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薪养廉

1 论高薪养廉

我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行业,高回报都能使之稳定,政府工作也不例外,从人性角度来说,高薪能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和心理平衡;从历史角度来说,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也正是这个道理。而我们也应看到新加坡、芬兰等国家已在“高薪养廉”的政策上取得了成功,而且还有阿根廷、秘鲁等国家逐步加入进来,可见,“高薪养廉”已是大势所趋,

1.1 高薪养廉的数学模型

高薪养廉制度在内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经济学数学模型:(1)“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2)“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被处罚的概率”;(3)“处罚成本=处罚尺度×被处罚的概率”。在这些公式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因而高薪制度对于养廉是有效的,它以使一部分潜在的腐败者因需求得到满足而放弃腐败,并且它还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来作用于私的人群,使手握公权力的人们在私本质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而放弃腐败的企图。

1.2 高薪养廉的局限性

高薪养廉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理性而清醒的分析,由于高薪养廉

制度对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的异化没有影响力,它也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本身,措施之一;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巨贪,它只对降低腐败行为的数量上有作用。

解决腐败问题而是与私本质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是具有不彻底性的,这种不彻底性也导致了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它无法独立地起作用,而只是反腐败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

腐败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问题,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更无论非犯罪性质的腐败。由于贪污贿赂,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仅拉美国家每年被侵吞的财富就达210亿美元之多。[3]廉洁和高效成为各国政府竭力追求的目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人民的祸福。

古往今来各国从政治家、法学家、经济学家,以至普通百姓都在思考、议论反腐败问题,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反腐败举措,在这些具体的反腐败举措中,高薪养廉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措施,在有些国

家和地区,它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而在我国则对此项制度颇多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言之凿凿。因此,对高薪养廉作为一项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严肃认真的研究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而权力在实际运用中又往往被滥用而异化,因此廉政的呼唤就成为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现象

史实证明。从18世纪初直到20世纪初,清政府对官员一直实行“高薪养廉”的制度,只是高薪并未收到“养廉”的效果。

从清代雍正五年(1727年)起,为了纠治官场腐败,雍正皇帝决定给官员们发放巨额的“养廉银”。在此之前,清代官员的俸禄不算很高。当时,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年收入大约为10两银子。一个知县一年的俸禄约为76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8倍。一个知府的俸禄约为180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18倍。一个巡抚的俸禄约为256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26倍。一个总督的俸禄约为308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30倍。

清政府给官员们发放的“养廉银”出自百姓征收的附加税,其数量高达官员们俸禄的10多倍至数十倍。同一品级的官员在不同地区将领取不同标准的“养廉银”,在这里仅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知县的“养廉银”分别为1000至1800银子,为俸禄的13倍至24倍;知府的“养廉银”是2000至3000两,为俸禄的11至15倍;巡抚的“养廉银”为12000两银子,为俸禄的47倍;两江总督的“养廉银”为18000两银子,是其俸禄的60倍。

清政府实施了这巨额的高薪养廉的政策后,有没有起到预期的廉政效果呢?没有。清官员收到这笔巨额的“养廉银”时,起初,有些官员感激涕零,还表示要除去日常开支后,“养廉银”若有节余,可用来救济贫苦百姓。不过没有多久,官员们视“养廉银”为理所当然的收入。他们贪心未改,又在原来的附加税外再加收各种税,并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灰色收入。依据见存的资料对各地官员的灰色收入进行估算,可知在19世纪平均一个知县每年的灰色收入约为3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知府的灰色收入约为5~25万两银子,也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总督或巡抚的灰色收入约为18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10至15倍。由于当时的官员们几乎都有这样的灰色收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只要不在这基础上再收刮民脂民膏,当时则不称之贪官。于是民间有流传至今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这表明当时一个知府在三年间敛财10万两银子,仍算是个“清廉”的官员,而当时一个知府的俸禄和“养廉银”还不足1万两银子。

由上述而见,连同俸禄、“养廉银”和灰色收入,一个清代知县的年平均收入已达到一个普通老百姓的3000多倍,一个知府的平均收入达到一个普通老百姓的5500多倍,一个总督或巡抚的平均收入是普通百姓的20000倍左右。然而,“嗜利者,不知足”。不少贪官贪得无厌,欲壑难填,仍然进一步贪赃枉法,千方百计地搜刮敛财,使得清朝后期官场的贪婪和腐败,成为人所皆知的事实,并成为清皇朝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述史证认为,以高薪来“养廉”的思路源出于中国,“高薪养廉”的政策在清代实践了近200年。然而,“高薪养廉”政策是完全失败的,该政策实施的结果完全不符合设计者们的预期。他强调说,这段历史告诉后人,仅仅靠高额的薪金,而没有其它有效的制约措施,仍旧无法杜绝官员的贪婪。当然今日时代与那时的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高薪未必能“养廉”,其中仍有今日可以借鉴的哲理。

十多年前,“高薪养廉”作为国家公务员反腐败的对策,一时成了人们热烈议论的话题。客观看待

1.3 我国公务员的薪金状况

从我国的国情看,现今的财力无法给人数众多的公务员发放过高的工资。目前,上海有10多万公务员,按照保守的推算,全国的公务员总数至少有500万左右。如果每个公务员每月加薪1000元,一年加薪12000元,这样的数目,对公务员来说还绝对称不上高薪,但全国每年就要为公务员增发薪金600亿元。上海市2001年的财政收入为620亿元。因此,只要给全国的公务员每月加薪1000元,就要耗尽一个上海全年的财政收入。所以,给公务员发放高薪,是现今我国的国力所难能承受的。

在我们国力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要不断地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他说,我们应对高薪有个比较客观的界定。按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薪金标准看,还远称不上高薪。即使是中央近年来给公务员加了几次

工资,这也不能说我国的公务员薪金很高了。按照目前我国社会各劳动阶层的收入情况看,相比之下,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并没有明显的突出。且不说许多国企的老总每年达到了十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收入水平,社会上各类专业人员也达到了相当的薪金水平。国家公务员是社会的重要职业岗位,他们从事着一定复杂程度的劳动,按其承担的责任与对于社会的贡献而言,也应获得比一般劳动者高一些的报酬。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时地给公务员调整工资待遇,不仅能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异、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异,体现责任与报酬的关系,也有利于留住优秀人才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从整体上提高国家管理水平。因此,今天乃至今后对国家公务员适当地加薪,是人民群众完全理解和赞成的。

1 论高薪养廉

我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行业,高回报都能使之稳定,政府工作也不例外,从人性角度来说,高薪能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和心理平衡;从历史角度来说,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也正是这个道理。而我们也应看到新加坡、芬兰等国家已在“高薪养廉”的政策上取得了成功,而且还有阿根廷、秘鲁等国家逐步加入进来,可见,“高薪养廉”已是大势所趋,

1.1 高薪养廉的数学模型

高薪养廉制度在内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经济学数学模型:(1)“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2)“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被处罚的概率”;(3)“处罚成本=处罚尺度×被处罚的概率”。在这些公式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因而高薪制度对于养廉是有效的,它以使一部分潜在的腐败者因需求得到满足而放弃腐败,并且它还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来作用于私的人群,使手握公权力的人们在私本质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而放弃腐败的企图。

1.2 高薪养廉的局限性

高薪养廉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理性而清醒的分析,由于高薪养廉

制度对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的异化没有影响力,它也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本身,措施之一;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巨贪,它只对降低腐败行为的数量上有作用。

解决腐败问题而是与私本质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是具有不彻底性的,这种不彻底性也导致了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它无法独立地起作用,而只是反腐败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

腐败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问题,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更无论非犯罪性质的腐败。由于贪污贿赂,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仅拉美国家每年被侵吞的财富就达210亿美元之多。[3]廉洁和高效成为各国政府竭力追求的目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人民的祸福。

古往今来各国从政治家、法学家、经济学家,以至普通百姓都在思考、议论反腐败问题,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反腐败举措,在这些具体的反腐败举措中,高薪养廉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措施,在有些国

家和地区,它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而在我国则对此项制度颇多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言之凿凿。因此,对高薪养廉作为一项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严肃认真的研究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而权力在实际运用中又往往被滥用而异化,因此廉政的呼唤就成为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现象

史实证明。从18世纪初直到20世纪初,清政府对官员一直实行“高薪养廉”的制度,只是高薪并未收到“养廉”的效果。

从清代雍正五年(1727年)起,为了纠治官场腐败,雍正皇帝决定给官员们发放巨额的“养廉银”。在此之前,清代官员的俸禄不算很高。当时,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年收入大约为10两银子。一个知县一年的俸禄约为76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8倍。一个知府的俸禄约为180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18倍。一个巡抚的俸禄约为256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26倍。一个总督的俸禄约为308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30倍。

清政府给官员们发放的“养廉银”出自百姓征收的附加税,其数量高达官员们俸禄的10多倍至数十倍。同一品级的官员在不同地区将领取不同标准的“养廉银”,在这里仅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知县的“养廉银”分别为1000至1800银子,为俸禄的13倍至24倍;知府的“养廉银”是2000至3000两,为俸禄的11至15倍;巡抚的“养廉银”为12000两银子,为俸禄的47倍;两江总督的“养廉银”为18000两银子,是其俸禄的60倍。

清政府实施了这巨额的高薪养廉的政策后,有没有起到预期的廉政效果呢?没有。清官员收到这笔巨额的“养廉银”时,起初,有些官员感激涕零,还表示要除去日常开支后,“养廉银”若有节余,可用来救济贫苦百姓。不过没有多久,官员们视“养廉银”为理所当然的收入。他们贪心未改,又在原来的附加税外再加收各种税,并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灰色收入。依据见存的资料对各地官员的灰色收入进行估算,可知在19世纪平均一个知县每年的灰色收入约为3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知府的灰色收入约为5~25万两银子,也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总督或巡抚的灰色收入约为18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10至15倍。由于当时的官员们几乎都有这样的灰色收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只要不在这基础上再收刮民脂民膏,当时则不称之贪官。于是民间有流传至今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这表明当时一个知府在三年间敛财10万两银子,仍算是个“清廉”的官员,而当时一个知府的俸禄和“养廉银”还不足1万两银子。

由上述而见,连同俸禄、“养廉银”和灰色收入,一个清代知县的年平均收入已达到一个普通老百姓的3000多倍,一个知府的平均收入达到一个普通老百姓的5500多倍,一个总督或巡抚的平均收入是普通百姓的20000倍左右。然而,“嗜利者,不知足”。不少贪官贪得无厌,欲壑难填,仍然进一步贪赃枉法,千方百计地搜刮敛财,使得清朝后期官场的贪婪和腐败,成为人所皆知的事实,并成为清皇朝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述史证认为,以高薪来“养廉”的思路源出于中国,“高薪养廉”的政策在清代实践了近200年。然而,“高薪养廉”政策是完全失败的,该政策实施的结果完全不符合设计者们的预期。他强调说,这段历史告诉后人,仅仅靠高额的薪金,而没有其它有效的制约措施,仍旧无法杜绝官员的贪婪。当然今日时代与那时的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高薪未必能“养廉”,其中仍有今日可以借鉴的哲理。

十多年前,“高薪养廉”作为国家公务员反腐败的对策,一时成了人们热烈议论的话题。客观看待

1.3 我国公务员的薪金状况

从我国的国情看,现今的财力无法给人数众多的公务员发放过高的工资。目前,上海有10多万公务员,按照保守的推算,全国的公务员总数至少有500万左右。如果每个公务员每月加薪1000元,一年加薪12000元,这样的数目,对公务员来说还绝对称不上高薪,但全国每年就要为公务员增发薪金600亿元。上海市2001年的财政收入为620亿元。因此,只要给全国的公务员每月加薪1000元,就要耗尽一个上海全年的财政收入。所以,给公务员发放高薪,是现今我国的国力所难能承受的。

在我们国力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要不断地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他说,我们应对高薪有个比较客观的界定。按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薪金标准看,还远称不上高薪。即使是中央近年来给公务员加了几次

工资,这也不能说我国的公务员薪金很高了。按照目前我国社会各劳动阶层的收入情况看,相比之下,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并没有明显的突出。且不说许多国企的老总每年达到了十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收入水平,社会上各类专业人员也达到了相当的薪金水平。国家公务员是社会的重要职业岗位,他们从事着一定复杂程度的劳动,按其承担的责任与对于社会的贡献而言,也应获得比一般劳动者高一些的报酬。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时地给公务员调整工资待遇,不仅能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异、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异,体现责任与报酬的关系,也有利于留住优秀人才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从整体上提高国家管理水平。因此,今天乃至今后对国家公务员适当地加薪,是人民群众完全理解和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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