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特务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初探

明朝特务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初探

宁夏彭阳县第二中学 刘治金

内容摘要:明代的特务机构是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极端的产物,是君主为实现其对国内各事务的掌控,为巩固其至高无上的独裁统治而设立的。简单来说,明代的特务机构是巩固皇权的工具。如今所说的明代特务机构,一般主要指锦衣卫、东厂、西厂以及内行长,合称厂卫。近年来,受学术界及各类影视作品的影响,人们对厂卫的认识只停留在其干预朝政、陷害忠良、欺压百姓、无恶不作这一偏颇的层面。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厂卫的行为是随意性的,没有制度规矩可言。本文将从厂卫的形成、主要职能等方面,来初步探讨厂卫随意性中制度化的东西。

关键词:特务机构 锦衣卫 东厂 西厂 宦官

Abstract: Spy agency in the Ming dynasty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udal autocracy centralized monarchy to extreme product, is a to realize the control of domestic affairs, to consolidate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sovereign. In simple terms, the Ming dynasty's spy agency is to consolidate the imperial power tools. Now call spy agency in the Ming dynasty, generally refers to a security, east, west and the President, who called the factory. In recent years, influenced by academia and all kind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the factory who know only stay on its intervention or frame ZhongLiang palace, oppressed the people and hornets this bad level. Scholars generally think that the behavior of the factory who is arbitrary, no system of rules. This article will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factory who, main functions and so on, to investigate factory who conceptions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Key words: Secret service Jinyiwei Dongchang Xichang The eunuch

厂卫,明代这一主要特务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侦查京师官民、为皇帝收集各地各种情报等。厂卫在维护及巩固明代君主专制独裁统治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这也是在明以前,中国封建专制王朝中所没有的。明特务机构是如何建立的?有怎样的职能及特点?在执行“任务”时,究竟是任意为之还是有相应制度的约束?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探讨厂卫制度——明特务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一、 厂卫设立中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一)厂卫的设立及沿革

明代的特务机构——厂卫,可谓是大明王朝的独创机构,所演变成的特务政治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厂卫与宦官组织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形成了凌驾于“三法司”之上的局面。厂卫受命于皇帝,直接服务于皇权,是将皇帝独裁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的工具。

厂卫,所谓“卫”既锦衣卫,“厂”东厂、西厂及内行长。厂卫则是锦衣卫、东西厂及内行厂的合称。

锦衣卫,明朝历史上一个有着广泛影响的特殊军事机构。但自上世纪开始,锦衣卫被冠上了特务的帽子,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史学界多位学者的认可。近年来随着大量的相关影视作品的问世,及其对锦衣卫的“宣传”,锦衣卫,这一特务机构的名号,便成了明代黑暗统治的代名词。在大多数人认为,锦衣卫的所作所为都是皇帝凭借自己的“喜好”,锦衣卫首领及成员借自己的职权而任意为之。其实不然,这样的认识太过片面,也过于偏激。就锦衣卫的建立而言,它也是有其内部的约束的。

锦衣卫是皇帝亲军上十二卫(后增至二十六卫)之一,直接由皇帝领导。 据记载,锦衣卫创建于洪武十五年四月(1382年4月)。“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其属有御椅、扇手、擎盖、旛幢、斧钺、銮舆、驯马七司,秩皆正六品”[1]同时又有资料表明,锦衣卫的前身——仪鸾司,早在吴元年十二月朱元璋的登基大典上,就曾现身。可见,锦衣卫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只是其名称及主要职能不同罢了。此外,《明实录》中还有这样一条记载:

“洪武三年六月乙酉, 置亲军都尉府及仪鸾司。初设拱卫司, 正

七品, 管领校尉, 属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 秩正三品。寻以

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 又改为都尉司。至是, 乃定为亲军都尉府, 管

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设仪鸾司隶焉。”[2]

从上面这条资料来看,早在朱元璋建国初期就建立了拱卫司,秩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来又改为拱卫指挥使司,不久又改为都尉司。到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仪鸾司就属亲军都督府。洪武十五年,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洪武十七年,改锦衣卫指挥使为正三品。不久,“洪武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卫。”[3]至成祖时,复设置。

东厂,明代继锦衣卫后的又一特务组织,设立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史·成祖本纪三》(卷七)有记载曰:“十八年„„是年,始设东厂,命中官刺事。”

[4]而在《明通鉴》中则有更为详细的记载:“永乐十八年八月„„置东厂于北京。初,上命中官刺事,皇太子监国,稍稍禁之。至是以北京初建,尤锐意防奸,广布锦衣官校,专司缉访。复虑外官瞻徇,乃设东厂于东安门北,以内监掌之。”

[5]东厂设立之初,由宦官担任提督领导,后来就由司礼监秉笔太监里的位居第一、第二者担任提督。东厂可以说是明代最大的一个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务机关,也就是说,东厂在厂卫中的地位是相对比较高的。自创建以来,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因此,其存在的时间也就相对较长,一直到明朝灭亡,东厂也就随之消失了,前后存在了有二百二十四年之久。

东厂设立后,势力不断扩大,机构也随之不断扩大。但统治者仍不满足于锦衣卫与东厂的存在。随后,明宪宗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又设一特务机关——西厂,西厂先后设立了两次。第一次设立,既成化十三年。《明史·宪宗本纪二》有载:“十三年„„己巳,置西厂,太监汪直提督官校刺事。”[6]厂址位于旧灰厂。此时的西厂,先后存在了六年之久,至成化十八年(1482年)被罢除。“正德元年„„十月戊午,以刘瑾掌司礼监,邱聚、谷大用提督东、西厂。”[7]可见,武宗于正德元年,听信刘瑾等的挑唆,恢复了西厂。

(二)厂卫组织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⒈厂卫组织机构的随意性

明初,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元朝的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并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又设置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以此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同时还创设了卫所制度,从军事方面加强和巩固皇权。此外,又设置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提刑按察使司等机构,来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等事。

后来,就将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称为“三法司”。所谓的三法司,就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个机构的总称。“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科察,大理寺驳正。”[8]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刑部是审理机关,都察院是检察、监察机关,而刑部审理完的案子,还得送到大理寺,征求大理寺的同意。如果刑部送来的案子大理寺认为审理的结果不属实,所量之刑不合适,大理寺则有权将此案退回刑部,让其重新审理定罪,这也就是大理寺的“驳正”之权。这便是明朝正规的司法机构。

随着皇帝独裁专制的不断加强,不满皇帝独裁专制的人也就越来越多。换句话说皇帝“树敌”也就愈来愈多,前朝“残余势力”、当朝大小官吏、民间百姓等等,他们的言行举止,严重的威胁到了皇帝的独裁统治,而这些人的言行举止也就成了皇帝最为关心的了。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打击不满皇帝独裁统治的朝中大小官吏,镇压不满皇帝独裁的老百姓,及铲除前朝的“残余势力”,这就要求皇帝要放手去屠杀。而原有的三法司是无法明着去干这些事,同时三法司的人员也不够用。在这一条件的促使下,厂卫这一全新的组织机构建立了,皇帝便借助这些特务组织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就体现出明特务组织产生的一大特点:随意性。

说明代的特务机构具有随意性,这一观点得到了史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如东西厂的设立。《明史》记载:“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为耳目。故即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令嬖暱者提督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舆锦衣卫均权势,盖迁都后事也。”[9] “永乐中,尽戮建文诸臣,怀疑不自安,始设东厂主刺奸。”[10]由以上这些资料可以看出,成祖能够顺利篡位,宦官可谓是功不可没。为进一步查探建文帝的下落及其旧部的动态,更为尽早将其残余势力剿灭稳坐江山,成立新的特务组织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为了掌握

大小官吏及民间老百姓对朱棣篡位的看法,成立新的情报收集及侦查组织,在统治者认为是不可或缺的。

再看西厂的设立。西厂前后设立了两次,从这点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其设立的随意性。我们都知道,随着明朝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对厂卫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从而使厂卫的权力逐步凌驾于三法司之上。既然权力凌驾于三法司之上,为何西厂还会轻易的被中途废除?《明史纪事本末》中记载:“宪宗成化十三年春正月,置西厂,命太监汪直詗刺外事。„„先是,妖人李子龙以左道惑众,内使鲍石、郑忠敬信之。夤缘入内府,时引至万岁山观望,谋不轨。锦衣官校发其事,伏诛。自是上锐意欲知外事,乃选锦衣官校善刺事者百余人别置厂于灵济宫前,号西厂。”[11]可见,西厂的设立原因与东厂异曲同工,它并不是正规的监察司法机构,而是统治者根据自身的需求而设立的,并非是站在国家需要、民众需求的角度出发而设的。同时西厂的设立,并未保护民众老百姓的利益,反之,则给他们带来了灾难。因此,西厂的中途罢免再设,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就说明,西厂的设立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⒉厂卫组织机构随意性中的制度化

厂卫的设立是根据皇帝个人为加强皇权的需求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机构的内部组织也是随意的,并不是谁想当领导者就能随便当的,它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在履行其职能时,是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而非一盘散沙。下面具体看看厂卫的内部组织结构。

锦衣卫的地位相较于东西厂,比较特殊,这在它的组织体制上就有明显地反映。作为一军事特务组织,它虽然和其他卫一样,也有一个指挥使,但这一职务却不是由一般的武将来担任,而是由皇帝委派亲信来担任。“恒以勋戚都督领之”。

[12]在编制上,一般的卫只领有五个所,五千多人,而锦衣卫却有十七个所,人数最多时竟达五六万人。《明史·兵志一》记载:

“洪武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

所隶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锦衣所隶

将军,初名天武,后改称大汉将军,凡千五百人。设千、百户,总

旗七员。其众自为一军,下直操练如制,缺至五十人方补。月糈二

石,积劳试补千、百户,亡者许以亲子弟魁梧材勇者代,无则选民

户充之。”[13]

从上这则资料我们可以看出,锦衣卫有着不同于其他卫所的编制。关于锦衣卫内部人员具体职位及其官位等级,陈鸣钟先生在《明代的厂卫》一文中这样写道:“长官称指挥使(正三品),其属有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二人(正五品),所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百户(正六品)各若干人,所统率的有将军力士校尉等人员。内部分十七所,其中中、左、右、前、后无所领军士。原有仪鸾司所属的銮舆擎扇等十司,任设在卫内。又有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等六亲军。与所相当的为镇抚司,原仅一司,后添置一司,称为北司,而原有的称为南司,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北司专理诏狱。”[14]后来又把将军改为大汉,定额为一千五百人,而其他的力士校尉的人数就没有确定的了。锦衣卫这一特务组织,既然是皇帝最信任、最重要的统治工具之一,这就意味着,皇帝必须委派自己的亲信去任事,即使是最基层的干部大汉将军,也是经过一番选择的。大汉将军是终身职位,可世袭,其死后他的位置由亲子弟魁梧材勇者代,如果死者没有亲子弟,才从民户中选人充任。据记载,在成化十八年之前,锦衣卫将军的升授没有固定时限,全凭皇帝的喜恶。当年十二月,吴秉彝等十人援例陈乞升职,宪宗在检查正统年间事例无所获后,下令锦衣卫将军以后“须待八年以上,方许奏闻升授”[15]。对将军的管理开始制度化。[16]而管理将军的千百户,则是选择将军中有功绩的人担任,而不是轻易谁想当就能当的。

东厂的内部组织与锦衣卫相差不大,不同之处在于,东厂的提督由皇帝亲信的宦官担任。东厂设掌厂太监一名,称为“督主”,督主大都由司礼监秉笔太监兼任(而他的上级就是司礼监掌印太监,因此东厂人员称掌印太监为“宗主”),主持厂里事务。下面又设置领班司房若干人,掌行千户百户各一人,被称为“贴刑者”,主管“刺缉刑狱”之事。基层的干部,叫做“番子”(又称为“干事”)。番子之间也是有首领的,几个番子有一个小头目,被称为“挡头”。东厂和锦衣卫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东厂里自贴刑以下的人员,都是从锦衣卫中挑选人员去充任。东厂组织内部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西厂的组织结构与东厂大致相同,史料中并未对此做详细记录。在此也不做详谈。

二、厂卫职能中的随意性与制度化初探

(一)厂卫职能略述

作为一个在明朝统治时期有着特殊存在作用的机构,厂卫的职能可谓是面面俱到。不管是锦衣卫还是东西厂,以及前面论述中没有提到的内行厂,其主要职能无外乎侦察京师官民、缉捕、搜集情报、维护京师治安等,这也意味着厂卫只对皇帝负责,只听命于皇帝。这也就促使了厂卫权力凌驾于三法司之上的局面的形成。下面具体看看厂卫的职能(以锦衣卫的职能为主)。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有言:“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17]这条资料提到了锦衣卫的四个基本职能。我们对此做一简要概述。

首先,锦衣卫具有侍卫君主及其他军事职能。锦衣卫由亲军都尉府和仪鸾司整合、发展而来, 侍卫君王自然是其基本职能之一。在史料中,关于锦衣卫执行这一职能的记载很多。如:洪武二十年, 朱元璋特“命锦衣卫选精锐力士五千六百人随驾”[18]。永乐六年,明成祖在北征之前令“锦衣卫仍选将军五百人、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19]随驾出征。可见, 执行侍卫职责的主要是明廷从民间精挑细选出来的将军、校尉等。不仅皇帝本人, 就连皇亲也可以享受锦衣卫的保护。锦衣卫除了具有侍卫君主的职能外,还具有军事职能,例如出征。《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年, 锦衣卫镇抚李志诚奏请给其外家完聚,“上曰:朝廷之于武臣, 凡其伯叔兄弟, 皆许完聚。然亦有等差, 未尝及外家也。尔方从征, 未能竭力趋事而即私于妻党之亲„„此不忠所事。罢其职。” [20]可见,锦衣卫不单单是皇帝的侍卫,同时也是具有出征等军事职责的。

其次,是缉事与捕盗职能。《明史·职官志五》中提到“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可见,锦衣卫有侦缉权, 这是大家一致认同的,而且学术界多有研究, 不容置疑。除侦缉外,锦衣卫还负责捕盗。所谓捕盗之“盗”,既包

[21]括揭竿起义的被统治者, 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罪犯。锦衣卫对此职责的履

行,在《明实录》中有这样一则史料:永乐迁都北京, 锦衣卫捕盗的区域随之发生变化。宣德二年十二月, 兵部奏: “囊者霸州、固安盗贼为患, 皇上命御史监锦衣卫官巡捕。令所在军民编为什伍, 置巡警铺, 严察慎防, 盗用屏息。比者通州等处盗贼复作, 请如故事遣官巡捕。”[22]这则史料说明了锦衣卫具有捕盗的职

责。

再次,锦衣卫还具有司法职能。锦衣卫的司法职能,既残酷的廷杖、臭名昭著的诏狱,这些职能向来是锦衣卫反面形象的主要证据。

最后,锦衣卫具有外事职能。锦衣卫的外事职能可以从下面这则记载中体现出来:正统七年,英宗救谕建州右卫都督同知凡察:“比因尔遗下镜城人口,与朝鲜各执一词,积久不已。联虑尔等构怨日深,特救锦衣卫指挥金事吴良等资救谕朝鲜国王李掏,令拘前项人口对众面审,果愿还尔处者,即付领回;愿留朝鲜者,亦听在彼安住„„”[23]诏令显示,锦衣卫有执行外交使命的职能。

锦衣卫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些职能外,还有其他职能,在此不作一一列举。东西厂的主要职能和锦衣卫的职能最大的差别之处在于,“东厂除侦察京师官民外,连锦衣卫也在其侦察之中。”[24]除此之外三者在职能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别,对此不作详细说明。

(二)厂卫侦缉职能中的随意性与制度化(以锦衣卫为例) ⒈厂卫侦缉职能随意性的体现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厂卫的主要职能总结为两点, 一是监察, 二是镇压,这也是表现其特务残暴性的主要依据所在。需要指出的是, 厂卫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监察和镇压, 与历代监察机构和诏狱都有所不同, 它是以特务活动的方式,“进行超越封建法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监察和镇压。”[25]

“刑法有创自明, 不衷古制者, 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 杀人至惨, 而不丽于法。”[26]不丽于法, 就是不附于法, 在法律之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厂卫直属于皇帝,不属于任何司法机关;第二, 厂卫完全按皇帝的旨意行事, 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说到厂卫的监察、侦缉职能,那可就是明朝监视、侦缉技术的代表了。厂卫的监视可谓是无孔不入,上到除皇帝外的皇亲国戚,满朝官吏,下到黎民百姓,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在其监视范围内。

钱宰,明初的一老臣,年事已高,但还要每天按时去上朝,因工作辛苦,钱宰有苦难言,便吟了一首小诗,发点小牢骚:“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不想次日上朝,朱元璋便笑眯眯地对他说:“钱爱卿,你昨日作的好诗啊。不过朕没有嫌你迟到,改成‘午门朝见尚忧迟’如何?”钱宰吓得拼命磕头谢恩。朱元璋则大度的说:“朕今放汝去,好

好熟睡矣。”此类小事,统治者都一清二楚,可见明朝的情报网之发达。此事的情报收集部门为锦衣卫,而东厂的监视技术却更为“恐怖”。

《明史》记载,明熹宗时,太监魏忠贤提东厂提督,“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封舌。”[27]可见,东厂的势力,仿佛民间每个人的身边都有一个人专门监视他的言行举止。据记载,某日四人在旅店喝酒,酒至酣处,其中一人说:“魏忠贤这个阉人,快要倒台了。”其余几人大惊,劝其不要胡言乱语,然,此人借酒劲说:“切,魏忠贤虽横,但他此刻未在此处,难到还能剥了我的皮不成?我怕什么?”不久酒席散,几人各自回房。半夜,房门突然被踢开,闯进一伙手持火把的人,仔细查看一番,将这几人抓走。来的这些正是东厂的密探。几人被抓到东厂刑场内,那个骂了魏忠贤的人被扒光了衣服,手足钉在了门板上。魏忠贤笑问此人:“你不是说我不能剥了你的皮吗?我试试看能不能剥。”便命人将滚烫的沥青浇遍那人全身,待凝固后再用刀割锥敲,竟将整张人皮剥了下来,惨不忍睹。而其余几人则被吓得快要死去了,魏忠贤却“每人赏五金压惊”,放了他们。如此残酷的手段,只有在厂卫这样的特务机构中才能见到,专管刑罚的刑部是万万不敢为之。

⒉厂卫侦缉职能中的制度化

前面我们提到了厂卫职能的随意性,及其侦缉、捕盗等职能。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是不是如世人所说的“厂卫特务组织见人就抓、肆意枉法,滥用私刑”?

锦衣卫有侦缉权,《明实录》中对锦衣卫所能侦缉的范围作了这样的解释: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 妖言惑众, 窥伺朝廷事情, 交通王府外夷,

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 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 方许指实奏闻, 点差御史复体实, 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

告发, 不许挟仇受嘱, 诬害良善, 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 亦不许

听从制嘱托, 致有冤枉违法重情, 罪不者。”[28]

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锦衣卫的侦缉范围非常宽泛,这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锦衣卫的头领说什么是什么。同时材料也明确指出,不允许锦衣卫介入不在其侦缉范围内的案件,但并不禁止锦衣卫可接受受害人告发。“明廷对报案人的诉求对象并没有做出刚性规定。”[29]因此,锦衣卫可干预所有案件是有理论依据的。

此外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锦衣卫的司法职能。丁易先生在《明代特务政治》一书中写到: 因为锦衣卫是“直接属于皇帝的缘故, 任何人他们都可以直接逮捕, 根本不必经过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续, 而皇帝要逮人, 也就直接命令他们去逮, 并且还叫他们审问, 这就是所谓锦衣狱或诏狱了”。[30]然而,在这段话中这样一个问题值得讨论,锦衣卫是否可以随意逮捕人?

其实,锦衣卫并不是可以随意逮捕人,逮捕是需要凭证的。

万历四十七年, 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上书:“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 然后遵行。昨岁该科给事中姚若水册封去后, 今又外转, 全署无官。阁部催请不窗舌敝口秃, 至今悬缺。诸事犹可稍缓, 惟是逮人旨下, 即刻差官资捧驾帖起程回奏, 须臾不敢稽留。今辽事决裂, 请逮之疏屡上, 万一允行, 臣欲候请科臣, 恐谓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 恐谓违例, 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 刻期任事, 庶签帖有人, 明旨不稽。”[31]

上述这段材料很清楚的表明,锦衣卫要逮捕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 然后遵行。如没有驾帖、没有签名,锦衣卫是不能随便逮捕人的。锦衣卫除逮捕人要受刑科的制约外,提问人犯也是受约束的,是不可以随意进行提问的。有这样一则实例:嘉靖元年, 锦衣卫千户白寿等拿着驾帖到刑科, 按照“厂卫资驾帖提人, 必由刑科签批”的旧例,请给事中刘济签名,然后提审东厂访获犯人。不料刘济声言“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双方争执不下, 嘉靖帝刚从外藩人主不久, 对很多事务尚不完全了解, 只好命人查阅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不久刑科回奏: “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32]

从这一材料可以看出,在嘉靖以前,按照制度规定,锦衣卫提审人犯必须拿到皇帝的书面旨意, 然后带圣旨原本到刑科, 刑科签名同意后才能把人带走。但这一制度后来渐渐被忽略,此后,锦衣卫提人只需带着驾帖到刑科签名就可以了。可见,人们一贯认为的锦衣卫可以随意逮捕和提问,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其逮捕和提问是受制度约束的,而不是随意而为之。东西厂侦缉职能的随意性及制度化在此不作详细解释。

综上所述,明朝的特务机构有一显著特点——随意性。在本文的论述中,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厂卫的组织结构及厂卫的侦缉职能中。而随意性这一特点是学

术界多位学者所认同的。然而在厂卫随意性的特点中也不乏制度化的东西,在本文中主要体现在厂卫内部组织结构及侦缉的范围、手段等方面。

总结

明特务机构——厂卫,在明朝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从其最初的设立到不断发展强大,直至权倾朝野,它的发展壮大是专制皇权发展到极端的结果。为维护皇权,厂卫直接听命于皇帝,用尽各种方法及手段,为皇帝搜集情报,替统治者监督官吏百姓。在本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不管是厂卫的设立还是其具有的职能,无外乎是为了维护皇权。也就是说,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就必须需要除三法司之外的,有严格的组织、办事干练的特殊机关及其人员,让他们监察百官、访缉天下。可见,厂卫系统的设立不单单是随意的,同时其存在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厂卫的设立及其职能虽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及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厂卫行事是任意而为的,本文很清楚的表明,厂卫随意性中是有制度化的东西存在的,其行事是受制度约束的,并不像人们所想的那么肆无忌惮。正是因为有制度的约束,锦衣卫及东厂才会在明朝存在那么长的时间,直至明朝的灭亡。

注释

[1]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M],洪武十五年四月乙未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第2266页.

[2]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M],洪武三年六月乙酉条.第1055页.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职官志五,卷七十六[M].中华书局,1974.4,第1863[3]

页.

[4]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成祖本纪三,卷七[M].中华书局,1974.4,第100页.

[5] (清)夏燮著.明通鉴,卷十七[M].中华书局出版社 ,1959,第741页.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宪宗本纪二,卷十四[M].中华书局,1974.4,第174[6]

页.

[7]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武宗本纪,卷十六[M].中华书局,1974.4,第200页.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刑法志二,卷九十四[M].中华书局,1974.4,第2305[8]

页.

[9]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M].中华书局,1974.4,第2331页.

[10][11](清)谷应泰撰.明史纪事本末·汪直用事,卷三十六[M].中华书局.第551页.

[12]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职官志五,卷九十五 [M].中华书局,1974.4,第1862页.

[13]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兵志一,卷八十九[M].中华书局,1974.4,第2185页.

[14] 陈鸣钟.明代的厂卫[J].新史学通讯,195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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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特务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初探

宁夏彭阳县第二中学 刘治金

内容摘要:明代的特务机构是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极端的产物,是君主为实现其对国内各事务的掌控,为巩固其至高无上的独裁统治而设立的。简单来说,明代的特务机构是巩固皇权的工具。如今所说的明代特务机构,一般主要指锦衣卫、东厂、西厂以及内行长,合称厂卫。近年来,受学术界及各类影视作品的影响,人们对厂卫的认识只停留在其干预朝政、陷害忠良、欺压百姓、无恶不作这一偏颇的层面。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厂卫的行为是随意性的,没有制度规矩可言。本文将从厂卫的形成、主要职能等方面,来初步探讨厂卫随意性中制度化的东西。

关键词:特务机构 锦衣卫 东厂 西厂 宦官

Abstract: Spy agency in the Ming dynasty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udal autocracy centralized monarchy to extreme product, is a to realize the control of domestic affairs, to consolidate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sovereign. In simple terms, the Ming dynasty's spy agency is to consolidate the imperial power tools. Now call spy agency in the Ming dynasty, generally refers to a security, east, west and the President, who called the factory. In recent years, influenced by academia and all kind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the factory who know only stay on its intervention or frame ZhongLiang palace, oppressed the people and hornets this bad level. Scholars generally think that the behavior of the factory who is arbitrary, no system of rules. This article will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factory who, main functions and so on, to investigate factory who conceptions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Key words: Secret service Jinyiwei Dongchang Xichang The eunuch

厂卫,明代这一主要特务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侦查京师官民、为皇帝收集各地各种情报等。厂卫在维护及巩固明代君主专制独裁统治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这也是在明以前,中国封建专制王朝中所没有的。明特务机构是如何建立的?有怎样的职能及特点?在执行“任务”时,究竟是任意为之还是有相应制度的约束?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探讨厂卫制度——明特务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一、 厂卫设立中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一)厂卫的设立及沿革

明代的特务机构——厂卫,可谓是大明王朝的独创机构,所演变成的特务政治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厂卫与宦官组织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形成了凌驾于“三法司”之上的局面。厂卫受命于皇帝,直接服务于皇权,是将皇帝独裁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的工具。

厂卫,所谓“卫”既锦衣卫,“厂”东厂、西厂及内行长。厂卫则是锦衣卫、东西厂及内行厂的合称。

锦衣卫,明朝历史上一个有着广泛影响的特殊军事机构。但自上世纪开始,锦衣卫被冠上了特务的帽子,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史学界多位学者的认可。近年来随着大量的相关影视作品的问世,及其对锦衣卫的“宣传”,锦衣卫,这一特务机构的名号,便成了明代黑暗统治的代名词。在大多数人认为,锦衣卫的所作所为都是皇帝凭借自己的“喜好”,锦衣卫首领及成员借自己的职权而任意为之。其实不然,这样的认识太过片面,也过于偏激。就锦衣卫的建立而言,它也是有其内部的约束的。

锦衣卫是皇帝亲军上十二卫(后增至二十六卫)之一,直接由皇帝领导。 据记载,锦衣卫创建于洪武十五年四月(1382年4月)。“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其属有御椅、扇手、擎盖、旛幢、斧钺、銮舆、驯马七司,秩皆正六品”[1]同时又有资料表明,锦衣卫的前身——仪鸾司,早在吴元年十二月朱元璋的登基大典上,就曾现身。可见,锦衣卫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只是其名称及主要职能不同罢了。此外,《明实录》中还有这样一条记载:

“洪武三年六月乙酉, 置亲军都尉府及仪鸾司。初设拱卫司, 正

七品, 管领校尉, 属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 秩正三品。寻以

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 又改为都尉司。至是, 乃定为亲军都尉府, 管

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设仪鸾司隶焉。”[2]

从上面这条资料来看,早在朱元璋建国初期就建立了拱卫司,秩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来又改为拱卫指挥使司,不久又改为都尉司。到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仪鸾司就属亲军都督府。洪武十五年,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洪武十七年,改锦衣卫指挥使为正三品。不久,“洪武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卫。”[3]至成祖时,复设置。

东厂,明代继锦衣卫后的又一特务组织,设立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史·成祖本纪三》(卷七)有记载曰:“十八年„„是年,始设东厂,命中官刺事。”

[4]而在《明通鉴》中则有更为详细的记载:“永乐十八年八月„„置东厂于北京。初,上命中官刺事,皇太子监国,稍稍禁之。至是以北京初建,尤锐意防奸,广布锦衣官校,专司缉访。复虑外官瞻徇,乃设东厂于东安门北,以内监掌之。”

[5]东厂设立之初,由宦官担任提督领导,后来就由司礼监秉笔太监里的位居第一、第二者担任提督。东厂可以说是明代最大的一个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务机关,也就是说,东厂在厂卫中的地位是相对比较高的。自创建以来,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因此,其存在的时间也就相对较长,一直到明朝灭亡,东厂也就随之消失了,前后存在了有二百二十四年之久。

东厂设立后,势力不断扩大,机构也随之不断扩大。但统治者仍不满足于锦衣卫与东厂的存在。随后,明宪宗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又设一特务机关——西厂,西厂先后设立了两次。第一次设立,既成化十三年。《明史·宪宗本纪二》有载:“十三年„„己巳,置西厂,太监汪直提督官校刺事。”[6]厂址位于旧灰厂。此时的西厂,先后存在了六年之久,至成化十八年(1482年)被罢除。“正德元年„„十月戊午,以刘瑾掌司礼监,邱聚、谷大用提督东、西厂。”[7]可见,武宗于正德元年,听信刘瑾等的挑唆,恢复了西厂。

(二)厂卫组织机构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⒈厂卫组织机构的随意性

明初,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元朝的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并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又设置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以此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同时还创设了卫所制度,从军事方面加强和巩固皇权。此外,又设置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提刑按察使司等机构,来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等事。

后来,就将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称为“三法司”。所谓的三法司,就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个机构的总称。“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科察,大理寺驳正。”[8]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刑部是审理机关,都察院是检察、监察机关,而刑部审理完的案子,还得送到大理寺,征求大理寺的同意。如果刑部送来的案子大理寺认为审理的结果不属实,所量之刑不合适,大理寺则有权将此案退回刑部,让其重新审理定罪,这也就是大理寺的“驳正”之权。这便是明朝正规的司法机构。

随着皇帝独裁专制的不断加强,不满皇帝独裁专制的人也就越来越多。换句话说皇帝“树敌”也就愈来愈多,前朝“残余势力”、当朝大小官吏、民间百姓等等,他们的言行举止,严重的威胁到了皇帝的独裁统治,而这些人的言行举止也就成了皇帝最为关心的了。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打击不满皇帝独裁统治的朝中大小官吏,镇压不满皇帝独裁的老百姓,及铲除前朝的“残余势力”,这就要求皇帝要放手去屠杀。而原有的三法司是无法明着去干这些事,同时三法司的人员也不够用。在这一条件的促使下,厂卫这一全新的组织机构建立了,皇帝便借助这些特务组织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就体现出明特务组织产生的一大特点:随意性。

说明代的特务机构具有随意性,这一观点得到了史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如东西厂的设立。《明史》记载:“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为耳目。故即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令嬖暱者提督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舆锦衣卫均权势,盖迁都后事也。”[9] “永乐中,尽戮建文诸臣,怀疑不自安,始设东厂主刺奸。”[10]由以上这些资料可以看出,成祖能够顺利篡位,宦官可谓是功不可没。为进一步查探建文帝的下落及其旧部的动态,更为尽早将其残余势力剿灭稳坐江山,成立新的特务组织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为了掌握

大小官吏及民间老百姓对朱棣篡位的看法,成立新的情报收集及侦查组织,在统治者认为是不可或缺的。

再看西厂的设立。西厂前后设立了两次,从这点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其设立的随意性。我们都知道,随着明朝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对厂卫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从而使厂卫的权力逐步凌驾于三法司之上。既然权力凌驾于三法司之上,为何西厂还会轻易的被中途废除?《明史纪事本末》中记载:“宪宗成化十三年春正月,置西厂,命太监汪直詗刺外事。„„先是,妖人李子龙以左道惑众,内使鲍石、郑忠敬信之。夤缘入内府,时引至万岁山观望,谋不轨。锦衣官校发其事,伏诛。自是上锐意欲知外事,乃选锦衣官校善刺事者百余人别置厂于灵济宫前,号西厂。”[11]可见,西厂的设立原因与东厂异曲同工,它并不是正规的监察司法机构,而是统治者根据自身的需求而设立的,并非是站在国家需要、民众需求的角度出发而设的。同时西厂的设立,并未保护民众老百姓的利益,反之,则给他们带来了灾难。因此,西厂的中途罢免再设,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就说明,西厂的设立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⒉厂卫组织机构随意性中的制度化

厂卫的设立是根据皇帝个人为加强皇权的需求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机构的内部组织也是随意的,并不是谁想当领导者就能随便当的,它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在履行其职能时,是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而非一盘散沙。下面具体看看厂卫的内部组织结构。

锦衣卫的地位相较于东西厂,比较特殊,这在它的组织体制上就有明显地反映。作为一军事特务组织,它虽然和其他卫一样,也有一个指挥使,但这一职务却不是由一般的武将来担任,而是由皇帝委派亲信来担任。“恒以勋戚都督领之”。

[12]在编制上,一般的卫只领有五个所,五千多人,而锦衣卫却有十七个所,人数最多时竟达五六万人。《明史·兵志一》记载:

“洪武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

所隶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锦衣所隶

将军,初名天武,后改称大汉将军,凡千五百人。设千、百户,总

旗七员。其众自为一军,下直操练如制,缺至五十人方补。月糈二

石,积劳试补千、百户,亡者许以亲子弟魁梧材勇者代,无则选民

户充之。”[13]

从上这则资料我们可以看出,锦衣卫有着不同于其他卫所的编制。关于锦衣卫内部人员具体职位及其官位等级,陈鸣钟先生在《明代的厂卫》一文中这样写道:“长官称指挥使(正三品),其属有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二人(正五品),所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百户(正六品)各若干人,所统率的有将军力士校尉等人员。内部分十七所,其中中、左、右、前、后无所领军士。原有仪鸾司所属的銮舆擎扇等十司,任设在卫内。又有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等六亲军。与所相当的为镇抚司,原仅一司,后添置一司,称为北司,而原有的称为南司,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北司专理诏狱。”[14]后来又把将军改为大汉,定额为一千五百人,而其他的力士校尉的人数就没有确定的了。锦衣卫这一特务组织,既然是皇帝最信任、最重要的统治工具之一,这就意味着,皇帝必须委派自己的亲信去任事,即使是最基层的干部大汉将军,也是经过一番选择的。大汉将军是终身职位,可世袭,其死后他的位置由亲子弟魁梧材勇者代,如果死者没有亲子弟,才从民户中选人充任。据记载,在成化十八年之前,锦衣卫将军的升授没有固定时限,全凭皇帝的喜恶。当年十二月,吴秉彝等十人援例陈乞升职,宪宗在检查正统年间事例无所获后,下令锦衣卫将军以后“须待八年以上,方许奏闻升授”[15]。对将军的管理开始制度化。[16]而管理将军的千百户,则是选择将军中有功绩的人担任,而不是轻易谁想当就能当的。

东厂的内部组织与锦衣卫相差不大,不同之处在于,东厂的提督由皇帝亲信的宦官担任。东厂设掌厂太监一名,称为“督主”,督主大都由司礼监秉笔太监兼任(而他的上级就是司礼监掌印太监,因此东厂人员称掌印太监为“宗主”),主持厂里事务。下面又设置领班司房若干人,掌行千户百户各一人,被称为“贴刑者”,主管“刺缉刑狱”之事。基层的干部,叫做“番子”(又称为“干事”)。番子之间也是有首领的,几个番子有一个小头目,被称为“挡头”。东厂和锦衣卫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东厂里自贴刑以下的人员,都是从锦衣卫中挑选人员去充任。东厂组织内部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西厂的组织结构与东厂大致相同,史料中并未对此做详细记录。在此也不做详谈。

二、厂卫职能中的随意性与制度化初探

(一)厂卫职能略述

作为一个在明朝统治时期有着特殊存在作用的机构,厂卫的职能可谓是面面俱到。不管是锦衣卫还是东西厂,以及前面论述中没有提到的内行厂,其主要职能无外乎侦察京师官民、缉捕、搜集情报、维护京师治安等,这也意味着厂卫只对皇帝负责,只听命于皇帝。这也就促使了厂卫权力凌驾于三法司之上的局面的形成。下面具体看看厂卫的职能(以锦衣卫的职能为主)。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有言:“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17]这条资料提到了锦衣卫的四个基本职能。我们对此做一简要概述。

首先,锦衣卫具有侍卫君主及其他军事职能。锦衣卫由亲军都尉府和仪鸾司整合、发展而来, 侍卫君王自然是其基本职能之一。在史料中,关于锦衣卫执行这一职能的记载很多。如:洪武二十年, 朱元璋特“命锦衣卫选精锐力士五千六百人随驾”[18]。永乐六年,明成祖在北征之前令“锦衣卫仍选将军五百人、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19]随驾出征。可见, 执行侍卫职责的主要是明廷从民间精挑细选出来的将军、校尉等。不仅皇帝本人, 就连皇亲也可以享受锦衣卫的保护。锦衣卫除了具有侍卫君主的职能外,还具有军事职能,例如出征。《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年, 锦衣卫镇抚李志诚奏请给其外家完聚,“上曰:朝廷之于武臣, 凡其伯叔兄弟, 皆许完聚。然亦有等差, 未尝及外家也。尔方从征, 未能竭力趋事而即私于妻党之亲„„此不忠所事。罢其职。” [20]可见,锦衣卫不单单是皇帝的侍卫,同时也是具有出征等军事职责的。

其次,是缉事与捕盗职能。《明史·职官志五》中提到“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可见,锦衣卫有侦缉权, 这是大家一致认同的,而且学术界多有研究, 不容置疑。除侦缉外,锦衣卫还负责捕盗。所谓捕盗之“盗”,既包

[21]括揭竿起义的被统治者, 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罪犯。锦衣卫对此职责的履

行,在《明实录》中有这样一则史料:永乐迁都北京, 锦衣卫捕盗的区域随之发生变化。宣德二年十二月, 兵部奏: “囊者霸州、固安盗贼为患, 皇上命御史监锦衣卫官巡捕。令所在军民编为什伍, 置巡警铺, 严察慎防, 盗用屏息。比者通州等处盗贼复作, 请如故事遣官巡捕。”[22]这则史料说明了锦衣卫具有捕盗的职

责。

再次,锦衣卫还具有司法职能。锦衣卫的司法职能,既残酷的廷杖、臭名昭著的诏狱,这些职能向来是锦衣卫反面形象的主要证据。

最后,锦衣卫具有外事职能。锦衣卫的外事职能可以从下面这则记载中体现出来:正统七年,英宗救谕建州右卫都督同知凡察:“比因尔遗下镜城人口,与朝鲜各执一词,积久不已。联虑尔等构怨日深,特救锦衣卫指挥金事吴良等资救谕朝鲜国王李掏,令拘前项人口对众面审,果愿还尔处者,即付领回;愿留朝鲜者,亦听在彼安住„„”[23]诏令显示,锦衣卫有执行外交使命的职能。

锦衣卫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些职能外,还有其他职能,在此不作一一列举。东西厂的主要职能和锦衣卫的职能最大的差别之处在于,“东厂除侦察京师官民外,连锦衣卫也在其侦察之中。”[24]除此之外三者在职能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别,对此不作详细说明。

(二)厂卫侦缉职能中的随意性与制度化(以锦衣卫为例) ⒈厂卫侦缉职能随意性的体现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厂卫的主要职能总结为两点, 一是监察, 二是镇压,这也是表现其特务残暴性的主要依据所在。需要指出的是, 厂卫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监察和镇压, 与历代监察机构和诏狱都有所不同, 它是以特务活动的方式,“进行超越封建法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监察和镇压。”[25]

“刑法有创自明, 不衷古制者, 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 杀人至惨, 而不丽于法。”[26]不丽于法, 就是不附于法, 在法律之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厂卫直属于皇帝,不属于任何司法机关;第二, 厂卫完全按皇帝的旨意行事, 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说到厂卫的监察、侦缉职能,那可就是明朝监视、侦缉技术的代表了。厂卫的监视可谓是无孔不入,上到除皇帝外的皇亲国戚,满朝官吏,下到黎民百姓,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在其监视范围内。

钱宰,明初的一老臣,年事已高,但还要每天按时去上朝,因工作辛苦,钱宰有苦难言,便吟了一首小诗,发点小牢骚:“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不想次日上朝,朱元璋便笑眯眯地对他说:“钱爱卿,你昨日作的好诗啊。不过朕没有嫌你迟到,改成‘午门朝见尚忧迟’如何?”钱宰吓得拼命磕头谢恩。朱元璋则大度的说:“朕今放汝去,好

好熟睡矣。”此类小事,统治者都一清二楚,可见明朝的情报网之发达。此事的情报收集部门为锦衣卫,而东厂的监视技术却更为“恐怖”。

《明史》记载,明熹宗时,太监魏忠贤提东厂提督,“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封舌。”[27]可见,东厂的势力,仿佛民间每个人的身边都有一个人专门监视他的言行举止。据记载,某日四人在旅店喝酒,酒至酣处,其中一人说:“魏忠贤这个阉人,快要倒台了。”其余几人大惊,劝其不要胡言乱语,然,此人借酒劲说:“切,魏忠贤虽横,但他此刻未在此处,难到还能剥了我的皮不成?我怕什么?”不久酒席散,几人各自回房。半夜,房门突然被踢开,闯进一伙手持火把的人,仔细查看一番,将这几人抓走。来的这些正是东厂的密探。几人被抓到东厂刑场内,那个骂了魏忠贤的人被扒光了衣服,手足钉在了门板上。魏忠贤笑问此人:“你不是说我不能剥了你的皮吗?我试试看能不能剥。”便命人将滚烫的沥青浇遍那人全身,待凝固后再用刀割锥敲,竟将整张人皮剥了下来,惨不忍睹。而其余几人则被吓得快要死去了,魏忠贤却“每人赏五金压惊”,放了他们。如此残酷的手段,只有在厂卫这样的特务机构中才能见到,专管刑罚的刑部是万万不敢为之。

⒉厂卫侦缉职能中的制度化

前面我们提到了厂卫职能的随意性,及其侦缉、捕盗等职能。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是不是如世人所说的“厂卫特务组织见人就抓、肆意枉法,滥用私刑”?

锦衣卫有侦缉权,《明实录》中对锦衣卫所能侦缉的范围作了这样的解释: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 妖言惑众, 窥伺朝廷事情, 交通王府外夷,

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 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 方许指实奏闻, 点差御史复体实, 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

告发, 不许挟仇受嘱, 诬害良善, 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 亦不许

听从制嘱托, 致有冤枉违法重情, 罪不者。”[28]

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锦衣卫的侦缉范围非常宽泛,这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锦衣卫的头领说什么是什么。同时材料也明确指出,不允许锦衣卫介入不在其侦缉范围内的案件,但并不禁止锦衣卫可接受受害人告发。“明廷对报案人的诉求对象并没有做出刚性规定。”[29]因此,锦衣卫可干预所有案件是有理论依据的。

此外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锦衣卫的司法职能。丁易先生在《明代特务政治》一书中写到: 因为锦衣卫是“直接属于皇帝的缘故, 任何人他们都可以直接逮捕, 根本不必经过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续, 而皇帝要逮人, 也就直接命令他们去逮, 并且还叫他们审问, 这就是所谓锦衣狱或诏狱了”。[30]然而,在这段话中这样一个问题值得讨论,锦衣卫是否可以随意逮捕人?

其实,锦衣卫并不是可以随意逮捕人,逮捕是需要凭证的。

万历四十七年, 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上书:“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 然后遵行。昨岁该科给事中姚若水册封去后, 今又外转, 全署无官。阁部催请不窗舌敝口秃, 至今悬缺。诸事犹可稍缓, 惟是逮人旨下, 即刻差官资捧驾帖起程回奏, 须臾不敢稽留。今辽事决裂, 请逮之疏屡上, 万一允行, 臣欲候请科臣, 恐谓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 恐谓违例, 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 刻期任事, 庶签帖有人, 明旨不稽。”[31]

上述这段材料很清楚的表明,锦衣卫要逮捕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 然后遵行。如没有驾帖、没有签名,锦衣卫是不能随便逮捕人的。锦衣卫除逮捕人要受刑科的制约外,提问人犯也是受约束的,是不可以随意进行提问的。有这样一则实例:嘉靖元年, 锦衣卫千户白寿等拿着驾帖到刑科, 按照“厂卫资驾帖提人, 必由刑科签批”的旧例,请给事中刘济签名,然后提审东厂访获犯人。不料刘济声言“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双方争执不下, 嘉靖帝刚从外藩人主不久, 对很多事务尚不完全了解, 只好命人查阅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不久刑科回奏: “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32]

从这一材料可以看出,在嘉靖以前,按照制度规定,锦衣卫提审人犯必须拿到皇帝的书面旨意, 然后带圣旨原本到刑科, 刑科签名同意后才能把人带走。但这一制度后来渐渐被忽略,此后,锦衣卫提人只需带着驾帖到刑科签名就可以了。可见,人们一贯认为的锦衣卫可以随意逮捕和提问,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其逮捕和提问是受制度约束的,而不是随意而为之。东西厂侦缉职能的随意性及制度化在此不作详细解释。

综上所述,明朝的特务机构有一显著特点——随意性。在本文的论述中,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厂卫的组织结构及厂卫的侦缉职能中。而随意性这一特点是学

术界多位学者所认同的。然而在厂卫随意性的特点中也不乏制度化的东西,在本文中主要体现在厂卫内部组织结构及侦缉的范围、手段等方面。

总结

明特务机构——厂卫,在明朝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从其最初的设立到不断发展强大,直至权倾朝野,它的发展壮大是专制皇权发展到极端的结果。为维护皇权,厂卫直接听命于皇帝,用尽各种方法及手段,为皇帝搜集情报,替统治者监督官吏百姓。在本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不管是厂卫的设立还是其具有的职能,无外乎是为了维护皇权。也就是说,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就必须需要除三法司之外的,有严格的组织、办事干练的特殊机关及其人员,让他们监察百官、访缉天下。可见,厂卫系统的设立不单单是随意的,同时其存在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厂卫的设立及其职能虽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及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厂卫行事是任意而为的,本文很清楚的表明,厂卫随意性中是有制度化的东西存在的,其行事是受制度约束的,并不像人们所想的那么肆无忌惮。正是因为有制度的约束,锦衣卫及东厂才会在明朝存在那么长的时间,直至明朝的灭亡。

注释

[1]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M],洪武十五年四月乙未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第2266页.

[2]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M],洪武三年六月乙酉条.第1055页.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职官志五,卷七十六[M].中华书局,1974.4,第1863[3]

页.

[4]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成祖本纪三,卷七[M].中华书局,1974.4,第100页.

[5] (清)夏燮著.明通鉴,卷十七[M].中华书局出版社 ,1959,第741页.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宪宗本纪二,卷十四[M].中华书局,1974.4,第174[6]

页.

[7]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武宗本纪,卷十六[M].中华书局,1974.4,第200页.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刑法志二,卷九十四[M].中华书局,1974.4,第2305[8]

页.

[9]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M].中华书局,1974.4,第2331页.

[10][11](清)谷应泰撰.明史纪事本末·汪直用事,卷三十六[M].中华书局.第551页.

[12]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职官志五,卷九十五 [M].中华书局,1974.4,第1862页.

[13]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兵志一,卷八十九[M].中华书局,1974.4,第2185页.

[14] 陈鸣钟.明代的厂卫[J].新史学通讯,1954—03—22.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五[M].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条, 第4013 一4014 页. 引用:张金奎 著.锦衣卫职能略论[J].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2010年7月.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职官志五,卷七十六[M].中华书局,1974.4,第1862[15][16][17]

页.

[18]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M].洪武二十年十月丁卯条, 第2789页.

明太宗实录,卷八二[M].永乐六年八月己卯条, 第1096页.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M].洪武二十四年壬午条,第2734页.

张金奎 著.锦衣卫职能略论[J].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2010年7月. 明宣宗实录,卷三四[M].宣德二年十二月丙子条, 第869 页.

明英宗实录,卷九二[M].正统七年十二月庚申条, 第1854 页.

丁易 著.明代特务政治[M].群众出版社,1983,第4页.

栾成显.伦厂卫制度[J].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1982年.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M].中华书局,1974.4,第2329[19][20][21][22][23][24][25][26]

页.

[27]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魏忠贤传,卷三百五[M].中华书局,1974.4,第7820页.

[28]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四[M].景泰三年三月甲辰条, 第4608页.

张金奎 著.锦衣卫职能略论[J].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2010年7月. 丁易 著.明代特务政治[M].群众出版社,1983,第26页.

明神宗实录,卷五八四[M].万历四十七年七月壬午条,第1 1127 页.

张金奎 著.锦衣卫职能略论[J].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2010年7月. [29][30][31][32]

参考文献

[1] (清)张廷玉等纂.明史 [M].中华书局,1974.4.

[2] (清)谷应泰 撰.明史纪事本末[M].中华书局.

[3] (清)夏燮著.明通鉴[M].中华书局 ,1959.

[4] 明实录[M],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

[5] 丁易 著.明代特务政治[M].群众出版社,1983.

[6] (明)沈德符 著.万历野获编[M].中华书局,1980.

[7] 陈鸣钟.明代的厂卫[J].新史学通讯,1954.4.

[8] 张金奎.锦衣卫职能略论[J].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2010.9.

[9] 栾成显.伦厂卫制度[J].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1982.

[10] 商传.明代的特务机构——东厂[J].炎黄春秋.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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