期限内提交落实措施的证明材料。审核组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f) 审核组确认预制场(厂)没有不合格项或轻微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已有效实施,向业主提交推荐书,推荐签发认证证书给预制场(厂)。

g) 业主在获得审核组推荐书后,向申请认证的预制场(厂)签发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预制场(厂)应通过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申请续签产品认证证书。

业主续签证书前必须重新组织审核组对预制场(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检测进行全面审核和确认。 4.7.4 监督阶段

产品认证证书签发后,进入认证监督阶段。在此阶段审核组有权定期、不定期及没有预先通知形式对预制场(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检测进行审核和确认。如发现有任何严重不合格项,业主将撤销该预制场(厂)的认证证书,并勒令该预制场(厂)停工整顿。

4.8 预制构件认证证书和标志 4.8.1 认证证书

预制构件的认证证书由业主所拥有,并由业主统一制作、发放。当业主有要求收回时,各工区须无条件返还。

各工区必须在证书有效期间内使用证书,禁止在失效或撤销后使用证书。 4.8.2 认证标志

预制构件的认证标志为:

各工区必须在认证产品的外表面喷上认证标志。为了方便在认证产品上使用,该标志为黑色,尺码可放大或缩小,但须包含认证证书编号。

4.8.3 在认证产品脱模后,对其进行独立的唯一性的编号,并喷上带有认证标志和编号的

标识牌大小、标识位置因预制构件不同而相应变化,各工区在使用前必须书面向总经理部、总经理部向监理、业主提出申请,并按照业主书面批准的方案执行。

4.8.4 各工区必须做好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记录,不得向外发放、发布与预制构件产品认证有关的信息。如有疑问时必须征得监理、业主书面同意。 4.8.5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业主可以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

a )监督阶段发现轻微不合格项未及时解决或发现严重不合格项;

b )认证产品发生质量事故 ;

c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被不适当使用;

d )其他违反本办法条款且可能会损害业主或港珠澳大桥声誉的情况。

4.8.6 业主向某工区发出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书面通知,该工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业主交还认证证书。对于已喷上认证标志的预制构件,必须以不可逆的方式消除认证标志。

4.8.7 被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工区必须重新进行产品认证程序直至再次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4.9 处罚

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产品将被停止使用,报废自上次产品认证日期以后生产的认证产品,并课以违约处罚。

a )没有通过产品认证,伪造或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其他认证证明资料; b )证书被撤销后,仍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c )喷涂了认证标志或标识牌的产品经检测发现属不合格品。

5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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