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08)
(国家文物局 2009年2月16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馆藏文物登录的操作流程和所需相关文档(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基本内容和填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登录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W/T 0020—2008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WW/T 0020—200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馆藏文物 museum objects
由文物收藏单位正式入藏并登记入账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和一般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含三级)为珍贵文物。
3.1 登录 registration
指对入藏文物相关资料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的过程,包括登记、编目、建帐、建档等。
3.2 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general accounts of museum collections
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用来记录收藏单位所有入藏文物的账目。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3.3 文物藏品分类账 ledger of museum collections
是根据文物收藏单位藏品分类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类别和分库管理的状况,分别确立的账册。
3.4 文物编目 catalog of museum objects
指对入藏文物各种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的过程。
4 馆藏文物登录的流程
4.1 由本单位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文物进行鉴定,并填写《文物鉴定表》。
4.2 填写《入藏凭证》
4.3 文物影像资料的采集,包括拍照、绘画、拓片等。
4.4 文物编目,填写《文物编目卡》。
4.5 填写《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4.6 填写《文物藏品分类账》。
4.7 填写文物藏品档案。
4.8 根据已建立的文物资料将文物藏品信息数字化,建立文物藏品信息数据库。
4.9 主动掌握文物提用信息,将详细提用记录更新到藏品档案中,若文物在提用过程中发生变化,将变化情况同时记录到《文物藏品总登记账》、《文物藏品分类账》和文物藏品信息数据库中。
5 馆藏文物登录的相关文档
馆藏文物登录的内容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历史信息、研究信息、保护信息以及对文物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基本信息项的填写方法参考附录A进行,文物照片的拍摄方法参照附录B进行。
5.1 《文物鉴定表》
记录文物的鉴定信息。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原编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数量;
f) 完残程度;
g) 文物来源;
h) 级别;
i) 鉴定意见;
j) 鉴定人;
k) 鉴定日期。
5.2 《入藏凭证》
记录文物入藏时的详细信息。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原编号;
b) 总登记号;
c) 文物名称;
d) 年代;
e) 质地;
f) 数量;
g) 级别;
h) 文物来源;
i) 完残程度;
j) 藏品移交方和接收方签字;
k) 入藏日期。
5.3 《文物编目卡》
对文物进行编目时填写的记录文物基本信息的卡片。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总登记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数量;
f) 尺寸、质量;
g) 文物来源;
h) 完残程度;
i) 形态特征;
j) 题识情况;
k) 流传经历;
l) 照片;
m) 级别;
n) 鉴定意见、鉴定人;
o) 制卡人签字;
P) 制卡日期。
5.4 《文物藏品总登记帐》
《文物藏品总登记帐》必须建立,一式一份,不能被复制。填写《文物藏品总登记帐》时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逐页、逐件、逐项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如有订正,应经本单位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订正处用红色墨水画双线,线上方书写更正内容,并加盖更改人图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总登记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数量;
f) 尺寸、质量;
g) 级别;
h) 文物来源;
i) 完残程度;
j) 入藏日期;
k) 备注。
5.5 《文物藏品分类帐》
对文物的分类管理帐。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总登记号;
b) 分类号
c) 文物名称;
d) 年代;
e) 质地;
f) 数量;
g) 尺寸、质量;
h) 级别;
i) 文物来源;
j) 完残程度;
k) 库房位次;
l) 登记日期。
m) 备注。
5.6 文物藏品档案
记录与文物相关的各类详细信息,藏品档案应该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其内容应包括七个方面:藏品的历史资料、鉴定资料、研究资料、保护资料、提供使用资料、影像资料、基本资料。其填写方法按照WW/T 0020—2008进行。
6 文物藏品信息电子文档的管理
应该建立文物藏品信息数据库,对文物的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管理。数据库应符合《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的要求,可实现录入、查询、存储、管理、检索、统计、打印输出、备份等功能。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A.1 原编号
文物入藏以前的原有编号。
A.2 总登记号
总登记号一件(套)一号。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文物注销后原总登记号仍应保留。总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标写在文物上,书写位置以不妨碍观瞻和不易摩擦为宜;不宜直接书写的文物,应贴、挂编号标签,标签贴挂应确保牢固,避免遗失。
A.3 文物名称
文物名称通常由特征和通称两部分组成。古代文物特征指年代、款识、作者、地域、工艺、纹饰、颜色、质地、器形等信息要素,近现代文物特征指物主、时间、地点、事件、用途等要素。通称是器物的通用称谓。
A.4 年代
登记文物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文物,写公元纪年或历史事件时期。
A.5 质地
构成文物主体材料的物质成分类别。
A.6 数量
单件藏品一号即为一件,成套藏品分为实际数量和传统数量两种: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实际数量);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整体编一个号,每个部分列分号,按一件(套)计算,在实际数量栏内注明整套藏品的实际数量。
A.7 尺寸、重量
藏品测量方法:平面文物量长和宽,书画类文物量画心;立体文物量长、宽、高或口径、底径、高,口径、底径均量外径;不规则形状的文物,量其最长、最宽、最高处。藏品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厘米、克、毫升作为常用文物计量基本单位,较大、较重或较长的可采用米、千克、公升计量。一般文物不称重量,贵重金属、宝石等文物称重量。
A.8 文物来源
写直接来源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注明发掘、采集、收购、调拨、交换、捐赠、旧藏等入藏方式。出土文物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文物写明与使用者或保存者的关系;自然标本写明产地、采集单位或个人。
A.9 完残程度
写明文物及文物附件的完整、损伤、残缺或污染等具体情况。
A.10 形态特征
对文物的整体形态特征的描述。遵循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内后外的顺序,应使用文物、考古学对器物描述的基本术语并揭示藏品的内涵,指出它的科学和艺术价值。
A.11 题识情况
文物藏品的题跋、款识、铭文等相关信息。文物藏品的题跋信息包括题跋类别、作者姓名、字数、题写位置等。汉语古文字款识、铭文一般录其释文,中国少数民族文字款识、铭文和外国文字款识铭文一般录其译文。
A.12 流传经历
藏品被收藏单位收藏以前的流传过程。包括藏品入藏以前的发现、鉴藏、递藏的过程,以及修复、著录、传拓、有关传闻等。
A.13 照片
包括传统照片和数码照片。
A.14 级别
根据文物藏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确定的级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A.15 鉴定意见
《文物编目卡》中应填写最近一次的鉴定结论,文物藏品档案中应填写历次鉴定结论。(注:附录B 为馆藏文物照片拍摄技术要求,在本手册中暂时不予登载)
参考文献
[1]《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
[2]《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5]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08)
(国家文物局 2009年2月16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馆藏文物登录的操作流程和所需相关文档(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基本内容和填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登录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W/T 0020—2008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WW/T 0020—200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馆藏文物 museum objects
由文物收藏单位正式入藏并登记入账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和一般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含三级)为珍贵文物。
3.1 登录 registration
指对入藏文物相关资料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的过程,包括登记、编目、建帐、建档等。
3.2 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general accounts of museum collections
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用来记录收藏单位所有入藏文物的账目。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3.3 文物藏品分类账 ledger of museum collections
是根据文物收藏单位藏品分类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类别和分库管理的状况,分别确立的账册。
3.4 文物编目 catalog of museum objects
指对入藏文物各种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的过程。
4 馆藏文物登录的流程
4.1 由本单位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文物进行鉴定,并填写《文物鉴定表》。
4.2 填写《入藏凭证》
4.3 文物影像资料的采集,包括拍照、绘画、拓片等。
4.4 文物编目,填写《文物编目卡》。
4.5 填写《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4.6 填写《文物藏品分类账》。
4.7 填写文物藏品档案。
4.8 根据已建立的文物资料将文物藏品信息数字化,建立文物藏品信息数据库。
4.9 主动掌握文物提用信息,将详细提用记录更新到藏品档案中,若文物在提用过程中发生变化,将变化情况同时记录到《文物藏品总登记账》、《文物藏品分类账》和文物藏品信息数据库中。
5 馆藏文物登录的相关文档
馆藏文物登录的内容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历史信息、研究信息、保护信息以及对文物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基本信息项的填写方法参考附录A进行,文物照片的拍摄方法参照附录B进行。
5.1 《文物鉴定表》
记录文物的鉴定信息。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原编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数量;
f) 完残程度;
g) 文物来源;
h) 级别;
i) 鉴定意见;
j) 鉴定人;
k) 鉴定日期。
5.2 《入藏凭证》
记录文物入藏时的详细信息。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原编号;
b) 总登记号;
c) 文物名称;
d) 年代;
e) 质地;
f) 数量;
g) 级别;
h) 文物来源;
i) 完残程度;
j) 藏品移交方和接收方签字;
k) 入藏日期。
5.3 《文物编目卡》
对文物进行编目时填写的记录文物基本信息的卡片。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总登记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数量;
f) 尺寸、质量;
g) 文物来源;
h) 完残程度;
i) 形态特征;
j) 题识情况;
k) 流传经历;
l) 照片;
m) 级别;
n) 鉴定意见、鉴定人;
o) 制卡人签字;
P) 制卡日期。
5.4 《文物藏品总登记帐》
《文物藏品总登记帐》必须建立,一式一份,不能被复制。填写《文物藏品总登记帐》时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逐页、逐件、逐项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如有订正,应经本单位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订正处用红色墨水画双线,线上方书写更正内容,并加盖更改人图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总登记号;
b) 文物名称;
c) 年代;
d) 质地;
e) 数量;
f) 尺寸、质量;
g) 级别;
h) 文物来源;
i) 完残程度;
j) 入藏日期;
k) 备注。
5.5 《文物藏品分类帐》
对文物的分类管理帐。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总登记号;
b) 分类号
c) 文物名称;
d) 年代;
e) 质地;
f) 数量;
g) 尺寸、质量;
h) 级别;
i) 文物来源;
j) 完残程度;
k) 库房位次;
l) 登记日期。
m) 备注。
5.6 文物藏品档案
记录与文物相关的各类详细信息,藏品档案应该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其内容应包括七个方面:藏品的历史资料、鉴定资料、研究资料、保护资料、提供使用资料、影像资料、基本资料。其填写方法按照WW/T 0020—2008进行。
6 文物藏品信息电子文档的管理
应该建立文物藏品信息数据库,对文物的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管理。数据库应符合《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的要求,可实现录入、查询、存储、管理、检索、统计、打印输出、备份等功能。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A.1 原编号
文物入藏以前的原有编号。
A.2 总登记号
总登记号一件(套)一号。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文物注销后原总登记号仍应保留。总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标写在文物上,书写位置以不妨碍观瞻和不易摩擦为宜;不宜直接书写的文物,应贴、挂编号标签,标签贴挂应确保牢固,避免遗失。
A.3 文物名称
文物名称通常由特征和通称两部分组成。古代文物特征指年代、款识、作者、地域、工艺、纹饰、颜色、质地、器形等信息要素,近现代文物特征指物主、时间、地点、事件、用途等要素。通称是器物的通用称谓。
A.4 年代
登记文物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文物,写公元纪年或历史事件时期。
A.5 质地
构成文物主体材料的物质成分类别。
A.6 数量
单件藏品一号即为一件,成套藏品分为实际数量和传统数量两种: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实际数量);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整体编一个号,每个部分列分号,按一件(套)计算,在实际数量栏内注明整套藏品的实际数量。
A.7 尺寸、重量
藏品测量方法:平面文物量长和宽,书画类文物量画心;立体文物量长、宽、高或口径、底径、高,口径、底径均量外径;不规则形状的文物,量其最长、最宽、最高处。藏品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厘米、克、毫升作为常用文物计量基本单位,较大、较重或较长的可采用米、千克、公升计量。一般文物不称重量,贵重金属、宝石等文物称重量。
A.8 文物来源
写直接来源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注明发掘、采集、收购、调拨、交换、捐赠、旧藏等入藏方式。出土文物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文物写明与使用者或保存者的关系;自然标本写明产地、采集单位或个人。
A.9 完残程度
写明文物及文物附件的完整、损伤、残缺或污染等具体情况。
A.10 形态特征
对文物的整体形态特征的描述。遵循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内后外的顺序,应使用文物、考古学对器物描述的基本术语并揭示藏品的内涵,指出它的科学和艺术价值。
A.11 题识情况
文物藏品的题跋、款识、铭文等相关信息。文物藏品的题跋信息包括题跋类别、作者姓名、字数、题写位置等。汉语古文字款识、铭文一般录其释文,中国少数民族文字款识、铭文和外国文字款识铭文一般录其译文。
A.12 流传经历
藏品被收藏单位收藏以前的流传过程。包括藏品入藏以前的发现、鉴藏、递藏的过程,以及修复、著录、传拓、有关传闻等。
A.13 照片
包括传统照片和数码照片。
A.14 级别
根据文物藏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确定的级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A.15 鉴定意见
《文物编目卡》中应填写最近一次的鉴定结论,文物藏品档案中应填写历次鉴定结论。(注:附录B 为馆藏文物照片拍摄技术要求,在本手册中暂时不予登载)
参考文献
[1]《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
[2]《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5]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